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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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1982-3
ISBN:9787100021746
作者:[英] 洛克
页数:52页

内容概要

约翰·洛克(1632-1704, John Locke),英国哲学家,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者之一。

作者简介

《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是洛克写的论宗教宽容的四封书信中的第一封信,写给他的好友菲力·范·林堡格。洛克在这封信中批判了君权神授思想,系统地阐述了政教分离和信教自由的主张,提出了宗教问题上的自由主义思想——自由神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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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4条)

  •     【按语:《论宗教宽容》于1689首先以拉丁文在荷兰发表,同年就被译为英文出版。本来是洛克写给密友Philipp van Limborch的信函,后者在没有知会洛克的情况下,就先拿去发表了。虽然是一篇很短的文章,却阐述了精深的思想,并不太容易阅读。洛克指出,信仰在于德性和虔诚、在于灵魂的拯救。宗教迫害不可能出于仁爱,而宽容才是真教会的标记。由此洛克划下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以实现宽容,严格区分公民事务和信仰事务。洛克按照契约论的方式建构了一种有关公民社会的世俗理解。理据有三:政府没有被授权掌管灵魂事务;外在的权力也无法掌管内心信仰;权力纵然可以影响内心信念,也不可能带来灵魂拯救。Locke接着论述了教会、个人,尤其是官长(magistrate)的宽容责任。之后由藉着分析教会礼仪和信条来具体分析宽容的具体内容。其中“实践性的信条”是一个难点,因为牵扯到外在法庭(国家实定法)和内在法庭(良心和信仰)在道德行为的管辖时的具体划界。这里洛克沿用了来世和此世的双重目的论,但强调了来世和永生的内在性和道德性,而将大部分外部世界留给了尘世和法律。阅读中的一个特别深刻的印象:洛克强调了人的信仰的、道德的、内在的、灵魂的维度,并由此划定了免受权力干涉的信仰领域并由此确立了相应的公民权利。在这样做的时候,洛克为个体描述了一种很高贵的、由宗教信仰支撑的道德自我。这种道德自我是权利的根基。让人不寒而栗的是:当内在的信仰最终坍塌的时候(就如启蒙运动或许包含的那样),那些不受约束的、庸俗的权利主张将会蕴含可怕的冲突。这份小笔记补充了商务版中译本所欠缺的“致读者”。英文参照耶鲁大学2003年版Ian Shapiro编辑的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And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致读者“书先是用拉丁文在荷兰出版的,反响很好。在宗教事务上,政府和被迫害人士都很偏狭(partial)。这种精神的狭隘(the narrowness of spirit)现在就需要一个彻底的医治(a thorough cure)。迁就和吸纳(declarations of indulgence, acts of comprehension)是不够的。我们迫切需要的是绝对的自由、公正和真实的自由、平等和公允的自由(Absolute liberty, just and true liberty, equal and impartial liberty, is the thing that we stand in need of)。希望此文证明自由的正当性和适宜性(demonstrating both the equitableness and practicableness of the thing)。”正文Locke说“宽容为纯正的教会基本特征的标志(toleration to be the chief charac- teristical mark of the true church)。”【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下同】古老、仪式、教规等标榜正统性的东西都不是教会的标志,而是争夺统治权的标记。“真正的教会…是为了依据德性和虔诚的准则,规范人们的生活。…首要和高于一切的,就是向自己的邪恶和私欲开战。”【1】这也就是关心拯救自己的灵魂;而内心并未真正笃信的人,“以宗教为口实,迫害、折磨、屠杀和毁灭他人的人…不是出于对他人的友爱和仁慈。”【2】看重教派纷争过于道德和灵性品质是不对的,折磨不同意见者不可能出于仁爱,应该“跟在和平王子后面,效仿他的完美榜样。