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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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05
ISBN:9787208055452
作者:(英)乔治・摩尔
页数:210页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章 自然主义伦理学
第三章 快乐主义
第四章 形而上学的伦理学
第五章 关于行为的伦理学
第六章 理想事物

译名对照表

作者简介

照我看来,在伦理学上,正像在一切哲学学科上一样,充满其历史的困难和争论主要是由于一个十分简单的原因,即由于不首先去精确发现你所希望回答的是什么问题,就试图作答。即使哲学家们在着手回答问题以前,力图发现他们正在探讨的是什么问题,我也不知道这一错误根源会消除到什么程度;因为分析和区别的工作常常是极其困难的:我们往往不能完成所必需的发现,尽管我们确实企图这样做。然而我好作这样的想法,即在许多情况下果决的尝试足以保证成功;因此,只要作了这种尝试,哲学上许多最触目的困难和争论也就消失了;无论如何,哲学家们似乎一般并不作这一尝试;而且,不管是否由于这种忽视,他们总是不断力求证明“是”或者“不”可以解答各问题;而对这类问题来说,这两种答案都不是正确的,因为事实上他们心里想的不是一个,而是几个问题,其中某些的正确答案是“不”,而另一些的是“是”。
  我在本书中已力图将道德哲学家们通常自称从事解答的两类问题清楚地加以区分;但是正像我已证明的,他们几乎总是使二者不仅相互混淆,而且跟其他问题混淆起来。第一类问题可以用这样的形式来表达:哪种事物应该为它们本身而实存;第二类问题可以用这样的形式来表达:我们应该采取哪种行为?我已力求证明:当我们探讨一事物是否应该为它本身而实存,一事物是否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或者是否具有内在价值的时候,我们关于该事物究竟探讨什么;当我们探讨我们是否应该采取某一行为,它是否是一正当行为或义务的时候,我们关于该行为究竟探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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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3条)

  •     【按语:摩尔在30岁时候就出版了这本书:他的第一部,也是他最伟大的作品,充斥着青春而深邃的穿透力,也伴随着细节处的有欠严密。这本书的思路极为简洁,就是回答了三个问题:“‘善’是什么意思?”;“什么东西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什么是正当或应当的行为?”。摩尔说,“善”是一种不可定义的,仅凭直觉认知的非自然属性;而“正当的行为”完全取决于其结果的善的大小。至于“什么是善的”,摩尔则给出了审美鉴赏和人格的热爱(personal affections)。在设定和回答这些问题的时候,摩尔作出了两个影响深远的举动:1、将语言分析引入了伦理学之中;2.对过往伦理学作出了“自然主义谬误”的深刻指控:进化伦理学误将“进化”等同于“善”;密尔把“快乐”或“欲求”等同于“善”;康德把“意志”或“意愿”等同于“善”。这些指控在我读来非常有力量,甚至难以简单应答。不过摩尔自己的方案则并非完美:其“有机整体”的观念深受黑格尔的影响,与分析思路格格不入;其语言分析的框架也似乎有点粗疏:“善”如果在基本含义上是不可定义的表语(predicate)的话,那怎么又出现了“作为效果的善的大小”这样的观念?这似乎更深刻的反映了语言本身的限制。正当必定奠基于“善”又有何凭据等?更不用说摩尔对德性等的论述过于大意而简略了。摩尔在批评Sidgwick时很轻松地就解决了“利己主义(egoism)”的困难,也似乎尚待深入商榷。就写作而言,摩尔是值得赞美的,短短200页的文本,相当简练优美。】在“序”中,Moore说,过往的道德哲学家没有对两类问题做清晰的区分:关于善的问题和关于(行为的)应当的问题。有关善的伦理学命题只能诉诸直觉(intuitions),不过Moore又补了一句,说“我把这样的诸命题称为‘直觉’,我的意思仅仅是断言它们是不能证明的;我根本不是指我们对它们的认识的方法或来源…”【Moore,《伦理学原理》,长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下同】第二类问题则是能够予以证明或反证的,其证据来源于两种命题:关于行为的效果的真理;自明的第一类命题。