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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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工商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6
ISBN:9787802150836
作者:王磊
页数:299页

章节摘录

  一、结构主义规制模式结构主义规制是指为了保持合理的市场结构而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的反垄断控制制度。结构主义的特点是,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就是法律所应当控制的。为了维护有效竞争,反垄断法不仅规范支配企业的行为,而且调整市场结构。结构主义控制制度以日本为代表。美国《谢尔曼法》也具有一定的结构主义特点。  (一)日本的垄断控制模式。二战以后,在美国的直接影响下,为了分拆大财阀,日本制定了《经济力过度集中排除法》(1847年法207号),分拆了18家大企业、大财阀,其中包括日本钢铁、三菱重工等①。1947年制定的《禁止垄断法》也规定了严格的结构制裁措施。日本《禁止垄断法》第2条之七规定了“垄断状态”。这里的“垄断状态”指的是在特定市场范围内因市场规模、市场结构而产生市场弊害的情形和状态。日本《禁止垄断法》第8条之四(对垄断情况的措施)规定:当存在垄断状态时,公正交易委员会可以命令事业者转让营业的一部分或采取其他恢复商品或劳务竞争的必要措施。同时也规定了一些除外情形:在认为由于采取上述措施使该事业者缩小了事业规模,其经营管理不健全或者维持国际竞争力困难……的场合,则不适用。对于垄断状态的规制,日本法学界历来存在争议。支持者认为,为了促进公正而自由的竞争,促进国民经济民主而健康地发展,把特定的竞争限制行为当作违法还是不够的,而必须确保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和民主的经济结构本身。反对者认为,垄断状态规制与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相悖,并缺乏操作性①。

内容概要

  王磊,1967年10月出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博士,美国美利坚大学(Au)法4-~硕士,20022005年度胡伯特-汉弗莱学者(HubertHumphreyFellow)。长期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和外资登记管理工作,特别是作为《反垄断法》起草工作小组的主要工作成员(1994-2002),长期从反事垄断法研究起草.工作。曾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公司法》的起草或修改工作现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注册指导处处长。

书籍目录

导论一、问题的提出二、选题意义及研究现状三、框架结构及研究方法理论篇第一章 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界定及形态、成因理论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界定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称谓二、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特征第二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态理论一、大陆法系关于市场支配地位形态的分类二、美国学者关于市场支配地位形态的分类第三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成因理论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根本成因二、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成因第四节 有关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理论评价一、哈佛学派二、芝加哥学派三、后芝加哥学派四、反托拉斯分析理论第二章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理论第一节 测算市场支配地位的经济学方法一、传统的计算市场力的方法二、新兴的测算市场力的方法第二节 通过市场占有率推导市场支配地位一、林纳尔系数及其局限性二、通过市场占有率推导市场支配地位的经济学原理三、通过市场占有率推导市场支配地位的局限性第三节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一、持续的价格歧视二、持续的垄断利润三、进入障碍四、行为特点第三章 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理论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模式一、结构主义规制模式……实证篇建议篇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作者简介

  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学研究的核心和难点。本文围绕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反垄断法规制这一主线,深入考察了国内外有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规制理论,对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立法和执法实践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了中国的市场结构状况、市场行为状况和法律规范现状,进而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思想是:市场竞争导致产业集中,产业集中形成支配地位,滥用支配地位又反过来限制市场竞争。为了促进市场竞争,使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需要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科学认定和有效规制。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途径包括经济规制(宏观调控)、行政规制(直接管制)和法律规制(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市场支配地位的核心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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