…对于那些在宗教问题上持有异见的人实行宽容,这与耶稣基督的福音和人类的理智本来完全一致。”【4】因此Locke划下了一条基本原则:“我以为下述这点是高于一切的,即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物与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I esteem it above all things necessary to distinguish exactly the business of civil government from that of religion, and to settle the just bounds that lie between the one and the other)。”【5】国家是人们为了公民利益组成的一个社会,“所谓公民利益,我指的是生命、自由、健康和疾病以及对诸如金钱、土地、房屋、家具等外在物的占有权。”【5】官长的职责就是也仅限于公正地行使平等的法律以保护所有权,“它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5】Locke给予了三条理据:1.官长没有被授权来掌管灵魂的事。“上帝从未把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的权威赋予任何人,致使他有权强迫任何人笃信他的宗教;也不能说人民赞同把这种权力交与了官长,因为谁都不会对自己的灵魂拯救弃之不问,而把它盲目地交由他人来决定取舍…。这是因为,谁都不能使得自己的信仰屈从于他人的指令,即便他想这么做也不行。真正的宗教的全部生命和动力,只在于内在的心灵里的确信,没有这种确信,信仰就不成其为信仰(For no man can, if he would, conform his faith to the dictates of another. All the life and power of true religion consists in the inward and full persuasion of the mind; and faith is not faith without believing)。”【6】2.“掌管灵魂的事不可能属于民事官长,因为他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而纯真的和救世的宗教则存在于心灵内部的信仰…。悟性的本质就在于,它不可能因外力的原因而被迫去信仰任何东西(The care of souls cannot belong to the civil magistrate, because his power consists only in outward force : but true and saving religion consists in the inward persuasion of the mind, without which nothing can be acceptable to God. And such is the nature of the understanding, that it cannot be compelled to the belief of anything by outward force)。”【6】3.灵魂拯救不属于官长掌管之事,“因为即令法律和刑罚的威力能够说服和改变人的思想,却全然无助于拯救灵魂。”【7】Locke的逻辑是这样的:真理只有一个,人们如果放弃自然理性之光和良心的启示(quit the light of their own reason, to oppose the dictates of their own consciences),盲目屈服于官长和教派的权力,这不仅荒谬(只有一国是正道,其他国家的国民都是毁灭之途),也更难以进入天国。上述理据解释了公民政府的权力与来世不相干(hath nothing to do with the world to come)。接下来Locke解释了教会。“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8】任何人都不是生来就属于某一教会。教会的规则制定权属于全体社会(这里指教会)或基于普遍同意而获得授权的人。Locke否认教会需要从使徒权威的历史绵延而来:不存在那份教令,耶稣倒有“三两个人聚会”的教导;教权神授派中也有巨大分歧;只要是自由加入强调传统的教会,则承认教权传承也是允许的,这样各方的教会自由(ecclesiastical liberty)会被维系。【这里显得有点怪异的是洛克似乎主张和多次提及“真理只有一个,到天国之路只有一条”】教会的宗旨(共同礼拜上帝求得永生)限制了其法规,“教会不应、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物,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行使强力。因为强制权完全属于官长。”【11】教会的唯一手段是:规劝、训诫、勉励,以及开除教藉,后者是“教会最大的,也是最后的一项权威。