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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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
出版日期:2011-5-1
ISBN:9787511819376
作者:陈瑞华
页数:280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立法设想在法学圈几乎取得了众口一词的赞同,并对立法者和一部分司法界人士产生了较大影响。然而,这些理念和立法构想却始终面临着一种重大的争议:这种立法思路会不会造成放纵犯罪的后果?在很多人看来,几乎所有刑事诉讼理念都是以保护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为宗旨的,这些理念在立法中贯彻得越充分,刑事诉讼制度越是发展和完善,人们就越会担心打击犯罪不力的问题。而更强烈的异议还在于,法学者动辄强调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但犯罪被害人的权利怎样得到保护?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如何得到保障?另外,随着数起冤假错案的披露,公众对于刑事司法制度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批评,这一方面为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但同时也使得司法机构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于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防止冤枉无辜者,开始成为法院、检察机关所要追求的头号目标。这尽管非常符合社会公众的口味和诉求,却也使得本来就十分脆弱的程序正义理念,受到更加严峻的挑战。作为西方“舶来品”的程序正义观念,原本是近十年来被引入中国的法律理念,其基础还很不牢固。但在普通民众的质疑和司法界人士的挑战下,甚至在个别法学者的理论非难之下,越发显得“曲高和寡”,甚至就连其正当性都面临危机。而处于这种“反程序正义运动”潮流之中的大多数法学者,似乎对于这种挑战和非议,也并没有给予足够的估计和理论准备。结果,一旦遇到那种带有爆炸性的刑事个案的出现,一种法律人与普通人的观念冲突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当然,这种对决的结果,几乎肯定是那种掌握着舆论话语权的普通人的思维方式占据了上风,一些随风而动的“公共知识分子”,也借机对诸多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提出了非难和挑战。几乎不可避免地,法律人连同他们所信仰和坚守的基本理念,都处于危难和困境之中。

媒体关注与评论

中国法律人今天所要面对的最大挑战,就是从事不同法律职业的法律人,竟然在一些基本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不仅如此,一些社会公众基于对中国法治状况和个人处遇的反思,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提出质疑,对法律人提出批评。对这些问题的深深感触,成为作者此部作品的灵感之源。作者期望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这一富有强大生命力的标题之下,为读者奉献一系列新的思想和心得。  ——编者所谓自由裁量权,其实是法官透过法律条文去发现正义。法官裁判的秘密在哪里?其实就是经验、理性和良心。坚持正义,可能最初为某一方所不容,但却最终是避免了社会各界同声讨伐的命运,避免陷入司法公信力的危机。从实质上看,司法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并不必然等同于裁判的合法性,甚至裁判结果合乎实体法的要求,也并不必然意味着该结果就是完全正当的。只有在诉讼程序上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才能得到保证。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一旦受到举国关注,民众的呼声一旦成为主流,审判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审判就会面临追求正当的过程还是理想的结果的艰难选择。  ——陈瑞华

内容概要

陈瑞华,男,1967年2月生,山东聊城人,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工作。
独立出版的著作有:《刑事审判原理论》(1997,2004),《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2000,2005,2011),《看得见的正义》(2000),《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2003,2008,2011),《程序性制裁理论》(2005,2010),《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2005,2010),《程序正义理论》(2010),《比较刑事诉讼法》(2010),《法律人的思维方式》(2008,2011),《论法学研究方法》(2010),《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2011)。
2004年11月,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10年2月,获聘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书籍目录

目 录

第二版序言
第一版序言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法官的思维方式
程序法的基本理念
证据法的九大原理
什么是程序正义
程序法的制裁方式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
刑事诉讼的几个前沿问题