第一章“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伦理学可以定义为,“关于那个对于一切此类判断(伦理判断)来说,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的东西之全部真理。”【6】也就是对于“什么是善(What is good)”而作的一般探究。然而,Moore这里的意思“可能并不是探究什么事物或者哪些事物是善的,而是去探讨怎样给‘善’下定义。…怎样给“善的”下定义这个问题,是全部伦理学中最根本的问题。”【10】那么,什么是“善”呢?Moore的答案是,“不能给善下定义…‘善’是一单纯的概念…而定义,即描写一个词所表达的客体或概念的真实本性,而不仅仅是告诉我们该词是用来表示什么意思的定义,唯有在讨论的客体或概念是某种复合的东西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11】在这里,Moore区分了“善的东西(the good)”和“善本身(good itself)”,后者可以理解为形容词。“‘善’的东西是可以下定义的…善本身则是不可能下定义的。”【14】“善”是某个东西的特质(quality),之所以不能下定义,因为它是单纯的,并没有若干部分。其它的相关术语需要参照“善”来下定义。“伦理学的目的在于发现什么是属于一切善的事物的其它各个性质。不过许许多多哲学家认为:当他们说出这些别的性质时,他们实际就是在给‘善’下定义,并且认为这些性质事实上并不真正是‘别的’,而是跟善性绝对完全相同的东西。这种见解叫做‘自然主义的谬误(naturalistic fallacy)’。”【15】譬如,有人断言‘善’就是快乐,有人则断言‘善’就是欲求的对象。像这样把‘善’这一非自然客体跟任何一个自然客体混淆起来,就是自然主义的谬误。【18】只有Sidgwick认识到善是不能下定义的,即“是一个不能分析的概念。”【21】因此,“伦理学的第一个结论是:有一个单纯的、不能下定义的、不能分析的思想对象,而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必须参照它来下定义。”【24】它就是善。伦理判断以两种方式与“善”相关:“它们或者断言这个独一无二的性质总是属于所探讨的事物,或者仅仅断言所探讨的事物是这个独一无二的性质所归属的其他一些事物实存的一个原因或必要条件。”【24】Moore还持有一种“有机整体(organic whole)”的观念:“有这样一些整体,它们具有一个性质,即它们的价值不同于它们的各部分的价值之和。…各部分是整体所构成的善的实存之必要条件;…部分可能并不具有超过手段内在价值的价值。”【32】关键在于:“一个整体具有一个在总额上不同于它各部分的价值之和的内在价值。”【37】第二章“自然主义伦理学”。总之,伦理学问题有三类:“善”是什么?哪些事物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用什么手段我们将能使世界上实存的事物尽可能好一些?至关重要的是第一类问题。Moore说,接下来他要考察的许多伦理学都错了,全都犯了自然主义谬误的错误,把第一类问题和第二类问题混淆了。这种错误分为两类:一类用某种经验客体来定义善(自然主义伦理学);一种用超感官的客体来定义善(形而上学理论)。自然主义理论中最著名的一种是“依照自然而生活”的准则。这里“自然的”无论意味着“正常的”还是“必需的”,都是宣扬自然主义谬误。Spencer则采取了“进化论的”伦理学说。达尔文的“自然选择”仅仅在于证明了产生某些生物学上效果的原因是什么,而这些效果是善是恶,则不能妄加判断。Spencer的理论在于将进化视为善,这是一个自然主义的谬误。【49】不过在另一些地方,Spencer则似乎是一个快乐主义者。不过在将善等同于快乐时,仍然是一种自然主义谬误。第三章“快乐主义(hedonism)”。作为自然主义伦理学中最著名的一种,快乐主义认为:“除了快乐什么也不是善的…快乐似乎以某种方式已包含在‘善’的定义之中——快乐似乎就是该词所表示的意义。”【59】快乐主义方法常常基于这样的原理“会带来快乐的最大余额的行为方针必定是正确的方针”【61】,它不排除将快乐之外的一些事物作为手段视为“善”。这种方法在现代为边沁、密尔和Sidgwick等持有。密尔说“幸福…作为目的是值得欲求的唯一事物;…而幸福就是快乐和无痛苦。”【64】而“值得欲求的”证据就是“人们确实欲求它。” Moore认为,在主张快乐总是欲求的对象时,Mill的快乐主义混淆了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非现实的快乐的观念总是引起欲求所必需的(当我想要酒的时候,我所欲求的不是酒,而是我期待从它那里得到的快乐)”和“为其它某种事物的观念所引起的现实的快乐总是引起欲求所必需的。