对于被开除者,教会除与之断绝关系外,不能再进行其他惩罚,受罚者不再是那个教会的一员。”【11】上面已经就政教分离做出了基本的区分和论证,接下来就讨论“宽容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多大及其对每个人的要求是什么(how far the duty of toleration extends, and what is required from every one by it)。”【11】就教会而言:不因宽容而容纳那些屡次执意违反教会法规的人,可革除教藉(断绝关系;某些教会活动排除在外;圣礼等不再被允许参加),但对被除名者不得使用粗鲁的语言或行动,或使其身体或财产以任何方式蒙受损失。就私人(private person)而言:“任何私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另一教会或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权利的享受。他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以及作为一个公民而享有的公民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他是基督徒,还是异教徒,都不得对他使用暴力或予以伤害。”【12】必须以仁爱、慈善和自由去补充正义:“如果有谁从正路误入歧途,那是他自己的不幸,并未有损于你。因此,你既然相信他将在来世受罚,也就无须在今生的事情方面对他惩罚。”【12,这里Locke使用的“正义”观念不仅仅限于公民的,而是广义的道德的和宗教的】私人之间的关系模式也适用于具体的教会之间的关系:“任何教会无权管辖其他教会,即使官长恰巧属于这个或那个教会时,亦无例外。”【13】即使某一方是正确的,“正统的教会也并不能由此而取得消灭对方的权利,。因为不仅教会无权管理世俗事务,而且,火与剑也不是用以说服人们领悟真理、改正错误的恰当手段。…只有争论才是传播真理唯一正确的方法;只有当强有力的论辩和充足的理由与温雅、善良的方式相结合时,真理的传播才能占据优势(which yet, with their leave, is the only right method of propagating truth ; which has no such way of prevailing, as when strong arguments and good reason are joined with the softness of civility and good usage)。”【14-15】以宗教的名义去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和世俗利益,将会播下致命的纷争和战乱的种子,煽起嫉恨、掠夺和屠杀。就教牧人员而言:其权威“只能限于教会内部,而绝不能以任何方式扩大到公民事务。”【15】“还有义务劝诫其听道者们以和平和友善的态度对待一切人,包括谬误者和正统派…他们还必须以仁爱、温顺和宽容,孜孜不倦地劝诫所有的人。”【16】就官长而言:掌管灵魂的事不属于官长。官长的宽容职责非常重要,而官长的指责是由法律所规定并以惩罚作为强制手段的。那些追求永生路途上的外在的分歧常常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不应该因此激起相互仇恨;永生的事情,“每个人都应当真诚地亲身去进行探索。”【20】“真正通向永生之路只有一条。在人们所走的如此纷繁杂芜的道路中,究竟哪一条是正路,却仍然是一个疑问。政府的关照或正确的法规的制订,都没有为官长发现较之私人自己寻找与研究发现出来的更加确实可靠的这条通往天国的道路。…君主们在握有权力方面确实是生来就优于他人的,但在自然本性方面也同别人一样。统治权利和统治艺术并不表示他必然同时还掌握有关其他事物的确切知识。”【19-20】说官长只是下令遵行教会的教诲,这只是狡辩,因为那只会服从官长本人最中意的教会的法令;而且“教会在大多数情场合下更易于受王室的左右而不是相反。”【22】因此,在信仰上,“归根结底,一切的事情都得留给人们自己的良心去决定。”【23】按照上述的原则,则“使人们在宗教事务上摆脱了彼此间的一切约束(Having thus at length freed men from all dominion over one another in matters of religion)。”【23】接下来洛克就考虑人们应该如何去做。每个教会都有两件事情需要特别加以考虑:“教会的外部形式和崇拜仪式以及教义和信条(the outward form and rites of worship, and the doctrines and articles of faith)。”【24】关于外部礼仪:1.“官长无权以法律给他自己的教会,更不必说给其他教会规定用以礼拜上帝的任何礼仪形式。”【24】教会是自由的,而且礼仪必须出于确信;而“公众利益是检验全部立法的准则和尺度。”【25】 2.“官长…无权禁止任何已为教会所接受、确认和遵行的礼仪。”