编辑推荐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第2版)》:法学家讲演录。

作者简介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第2版)》内容简介:法学家的讲演,强调秩序与和谐、自由与权利、公平与正义,其理念之创新,精神之卓越,或使民主更趋进步,或促社会更尊民权,其意义在于国家更显强盛,人民更为幸福。
本社推出此“法学家讲演录”,殷殷之情,端在于增进建设社会秩序之共识,端在于为和谐发展增利器,为建制助其力。当此,我们也向勇敢且智慧的法学家致敬,向年轻的法律人致敬,向关心民主法治的公民致敬。这一群作者和读者,是此社会中的理性发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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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首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包含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第二个方面,是有一套独立的价值理念体系。最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还包括独特的责任分配体系。这种思维方式对于那些不从事法律职业的普通人而言,经常构成一种不可接受的挑战。刑事法律实施的过程,其实也就是将一个人从事实上有罪转化为法律上有罪的过程。法律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排除了那种赤裸裸的同态复仇。经验意义上的犯罪只不过是个人对某行为进行的定性,而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则是国家对某行为的违法性宣告,其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正义根植于信赖。如果一个法官不能消除人们对审判公正性的合理怀疑,这种审判可能就不是成功的。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之外,法官还应遵循良心法则。所谓良心法则,又称良知法则,是指裁判者在遵循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的前提下,还要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来选择裁判方案。审判公开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审判过程的公开;二是裁判结果的公开。除此以外,审判公开还应有第三个要素,那就是判决理由的公开。法学家和立法者应当关注普通民众的需要,了解整个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而不应动辄从西方引进一些脱离中国司法现状的改革方案。防止错误最好的办法,是听取不同的声音。人类社会发现事实真相大体上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亲自搜集证据来探求真相的方式;二是通过听取不同声音来裁断真相的方式。权利的生命在于救济,而法律的生命则在于实施。没有救济的权利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其最多是一种资格。没有诉权的保障,实体权利只能是一纸空文。如果继续沿着现在的思路往前走,大踏步地扩大权利的外延,增设一系列的权利而没有任何的救济措施,那么只会带来以下两个后果:第一个后果是,法律没有办法得到实施。第二个后果是,没有办法对权利加以救济。究竟为什么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呢?对于这一问题,我们究竟应从哪些方面做出解释呢?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成文法不可能对所有案件确立标准的裁决模式,在成文化的法律规则与个案具体情况之间永远存在一个模糊地带。通常说来,法律条文是用来规范每个人的社会生活行为的,它只能是一般的、抽象的和概括的法律规范。其次,成文的实体法所固有的缺陷和不足,决定了法官必须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最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不必然意味着要任意出入人罪甚至妄加裁断,而应是更为细致入微地实现正义的要求。程序问题,不是单纯的操作规程问题,而是公民在国家权力机关面前受到如何对待的问题。程序法的思维方式不一定能决定案件结果,却直接决定着司法的公信力。法律程序的产生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社会基础:第一,陌生人的社会。第二,流动性的社会。第三,日益发达和复杂的法律。第四,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感。在英美法系国家,程序经常用两个词来表达:“procedure”与“process”。以前,我们认为两者是一回事,其实不然。要想了解第一个程序(procedure),必须找到对应的词“实体”(substance),清楚什么是“实体”才能理解什么是“procedure”。第二个词(process)可以翻译成“过程”,它对应的是“结果”(outcome)。在程序法内部,也有实体与程序两类规范。简单地讲,程序法中的实体性规范规定的是某一制度的构成要素、条件、理由、后果等;程序法内部的程序性规范则是规定实体性规范的实施步骤、顺序、方式的规范。从法律上的无罪向法律上的有罪的转换必须经过三个过程:实体形成过程、证明过程以及程序形成过程。在政治话语中,一提政法机关通常是指“公检法”,而在法律话语中,经常讲的则是“控辩裁”。从本质上讲,这种称谓的不同,反映的是思维方式的不同。古罗马法有一个格言:无权利则无程序。“无权利则无程序”,刑事诉讼程序的生命在于权利,没有权利作内涵,诉讼程序就将变成一堆技术性的操作规程。真正的正当程序体现的是对权利以及人格尊严的尊重,没有对权利与人格尊严尊重的程序只能是繁文缛节。中国人习惯于站在对与错的角度对行为进行判断,这是我们的局限。其实,对于行为的判断我们应当树立是否合乎正当性的理念。一种富有生命力的理念或思维方式,是源于社会生活的经验教训,实践不可能对理论亦步亦趋,因为影响实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实践不遵守理论,就要承受一定的代价。客观事实,即一个事实究竟客观上是否真的存在,它仅具有哲学上的意义,而在认识论上却没有实质的意义和价值。法律真实所关注的是一个事实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强调的是按照法律程序,按照一定的条件、方式,在证据基础上最后形成的事实。证据的证明力不是法律问题,而是逻辑问题、经验问题和良心问题。规则的背后是原则,原则的背后又是什么呢?是价值。法律永远绕不开价值判断。康德有句名言:永远不要把人当做工具、手段,而要当做目的,这是道德的最后底线。其实,康德用一种哲学的语言表达了一种观点,人有工具价值,更有内在价值。因此,永远要把人当做目的,而不能仅仅当做工具,否则正义不复存在。当然,任何价值都有其适用的边界和范围,一旦超出这一边界和范围,它就是有局限性的、不适用的。一个国家最多只能保证1/3左右的案件按最正规的程序来审判,这是一个刑事诉讼中一个很有趣的现象。