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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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日期:1970-1
ISBN:9787562025306
作者:爱泼斯坦 编
页数:1084页

章节摘录

书摘                                  书摘    Yukon Enterprises,Ine.一案是有关这一问题的典型案例。在批准那些请求驳回的动议时,法院认为,破产申请提出前夕将被扣押财物转让给一新生实体,这就可初步断定主观恶意的存在。多数被收入案例汇编的裁决都直接把“对新生实体的转让”当作诸多判断因素中的重要因素。但如果新生实体的创办者能够对新生实体注入资金和管理技术,丧失赎回权前夕的转让行为或许就是正当的。一些被收人案例汇编的案件认为,如果新生的债务人是为正当的经营目的而组建的,这种转让之后即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可以不被看作是恶意申请的凭证。   §2—l6在一系列申请中的善意问题    前文已经提到,破产法典第109条(d)详细列举了多次申请被当作驳回根据的各种情况。据报道的案件显示,有三种情形,债务人先前的破产申请会因为缺乏善意而成为他人提出驳回动议的把柄。  a.接叠而至地提出第13章申请  债务人早先的破产申请被驳回后,又提出另一个破产申请,破产法院通常会将其驳回,除非债务人能使法院相信案件事实已经有所改变。McElveen一案是其中的代表性案例。该案中,债务人早先曾经提起过3次第13章的破产申请,不过都被法院驳回。3年后,法院又驳回第4次申请,原因是债务人没能证明案件事实有所改变,因而被认为是恶意的。    b.第19章或者第20章(或者更多章)的案例    McElveen一案以及其他根据破产法典第109条(g)所作的裁决中,破产法院会因为先前的申请被驳回而再次驳回其申请。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因为先前的破产申请曾导致破产免责而将后一申请驳回呢?虽然第727条会因为先前曾经给予破产免责而禁止再次给予第7章的免责,但是破产法典没有一处明确禁止早先获得破产免责的债务人再次提出破产申请。许多债务人在获得过第7章破产免责后立即提起一个第12章或第13章的破产申请,对于这种情况,破产法院一般使用第19章”“第20章”这样的表述方式。那么,如果债务人最近刚刚获得过一个第7章的破产免责,法院是否可以因为债务人缺乏善意而驳回其第12章或第13章的破产申请?  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会发现先获得第7章的破产免责,然后再申请一个第12或第13章的破产救济对自己非常有利。例如,假定D有一份高收入的工作,但是他几乎没有可豁免财产,D共亏欠各种各样的无担保债权合计lO万美元。债权人之一C,根据破产法典第523条,拥有一项符合第7章规定不可免责的债权。因为D所欠的无担保债务数额不符合第13章的有关债务限额的要求,所以他不能申请第13章的救济。如果D提出第7章的破产申请并最终获得免责的话,他将被免除除c之外对所有其他债权人的清偿义务,并且还将如愿以偿地支配其申请后的薪水收入。然而第7章的破产免责没有影响D亏欠c的债务,因为C持有的是不可豁免的债权。那么D现在能否提出第13章的申请来了解C的债权吗?如果D同时也拖欠了M的住宅抵押贷款又将如何呢?第7章案件并没有帮助D解决其住宅抵押贷款的问题。M能否免予接受自动冻结的约束而剥夺D的住宅回赎权,或者在第7章终结之后剥夺D的住宅回赎权吗?在第7章中没有哪个条款规定能够解决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担保债务的违约问题,而在第12或第13章中则有相关规定。那么D在接受第7章破产免责之后是否可以接着提出第12或第13章申请来解决其住房抵押贷款债务呢?

内容概要

大卫·爱泼斯坦,先后就读于德克萨斯大学和哈佛大学,在从事3年律师业务后,先后于北卡罗来纳大学、德克萨斯大学、密歇根大学、华盛顿大学、伊利诺斯大学、伯明翰扬大学等院校执教20余年,曾于1979-1982年任阿肯色大学法学院院长,1985-1989年任埃莫里大学法学院院长。1989年,爱泼斯坦教授重新开始律师执业生涯,成业亚特兰大King & Spalding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范围主要为商业破产。爱泼斯坦教授现任德克萨斯州南方卫理公会大学戴德蒙法学院教授。出版有《破产和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法概述》、《破产法》、《债务:破产及其相关问题》、《商法基础》和《破产法典下的商业重整》等著作。主要教授破产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课程。

