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物权法(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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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公司)
出版日期:2004-2
ISBN:9787503646744
作者:(德)鲍尔/施蒂尔纳
页数:943页

章节摘录

书摘┏━━━━━━━┳━━━━━━━━━━━━━━━━━━━━━━━━━━━━━━┓┃              ┃    限制物权                                                ┃┃完全物权      ┃    (物权类型法定原则)                                      ┃┣━━━━━━━╋━━━━━━━┳━━━━━━━━━━━━━┳━━━━━━━━┫┃听有权:完全  ┃用益物权      ┃  担保与变价权利          ┃  取得权        ┃┃拘使用与变    ┃I.用益权(民  ┃    (担保物权)            ┃I.物权性先买   ┃┃阶(民法典     ┃法典第1030    ┃1.以土地为客体:土地担保 ┃权              ┃┃第903条)      ┃条)(全面性    ┃物权                      ┃  种类:        ┃┃              ┃的用益物权    ┃1.抵押权(民法典第lll3    ┃  1.以法律行   ┃┃表现形式:    ┃——不得让    ┃条)                       ┃为方式所约定    ┃┃1.单独所有   ┃与,并不得继  ┃  通过对土地所享有之      ┃者(民法典第     ┃┃权            ┃承)           ┃变价权,而对金钱之债债权  ┃1094条)         ┃┃2.权利由数   ┃II.地役权    ┃人予以担保                ┃  2.法定者     ┃┃人享有:      ┃(民法典第     ┃2.土地债务(民法典第      ┃(例如德建筑     ┃┃  a)“共同    ┃1018条)       ┃1191条)                   ┃法典所规定之    ┃┃共有所有      ┃    为他土    ┃  其担保目的同于抵押      ┃乡镇先买权)     ┃┃权”(如民法   ┃地之利益而    ┃权                        ┃II|购买权(认    ┃┃典第。705条   ┃成立于土地    ┃3.实物负担(民法典第      ┃购权)           ┃┃之合伙)       ┃上的限制性    ┃1105条)                   ┃其目的类于先    ┃┃  b)按份共    ┃的用益权利    ┃                          ┃买权            ┃┃有(参见民     ┃111.限制的人 ┃II.以动产为客体:        ┃IlI.预告登记   ┃┃法典第1008    ┃役权(民法     ┃1.法定种类:交付占有之质 ┃(民法典第883    ┃┃条以下)       ┃典第1090      ┃权:通过对动产所享有之变  ┃条)             ┃┃    ——特    ┃条)           ┃价权,而对债权人予以担保  ┃    对以土地    ┃┃殊形式:住宅  ┃    为某特    ┃2.“非典型种类”,但具有 ┃上物权变动为    ┃┃所有权(参     ┃定人之利益    ┃重要的实践意义            ┃内容之请求权    ┃┃见德住宅所    ┃而成立于土    ┃  a)动产担保让与(取代     ┃进行担保,比如  ┃┃有权法)       ┃地上的限制    ┃占有质权)                 ┃在土地所有权    ┃┃              ┃性的用益权    ┃  b)债权担保让与(取代     ┃移转至买受人    ┃┃类于所有权    ┃利            ┃债权质权)                 ┃之前,针对出卖  ┃┃之权利:      ┃              ┃  c)所有权保留(民法典     ┃人之处分行为,  ┃┃    地上权    ┃              ┃第455条)在买卖价金完全    ┃即可通过预告    ┃┃(德地上权     ┃              ┃支付前对动产出卖人进行    ┃登记来对买受    ┃┃条例)         ┃              ┃担保                      ┃人予以担保      ┃┗━━━━━━━┻━━━━━━━┻━━━━━━━━━━━━━┻━━━━━━━━┛    四、“物权化的”相对权及其他法律地位    前面(本书第1章边码7)已谈过,仅只有那些在法律中所列举的物权种类,才被承认为物权(物权类型法定原则),并且我们也已明确,物权特征为其对物之直接的、“绝对的”支配。但在本书以后的许多地方我们会发现,法律会将物权的个别特性赋予给相对权,甚至赋予给某些法律地位;而且还会发现,一个相对权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地位相结合,会赋予该权利之“持有人”一项特别的“准物权”地位。    房屋使用承租人之地位即其适例:作为房屋占有人(Besitzer),他享有类于所有权人的针对第三人的法律保护(参阅本书第9章、第29章边码62以下);而他作为使用承租人(Mieter)针对使用出租人所享有的法律地位,也不因使用出租人出让租赁物而受影响(民法典第986条第2款一第571条)。——另一有意思的例子,可见于民法典第746条:全体共有人(如动产的一般共有人)就共有物的管理与使用达成协议,则该协议所生之利益与不利益,在效力上均及于份额的取得人。      虽然一直有将这种“已强化的”债权性权利与其他法律地位,在理论上“提升”到物权序列的倾向,但并无效果,因为它们仅仅只是显露了物权的个别特性。事实亦是如此,它们只是具有“部分的”物权特征,再多一点,它们就没有了。[24]┏━━━━━━━━━━┳━━━━━━━━━━┳━━━━━━━━━━┓┃    主要情形        ┃  已具备之取得行为  ┃仍欠缺之取得行为    ┃┣━━━━━━━━━━╋━━━━━━━━━━╋━━━━━━━━━━┫┃土地所有权让与合意  ┃土地所有权让与合意  ┃                    ┃┃之期待              ┃(民法典第925条)—— ┃在土地登记簿中办理  ┃┃                    ┃登记申请            ┃登记                ┃┣━━━━━━━━━━╋━━━━━━━━━━╋━━━━━━━━━━┫┃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  ┃                    ┃                    ┃┃之期待权(民法典第   ┃物权合意与交付(民法 ┃条件成就(通常为最   ┃┃455条)              ┃典第929条)          ┃后一笔价金之支付)   ┃┣━━━━━━━━━━╋━━━━━━━━━━╋━━━━━━━━━━┫┃抵押权人之期待权    ┃物权合意与登记(民法 ┃                    ┃┃                    ┃典第873条)          ┃被担保债权之成立    ┃┗━━━━━━━━━━┻━━━━━━━━━━┻━━━━━━━━━━┛……