(饮酒的想法在我心里激起一种快乐的感觉,这种感觉促使我想要我所没有的酒)”【69】Moore认为:1、当我们欲求一事物的时候,我们未必意识到期待快乐;2、就是我们期待快乐的时候,也很少仅仅期待快乐。“那种认为所欲求的始终仅仅是快乐的理论必然破灭,若采取这种论证路线,不可能证明只有快乐是善的。”【70】Mill的另一个论证策略是在将德性作为幸福时,打破了手段与目的的区别。总之,Mill的理论有三个问题:1.将“值得欲求的事物(善)”等同于“所能欲求的事物”是犯了自然主义谬误;2.将“欲求的起因”与“欲求的对象”混淆;3.混淆手段和目的的善。接下来Moore转向分析Sidgwick的直觉主义的快乐主义。首先否定了Mill关于快乐的质的学说,因为这与快乐的量的学说冲突。Sidgwick则抛弃了对快乐的质的检测,接受了“唯有快乐作为目的是善。”【80】西季威克将善或终极目的限定在人生范围之内,而且认为,“我们不应该以懂得真理或鉴赏美为目的,除非这种知识或者这种鉴赏有助于增进有感情者的快乐或减少其痛苦。唯有快乐由于它本身的缘故是善的,而关于真理的知识只有作为取得快乐的手段才是善的。”【85】西季威克的两个论证分别是直觉和常识。Moore认为西季威克的直觉错了:sidgwick没有区分“快乐”和“对快乐的意识”。无论快乐或快乐的意识都不是唯一的善。【但是想想:“快乐”也可以是一种意识或意识状态呀。】而有关常识的论证,则不过表明快乐是正当行为的一个标准,即“产生最大快乐的行为整个来说也会产生最大善。”【89】显然,Sidgwick没能认识到“有机整体”的原理,而恰当的反思将表明:仅仅把快乐作为唯一的善是荒谬的。【93】接下来Moore分析了快乐主义的两种形式: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需要区分目的的利己主义和手段的利己主义,目的的利己主义认为“我一己的最大幸福是可能的惟一善的事物。”【94】当说“某物是我一己的善”时,可能意思:该物是绝对善的,或我对该物的占有是绝对善的。就前者而言,善不能是私人的;就后者而言,他者也能提出同样的要求,并导致矛盾:“每个人的幸福都是唯一的善,也就是主张在许多不同事物当中,每一件都是可能的唯一的善的事物。”【96】Sidgwick说合理利己主义与理性主义仁爱的关系是最深刻的伦理学问题,但“主张我必须在一己的善与整体的善之间做出选择,是一种错误的对比;而唯一合理的问题是如何在一己的善与别人的善之间做选择。”【100】奇怪的是,如果将“一己之善”理解为“快乐”而不是“一己之快乐”,则Mill的论证除了犯有自然主义谬误外,倒是“为功利主义提供了一个无可非议的根据。”【101】采用“功利主义”一词强调的是“行为的是非必须根据其结果——利用其结果来判断,从而反对将某些行为断定为是、将另一些行为断定为非,而根本不问其结果如何的严格意义上的直觉主义观点。”【102】这样将正当行为于产生可能的最好结果联系起来的主张是合理的。但功利主义常常跟两个错误联系在一起:1.狭隘地理解结果为有限的一类善,等同于“有用的”的结果的善;2.倾向于把每一事物仅仅看做手段,而忽略了有时手段的善也是目的的善。【103】第四章“形而上学的伦理学(metaphysical ethics)”。这类伦理理论的共同点是“以某种形而上学的命题为基础来推导伦理学的基本命题”。【106】形而上学在此指的是超越感官范围之外的客体对象,譬如数和逻辑。相关的伦理学“用某种(它们认为)确实存在、但并不实存于自然界的东西的术语,即用有关超感觉实在的属于来描述至善。”【108】这里又可以提到斯多葛学派“合乎自然的生活”,在此“自然”被理解为一种尽善的超感觉的东西。在这类理论中,“什么是善的”跟“什么是实在的?”有着逻辑联系,因而也是以自然主义谬误为立脚点:“关于超感觉实在的某种知识,是正确断定什么应当实存的必要前提。”【109】超感官实在可能跟实践伦理学(应当怎么办)相关,如果超感官实在被看成我们的行为所能影响的某种未来事物的话(像天堂地狱的教义)。但是主要的形而上学说则认为永恒实在的本性不可能受我们行为的影响。不过形而上学伦理学主张的是:超感官实在会决定“什么是善”。这是一个谬误。Moore需要揭露这种谬误的原因。谬误的主要原因是这样一个假定:“是善的”被等同于“具有某种超感觉属性。”【117;不清楚70、71两节的另两个句法的理由的论述】导致这一假定的原因之一是句法结构的偏见,认为“什么是善的”吻合主语和表语都代表实存事物的最常见句法。【118】在此Moore似乎否认了存在实在的道德属性这回事。因此,偏见导致将道德法则(伦理命题)等同于自然法则。这是康德的错误:“把应该存在的东西,跟自由意志或者纯粹意志所必须遵循的法则,即跟它可能采取的唯一一种行为视为同一。”【121】这样自律伦理学完全成了他律。另一方面将应当与命令等同起来。这源于康德将善与意志联系起来。Moore批评说:“不管在善与意志之间存在怎样的可能关系;没有一种这样的关系能使我们有理由断言‘这是善的’跟‘这是所意愿的’同一。”