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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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2-12-01
ISBN:9787800839634
作者:罗伯特·阿列克西
页数:471页

章节摘录

书摘                                书摘    根据第二种模型进行的分析所使用的是描述性意义和评价性意义之间的区别。为其确立基础的是下面这个定义图式:    “这是善的”,除了“善”这个术语有一种赞扬的情感意义,该意义使之表达出讲话(言谈)者的赞成(意见)并倾向于激发听者的赞成外,此陈述还有另一层意义,说明“这具有x、Y、z……等等的性质或关系”。[34]    如果说描述性意义在第一个图式上还是固定不变的话,那么它在第二个图式上几乎(35]是可以随意改变的。这就打开了“劝导性定义”(pemsuasive d娟nition)之可能性。劝导性定义通过确定或改变保持情感意义之下的描述性意义,从而促成对态度的影响[36]例如,“民主”一词就具有积极(肯定)的情感意义。这种意义能够把极端不同的政治观点连接在一起,并用这种方式来施加影响。  这两种分析模型相互间并不排斥。它们相互补充(37]0尤其是,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模型都决不影响(根据这些模型进行分析的)道德陈述的可证立性问题[引。    2.2斯蒂文森的研究相当大一部分集中在这些问题上。斯蒂文森基此而发展出一种道德论证理论。这个理论也许是其著作中最令人感兴趣的部分。斯蒂文森道德沦证理论的基本命题是:除了在少数几组事例中,其争点主要围绕逻辑意义上的无矛盾性(WideIspnlchsfreiheit,non-contradiction,矛盾无涉)[驯,在那些赞成或反对某个规范性命题的理由(G)和这个命题(N)[40]本身之间所存在的,决不是逻辑上的关系(既不是演绎关系,也不是归纳关系),而只是心理学上的关系[41]。“对任何言谈者认为可能改变态度的任何事实问题做任何陈述,都可以归结为赞成或反对某个伦理判断的一个理由。这个理由事实上是否支持或反对这个判断,将取决于听者是否相信它;如果听者相信之,那么就将取决于它实际上是否对听者的态度产生了影响。”[42]    尽管斯蒂文森将道德论证排除出逻辑领域,但他仍然在理性的证立方法与非理性的证立方法之间作了区分。一个证立(过程),如果其引述事实作为理由,那么就是理性的;如果它诉诸其他适合于影响人的手段,那么就是非理性的或劝导性的[43]在这两种方法之内,斯蒂文森没有要求(对伦理学方法)进行彻底罗列[44]而对大量的论述形式和论证结构作了区分[45]为了对这些(形式和结构)作出说明,他使用了虚构的对话。根据下文将要进一步讨论的埃尔朗根学派的理论术语,可以将这样一个对话的双方参与者称为“正方”  (P)和“反方”(O)*。首先让我们来考察理性的证立方法。    这里,有一组特殊的事例构成了上面提及的情况,其中存在着所引述的命题之间在逻辑上的关系。举例来说,假如P先主张N,后又主张]N(非N),讲的就是这种情形。0可以引述这一点作为一个明显的论据来对P加以反驳[46]。在实践论辩中,逻辑法则也是有效的。

媒体关注与评论

收评西方法哲学文库    总  序    国人移译西方律典,绍介西方法学,始自清末变法改制。初为不得已,意在窥探富强之术,佐治更张。继则揣索法理,求体用之变,将治式与治道通盘换过。再则于折冲衡平中,辩事实与规则的互动,究法意与人心的嬗变,努力将人世生活善予安顿。而凡此百年由东徂西,积劳积慧,既为华夏民族重构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的悲壮奋斗接引学思,终亦必涓滴汇流,于人文类型的交融呼应中,为全体人类理想而惬意的人世生活之砥砺成型,尽吾华夏民族的法理之思。    “西方法哲学文库”接续前贤,择晚近已有定评的西人法理名篇,译为中文,汇为系列。凡传统所谓法理学法哲学之论述,不分大陆英美,体裁题材,尽在搜罗之列。法学同仁,白手起家,同心戮力,奉献于兹,裨丰富汉语法意,增益法制类型问的了解与通融。设若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并为一种意义体系,则文库编事,当在藉法意而通法制,探寻规则背后的意义,人生深处的人心;设若晚近人类历史赫然昭示吾人者,不仅在法律为天下之公器,更在为民族之自然言说,其间必有需予调和周济者,则文库之编事,在求会通,当为此奉献一份祥和。此既为文库之缘起,更为编事之宗旨,而为全体译友之所寄托也!                                          许章润  舒国滢谨识                                       孔诞两千五百五十二年,西元2001年秋