【28】像以婴儿献祭当然是不合法的,因为那伤害到人或财产。“官长的职责仅限于照顾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失以及人们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28】“凡属在国家里合法的东西,官长便不能在教会中加以禁止。…而一旦容许以法律和惩罚手段把任何东西引入宗教,那就不存在任何限制了。”【29】洛克还讲了基督徒在美洲的压迫故事。就是偶像崇拜,官长也无权用他手中的剑不加区别地去惩罚一切他认为是反上帝的罪。按照摩西的律法,偶像崇拜者应该被根除,但摩西律法对基督徒没有约束力。那只适用于神权政治的以色列民;而且在以色列国家的陌生人,也并没有被以暴力压迫遵守摩西律法的礼仪。关于信条。分为思辨性的和实践性的。“思辨性的见解和人们所称的信条只要求人们相信,而不得以国家法律强加于任何教会。…对于这些与臣民们的公民权利毫不相干的思辨性见解,官长不应禁止在任何教会里传布或表达。…法律的责任并不在于保障见解的正确性,而在于保障国家和每个具体人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真理不是靠法律教诲的,也不需要强力将它带入人们的心灵里。”【34-35】实践性的意见。这儿更复杂,“一种美好的生活既包含宗教与真正虔诚的成分,也是与公民政府息息相关的,而且人们的灵魂与国家的安全都寓于其中(A good life, in which consists not the least part of religion and true piety, concerns also the civil government: and in it lies the safety both of men’s souls and of the commonwealth)。因此,道德行为同时属于外在法庭和内在法庭双重的管辖,即同时属于公民的和私人的统治,我指的是,同时属于官长和良心二者。这样也就潜伏着极大的危险性,因为前一种管辖权可能侵犯后一种。”【35】 这里洛克又对政教分离的原理给予了基本解释:人有不朽的灵魂及其天福,这有其路径和义务,遵守之是最崇高的义务,但不可能侵犯到另一个人。“在这一点上,每个人都享有至高无上和绝对的自我判断的权威。其理由就在于,任何他人都与此无干,也不可能因为他的行为而蒙受损害。”【36,洛克这里对个体设定了很高的道德标准和要求,直接站在上帝面前,而当事实上,个体都很庸俗的时候,启蒙的后果就未必有那么美妙了】但人除了不朽的灵魂外,还有今生的、脆弱而短暂的尘世生命。“人们须有某些外在的方便以维持生命,而这些又是通过人们的辛勤和努力才能获取或保持的。…人们需要保护他们通过诚实劳动取得的所有权,需要保护他们赖以取得其进一步需求物品之自由与力量,这就要求他们不得不互相结成社会,以便通过互相支持和协同力量,在那些有助于今生安适和幸福的事情上,能够互相保障各自的财产安全。…这就是每一个国家中至高无上的立法权之来源、运用及其范围。”【36-37】这样就为立法权划定范围了:其宗旨是社会的世俗利益和外部繁荣(temporal good and outward prosperity of the society)。正当的官长为了公共福利很少会规定出良心会认为是非法的任何事情,而一旦真的发生了这类事,“我认为那个私人应当拒绝做他认定是不合法的事。他也应当接受对他说来不为非法的惩罚,因为任何个人对于为了公共利益而颁布的有关政治问题的某项法律所作的判断,并不能取消该法律的约束力,也够不上免除。”【37】官长无权颁布超出其职责的法律,但若官长认为他有权制定这样的法律并且是为了公共福利,而属民们却意见相反,裁决者只有上帝,“因为在至高无上的官长和人民之间在世上是不存在仲裁者的。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上帝就是唯一的法官,在末日审判时他会根据每个人的功过…给以报应。”【38】任何与维系文明社会所必须的道德准则相违背的意见,官长都不应当容许。譬如主张灭绝人类的教派;而一种更大的邪恶是以宗教借口来践踏社会的公民权利。那种诉诸另一个君主的保护和役使的教会无权得到官长的宽容;最后,“那些否认上帝存在的人,是根本谈不上被宽容的。诺言、契约和誓言这些人类社会的制约对无神论者是不可能具有约束力的。”【41,虽然洛克被指责为其宽容不及于无神论者,但其反对无神论的直接理由却不是宗教的,而是公民社会的。】洛克补充了对集会的讨论,应当容许宗教聚会(assemblies)。宗教聚会易于引发骚乱恰恰是不宽容的后果,“一旦宽容法完全确定了下来,这些指控立即就会停止,那时所有教会均有责任将宽容作为自己自由的基础,并由责任教诲人们,良心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它同样属于持不同意见者和人们自己;在宗教问题上,任何人不应受到法律或暴力的强迫(if the law of toleration were once so settled, that all churches were obliged to lay down toleration as the foundation of their own liberty ; and teach that liberty of conscience is every man’s natural right, equally belonging to dissenters as to themselves; and that nobody ought to be compelled in matters of religion either by law or force)。”