《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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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5
ISBN:9787562027119
作者:古郎士
页数:328页

《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的笔记-第999页

圣火者(香火),家中之神也。其崇祀乃至简单。最要者,祭台上永有燃着的炭。
—————— 20 页 ——————希腊大测思尚是一个国家的神,更古代的神连他们都不相似。每个神只为一家所崇祀,宗教完全是家族的。
—————— 28 页 ——————
房屋左近,在田地里,有他们的族墓。可谓为家族的地儿住宅。里带的祖先皆卧身于彼;死亦未能将他们分离。他们在第二世界上,仍然是一个不能分解的家族。
—————— 33 页 ——————由此吾人可觉出古人结婚的主要性质。两家皆聚族而居,两家的神则互异。甲族一少女,自从童年起即参拜她父亲的宗教;她祷告他的圣火;每天奠祭他,特祭日则环以花草……他的父亲的圣火亦即她的神。邻居乙族的一男子来求婚。此事于她不只如由甲居而迁至乙局的简单。她需放弃她父亲的圣火,从此以后,崇祀她的夫的。她须改信宗教,改变仪节,另诵祷告。她须脱离自她童年供奉的神,而收一个素不相识的神的保护。她不要想同时信新的而不脱离旧的。因一人不能祀两圣火。
因此结婚是女子一件重大举动。
—————— 35 页 ——————【圣火即香火,古人视先人为神,宗族即供奉同一祖先的宗教。婚姻乃是改信他家之宗教时所必须的仪式。
古人不用婚礼的特名γάμος,而用通用的τξλoι,亦即「神圣的仪注」之谓。
希腊的婚礼可分为三段:第一段在女子的父家;第三段在她的夫家;第二段是二者中间的。……欲进新的宗教,她须先与原来的宗教脱离种种关系。
女子乃往夫家。有时男子自御而归(按:此与中国亲迎古礼亦同)……
女子不自进新家,男子须强之。……男子将女子抱起入门,女子的足万不可触及门閾。
—————— 35 页 ——————上边已经说过,若后人永久奉祀,即死者是幸福而神圣的。若祭祀中绝,则死者将堕成不幸而作恶的厉鬼。方古人初次想象将来世界时,他们并未想到赏或罚。他们以为死者的福祸不视其生前行为的善恶,而视其子孙之祭祀或否。每祖皆待其子孙的祭祀,得此则安宁而由幸福。
……
由此原则观之,每家族皆须保持至于永久。死者需要让其子孙不绝。……他们唯一的思虑,他们唯一的利益,即永久有其血统的人祭祀他们。
……
雅典法律令帮众最高官吏注意各家族,勿令断绝。罗马亦有同类法律,注意不令家祭废弃。……家族断绝即是宗教毁灭。
有此种意见观之,独身不娶乃大不敬而同时是大不幸。大不敬,因独身使全家族祖先的幸福皆生危险;大不幸,因使它自己死后无人奉祀。于他及其祖先,同是一种永罚。
……
斯巴达的里古尔哥法予不婚者以重罚。……
不止须生男子,而且继续宗嗣的男子,须为宗教式结婚的妻(正妻)所生。
家族的组织不止于血统,尚需有崇祀的结合。因此未行婚姻礼而结合的夫人所生的儿子,不能参加与崇祀。
—————— 40 页 ——————婚姻既为家族耳朵永久继续而结合,无子的妇人离婚自然是正当恶。这种离婚在古人看是一定的权利,或者甚而是种义务。
曾记载两位斯巴达王因无子而被迫出妻的故事。在罗马方面,我们深知吕加的故事,他的离婚是罗马史料中最古的离婚记载。他虽然甚爱她,且对于她的品行毫无不满之处,但他只好牺牲他的爱情于其誓词。
—————— 42 页 ——————【中国古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亦是宗法规定。乃迷信于祖先需要依靠其后代的香火(祭祀)不断以确保其地下幸福安宁。