内容概要

罗伯特·阿列克西1945年9月9日出生于德国下萨克森州的奥尔登堡(Oldenburg)。中学毕业后在德国国防军服役3年,曾升任陆军少尉。自1968年夏季学期起,开始在哥廷根大学(G?ttingen University)学习法学和哲学。哲学专业,主要师从德国分析哲学大家京特?帕茨希教授(Günther Patzig,1926? )。1973年他在通过第一次法学国家考试之后,直到1976年一直在撰写博士论文《法律论证理论》,指导教师为京特?帕茨希和哥廷根大学法哲学教授拉尔夫·德莱尔(Ralf Dreier, 1931?)。博士论文通过后,1978年由著名的法兰克福苏尔坎普出版社出版。1982年,阿列克西因为这本博士论文而获得哥廷根大学科学院哲学与历史学部的大奖。1984年开始做拉尔夫·德莱尔教授所主持“一般法学理论”教席的助手工作,并于同年通过教授资格论文《基本权利论》(该书于1985年由巴登-巴登出版社出版),在哥廷根大学取得公法和法哲学专业的教授资格。1986年,在回绝了德国雷根斯堡大学的聘请,而应邀赴基尔大学任教,主持公法与法哲学教席,并很快形成强项专业。在公法方面,该教席的研究重点在于基本权利与宪法审判制度。在法哲学方面,其研究重点是法与道德的关系、规范论、正义论和法律论证理论。1991年3月回绝奥地利格拉茨大学(接替奥塔·魏因伯格[Ota Weinberger])的邀请。自1991年担任汉堡约阿希姆·朱尼厄斯科学学会理事,1994-1998年任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德国分会主席。1992年出版专著《法的概念和效力》。1997收到哥廷根大学聘请(接替拉尔夫·德莱尔),但于1998年2月回绝。至2002年,阿列克西已出版学术专著5部、个人文集4部,主编文集5部,发表论文80余篇。其论文和著作迄今已译成13国文字。

书籍目录

德文版序英文版序中文版序走出 “明希豪森困境”(代译序)导论  法律判断的证立之难题    法律的证立和评价  关于某些解答尝试    本书研究的基本思路    有关论题学的界定    关于当代方法论讨论中是否需要理性第一编  对若干实践论辩理论的反思  第一章  道德分析哲学中的实践论辩    自然主义和直觉主义    情感主义    作为受规则支配之活动的实践论辨    黑尔的理论    图尔敏的理论    拜尔的理论    一些暂时的结论  第二章  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    哈贝马斯对真理符合论的批评    言语行为理论和真理论的结合    行为和论辩的区别    规范性命题的证成    论辩的逻辑    理想的言谈情境    哈贝马斯理论的批评性讨论  第三章  埃尔朗根学派的实践商谈理论    建构方法的纲领    建构主义伦理学预设为前提的目的    建构主义伦理学的原则    规范体系的批判生成    应坚持的几点  第四章  沙伊姆.佩雷尔曼的论证理论第二编  普遍理性实践论辩理论概要]第三编  法律论证理论  第一章  作为普遍实践论辩之特殊情形的法律论辩  第二章  法律论证理论概要  第三章  法制论辩和普遍实践论辩

