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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日期:2004-11
ISBN:9787801823878
作者:[美]富勒
页数:125页
章节摘录
对这一问题最为显而易见的回答我们大概可以名之日“心理学的(psychological)”,这一答案可表述如下:对允诺的违反引起受诺人一种受伤害感(asenseofinjury),这种感觉并不局限于受诺人业已信赖允诺之场合,无论他是否因该允诺而改变了他的处境,受诺人业已形成了一种期待态度,因而对允诺的违反使他感到他被“剥夺了”一些属于“他的”东西,既然这种思想感情相对说来是千篇一律的,法律便没有理由置之不理,法律将它们作为一种材料予以接受并构造与之相关的规则。⑥这种解释的困难在于,法律事实上的确将违反允诺引起的伤害感置之不理了。没有一个法律体系试图将法律的认可赋予给所有的允诺,一些规则或规则的集合筛选出被认为对社会足够重要的允诺予以执行,以证成法律对它们的关注。无论规制这种筛选过程的那些原则会是什么,它们都不能转换成违反特定种类的允诺所引起之愤恨的程度的措辞。
前言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王朝开始后,常要做两件大事,一是为前朝修史,一是为本朝制律。这两件事的意义都很重大,皇帝都派重臣主持,并亲自过问。西方国家的情形虽不完全一样,但在近代开始后,各个新兴的国家也都十分注重制定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方面忙于各种“政治运动”,一方面由于认识方面的原因,对这两件事都不十分重视,或者说顾不上,再加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人以为,只要靠行政指挥就可以治理国家。改革开放以后,情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被发现了,被重视了。首先受到关注的当然是宪法,其次是刑法。出现了第一部完整的刑法(刑法典,1979年),其中特别规定了严禁“打砸抢”,足以表示立法者注意之所在。而在经济方面(民事方面),第一部出现的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这一点饶有意义。
内容概要
谢杯栻(1919年8月——2003年5月),湖北刺阳人。1938年在重庆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1942年毕业。次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合格。1944年后历任重庆、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1948年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大学教授。1949年底入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接受思想改造的教育。结束后于1951年留该院工作。在整风运动中被错划为极右分子,于1958年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19798年得到纠正。回北京,恢复公职,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过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于1989年退休。2002年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聘为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主要学术成果有《票据法概论》、《谢怀栻法学文选》、《外国民商法精要》等。
书籍目录
第一节 前言第二节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第三节 德国民法典第四节 瑞士民法典第五节 日本民法典第六节 中华民国民法
作者简介
没有一个法律体系试图将法律的认可赋予给所有的允诺,一些规则或规则的集合筛选出被认为对社会足够重要的允诺予以执行,以证成法律对它们的关注。无论规制这种筛选过程的那些原则会是什么,它们都不能转换成违反特定种类的允诺所引起之愤恨的程度的措辞。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