邦不是个人的结合,而是若干团体的结合。这些团体,以前早已成立,在邦成立以后,他们仍然继续存在。在雅典演说家著作中可以知道雅典人同时属于四种不同的社会。他同时是家、居里、部落、邦的一员。他并非同法国人生后即同时属于家、城、省、国相似,他进入四种社会的时期,先后不一,并且有下而上,循序而升。居里与部落不是行政区域。……至十六或十八岁时,……在祭台与牺牲之前宣誓。从此以后,他始信公共宗教,得有公民资格。
—————— 115 页 ——————【古代社会由最早的无社会组织期的对宗氏宗教(家)的信仰,逐渐向有社会组织时期过渡过程中同时也形成了原本各家独立宗教的融合(家→居里→部落→邦),最终形成了一邦之民共同供奉一个邦神的宗教习惯(中国古代亦有家的宗法信仰(社会形成组织以前),城邦有城隍庙供奉邦神(社会形成组织以后),同样家的宗法信仰在邦成立后继续存在。家主是秩序、法律的执行者)。可以说这是所有发展了农业的文明,因其生活必然依靠结合于土地,而导致敬畏自然于自己命运的掌控力,乃至使其自愿供奉神明祈求赐福保佑的一种人的本性(当人的力量弱小得无能为力去改变现状,祷告是唯一可做的事)。所以农耕文明在社会形成的过程中逐渐合并,人们原本独立于彼此的对本家祖先的信仰、也逐渐融合而成为对邦神的信仰、对日月星辰、自然现象等的信仰,邦的公民首先不是享受由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那是后来出现了立法家后才有的事,邦的公民首先是享有了邦的宗教参与祭祀的权利,才始为公民的一员的。这同等于之前家的宗法,家中女性、私生子、客人(奴隶)是没有祭祀香火的权利的。所以邦实在只是家的宗法宗教的一种聚合而已。这点上东西方并无什么大的差异。
古代民族建立正式社会时的特殊困难,是应当想到的。古人间彼此那般不同,那般自由与善变,社会的关联的设立是不容易的。欲予以共同信条,建立权威,是他们承认服从情感服从理性,个人理性服从公共理性,自然必须有件事物,较实力为大,较利益为尊,较哲学学说为准确,较契约更固定,这件事存在人心中,并对人人有权威。
这件事就是信仰。抹油再比他在精神上更有力量的了。信仰是我们思想的产物,但我们并不能随意变化他。它是我们的作品,而我们不自觉。他是人类的,而我们以为神。……人固然可以降伏自然界,但永是他自己思想的奴隶。
—————— 117 页 ——————由这种制度可看出邦人的相互密切关联。人类团体即是宗教,公餐为其表现。
事项最初小社会聚集家长,同坐一桌,衣白衣,头戴花冠,一同奠酒、祷告、唱曲,同食祭台所膰食物,祖先降临于上,神分受其享。同邦人的密切关联遂由此而生。……他们的关系较利害,契约、习惯、皆重大,盖神前的共感使关系油然而生。
—————— 148 页 ——————古代法律产生的方式,就此可以明了。他非为一人所独创。……古时人们皆相信法律为极古而不变化,且应尊敬之物。他与邦同古,建城人在立邦火时,同时有法律。法律的创立,可谓与宗教同时。亦不能说他是建城人所幻想。然则谁是真正创作人?上篇曾讲家族组织,及希腊、罗马关于所有权,继承权,遗嘱,继承儿子的法律,当时说过他们与古代信仰和等适合。若以这些与天然公正相较,时常看出矛盾,自然不是以绝对权利与公正情感所创造。但若以这些与宗祀,与家伙及古代宗教相较,自可认出他们相合若符节。
古人并未自问良心:这是公正,彼则不然。古代法律的产生,未曾如此。古人信家伙由父子相承,因此房屋遂成世传的财产。古人信其父魂居于葬处而望其子孙永远祭祀于其处,于是天地成为一家的,永有的产业。宗教说:子承父祀,而女则否,于是法律随着说:子继承产业,女子则否:男系之姪可以继承,女系之姪则否。法律自然出来,亦不必人去寻找,其产生不过如此。他是信仰直接而唯一的结果,他亦是施行及于人类交涉的宗教。