【42】骚乱的唯一原因就是压迫。“我们的全部论点总括起来就是,每个人应当享有同其他人同样的权利。”【45】“不,如果我们可以公开地说真话,那么就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关系而言,则无论是异教徒、伊斯兰教徒,还是犹太教徒,都不应当因为他的宗教信仰不同而被剥夺其社会公民权(Nay, if we may openly speak the truth, and as becomes one man to another, neither pagan, nor Mahometan, nor Jew, ought to be excluded from the civil rights of the commonwealth, because of his religion)。”【46,这句话几乎暗示说,洛克常常不能说真话?】基督教世界的宗教纷乱和战争,恰恰是因为拒绝宽容,野心催生的对国家和教会的混淆。“如果每一方(国家和教会)都把自己限制在各自的范围之内,一个管理国家的世俗福利,一个掌管灵魂的拯救,双方之间是不可能发生任何冲突与不和的。”【48】最后,洛克补充了对Heresy和schism的说明。异端就是“教会里属于同一宗教的人们之间由于某些与宗教法则无关的不同意见而产生的分离。”【50】洛克谴责异端制造分裂。Schism也是因礼仪等非必要问题制造的分裂。洛克把天主教和路德派看成不是同一个宗教,这样应该是刻意淡化主要教派之间分歧的重要性。江绪林 2013年1月21日星期一
  •     本书论述的基础是有神论。在有神论的基础上再论述教会宽容和宽容教会两个问题。关于有神论作为基础,洛克并没有论述神的存在,而只是说“诺言、契约和誓言这些人类社会的约制对无神论者是不可能具有约束力”。在此,生活在十七世纪的洛克已谈到了“荒诞”的问题,但他根植于其生活的时代,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而只是将这种思想加以否定。另外,洛克并没有区分道德约束力与神谕,这显然是不公道的。在论宗教宽容的时候,洛克的“全部论点总括起来就是,每个人应当享有和其他人同样的权利”。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是建立在他整个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中的,这才是其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宗教宽容的保障在于世俗权力与教权的分离。本书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论述教会如何宽容个人——不信仰该宗教、不加入该教会的人;第二个部分则在讲教会之间的宽容,尤其是世俗权力的掌握者所选择的教会对别派的宽容。事实上,洛克论述的宽容并不是指善心,而是理性。这点从他的理由中可以看出:信仰是出于自己良心的事,也必须信奉和执行是自己良心认同的信仰和宗教仪式,才能让自己的灵魂得到拯救。所以,信仰——对永生的关注,只是公民个人的事。他并不涉及世俗利益,信仰者只对上帝负责。因此世俗的权力不应和教权相混淆。
  •     第一次看宗教方面的书,洛克这个人听说过,但是只停留在听说的层面上,只知道他是一个哲学家、律师,并且在哲学上很有建树。这本书是写给一个声称是论辩派首领的朋友,主题就是书名,宣扬宗教自由,反对利用神的名义去欺骗、迫害所谓的异教徒。整本书只是一封信,大约有二万五千字,书的末尾洛克对他的朋友说,本来阐述这样的题目还可以用更多的笔墨,但是对于你这样的聪明人我相信够了,所以就此打住只写了这么一点。看到末尾这几句话的时候,我真的是哭笑不得,一封信写了二万五千字还说就那么一点,读完信都得喘几口气才回过神来还算少,那什么样的信才算多啊。不过也能理解,如同洛克这样的哲学家,对他们来说,可能一封信两三万字很平常吧。还是谈谈对文笔的感受,虽然是一封论宗教的政治文章,但是读起来蛮享受的,有种散文的味道。有很多很长很长的形容词,几乎有一句话那么长,可是不得不承认,洛克驾驭文章的功力还是足够的,那么长的形容词读起来也很流畅,只是有时候因为句子太长意思不是能理解得太连贯。长句子有一种气势,让人不自觉得折服,洛克的句子就完全有如此效果。在这里,鄙人并没有侈谈洛克在这本书里告诉了我们什么,只是谈谈自己对这本书浅显的认识,对于大家来说,我相信是正确的,因为如同棱镜一般,我们 能够看到的不只一面。只谈一面显然是不完整的,当然,这种事我也不会去做。

精彩短评 (总计50条)

  •     这个翻译的版本实在是···难懂的很啊!!!