研究者应当做一个观察者,而不是某一价值取向的坚持者。在研究价值的时候,要尽量做客观的观察者,不要动辄就强调“我认为什么”,主观的判断要尽可能让位于客观的观察:第一,要考察这种价值思潮产生的背景,而不要动不动就提出一个结论,结论有的时候并不是最重要的。第二,要考察这一价值思潮来自何处?它传播的途径是什么?第三,要考察这种价值思潮在中国产生的后果。“实事求是”纯粹是哲学语言,与法律人的思维格格不入。程序的公正并不必然带来结果的公正,两者没有因果关系。那种认为程序公正必然带来实体正义的观点,经不起任何的证伪,而且它也会扼杀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三大诉讼活动都有一个规律:只有那些与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的人,才真正关心诉讼的结局,而一般的公众,他们和案件的结果没有关系,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唤起他们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剥夺利益的场合比授予利益的场合对程序正义的要求更为强烈。程序性制裁从来不追究办案人员的个人责任,实体性制裁追究的就是办案人员的个人责任。真正的攻击性辩护是什么?我不说我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也不说你证据不足,我只是说你违法了。这种通过进攻来达到积极防御效果的辩护就是程序性辩护。从辩护效果上说,这是一种最高境界的辩护,也是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有可能出现的辩护。在目前情况下,程序性辩护要想达到较为理想的效果,就必须把那些最严重的程序性违法作为辩护的核心要点。正如在普通审判中要有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的确定一样,在程序性裁判中也要有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的确定。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还没有找到一种能替代“宣告无效”的制裁方式。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刑事追究范围太窄,效果不佳,只能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最严重的程序违法;纪律追究必须以结果错误为前提,结果有错误才会追究;针对办案人员违反程序行为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在中国还没有发展出来,而“国家赔偿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也只能以案件存在结果错误作为前提。一句话,离开了“宣告无效”这一制裁方式,程序违法将很难得到有效的制裁。假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都要由国家“买单”的话,那么,国家怎么可能将精神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纳入其赔偿范围呢?非法证据所禁止的应当是证据的证据能力。至于一个证据是否可以成为定案根据,并不是排除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要判定某一证据能不能成为定案根据,裁判者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证据调查,在法庭审判结束之后,结合全案证据得出结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功能是为公民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因此,某一非法证据是否应被排除不应该取决于这一证据的表现形式,而应取决于被侵犯的公民权利的重要程度,以及取决于非法取证手段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情况。“宪法之下的公法一体化”,主要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公法领域中所有的人权问题,归根结底都是宪法问题;二是宪法性权利要想得到完全实现,就要有较为完善的部门法;三是在各个公法领域中,几乎所有的权利都是相通的,它们都要从宪法中寻求保障和救济的灵感。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可以使每个人陷入一种恐怖之中,使每个人丧失法律上的安全感,这样的社会是一个恐怖的社会。所谓“救济”,就是指在某一权利无法实现、受到侵犯的时候,法律给予权利人的必要补救措施。这种补救具有两个功能:一个是惩罚侵权者;另一个是补偿被侵权者。所谓“诉权”,无非是指一个人在其权利遭受侵犯之后,能够将被侵权的问题诉诸司法裁判的权利。诉权是实现实体性救济的中介和桥梁,没有诉权,所有的实体性救济都是一纸空文。诉权不等于“胜诉权”,行使诉权也并不等于必然获得胜诉,但诉权至少应当是一个诉诸司法裁判的权利。犯罪就是孤立的个人侵害整个社会利益的一种违法行为,其核心特征之一就是“社会危害性”。但是,这一定义充满了一种固执和独断,忽视了一些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常识和经验。我们确实需要对犯罪的传统定义作出深刻的反思。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应当回归人类社会的基本经验,对于那些存在被害人的犯罪案件,首先应当承认其私人侵权属性,然后才具有反社会行为。我们不能将多年以来加强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努力予以彻底否定,也没有理由为了强调被害人的权利而使得被告人权利保障运动付诸东流。只要继续坚持认识论的基本立场,接受诸如“客观真实”、“不枉不纵”、“有错必纠”等方面的理念,我们就永远走不出发现真相与正当程序所构成的理论怪圈。认识论以一种貌似哲学完美主义的理论,掩盖了刑罚权可以恣意妄为的经验事实。宪法所防范的对象不是也不应该是一般的个人和组织,而应是国家公共权力机构,属于对公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宪法既要调整公权力和公权力的关系,也要规范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关系。辩护制度存在的真正基础不是什么发现真相,而是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在英语中,目标为“goal”,标准是“standard”,两者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否则就等于取消了标准。过于强调符合“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所带来的却是法院根本不遵循任何可操作的证明标准。而实际上,事实真相也罢,客观事实也罢,无非都是认识论范畴内的概念,而“正义”、“公正”则属于价值论的范畴。司法正义的实现经常是不以发现真相为前提的,即便是实体的正义,在司法机关没有发现事实真相的情形下,也是有可能实现的。诉讼活动首先是一种动态的过程,要追求过程的正义,使结果产生于正当法律过程之中,而不能脱离正当的过程而产生,这就是区别法治与人治的最大区别。

