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法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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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
出版日期:2009-1
ISBN:9787301147009
作者:约书亚·德雷斯勒
页数:585页

章节摘录

二、宪法分析在宪法上,刑罚和民事赔偿的界限非常难以界定,而且事实上是模糊的。例如,一些州制定了“性侵犯者”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了对因性障碍而决意危害社会的人采取禁闭措施的“民事”程序。如果行为人因性犯罪而被判有罪(或者经常只是被指控),可能就会启动该程序。而且,一个被宣告为性侵犯者的人继续被“民事”禁闭直到他不再具有危险性(但他可能会一直被认为具有危险性)。在禁闭期间,根据其精神状况,性侵犯者可能会得到治疗(但治疗不是经常进行)。对一个已经为其最初的性犯罪而遭受刑罚的人采取禁闭措施,是否构成对自然人“不得因一次犯罪行为而遭受两次刑罚”权利的侵犯呢?或者在一个人生命持续期间,仅仅以他在将来可能造成危害为理由,而不是基于先前的犯罪行为证据,就限制一个人的自由,是否构成残忍、异常的刑罚呢?对这些宪法上问题的回答取决于禁闭是否被归人“刑罚”。联邦最高法院已裁定将一项程序归人“民事”的分类——因此,在这种程序中限制一个人的自由并非“刑罚”——首先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即如果立法机关明确有意将一项程序作为民事程序看待——例如,将被质疑的法律放在民法典中,而不是置于法理意义上的刑法典中——我们就推定它应被看作民事程序。但是,立法机关赋予某项法律的“民事”标签并不是决定性的。限制自由是非刑罚的假定也不是结论性的。如果有明显的证据证明立法方案不论在目的还是在结果上都具有刑罚性质,以至于可以否定立法机关将之作为“民事”程序看待的推定意图,法庭就可以将该法律实质上视为“刑事的”,因此,该程序引发的后果就可以作为“刑罚”看待。但是,并不存在一个界定“刑罚”的清晰原理:法庭一般将犯罪罪行认为是刑事性质的,如果有清楚的证据(但这种情况很少)证明最初的立法目的是促进传统刑罚目的的实现,即对过错行为的报应与预防。本章以下部分将对这些刑罚理论的精神进行阐释。

前言

尽管本书所针对的读者主要为学习刑法课程的法学院学生,其同样可以成为本科生学习刑事实体法的参考教材。不仅如此,基于来自执业律师、法官及学者们(以及司法意见和学术著作中对于本书的引文)等多方面的评价,笔者认为本书将有助于读者更为全面地了解刑法的实体内容及理论。本书所涉及的内容包括普通法原则、实体法改革(着重强调了《模范刑法典》)以及对刑事实体法产生影响的宪法条文等。对于读者的广泛好评,笔者深表感激。因此,在对本书进行修订时,为了确保本书能够与时俱进,笔者对于第三版中的每一篇章都进行了更新,而不仅仅予以小修小补。不仅如此,如前面三版,本书同样还涵括了该领域内的最新研究成果,以期能够帮助读者更为深入地了解各类问题。本书所采取的性别策略:根据绝大多数的美国法学历史记载,男性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占据了绝对的优势。除了少数的例外,大多数的律师、法官、立法者及陪审员都是男性;而女性在该体系内所扮演的唯一角色往往是受害者。当然,这样的性别歧视正在逐渐消失,尽管缓慢但却是确定的。而作为一本既拥有男性读者亦拥有女性读者的书籍,笔者需要确保本书对于女性在法律体系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已予以认可。因此,当阐述假想被告人及受害者时,或者当涉及法律体系中的其他当事人如律师、法官及立法者时,笔者试图使男性与女性的比例保持平衡,这也正是(一般而言)奇数章的当事人都为女性,而偶数章的当事人都为男性的原因。当然,在有些篇章里,读者可能会发现并不是这样,这时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方法会歪曲历史(如在16世纪的英格兰,没有女性从事财产经纪人的职业)、扭曲法律原则或者混淆读者。致谢: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得到了许多朋友的帮助。本书的第一版,写作于笔者就职于韦恩州立大学(Wayne State University)期间,在此期间,我的同事——勒罗伊·纳姆博恩(Leroy Lamborn),阅读了本书所有篇章的第一稿及第二稿,并就文章的编辑及内容,给我提出了很多精妙绝伦的建议。对此,我将永存感激。