媒体关注与评论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而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论,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莫过于人与自然之和谐融合。正如庄子所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实际表明着人类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尽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理性与物性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生存发展成为可能。    自古以来,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功德之义,无论国人洋人、权贵庶民,众生莫不有之;惟每人认取之价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但基于人之本性所产生的社会,无论东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于是有老子的古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希腊的斯多噶哲人也说:“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属自然之人类,本有其共同的理念与法则。以法律而言,中国、西方法律虽文化传统各异,然毕竟都是人类社会的法律;必然有其共同的人性内涵。所以,考察法律,应着眼超越地域、国度和民族,甚至超越时空的人际层面,努力发现本来属于整个人类的理念和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并促进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越来越普遍深入的交往。吾人之规可为他人所取,他人之法可为吾人所用,概其皆出乎人之本性。所以“取法人际,天道归一”,当为人类社会法律进步之最高思想境界。以迄今历史度之,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越来越普遍深入地相互结合和依赖,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的世界化正在相辅相成地迅速演进。在人类发展进程中,产生于人类本性的共性愈多愈充分地为人所认识,则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就愈可能有效和平地进行。作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人与人之间实现交往、确定关系及秩序的最重要途径。就此而论,可断言未来人类的发展与和平,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全人类在法律法则上的沟通与趋同。    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大陆、台湾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采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的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因而,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此外,由于近代德国历史法学派和学说汇纂学派对罗马法和罗马普通法的系统研究与整理,近现代德国法学形成并获得了其本身独有的特色,其丰富成熟的法律理论与教条,恰恰是目前乃至21世纪我国法学与法制建设所迫切需要的。    ……

内容概要

张双根,1969年10月生于安徽潜山。1988年9月——1992年7月就读于中国政治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9月——1995年7月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7月留校任教于该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1998年12月——1999年12月,获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奖学金,赴德国进修。2000年6月至今,在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