书籍目录

作者简介作者序言译者前言第一章 美国破产法概览 §1一1 美国破产法的起源 §1-2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1-3 何谓美国破产法?    a.立法沿革  b.各州立法 §1-4 破产案件的参与主体:术语一览表 §1一5 何谓破产? §1一6 破产案件的一般内容 §1-7 第7章破产案件的一般内容  a.破产程序的开始  b.破产财产的收集  c.破产清算  d.破产分配    e.破产免责 §1-8 第13章及其与第7章的差别 §1-9 第11章及其与第7章、第13章的差别    a.第11章与第7章的比较    b.第11章与第13章的比较 §1-10 第12章及其与其他各章的差别第二章 程序的开始、驳回与转换  A.程序的启动   §2-1 程序启动概述   §2-2 自愿破产的案件,第301条      a.债务人的适格      b.合伙      c.破产法典对频繁申请的限制      d.申请费用   §2-3 共同破产案件   §2-4 实体合并   §2-5 强制破产的案件,第303条      a.受制于强制申请的债务人      b.合伙      c.提出申请的债权人      d.破产案件的开始/救济令      e.申请强制破产救济的根据      f.在“强制空档”期间债务人和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g.驳回与转换   §2-6 附属于外国诉讼的案例   §2-7 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后果   §2-8 启动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财团财产的形成      a.定义的重要性      h.财团财产的范围      c.可作为“财团财产”的申请后的财产      d.第7章或第11章案件中,个人债务人申请后的收入      e.破产财产的其他法定例外      f.限制转让财团财产的后果  B.驳回   §2-9 何人可导致案件的驳回   §2-10 放弃管辖权,第305条   §2-11 申请被驳回的后果      a.已结束的诉讼      b.未来的诉讼   §2一12 驳回申请的根据   §2-13 自愿撤回      a.第7章和第11章      b.第12章和第13章   §2-14 对第7章某个特定消费者“实质性滥用”的驳回   §2-15 债权人提出的因对缺乏善意而驳回第11章申请的动议      a.像John-Manvi11e那样财力雄厚的公司提出的申请      b.拥有单一资产的债务人临近丧失抵押物回赎权时提出的申请      c.紧接实施新设分离之后提出的申请   §2-16 在一系列申请中的善意问题      a.接踵而至地提出第13章申请      b.第19章或者第20章(或者更多章)的案例      c.不履行确认过的方案后重新提出第11章申请      d.同时提起的申请      e.转换   §2-17 转换的结果      a.财团财产      b.自由财产      c.对申请后/转换前转让的撤销   §2一18 债务人转换的权利   §2-19 债权人转换的权利第三章 自动冻结第四章 财团财产的使用、出售或出租第五章 租约与待履行合同第六章 撤销权第七章 清算第八章 自由财产第九章 个人重整:第13章程序与第12章程序第十章 商事重整:法典第11章第十一章 第11章程序中的相关论题第十二章 管辖权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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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法律文库”是“中美元首法治计划”(PresidentialRule of law Initieitive)项目之一,该项目计划翻译百余种图书,全面介绍美国高水平的法学著作,是迄今中国最大的法律图书引进项目。“美国法律文库”著作将陆续推出,以飨读者。

作者简介

欣悉《美国破产法》一书的中文版将与中国读者见面,我们深感荣幸和自豪,对韩长印教授等人为此付出的辛苦劳动,我们愿表达我们诚挚的谢意。
当律师们接受债务人的委托、接受有担保和无担保卖方的委托、接受有担保和无担保出借人以及雇员和政府代理机构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在破产法庭上为当事人寸利必争、仗义执言的时候;当更多的大学教授们在学术刊物上宣扬他们心目中实然的和应然的破产法理论时,我们通过《美国破产法》一书的创作采用了另外一种研究风格——那就是对问题作出“解释”。本书解释了破产法的基本概念和术语,探讨了破产从业者在商事破产案件和消费者破产案件中适用美国破产法时遇到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
《美国破产法》一书刊行后的十几年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破产法修正案,法官们也作出了许多新的判决并发表了成千条司法意见。然而,本书所解释的破产法的基本概念和术语不仅没有因此而显得过时,而且能够仍然保持不变,显示了本书长久的生命力。可以肯定地说,通过理解这些概念,读者就可以了解当今美国破产法的运行现状,我们期望本书有助于读者对美国破产法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的理解。
本书出版后的十几年间,作者的情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两位较年轻的作者,大卫·爱泼斯坦和史蒂夫·尼克勒斯变动了工作。大卫教授现于德克萨斯州达拉斯的南方卫理公会大学戴德蒙法学院(Dedman School 0f Law 0f Southern MethodistUniversity in
Dallas)执教;史蒂夫教授现执教于位于北卡罗来纳温斯顿赛伦的韦克森林大学法学院(Wake Forest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in Winston—Salem)。最年长的作者怀特教授依然执教于密歇根大学。我们的E—MAIL地址分别是:depstein@mail·smu·edu,snickles@wfu.edu,jjwhite@umich.edu。欢迎读者对本书的内容提出疑问并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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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2条)

  •     论述极为细致,内容丰富,可以说一本书尽览破产法。
  •     非常好的一本书,很全面!!
  •     这本书还不错,比较详实,比较之后发现我们的破产法是如此的苍白,而且是无法操作。
  •     美国人写的关于破产法的经典著作,很后很厚
  •     作为阅读书目的话恐怕太过冗杂,不过作为了解美国破产法相关制度的工具书,非常有阅读价值。译者研究破产法也有多年,但译本质量离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内页偶有印刷出错之处。总的还算将就。
  •     这是一本系统研究美国破产法的书,内容丰富,很不错。对于研究生和高校老师以及有志于研习美国破产法的人有很大帮助。
  •     内容很翔实,但与我的初衷不一样。没有全貌的法律规定。疯掉了正在写论文啊
  •     我心心念念的合伙破产部分,居然省略!
  •     破产法译作本身就不多,而这一部应当是属于上品。
  •     不得不吐槽一下!!不仅仅是内容老得。。。连1994年修正案的内容都没有,亲,最新一次修改是05年的事情了,好过都变了好么,误导人啊好么!翻译实在是别扭得。。。嗷,你让我去读原文吧!但是。。。目前貌似没有其他可以参考的比较好的书了,sigh。。。
  •     很好,老师推荐的书,很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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