—————— 174 页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未曾写出,多以歌唱出之。语言中尚保有遗痕:罗马人名法律为Carmina(诗),希腊人叫做(歌)。
—————— 176 页 ——————【中国的话应该就是“礼乐”了吧
法律不出自公正观念,而出自宗教。非宗教则无所承。两人间欲有权利关系,必先有宗教关系,而宗教关系在于崇祀的共有。两人间若无宗教的共同,任何权力关系,皆不应存在。努力与外人皆不能参加邦宗教,故外人与公民可以同居若干年,而无人想到他们发生权利关系,皆不应能。法律不过宗教的一面。
—————— 191 页 ——————我们玩不可以为殖民地随意而建。一般游民永远不能建城,且照古人思想,无组织邦的权力。建殖民地时需遵照几件信条。第一须有邦火,更需引一位能懂建城礼的人。迁者向他们的祖国求这两件。……邦火用为两城宗教的关联。自出之城名为母邦,受者对之如女;同出自一城的殖民地名为姐妹邦。
……小亚细亚的幽尼十二邦,世人皆知为雅典殖民地。并非因内中有雅典人,而因他们的邦火出自雅典。
—————— 199 页 ——————前边已讲过阿第哥民族的最初状况。若干家族、自主的、互无关系的、分据其地。每个自成一小社会,各自由世袭的家长治理。后来这些家族结合而产生雅典邦。据说阿第哥统一大业的完成由于戴则。传说并说戴则曾经过许多阻力,这是可相信的。反对借机不是客人,已不是穷人,他们分在各村各演司之内。……
当时只允在真正委员制的政府及他们皆能参与的条件之下,方能组成邦。固然有望,但遇有关公共利害的事,皆须召集首领会议。“戴则改革雅典政府,由王政变为共和”,那些民政或政团只表示贵族,即各演司首领。
—————— 226 页 ——————只有贵族能担任一切教职。能任职政官,参议员,能长官司法、知道法律。……这些首领皆在踏出极高贵的名称“王”及“公”。
—————— 235 页 ——————有些城里,经过暴动后,长子特权始行取消。在艾拉克莱、克尼德、伊斯特搂斯、马赛、余支动起干戈,同时破坏父权及长子特权。从彼时后,这些希腊邦以前只有百余人享政权者,增至五六百人。贵族家族的亲属皆为公民,各种官职及参议员亦可充任。
—————— 240 页 ——————在平原里,贵族有大的田产;他们不常离开,对于常能看见的仆役,威权仍旧不变的保存。所以平原人大概忠于旧制。辛苦耕种山坡的山地人,离住人较远,叫习惯自主生活,较为有胆量,有勇气,心中深藏对贵族的深强仇恨及想解放的毅力。尤其这般人愤恨在田地里的住人的【神性界石】及住人【奴隶的田地】。至于海滨区域的人,不甚关切田地所有权。他们面前有海,又有商业、工业。有些人已经富庶;因此几乎完全自由。
—————— 248 页 ——————【凡世上受严酷奴役,在主人面前战栗的人,我皆将之解放。】
梭伦被时人称为“释重负”,大概即指这种解放。后人习惯于自由,不欲且不能相信其祖先曾为奴隶,于是解释此字的意义为取消债务。这字所内含的毅力,显露一种较取消债务更大的革命。亚里士多德虽未详述梭伦的事业,只说:“他使奴隶人民的制度停止。”这亦足见一斑了。
—————— 251 页 ——————到处的王既败,而到处的贵族执政,人民不只怀念王政,并想将他用新形势复活。……因王的名称与教职有关,且必须由贵族世家充任。这是他们(平民)所以不称其首领为王,而称其为暴君的原因。
无论这个字来源如何,至少非假自宗教语言。……他表现在人类中一件新事物,一种不出自宗教,亦非由宗教创立的权威。这个字出现在希腊语言里,等于一种新原则的出现。这种新原则,以前的人素为悟及,就是人对人的服从。……
服从一个人;众人赋予一人以权威;创自人类有人性的权力;这些皆为贵族所未曾知,只在下等阶级脱离贵族羁绊而寻找新政府时,方始悟及。
—————— 255 页 ——————

