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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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6
ISBN:9787509319529
作者:克里斯蒂安·冯·巴尔
页数:183页

章节摘录

共同诉讼通过统一的举证和证明程序节省了诉讼成本,也保证了法的安定性。但是共同诉讼得以采用的前提条件,往往会因为复杂的事实情况而不能满足: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互相并不知道对方,或者只因偶然性的时间地点关联,得知部分其他成员的存在;由于不同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受害人往往分别在不同法院起诉。即使以上问题都可以有效解决,由同一法院受理案件时,也会因为当事人人数众多而陷于审理程序组织上的困境。若普通共同诉讼得以采用的前提条件不满足,则依照现行诉讼法的规定,统一的举证和证明程序也无法展开。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考虑援引同类案件诉讼中的证明结果。(3)同类案件证明结果的援引同类案件证明结果的援引是指,在口头辩论中,以证据形式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前言

近来,冰岛火山喷发成为世界媒体的一个焦点话题。通过各种报道,我们可以看到,在这场由大自然引起的灾难中,其受害者之多、损害后果之严重令人咋舌。其实仔细思考一下,我们不也是被时时刻刻有可能喷发的“火山”包围着吗?高速公路上的连环撞车、缺陷医药产品导致的严重后果、损害范围巨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包括油污在内的不可逆的环境污染等人为原因引起的诸多事件,这些不也同样是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另外一种形式的“火山”喷发吗?人时时刻刻被可能要喷发的“火山”包围着,甚至文明程度越高,人们享受的利益越大,作为副产品的风险也相应地就会越大。人所享受的利益与风险往往相伴而生,现代文明社会也就成为“风险社会”。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最早系统阐述了“风险社会”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框架,其大作《风险社会》中第一部分的标题就是“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风险社会概观”。“文明的火山”一旦喷发,受害者众矣,损害后果亦重矣。大规模侵权就是在风险社会这样一个语境下作为独立的问题凸显出来的。正如冯·巴尔教授在本书中所言,大规模侵权不是法律的概念,只能对它进行大致的描述。尽管如此,大规模侵权在法律上还是有其独特之处。长期以来,侵权法以“遭受损失之人自负损失”这个原则作为出发点,进而考量行为自由和法益保护之间的妥当平衡,而这可谓侵权法中的“一个出发点,两个基本点”。故侵权法所关注的问题就是责任发生(为何负责)和责任承担(如何负责),对此的回答就构成了侵权法的基本框架和基本规则,从而形成侵权法的整体“外在体系”。但在大规模侵权之中,许多传统回答似乎都无法完全解决所面临的问题。由此,对大规模侵权的研究首先扩展了侵权法关注的视野,深化了对侵权法既有问题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大规模侵权问题真可谓是撬动侵权法的一个支点。冯·巴尔教授在这本书中,即是主要围绕着大规模侵权对侵权法的扩展与深化而展开的。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本文是我于10年前提交给德国第62届法学家大会的鉴定意见。在此鉴定意见中我提出了自己对责任法实体法改革和现代化的建议,旨在借助强制责任保险对受害人的损失更快更有效地做出赔付。在实体法部分本意见着重探讨了如何就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赔偿的问题。对殃及大量机动车的大规模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和环境侵权等领域发生的大规模侵权,本法律鉴定书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如果通过这次翻译,可以为加深中国和欧洲关于非合同之债的责任法领域的法律对话和交流做出贡献,我将感到非常荣幸和欣慰。  ——克里斯蒂安·冯·巴尔冯·巴尔教授对大规模侵权的探讨不仅仅是单纯的技术性思考,而且也有其价值评价考量。在具体研究之中,冯·巴尔教授往往首先分析问题之所在,梳理德国现行法上对这些问题的教义性解释方案,审慎参酌比较法研究,最后回答是否有必要在立法上规定或如何规定新的法律规则。可以看出,在冯·巴尔教授的这个研究中,立法论和解释论实现了有机的结合,同时以立法论作为思考的基本立场。在中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已经公布,但通过民法典统合民事立法的任务即将展开,在此背景之下,冯·巴尔教授的这个思考立场决定了他的这个研究能够发挥更为直接的意义。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后记

在此我要感谢冯·巴尔教授同意将他提交给德国第62届法律人大会的鉴定意见在中国翻译出版,也感谢他的学生张红,因为在张红的多方帮助和协调下,使得《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在中国出版得以实现。近些年来,我国因产品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交通肇事连环车祸、证券诉讼等原因引起的大规模侵权纠纷不断。“三鹿奶粉案”并不是我国食品卫生领域发生大规模产品责任的首例,早在2004年,安徽阜阳地区就发生了因劣质奶粉造成的“大头娃娃”事件。银广厦案被称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该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企业利润等一系列造假活动,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惨重损失。

内容概要

克里斯蒂安·冯·巴尔
  Christian von Bar
  1952年出生于汉诺威,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教授,欧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欧洲当代最著名的私法学者之一,资深比较法学家。代表作有《国际私法》、《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 第一节 现实状况 第二节 受害人举证困难 第三节 现行法上举证责任的减轻  一、表见证据  二、《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第l款第2句的规定  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7条中法官对损害的裁量权 第四节 保险行业的应对手段  一、《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再保险框架性协议》  二、大规模事故的共同理赔 第五节 是否需要在制定法上做出规定第三章 大型载客运输工具事故 第一节 铁路事故 第二节 航空器事故 第三节 轮船事故 第四节 是否存在法律修改的必要性第四章 环境事故 第一节 案例 第二节 现行法规定  一、国内法中的责任认定基础  二、环境责任法的国际法规范 第三节 国内法、国际法、超国家法律层面的责任规范模式  一、环境法——总论部分  二、《德国土壤保护法》  三、《废弃物排放的民事责任的指令》的提案  四、欧盟关于恢复环境破坏绿皮书  五、欧洲委员会于1993年6月21日公布的《关于对造成环境破坏的危险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公约》(《卢加诺公约》) ……第五章 缺陷产品造成的大规模侵权第六章 大型活动中的大规模侵权第七章 程序法上的问题第八章 总结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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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是作者于10年前提交给德国第62届法律人大会的鉴定意见。在文中,提出了大规模侵权民事诉讼程序的合并,以此来提高司法效率的各种可行模式,就作者个人而言,并不赞同借鉴美国法中集团诉讼(“class actions”)的做法。除此之外,在此鉴定意见中作者也提出了自己对责任法实体法改革和现代化的建议,旨在借助强制责任保险对受害人的损失更快更有效地做出赔付。在实体法部分本意见着重探讨了如何就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赔偿的问题。在德国,车流量密集的高速公路上,殃及大量机动车的大规模交通事故屡有发生。在作者看来,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只有通过事故中的车辆责任保险公司对损害后果按比例进行分摊,才有可能对受害人进行有效的损害赔偿。产品责任和环境侵权领域大规模侵权的悲剧频发,除了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因涉外因素牵扯到国际私法的内容也成为这些侵权领域的棘手问题。本法律鉴定书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其中很多建议也在《欧盟第864/2007号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中具有直接适用效力的条文内容里得到反映。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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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6条)

  •     喜欢,巴尔教授的书从不让人失望。
  •     到当当买书是很合算的。这也是一本不错的书。
  •     介绍德国的做法
  •     无论你是学习法律,还是哲学政治,此书,都是你应该仔细品味的书。会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
  •     鸟瞰美国的大规模侵权损害对传统民法的挑战,与我国当下发生的事件具有借鉴作用
  •     译著,需要有专业功底,才能阅读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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