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与现代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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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11
ISBN:9787561531105
页数:407页

章节摘录

通常该说会受到如下批评:其一,受害人是卑亲属而受害人的近亲属是尊亲属的,因卑亲属生存余命较长,结果反比尊亲属死亡时获利还多,这显然不合理或不公平;其二,包括此项赔偿在内的最后赔偿结果数额巨大,人们难以承受。就第一种批评而言,我认为,这种现象与我国的亲子关系现实和生活观念确实不符,但须明确的是,该种情形乃逆继承自身所必然具有的矛盾,并不能因此否认赔偿请求权的继承问题。这种情形所蕴涵的矛盾,完全可以做一些技术上的调整消除。对父母继承其幼子的未来可得利益,也可以以父母的平均余命为计算基准,而非以幼儿将来可能之劳动年数为基准。以12岁儿童死亡为例,如果死亡时其父母为36岁,计算死者的未来可能利益可以死者有工作能力时起算,通常为满18岁,那时他的父母已42岁,计算的基准应以父母可生存的年数为基,或以平均年龄减去42而得年数,作为父母可继承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时间,如此计算比较合理。就第二种批评而言,我认为这符合完全赔偿的原则。如果加害人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就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有多少侵权人就应赔偿多少,任何学者和法官都不会认为除权利人的宽宥外可以减少赔偿数额,也没有人去考虑“国情说”中的加害人的承受能力、实际中能否执行等问题,全额赔偿理所当然。然而,当加害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这一至高无上的权利时,其损害赔偿却因为“国情”而受阻,竞选择让死者的近亲属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中和只够基本生活费的经济补偿中自认倒霉。因此,否认这项赔偿会导致极不公正的结果,会得出生命损失不如财产损失的荒唐结论。

书籍目录

主编絮语罗马法研究 扬弃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以继续发展和解释罗马法体系 反垄断法:从芝诺敕令到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的立法和判例 晚期罗马法中的人格平等化趋向——以优士丁尼《法典》收录的敕令为主要考察对象 水的利用与地中海法——历史一体系角度的简释及新法的塑造 义务和法锁:追溯债的经典定义之起源 1930年以前美国法律教育与研究中的罗马法与民法:一个初步的考察民法典研究 欧洲法通则:买卖编拉丁美洲法研究 伊比利亚美洲法典编纂古典时代诸民法典的体系民法哲学研究 财产、私生活和人的身体合同法分则研究 要物契约理论的历史变迁杂项研究 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占有理论及其实践应用——兼论对我国《物权法》的相应完善

编辑推荐

《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6卷)(2005年号)》为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年刊之一。

作者简介

《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6卷)(2005年号)》有深刻分析的“罗马法研究”,琳琅满目的“民法典研究”,本论丛的独家产品的“拉丁美洲法研究”,有特色的“民法哲学研究”和“合同法分则研究”,集中各个文选的“杂项研究”这6卷构成了此书,在书中发表了许多未经发表的学术研究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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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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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爸爸真是敬业的老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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