  •     争论者说:人们要么因为不仔细和疏忽而不熟悉那些道理,要么因为偏见而排斥和谴责从未听说的真理,以为那是谬误。而洛克是这么反驳的:真正通向永生之路只有一条,这条道路,就是自然法。
  •     宗教信仰的前提是人身自由,其次是财产权利完整,最后,便是不同宗教信仰的自由 所谓,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     所论宽容颇得我心~~但是洛克所呼吁的,从他以后至今三百多年,又改变了多少呢。。。
  •     (1689年出版于荷兰Gouda)宗教不是国家大事,而是公民的私事,国家对教会应一视同仁、平等相待,实行宽容政策。但教会活动不能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反对本国政府,还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他还要求禁止无神论思想。
  •     关于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的精彩论断,主义、路线抑或教义之争,大都是对世俗统治权赤裸裸的觊觎
  •      洛克论证向来有力 这本书还是延续了他一贯的风格 有理有据 批判对手 同时又免于流俗 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划清边界免于受到极端的非议 真受教 好! 过去的犹太教基督教 现在的穆斯林 未来的无神论 都应该以这本书作为教义的补充本!
  •     很有思想!!
  •     一边是政教分离,一边是信教自由,还有便是天赋人权思想与社会契约论下的政府职能界限。政府是世俗事务的解决处理机构,而教会也只是信教群体自发自愿组织成的便于一般宗教仪式举行的机构,所有权力有限,权力来源也并不神秘绝对,在此基础上,宗教宽容便有了很大的伦理空间,而所谓的消灭异端,实在只是标签下的不体面的剥夺性行为。特殊历史条件下的文件,论述方面也并不见得如此严密严谨,论据上也显得单薄,方式则聚焦于思辨,因为开创性地批评批判君权神授思想以及教会组织世俗化倾向,史料性质的读物。
  •     这是我读完的汉译世界学术名著第一本
  •     信仰自由,平等,与政治区分。
  •     还是课程读物。
  •     看的是西班牙一般的,不好懂,但后来又有个小组讨论帮助理解。感觉理解西方宗教对社会各方面影响如此深刻其本身就不容易。
  •     薄
  •     这本书给我带来了很多激情
  •     政教分离和宗教宽容,Locke还是很用心和决绝的,写个信说问题都非常凝固到位,虽然也一半谈的是一直呼吁但其实越来越没怎么实现的东西。有一点点绕,是翻译的问题么?
  •     信仰的内省原则,政教分离,宗教信仰自由,无神论的界限
  •     政教分离√ (但是君权神授也应该√ 虽然概念不同)启发和明证式传教√ 每个人都有自我判断和选择的权力√ 先服从上帝再服从法律√ 区分地上的国和天上的国☆ 不否定圣经明确教诲的、不以圣经没有明确阐述的事情为理由制造分裂☆ 嗯,以及虽然出版社和译者都费尽心思淡化,洛克还是讲明白了反无神论的,来这里找普救论的可以散了。翻译好糟心。洛克要是学系统神学就好了,还是清教徒的出身呢。
  •     喜欢~!
  •     有神论者的理性
  •     : B91/3142
  •     对君权神授的反动。
  •     两种宗教都觉得自己是真理,对方是谬误,那么如何判定谁是正统?