媒体关注与评论

尽管本书所针对的读者主要为学习刑法课程的法学院学生,其同样可以成为其他本科生学习刑事实体法的良好教材。不仅如此,基于来自执业律师、法官及学者们等多方面的评价(以及司法意见和学术著作中对于本书的引用),笔者认为本书将有助于读者更为全面地了解刑法的实体内容及理论。本书所涉及的内容包括普通法原则、实体法改革(着重强调了《模范刑法典》)以及对刑事实体法产生影响的宪法条文等。  ——约书亚·德雷斯勒

后记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密切,国际社会的交互影响也反映在法学领域,就刑法而言,各国刑法在保持相对独立个性的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趋同性,不同法系、不同学派、不同主义都在互相影响、互相渗透之中取长补短,不断完善自身的刑法体系。尤其是在西方刑法中,由于社会、经济和政治等种种原因,对诸如美国的某些刑罚制度有着较为广泛的影响力。美国刑法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与嬗变,在原有的普通法传统模式中融人了大陆法系制定法的一些因素,不再采用纯粹的判例法模式,而且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理论体系。美国不仅有与大多数国家刑法典体例、结构类似的《模范刑法典》,而且从司法实践中总结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理论体系,从而与其判例制度相辅相成,刑事立法、司法、研究相得益彰,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理论架构模式及独特审判制度。在我国刑事法律研究发展史上,因刑法渊源于大陆法系,故比较侧重于对法条本身和刑法理论的研究,其刑法理论更多参照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相对而言,我们对“共同正犯”这种术语可能更为熟悉,而对“二级主犯”这类术语则鲜于知晓。由此可见,在吸收与借鉴刑法理论方面,国内的刑法研究与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尚存有一定的差距。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思维方式、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不能成为我们裹足不前的借口,只要是有益的模式与方法,就要发挥“拿来主义”的精神,为我所用。本着这种想法,学者们一直致力于介绍美国刑法的构建模式,自1987年储槐植教授首次全面介绍美国刑法的专著问世以来,学界反响很大,该专著已经过几次再版增补,成为长销不衰的学术精品。但是在这二十年间,国内有关美国刑法的专门著述与译著仍然相对较少,这些论著或是从基本原理人手,对美国刑法体系进行了宏观性的介绍;或者就是对经典案例进行解析,发现一些片段的刑法理论规则。开放的世界需要开拓眼界,我们翻译这本《美国刑法精解》教材的初衷就是想弥补这种缺憾,将美国刑法理论系统全面地展现在读者面前,为从事外国刑法、比较刑法、美国问题等方面的教学科研工作者,以及刑事司法部门有兴趣了解美国刑法的人们提供某些参考。

内容概要

约书亚·德雷斯勒

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莫里茨法学院弗兰克·R.斯壮讲席教授。美国刑法和刑事程序法领域最受尊敬的权威教授之一,享有极高的国际声誉;曾荣获美国著名的唐纳德·H.高登杰出教师奖、俄亥俄州立火学杰出学者奖等多项荣誉。
法学博士(2000),美国纽约大学访问学者(1995—1996,2003),国际刑事法院见习学者(2004)。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理事。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本质  第二节  法庭证明罪行第二章  刑罚的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渊源第四章  宪法对刑法的限制第五章  罪刑法定第六章  均衡性原则第七章  证明责任第八章  推定第九章  犯罪行为第十章  犯罪心理第十一章  严格责任第十二章  事实错误第十三章  法律错误第十四章  因果关系第十五章  主客观相统一第十六章  辩护理由概述第十七章  正当理由及免责第十八章  自卫第十九章  保护他人第二十章  保护财产和居住地第二十一章  法律执行第二十二章  紧急避险第二十三章  胁迫第二十四章  醉态第二十五章  精神病第二十六章  减轻责任能力第二十七章  犯罪未遂第二十八章  教唆犯罪第二十九章  共谋犯罪第三十章  共同犯罪:为他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第三十一章  刑事杀人罪第三十二章  盗窃罪第三十三章  强奸罪