书籍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作者中译本序德文第十七版序德文第一版序(摘录)翻译凡例本书德文缩略语表与中译名第一部分 导 论  第一章 物权法对人类共同生活的意义  第二章 现行法中的物权法规范——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之区分  第三章 物权法基本概念——物权之种类结构第二部分 共同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理论与制度  第一编 结构原则    第四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 物权行为  第二编 占 有    第六章 占有之功能    第七章 占有之种类——占有之构成要件——占有之取得与丧失    第八章 占有取得之特殊形式    第九章 占有之保护   第三编 私法与公法中对物权之保护   第十章 概说——权利之推定   第十一章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第十二章 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   第十三章 私法与公法中对物权之其他保护第三部分 不动产物权  第一编 土地登记簿   第十四章 土地登记簿的功能   第十五章 土地登记簿的设置   第十六章 登入登记簿之过程——登记程序   第十七章 土地物权之顺位关系   第十八章 不正确的土地登记簿——针对登记簿正确性的异议——土地登记簿更正  第二编 土地上的物权变动   第十九章 土地物权之设立.转让.内容变更与废止   第二十章 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章 土地买卖契约------先买权   第二十三章 自无权利人处之取得:土地登记簿之公信力  第三编 土地所有权   第一分编    第二十四章 所有权    第二十五章 私法上的土地所有权内容构造一相邻关系法    第二十六章 公法上的土地所有权内容构造与限制——所有权剥夺   第二分编 土地所有权典型的特殊形式    第二十七章 农地所有权(包括农地用益租赁法------水法------森林法------狩猎法与渔业法    第二十八章 "企业所有权    第二十九章 "住宅":住宅所有权---地上权---物权性居住权---住宅使用租赁权---时间分配式共有    第三十章 矿山所有权    第三十一章 船舶所有权  第四编 土地上的用益物权    第三十二章 用益权    第三十三章 地役权    第三十四章 限制的人役权    第三十五章 实物负担表格目录附录通常情况下物的登记簿样本通常情况下人的登记簿样本法律条文索引表新旧法律条文对照表术语索引

作者简介

本教科书着重贯彻对不动产物权法与动产物权法的区分处理。对不动产权权法自成系统地予以阐述,笔者于1948年出版的《土地法》中,即曾法试。彼时的构思,如今在更广泛地基础上得以继续,并扩及至动产物权法。与此同时,笔者不仅努力将所谓的物权法边缘领域纳入整体阐述之中,还致力于处处揭示私法制度与公法间的关联。所呈现给读者的,应是当今法律现实的物权法。为达此一目的,本书更着重强调对各种法律事实的评价。
  本书主要是写给年轻的法学工作者;故而,所采用的阐述风格,其目的也在于使他们能缓慢地、循序渐进地熟悉并掌握物权法上的疑难问题。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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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19条)

  •     感觉书本纸张的质量不是那么给力,有点让人失望。
  •     德国本科生的教材
  •     德国的民法体系,深深的影响着大陆法系,因而研究物权法,绝对不能抛开德国的研究成果
  •     书很深奥,德国的东西本来就难懂,翻译的还不错
  •     精妙的教材
  •     吸收并借鉴他国优秀的法律知识
  •     不错的啊 啊啊
  •     这套德国法学书籍最好都收藏着。。。
  •     书容易脱胶
  •     必读
  •     好书毋庸多言,可惜当当送来此书开胶开裂严重。。。请各位审慎。要求换货,至今未至。。
  •     fsddsfcd
  •     译文比同系列梅迪库斯的民总通俗流畅。对物权法基础理论的掌握有一定帮助。
  •     双根老师译得还成吧。
  •     不惊叹,唯学习。。。 标志源于 找“国有私产”的出处。。。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     是本好书,可惜寄来的时候,封面有些磨损,书也很旧哦!希望下次给寄本干净点的书,谢谢!
  •     内容还可以,就是有点旧
  •     德国的物权法逻辑结构谨严,内容全面丰富。尤其是对于公权力之于私权利的影响也浓墨重彩,展现了法治和法学发展的最新成果。
  •     作为研究用书质量还行,但价格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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