作者简介

阿列克西的著作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如法律裁决之类的规范性陈述如何以理性的方式证立。阿列克西将规范性陈述的证立过程看作实践商谈或“实践言说”,而将法律裁决的证立过程视为“法律言说” 。由于支持法律规范的法律商谈是普遍实践言说的特定形式,所以法律论证理论应当立基于这种一般理论。
在阿列克西看来,如果裁决是理性言说的结果,那么这一规范性陈述就是真实的或可接受的。其基本观念在于法律裁决证立的合理性取决于证立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品质。因为规范性陈述的可接受性与某种程序相关,所以他称其理论为程序性理论。
在理性实践言说的一般理论中,程序规则被精确地创设。这些规则阐明规范性陈述据以证立的各种条件。既然普遍实践言说的规则不能保证共识,而法律言说又要求有这样的共识,那么就需要提出一个专门的修正程序。
在《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言说理论》(1989)一书中,阿列克西提出了普遍实践言说理论和法律言说理论。该书的德文原版于1978年面世。在该书中的第一、二部分,阿列克西提出了他的普遍实践言说理论。在第一部分中,他探究了关于规范证立的理论,并且对道德分析哲学(包括斯蒂文森、维特根斯坦、奥斯丁、黑尔、图尔敏和拜尔)、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埃尔朗根学派(Erlangen School)的实践商谈理论和佩雷尔曼的论证理论等见解进行了评述。在第二部分中,他运用研究结论提出包括一系列规则和论述形式的普遍实践言说理论。在第三部分,阿列克西提出了他的法律证立理论,并描述了普遍规则和形式如何适用于法律论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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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在法律论辩无法排除价值判断(在价值多元化社会中),但又意图避免一般实践论辩(译者翻译为“普通实践论辩”)所具有缺陷的情况下,思考并构建一种符合公正观念并保持价值中立的论辩程序,似乎成为了唯一可循的出路。这就是阿列克西的思考进路。当然,如作者所言,本书的目的是有限的:法律论辩理论也同样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一般实践论辩中所存在的所有问题。但是,如果能够在法律论辩这个特殊的实践论辩上让论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更为充分,从而更加接近作者所谓的“确实性”(舒国滢老师所译),则本书的目的也就达到了。舒国滢老师的翻译工作不易,值得钦佩。但是部分语句还是不太容易看懂,当然这更可能是因为读者本人的水平有限所致。

精彩短评 (总计30条)

  •     非常艰深,慢慢看吧,会有收获的!
  •     还没看呢 不过书本身的质量不错,还是认真点说吧。这本是关于各种法律认真理论的概述。有点失望 和我想要的有差距。我本身对法律逻辑不是很感兴趣。
  •     有一定功底的人法律人才能读懂,初学者会有点迷茫,但能开拓视野,引领你走入法律的殿堂!
  •     这些书都是我认真挑选的,自然是比较好的。但是还有一点遗憾,12号订的书,20号才送到,让我们的世界末日也过得不太开心。
  •     学法的人绝对应该阅读
  •     书中应用了几个逻辑符号,学过形式逻辑的人都能明白。其他就是对证立理论的阐释了,只要有耐心大家都能看明白。学习这本书实质上是对自己研究方法论的一个有益且必要的补充。
  •     还没有正式看,但这本书是法学理论专业推选书籍中的一本,应该不差。
  •     切实如天书!
  •     服务态度很好,送货虽然有些迟,但是认真打电话说明了理由!
  •     这本书十分流行 译者学术功底很好 语言容易懂 非常值得一读
  •     德国人的东西,难以完全弄懂。
  •     值得一读的好书,也值得收藏
  •     专业指定阅读数目,谈不上喜不喜欢吧,必须得看啊
  •     法理学的基本理论著作,虽然是1978年的,但是很多观点对现在中国法学界还是很先进的
  •     还没有看,书略有破损
  •     买了三本书,都挺不错的,物流也给给力,强力推荐哈,亲们。。。
  •     多读几遍。
  •     老公要的书 他喜欢
  •     一本超好的法理学专业书
  •     值得推荐,法律逻辑方面的实用书籍。
  •     半懂不懂
  •     非常经典的有关法律方法论的书,值得反复的读,仔细揣摩其中的含义!其中主要探讨了怎样形成一个理性的结论的形式和规范。从原伦理学开始追根溯源寻求论据,最终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规范形式!其主要依靠于黑尔,拜尔以及哈贝马斯形成的可普遍化原则和埃尔朗根学派的惯性理论而构建了法律论证的规则体系!
  •     这本书花了我大量的时间阅读,阅读之后受益匪浅,虽然它很难读,我大概前前后后读了3次,还是有很多地方没有读懂,但是,这本书的进展是非常有脉络的,对很多的理论也进行了总结,最后第二章提出了总结之后的理想情境,不得不说给我的思维开启了另一片天空
  •     质量听好,发货挺快
  •     老師推薦,很有用
  •     不好懂,但是世界级的学术经典。
  •     西方法哲学的经典阅读书目,是研究理论法学的必备
  •     不错,帮单位买的。
  •     导读写得不错。翻译平常。
  •     质量很好,正版图书,送货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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