  •     这本书打开了一扇门。我看到了对面我喜欢的那个自己。
  •     君王们在握有权力方面确实是生来就优于他人的,但在自然本性方面也同别人一样。统治权利和统治艺术并不表示他必然同时还掌握有关其它事物的确切知识,更不要说关于纯正的宗教的知识。
  •     为什么我会有这个书……是不是找错书了……没有分……
  •     本书从一个客观真实的角度,讨论了宗教和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帮助我们深入的认识世界。
  •     为毛洛克讲话要颠来倒去呢
  •     宗教不宽容的背后是权力造就的欲望,这本书哈马斯或塔利班的应声虫应该好好读读。
  •     副标题可拟为:“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疏证
  •     洛克的文字清晰明快,只是书信篇幅限制没能将问题解释的更详尽。在宗教信仰自由与宽容问题上的观点反映了早期启蒙思想。最另我激动的则是他在教会与政府权力管辖方面的论说。官长在保障民事权利的管辖权不可触及到精神信仰领域,教会对人的灵魂拯救不可逾越法律范围,即不可获得民事管辖权。最后对于管辖界定没能给出解答,只是抛出了类似于“自由心证”和“良心原则”的上帝进行“末日审判”的种种。
  •     明智的胡克,狡猾的洛克
  •     写的很好,虽然没看太懂。
  •     一开始惊艳,再看就不新鲜了,不知道是自己的问题还是怎样@@很多内容都可以在前人的书里看到预告,而另外的清晰性也并不出人意料。为什么就没有戳中的点呢喵喵喵喵喵。。。。
  •     这本书语言清晰流畅,核心是谈政教分离问题。作者认为宗教仅仅管辖人的精神领域,最大的权力仅仅在于将人驱逐出教会;所有的世俗相关权力都是世俗官长管辖的范围,教会无权插手,更无权夺取人的财产或者生命;任何教派的地位等同,官长不能指定其中之一为正宗,不同教派之间需要宽容相待。
  •     本书犯了实用主义的错误,针对宗教的流俗范畴的解读简直令人不忍猝读。
  •     这是一本小书。介绍的很客观,洛克对宗教宽容的观点确实很值得天主教深思。
  •     宗教信仰自由
  •     可以批判性得看看。
  •     没宗教信仰的我就看看我不说话。
  •     对权力和自由的划分与道德和政治的分裂从近代起是同步进行的。“世间有两种竞争:法律与暴力。他们的性质是:一种结束后,另一种便取而代之。”
  •     洛克的文字也很清晰、明快嘛。
  •     政治哲学与宗教学必读,比起宗教部分来说论述自由主义更为重点。简明易懂,但有些地方论说太略以至于很难界定。
  •     读完洛克的这本书,再看看年代,你会对中国的现状有一种极其恐怖的陌生感。宗教自由这个词对于现在的我们来说,还是遥遥不可及的梦想
  •     toleration to be the chief characteristical mark of the true church
  •     我是公民,你不能管我,政教分开,实质是政大于教。“法律的责任并不在于保障见解的正确性,而在于保障国家和每个具体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我想到图战里的一句话:每个人不应该因为思想而定罪……但是,是否会因为思想的呈现方式而被定罪呢。160531
  •     宽容是真教会的标记。洛克通过区分公民事务和教会事务来实现宽容。官长权力不关乎灵魂拯救的理据有三:第一政府没有被授权掌管灵魂事务;第二外在的权力无法掌管内心信仰;第三即使权力可以影响内心信念,也不能保证带来灵魂拯救。洛克接着论述了教会对个人、个人之间、教会之间、神职人员、以及尤其是官长(magistrate)的宽容的责任范围和要求。洛克通过分析教会礼仪(分为本身和辅助两部分)和信条(分为思辨和实践两部分)来论述宽容的具体内容。 洛克论述的基础是路德的神学及宗教改革。
  •     宗教自由,良心自由
  •     很短小的一部書,但是作者的立場鮮明。作者首先批判基督教對異教徒和異端的宗教和政治迫害,然後闡釋這種迫害的根源,主張政治與宗教分離,政治屬公,宗教屬私,國家政治應當平等、寬容地對待各宗教派別,符合自由、平等和博愛的寬容理解的精神。
  •     清明的智性。这种宽容,可以为当代党同伐异者戒,并时刻警戒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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