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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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1-1
ISBN:9787010034669
作者:卓泽渊
页数:248页

书籍目录

导论 法的价值研究的意义  一.弥补法和法学的重大缺失  二.提升法和法学的理性层次  三.正视法和法学中人的主体地位  四.丰富法和法学的研究方法  五.推动法的价值理论的形成第一章 法的价值概念  一.价值—价值观—价值论  二.法的价值的定义  三.法的价值属性  四.法的价值的存在形式  五.法的价值的意义第二章 法的价值体系  一.法的价值体系的含义  二.法的价值体系的系统结构  三.法的价值体系的主体结构  四.法的价值体系的准则结构  五.法的价值体系的状态结构  六.法的价值体系的作用结构  七.法的价值体系的量度结构  八.法的价值体系的时态结构第三章 法的价值主体  一.人与法的价值  二.人性与法的价值  三.人的需要与法的价值第四章 法的价值冲突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  三.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第五章 法的价值实现  一.法的价值实现的含义  二.法的价值实现的条件  三.法的价值实现的障碍  四.法的价值实现的动力  五.法的价值实现的方式  六.法的价值实现的尺度参考书目后   记跋

作者简介

本文由导论及随后的5章共6个部分构成。
导论“法的价值研究的意义”。法的价值研究是古老而又新颖的法学理论的重大问题。论证了法的价值研究有利于弥补法律和法学的重大缺失,提升法和法学的理性层次,正视法和法学中人的主体地位,丰富法和法学的研究方法,推动法的价值理论的形成。
第一章“法的价值概念”。对于价值、价值观和价值论的含义进行了论述,进而对法学界关于法的价值的主要定义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并论证了自己的法的价值定义: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的指向。分析了法的价值的属人性和社会性、客观性和主观性、应然性和实然性、特殊性和普遍性。认为法的价值属性是法的价值固有的性质,它决定着法的价值的表现形式、应有功能和社会作用。认识法的价值属性是认识法的价值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途径。对于法的价值属性的误解必然会导致对于法的价值的错误认识,它不仅会阻碍理论认识的正确进行,而且可能误导法的实践,使法的价值的作用出现异常,使法治建设出现不应有的偏差和失误。探讨了法的价值的存在形式。认为法的价值既以明示的方式或暗含的方式存在,也以观念、理论或制度的形式客观存在。对于这些主要的存在形式,进行了具体分析,从新的视角对法的价值进行了新的认识。论述了法的价值的意义在于:法的价值是法的制定的必需,是法的实施的需求,是防止法的失效的屏障,是校正恶法的准则,也是法的演进的动因。
第二章“法的价值体系”。论述了法的价值体系的含义,对于法的价值体系的系统结构、主体结构、准则结构、状态结构、作用结构、量度结构和时态结构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从多个侧面解析了法的价值体系状况。认为,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作为客体而产生的价值所组成的价值系统。它包括着多种结构形式,并由多重元素以多种方式构成。从法的价值的存在形式来看,法的价值体系中有法律制度的价值系统、法律观念的价值系统和法律理论的价值系统。从主体角度考察法的价值体系,其内含法的个人价值、群体价值、社会价值和人类价值。其中以个人价值为整个价值体系的基础。从法的价值准则来看,法的价值体系则由法的基本价值准则、最高价值准则和其他价值准则构成。法的基本价值为秩序、自由和正义,而法的最高价值为人的全面发展。两者之外的价值准则,都属于其他价值准则的范畴。价值准则之间又以一致、对立、主从和分立四种关系状态存在。从法的各个价值的存在状态来看,法的价值体系由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规范价值和社会价值、表面价值和潜在价值等构成。法的价值体系的作用结构上存在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的分别。在量度结构上,法的价值体系可以被认为,系由目标意义的正价值,评价意义的正价值、负价值和零价值构成。在时态意义上,法的价值体系中则有过去价值、现实价值、未来价值和预期价值之分。
第三章“法的价值主体”。从自然世界与人为世界中的人与法的关系的角度,对人与法的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从法的价值的人性基础、法的价值对于人性的作用等方面,阐述了人性与法的价值之间的关系;从人的需要与法的价值之间的关系出发,分析了人的生存需要与法的相应价值之间的关系、人的需要与社会及其法的发展的关系,论证了人的需要要求法的调整、人的需要对法的决定意义、法是人的需要的调整手段、法是满足人的需要的措施等基本原理。
第四章“法的价值冲突”。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是法的价值研究的重要目的。本章具体分析了法的价值冲突在准则和观念两个方面的表现,以及法的价值冲突的环节、性质和结构形式。分析了法的价值冲突的主体原因、社会原因和其他原因。对法的价值冲突解决的意义、方式进行了探讨,在对法的价值冲突传统解决原则进行评析的基础上,对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提出了许多未见先论的见解。本章认为法的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在主体方面的原因为,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多样性、阶级性;在社会方面的原因为,社会需要的多元性与多层次性、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社会条件的多重性与变化性。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包括基本价值必须遵从原则、法定价值优先原则、适当成本原则、最佳效益原则和补偿有余原则。
第五章“法的价值实现”。论述了法的价值实现的含义、条件、障碍、动力、方式和尺度。认为法的价值实现的条件包括:法律制度具有良好的价值设定、法律解释应受良好的法的价值指导、执法官员具有良好的法的价值修养并能正确作出法的价值选择、社会民众具有普遍的法的价值认同。检验法的价值实现的尺度,包括法的价值主体化程度、法的价值目标的现实化状况、法的价值主体需要的满足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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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本是很薄的一本,但是很喜欢,可惜没打折,但是免了运费,以后还会买
  •     作者的博士论文,体现了作者的思考,希望经过多年的积累,作者有更深刻和系统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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