精彩短评 (总计93条)

  •     就看了第一节,受益良多
  •     没有第一版的好懂,但还是非常好的法学入门书
  •     顶陈瑞华教授,哈哈哈
  •     为何故意不谈"司法独立"问题?
  •     书挺好的,但本人法学素养不深,许多知识连基本概念都还没有,所以有些似懂非懂,看过即忘。只希望某日法学思想深厚了,可以重读吧。
  •     陈老师的经典法学之作,值得研读。
  •     本书的观点有作者的独到研究,但感觉实例少也点,还是值得学习的
  •     法学家的讲演,强调秩序与和谐、自由与权利、公平与正义。这是一本很不错的法学家演讲录,其内容涵盖了法学领域的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有思想、有深度,让人读后产生很强烈的共鸣,冷静的思考,理性的思维,这正是作为法律人不可缺少的品质。
  •     对法学生的思维方式价值观等很有裨益!
  •     还没度过,据说不错!
  •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很重要
  •     很多刑诉法的的基本原理
  •     这本书比较理论,也有实践,不错。
  •     嘿嘿。演讲辑录。
  •     凡是听过陈老师讲座的人,都不得不佩服人家的脑子和口才,不服不行啊,牛逼的一塌糊涂,刑事诉讼法学家的权威!推荐之
  •     法律思维影响一个时代的法律变革
  •     第二版没有第一版精彩、尖锐、有力,第一版有许多草创的思想,因为读过第一版而买第二版,但发觉作者在退缩了,或更成熟了?
  •     每个人都应该读读啊
  •     老师写的书,支持一下啦
  •     没的说,陈瑞华老师的书籍,隆重推荐。我现阶段理想是做一名有信仰的人,信仰就是法律生,而在这条道路上,陈瑞华老师给了很多启发。问题是一切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当一个反复发生的现象挑战了某个现有的理论时,一个理论问题便已呈现。我们搜集资料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在论文中堆积材料,而是为了研究西方现有的理论,看它们对我们研究的论题是否具有解释力,如果没有解释力,那么我们的论题便成为一个理论上的问题。   “小处入手,大处着眼”  
  •     老师多年来讲座的精心总结,对于入门者很有启发
  •     : D90-53/7212-1
  •     从“公检法”到“控辩裁”
  •     很适合法律人阅读
  •     陈瑞华教授的演讲集,非常有才华,对当下社会刑事诉讼的各种弊病进行抨击。
  •     一般般 内容跟标题不一样
  •     看的amazon电子版的;有点意思。 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法律的思维的确和世俗思维不一样;
  •     2011年12月份第一次在当当买书,可能赶上了过年邮寄包裹的高峰期,年前没有收到货!春节回老家过年,回来也没收到!但订单却被签收!查找又找不到,很是气愤,联系客服,客服服务很周到,书虽然没收到,但他们及时补了30元的礼品券!服务没的说了!先赞一个!希望这次买的书不要再有什么意外了吧
  •     很不错 详细 配合教材很不错的
  •     看过第一版的,跟这一版不太一样,老师推荐看的。
  •     是部好著作,读了两遍,越读越有味道!
  •     这是一本很好的法学演讲集,内容涵盖了很多的方面,有当下热点,也有对于刑诉法前沿问题的讨论,观点独树一帜,耐人回味,
  •     印刷质量好,内容更好,发货速度快
  •     看完之后获益匪浅 我是学法律的 这本书终于给了我法律人的思维
  •     看了下序言,觉得不错。
  •     以专业的视角阐述法律观点,阅读后收益匪浅。
  •     书到得挺快,满意。
  •     社会进步的标志 在私法领域表现为从身份到契约 在公法领域表现为从无限授权到对公权力的限制 结合行管的背景这句记得最深 法学入门第一本 也是第一本认真思考和做笔记的书 专业知识有限但仍看到理论与现实的差距 任重道远
  •     这个书真不喜欢,适合非法律专业的人看,我看的时候觉得不是我需要的。
  •     哈哈 终于收到了
  •     适合实务界和初学者。
  •     很好看的书,作者很有思想呢
  •     蛮喜欢陈老师的书,就是装帧版面设计不太好
  •     很喜欢陈老师的书,买到了正版,但有些皱皱的,小失望
  •     老陈的书,一如既往的好
  •     我们老师写的书 强烈要求我们看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     相信每个P大法学院学生都读过的
  •     很有学术底蕴,培养法律思维
  •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应当有什么不同?值得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关注,希望得到启示。
  •     法律人值得一看
  •     法科研究生都要看的
  •     按时打算的的撒
  •     一直很喜欢这种讲座记录的书,只是出的太少,质量高的就更难找了。
  •     不错的书,有收获
  •     "伊凡,你被捕了。"
  •     书的内容很好,但给我寄来的是旧书。
  •     对我有很深的启迪意义!值得一读。
  •     不错呢,非常适合培养法律思维
  •     此作者的观点犀利 睿智。
  •     法律人有必要看一看!
  •     不好,如题,购买慎之
  •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一书是陈瑞华教授之前演讲内容的整理,学术性较强,含有很多学术前沿的表述,该书也是围绕程序正义及证据方面为主线进行分块论述,对本人深有启发···
  •     书的内容还是比较好的 就是书皮被弄脏了 感觉像是旧书
  •     作者讲座的纸质版。作者系刑诉法大牛,反复强调程序正义之重要。适合法学生和刚刚从事刑事业务者阅读。
  •     学法律 如果不能形成一个法律人的思维 是不是就学得太肤浅了 推荐大家看看
  •     老师推荐,买一本看看。
  •     陈瑞华教授必须买!他的书理论很好
  •     【南大图书馆】很好,对一些法律原则做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     演讲的精编版,不错的一本书
  •     2014/7/17 18:01:03
  •     书很好,适合法律人品读。再者,卖家发货极快,值得表扬。
  •     很好的一本书,买了很喜欢,一直在读
  •     我亲爱的陈老师
  •     对于一个法律工作者来讲,有意识地提高自己的思维方式是很有必要的,尤其对于那些初入门的同行,更显得非常重要。这部著作也差不多有这方面的作用,尽管它对于实务指导并非完全,但能给以较多的启示。
  •     开拓法律思维的好书,值得买一本!
  •     书不错,发货速度也很快,只是当当上面的书好像都有些脏,不像书店的干干净净
  •     一本“法学家讲演录”,殷殷之情,端在于增进建设社会秩序之共识,端在于为和谐发展增利器,为建制助其力。当此,我们也向勇敢且智慧的法学家致敬,向年轻的法律人致敬,向关心民主法治的公民致敬。这一群作者和读者,是此社会中的理性发光体。
  •     就如书名,强烈推荐法学生精读,思维方式很重要。
  •     法律人可一读。
  •     我只看了第一篇,感觉非常好。
    后面的我功力不够,看不懂。

