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的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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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9
ISBN:9787301063743
作者:白桂梅 编
页数:398页

章节摘录

  这些国家将世界贸易组织视为没有第三世界国家利益代表的亲西方的组织。相比之下,中国、印度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般都比较喜欢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这个事实在世界贸易组织新加坡部长会议上得到了很好的反映。国际劳工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相比的一个主要优点是它是三方参与的决策机制,这使得第三世界国家获得了较多的权利(IJee,1997)。无论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关系最终如何,非常清楚的是,多边的贸易谈判现在已经将如何更好地协调提高劳工标准提上日程。  三、提高劳工标准后的增效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更高的劳工标准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于:发展中国家担心提高劳工标准对于它们来说意味着将增加生产成本。因为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它们在出口廉价的劳动力方面具有很大的比较优势,而且减少了本来应该承担的额外的工资和边际利益。然而.事实上.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证方面,这都是一个错误的认识。从理论上来说,人力资本理论表明,在相当短的时期内对教育、培训和技术发展的投资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是会逐渐增加各种大规模的回报的,特别是以“边做边学”(1earnmg by doing)的动态利益形式出现的回报。这是从亚洲奇迹中总结出来的主要经验之一。(世界银行.1993年)  人力资本理论预言,互相协调提高劳工标准会以更高的生产力和收入的形式得到回报,也就是说,将工人从血汗工厂安置到学校或者训练中心,赋予他们更多的劳动技巧,让他们在具有更高工资的公司里工作.是可以增效的。而这种公司不仅会从增加的工人生产力中获利.而且做到了尊重工人的权利。同样,如果工人有权利组织自己的独立工会和进行集体谈判,这些权利并没有使他们的生产力下降。最终的结果是在工作中以更大的信任和责任的形式促使社会资本增加。  总之,互相协调提高工人权利是可以增效的。这点可以在像纺织、服装和鞋类等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中得到很好的说明,因为这些企业在为全球市场生产统一的商品,可以真正称得上是“全球中的领域”(glc)bal se(:tors)了。这些领域的技术和生产方法可以变得全球化,但是工人的权利和工作条件差异很大。这些领域在不同地区的工资一般可以被视为工人生产力和工人权利的标志。国际劳工组织近来的数据显示了世界大部分地区这些领域工人的平均小时工资。数据清晰说明欧洲和美国的工人享受较高的工人权利,他们的工资比缺乏这些权利的亚洲、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的同行要高H{三到十倍(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度报告:表格1.9)。这个数据表明了工人生产能力的差别,同时也反映了世界不同地区对工人教育、培训和其他形式的人力资本机会的差别。然而,在一个全球化的市场里,没有理由长期使这种差别存在下去。互相协调提高是使工人权利和工作条件平等化的根本途径,而首要的途径是应该对提高生产力的人力资源方面进行投资。长期来看,工人权利的这种差距也会使得收入的差距缩小。国际劳工组织自己在这个研究报告的建议部分认为,为了促进互相协调提高工人权利,应当在劳动力市场的主体中号召“体面劳动”(decent work)和“社会对话”(social dialogue)。  国际劳工组织的这个研究报告受到了部分的挑战。一个更为宏观的情景实证地说明r日本、“东亚虎”(指东亚地区除日本以外的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和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国家的“互相协调提高工资”(upward harm。Nization pays)原则。这是用比较的方法基于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国家和亚太国家的经验得出的。  日本一般被视为“亚洲虎”(指包括日本在内的东亚地区的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第一代国家中发展型国家的最初模型。因此,我们假设更有保障的工人权利,包括更高的收入与增效密切相关,这个假设同时意味着下面几个假设:  (1)在由日本、“东亚虎”和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区的国家组成的样本国家中,日本的工人在工人权利和工资收入方面是最高的,但是同时日本在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方面也是超过其他国家的。