《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的笔记-第40页 - 卷二《家族》第五章 《亲属》

柏拉图说,亲属是共奉同一家族之神的团体。布吕达克亦说:弟兄者,行共同礼节,奉共同家神,有共同坟墓之人。德莫斯蒂尼每欲证明两人系亲属时,他必说明他们奉共同的祀,祭共同的祖坟。所以如此说着,亲属系由宗教而定:两人之神同、火同、祭祀同,即可称为亲属。罗马法律所说同父弟兄是亲属,而同母异父弟兄不算亲属。且亲属原则所据,亦不只男系所生,尚需宗祀方能定之。出继的儿子与其本生父非亲属;外姓人之承嗣者,反成亲属。

《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的笔记-第53页 - 卷二《家族》第七章《继承权》

一族的宗祀与一族的产业,在古代信仰及法律上,二者关联至为密切。所以继其产业者,继其宗祀;亦即继其宗祀者,继其产业。希腊与罗马法律,对此皆同。因而生古代一切继承法:
1,家族宗教既由男子而继传,产业的继承亦同。儿子是当然的宗祀继承者,亦即产业继承者。由此继承法成立了。这并非人们互定的公约,它建设在信仰、宗教,人类思想最强健部分之上。儿子继承亦非其父个人的主张。其父不必立遗嘱,其子当然继承。他并且是必要的继承人,无所谓承认与否认。产业的继续与宗祀的继续,皆是他的义务,亦是他的权利。他愿意与否,继承总是归他。纵令有欠债,亦是如此。希腊法律无遗产清册及放弃遗产的方法,罗马法中亦是晚期方有。
2,男子继承女子不继承。罗马法说已嫁之女不得继承;希腊法律则无论是否已嫁,一律不得继承。
3,出嗣与承继的结果。
4,最初无遗嘱制度。
宗教信仰是所有权与继承权的基础,遗嘱可使死者将产业给与当然继承者以外的人,这种制度自然与宗教抵触。产业并非由一人的工作而得,乃传自他的祖先,故产业不属于一人,而属于全族。他一代一代的传下,并不能由死者的自由选择,需遵从宗教所定的无上条例。
5,古代祖产不能分。

《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的笔记-第32页 - 卷二《家族》 第二章 婚礼

婚礼在印度欧罗巴民族中,约与家族宗教有相等的古老,因为二者不可分离。这种宗教告诉人说:夫妇的结合不是肤肉的亲爱或临时的相怜,夫妇是由同一崇祀,同一信仰而结合。婚礼如彼的庄重,发生结果如彼的重大,故古人相信只能对一个女子举行。故这种宗教不许多妻。
而且这种结合是不易解散的,离婚几乎不可能。罗马法虽然准许自由式或习惯式婚姻离婚,但宗教式结合者离婚是异常困难的。欲离婚时,必须行一种宗教仪注;凡宗教所结合者,只有宗教的力量可以使之分离。欲离婚的夫妇须再见于圣火前,教士及证人亦在。仍与夫妻以麦制点心。但婚时共食,此次则不允共食。他们并说一种奇异、可怕的祝语。夫人遂脱离她的夫的宗教与崇祀。从此宗教的连锁即去,共同的崇拜消止,一切共同亦即消止,而婚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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