    本人非法学专业。
  •     学完司考,就相当法律人,先培养法律人的思维
  •     很喜欢,买了两本、、
  •     这部书值得购买,质量也不错,是正版
  •     呵呵,经鉴定为印制精美写真集一本。
  •     封面太恶俗扣一星,对照某国刑法实施现状来看颇为有趣
  •     陈瑞华教授的书通俗易懂,越看越想看。
  •     法律人独到的思维,应当修炼
  •     刑事诉讼~
  •     卓越的物流就不需要赞美了,很是快捷。这本书我仔细的读了一遍,因为自己不是学法律的,为了能很好的理解书中的一些内容,又很认真的看了《法学概论》,作为读此书的前期准备。读后个人受益匪浅。作者理性的思维和对当下对中国法治的一些现象的分析以及鞭辟入里的讲解,特别是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观点本人收获很大。非常不错的一本书
  •     希望抽空静下心来好好读读~
  •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顾名思义,一个法律人的成长必读书,同时作为二十一世纪的建设者,必要的法律知识还是非常重要的。对于陈瑞华老师本人我没见过是我极大的遗憾,本书中可以看出作为学者的严谨态度及缜密的法律学者思维习惯,总之,本书对于培养法律素养大有裨益!
  •     作为一个法律科班人,我喜欢这一类的书。
  •     应该是正版,老师推荐的,但是还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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