前言

  国际人权公约是人权的国际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按照公约适用的地理范围,国际人权公约可以分为全球性国际人权公约和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两类;按照公约的实体内容,国际人权公约又可以分为综合性国际人权公约和专门性国际人权公约两类。我国已于1997年和t999年分别签署了1966年的两个综合性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并于2001年批准了前一个公约。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批准或加入了诸如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等十几项专门性国际人权公约。  然而.参加国际人权公约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缔约国在国内忠实地履行根据公约应承担的义务,只有这样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才能实现.受到公约保护的个人人权和基本自由才能得到根本保障。正是认识到国际人权公约在国内实施对于保护人权的重要性,自1999年起.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与加拿大渥太华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合作进行了“国际人权公约在国内实施”项目。参加这个国际合作项目的有来自中国和加拿大几所大学从*法学和政治  学教学和科研的教授以及从事法律和政治实务工作的同仁。在这些热心于人权事业的同仁志士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我们于2001年10月20日至21日在北京大学举行了“国际人权公约在国内实施国际研讨会”。本书基本上是在项目的参与者提交的论文基础上,经过调整之后汇编而成的,其中共有加方提交的论文8篇和中方提交的论文7篇。  按照论文的主题,本书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由三篇关于反腐败与人权保护关系的论文构成:艾若·  孟德斯(Errol Mendes)教授通过世界范围内的案例研究试图证明腐败既是对世界范围内人民的基本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威胁,也是对比较贫穷国家的发展进步,包括生活在这些国家的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威胁。刘春教授指出了腐败对于个人和集体权利的一系列危害,进而提出为有效遏止腐败,必须首先推进政治改革、健全政治体制。奥栽·梅玫特(()zay Mehmet)教授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腐败与工人权利的关系以及良性治理对于控制腐败的作用。  第二部分是关于表达自由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龚刃韧教授在论文中结合中国历史上的具体实例,对限制和剥夺表达自由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并讨论了表达自由的内在价值和社会功能.认为表达自由是维护人的尊严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而言论自由的保障具体到现实中仍然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约翰·斯塔克豪斯记者关于《从禁锢到开放:表达自由在印度的实践》的论文以印度为例证,从止反两个方面说明r表达自由从禁锢到开放对于印度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的起先阻滞而后促进的作用。  第:部分的两篇论文是对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中存在的侵犯人身自由的种种问题的剖析。陈瑞华教授的论文从八个方面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目前该制度存在的反法治性、非正义性、虚置性和局限性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刘仁文博士在其《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的论文中指出了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但是他认为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批评绝不意味着要彻底否定过去,完全否定劳动教养制度,他认为这是一个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做文章的话题。  第四部分是关于私有财产权利与人的自由之间关系的论文。文章分析了各派关于私有财产权利的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和新近宪法中提高私有财产法律地位的变化及其对中国人权状况的影响。  第五部分是关于妇女和儿童权利的五篇论文,作者从国际法、国际政治、国内法等不同角度围绕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市场经济和全球化对妇女的影响、性别政治与市民社会、儿童权利的实施以及儿童的出生登记权等问题进行了从理论到实践的深入分析和探讨。  第六部分的两篇论文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中国和加拿大在国内。

内容概要

白桂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律系和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1982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博士(1997年);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国际人权法和妇女权利保护;主要著述包括《国际法上的自决》,《国际人权与发展:中国和加拿大的视角》等。自1983年至现在教授国际法、国际人权法、国际法英文原著选读、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研究等课程。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反腐败与人权保护  腐败:国际人权宪章的癌瘤——民主和表达自由是否为主要的治疗方法?  腐败的控制与人权保护  腐败、工人权利和良性治理 第二部分 表达自由与社会发展   压制表达自由的社会后果——对一个实例的分析  从禁锢到开放:表达自由在印度的实践第三部分 人身自由  公法的第三领域——以劳动教养为范例的分析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第四部分 私有财产权   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和对人的自由的分享第五部分 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国际法上的责任问题  全球化与性别:对于人权与市场的“中性化”的反思  20世纪90年代全球妇女人权意识群体的崛起:全球规则、性别政治和市民社会  倾听儿童的呼声:为儿童权利的实施创造空间和程序  论儿童的出生登记权第六部分 国际人权公约在国内的实施:中国和加拿大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法的国内适用:以加拿大为例  中国国家机关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实施:义务、职责、问题与建议

作者简介

本书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由三篇关于反腐败与人权保护关系的论文构成:艾若.孟德斯(Errol Mendes)教授通过世界范围内的案例研究试图证明腐败既是对世界范围内人民的基本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威胁,也是对比较贫穷国家的发展进步,包括生活在这些国家的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威胁。第二部分是关于表达自由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龚刃韧教授在论文中结合中国历史上的具体实例,对限制和剥夺表达自由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并讨论了表达自由的内在价值和社会功能,认为表达自由是维护人的尊严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而言论自由的保障具体到现实中仍然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第三部分的两篇论文是对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中存在的侵犯人身自由的种种问题的剖析。第四部分是关于私有财产权利与人的自由之间关系的论文。第五部分是关于妇女和儿童权利的五篇论文,作者从国际法、国际政治、国内法等不同角度围绕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市场经济和全球化对妇女的影响、性别政治与市民社会、儿童权利的实施以及儿童的出生登记权等问题进行了从理论到实践的深入分析和探讨。第六部分的两篇论文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中国和加拿大在国内实施国际人权公约方面的理论和实践。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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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很好看,尤其喜欢有关中国劳教制度问题的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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