编辑推荐

通过阅读《美国刑法精解(第4版)》,可以鼓励读者以《美国刑法精解(第4版)》所体现的方法思考刑法中的诸多问题,并可深入了解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内部运作模式,同时反思以往对英美刑法理论认识上的误解。在了解的同时能深切体会到美国刑法理论思维的逻辑起点是经验,价值目标是实用性的特点。

作者简介

《美国刑法精解(第4版)》共分33章,作者着重分析了刑法的渊源、刑罚的理论、合法性以及罪刑均衡等基本原理,挑选了较为传统、常见多发的杀人罪、强奸罪和盗窃罪,从构成要件、辩护原则及不完整犯罪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有代表性的全面阐释。突出了美国《模范刑法典》与实体刑法功利主义哲学依据的广泛比较。全书充分体现了美国刑事法律的特征,同时将刑法原理、立法、案例融为一体:为阐述某个原理,不仅采用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利弊相较的视角进行分析,而且常常以生动的案例进行辨析;为说明立法,往往介绍其背景;为评析案例,则以理服人。《美国刑法精解(第4版)》的体例类似国内教科书,但内容生动,来龙去脉,娓娓道来,引人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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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12条)

  •     比以前的任何著作都权威
  •     服务很好啊哈哈哈哈
  •     价格稍贵!送货稍慢!
  •     本书第558页第3段:“强奸罪在下面两种情形下是一级重罪(和谋杀罪是同等的):……(2)“先前给他性的自由”的女性不是“自愿的性伴侣”。”后半句看得我一头雾水。这是关于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13条性犯罪规定的内容,还好我有原文:“Rapeisafelonyoftheseconddegreeunless...(ii)thevictimwasnotavoluntarysocialcompanionoftheactorupontheoccasionofthecrimeandhadnotpreviouslypermittedhimsexualliberties,...”意思是,被害人在犯罪当时不是行为人的自愿社交伴侣,亦不曾同意与他从事性行为。王秀梅教授是我大学和蔼可亲的老师,我相信她的英语水平足以胜任本书的翻译,但很遗憾她把大部分工作交给了她手下的一群研究生,他们既不具有相当的翻译能力,也缺乏严谨的治学态度。上述问题在本书中比比皆是,实在是可惜了这本国内为数不多的英美法原著,对我们远不成熟的刑法学又是一次伤害。
  •     翻译水平太低。如第59页“被告人。。。。。。可能在更小的方面反驳控方,如他并不是有意导致危害的发生,或者请求获得辩护,诸如自行辩护。”或者请求获得辩护,诸如自行辩护,谁能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我看要有原文还是看英文的方便一些
  •     同学推荐的,大家都反映不错哦
  •     先买了这套书的刑诉法,觉得不错,所以买了本书,了解美国刑法。此前国内有储槐植先生的《美国刑法》,但这本美国人自己的刑法书似乎内容更全面。
  •     恩,帮朋友买的,他满意
  •     王秀梅老师的翻译水平很不错,书中对美国刑法各方面的阐释简明扼要
  •     这部书将美国司法制度讲述的很详细,英美刑法的经典,虽然个人喜欢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但多读些英美法的东西也没有坏处。
  •     这本书翻译的很不好,读起来比英文版还费劲,很多地方前后矛盾,不值得看。
  •     不错,考博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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