【123】从康德以来,意志被视为实践哲学的源泉,在意愿与善之间被认为有一种特殊的关系:“矢志于一事物或对一事物具有某种感觉,同认为该事物是善的是一回事。”【124】这种混淆又跟另一种混淆相连,即“‘认为一事物是真实的’同‘认为该事物以某种方式被知觉或被思维’是一回事”。【126】其实前者还包含认识到对象的真实性。因此,“是善的”与“被意愿的”并不同一。善与意志的关系,至多只能是:“善的事物也总是以某种方式被意愿着;同时,以某种方式被意愿着的事物也总是善的。”【130】 “那些自称要把伦理学建筑在对意志的考察之上的著作家们当中,谁都根本没有认识到有必要独立证明:一切以某种方式被意愿的事物都是善的。”【130】之所以如此,是受了“善”与“被意愿”同一的观念的影响。第五章“关于行为的伦理学”。这一章开始时给出了“自明的(self-evident)”的定义:“这样来称呼的命题,仅仅凭它本身是昭然若揭的或者真实的;它不是除它本身以外任何其它命题的推论。”【135】这个与直觉的方法相关,所以值得注意。然后,本章转向其主题:“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我的义务?我应该怎么办?”Moore说只能采取经验考察的方法研究这个问题。然而,“一切道德法则都仅仅陈述某些行为将具有好的效果”。【138】这里,Moore采取了完全后果主义的立场:将应当奠定在作为效果的善之上,甚至主张“目的总会证明手段正当”。义务就是“比任何其它可能选择都会在人类中产生更多的善的行为。而‘正当的’行为或者‘道德上许可的’行为与此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它是比任何其他可能的选择都不会引起较少的善的行为。”【139】道德法则不是自明的,因为它是从善推导出来的。然而难以精确计算无限系列的后果,因此,“实践伦理学最多只能希望发现:在某些条件下的少数可能的选择之中,那个选择整体说来会产生最好的结果。”【142】甚至这个也只能无视遥远的未来,限定在最近的将来的结果中来考量。因此,伦理学法则不具有科学法则的性质,而具有科学预言的性质,仅仅是或然的。【145】有一些方法表明,常识极普遍地承认的大多数规则是好的选择,如尊重生命、保护所有权等。接下来考虑了一些冲突:在忽视既定法则可能是最好的行为方针时,应该忽视通常的法则么?未必,因为会激发对法则的无益破坏。【152】Moore还分析说,“正当的”与“有利的”“有益的”之间的区别消失了。“义务”与“有利”似乎有区别,因为“‘义务’通常是相当多的个体被引诱着加以逃避的行为。”【156】但这种区分是非伦理学的,不影响是否应当实行行为的问题。Moore说,德性(virtue)是实行作为义务的行为的习惯性气质,它本身并不是善的,并不具有内在价值。【161】他将德性按照三种不同心理状态加以区分:习惯地履行义务(Aristotle的德性);对好的结果具有爱好的感情的德性(Plato);为良心支持的德性(基督教)。第六章“理想事物(the Ideal)”。这一章回答这样的问题“什么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前面已经否定快乐是唯一的善。有三种理想的事物:绝对善(天堂);人类善(乌托邦);非常好的事物。主要考虑第三种,即“哪些事物就其本身而言是善或者是目的?”【170】Moore说,我们所知的极其有价值的事物,就是一定的意识状态,“我们可以简单的将其称为人类交往的快乐和对美的客体的享受。…个人的热爱(personal affection)和美的享受包含我们所能想象的一切最大的、显然最大的善。我意欲包含在上述两类之中的一切事物,都是极复杂的有机统一。”【173-174】就审美享受而言,“不仅包含了对客体中美的东西之单纯认识,而且包含某种感情或情感”。【174】另外,“对客体实在性的真实信念大大增加了许多有价值整体之价值。”【182】因此,鉴赏总是三个因素的有机整体:对美质的认识或意识;适当的情感;美客体的实际存在。就人格的热爱而言,也是复杂的整体,包含:客体的美善,精神质以及其在物质中的呈现。这里Moore强调了物质性的不可缺乏。Moore还论述了也是有机的恶:对恶或丑的欣赏(残酷和淫荡);对善或美的憎恶(怨恨、嫉妒和侮辱等);痛苦(对痛苦意识作出的)。有的东西是善恶混杂的,譬如对“对恶之憎恶”。【199】 江绪林 2012年3月26日星期一
  •     本来书是好书,结果长河译的这文字几乎不能看。基本按照英文的语句直译下来,完全不符合汉语的语法与语序。最近在研究道德实在论,想借助一下摩尔的自然主义伦理学观点,但是发现国内译本读起来太费劲了!只好去看英文原版了。
  •     象其他经典一样,其基本内容---或其精华,在其他任何入门书里都包括进去了。 本书的阅读价值远比不上收藏价值!

精彩短评 (总计27条)

  •     仅仅是辩论?驳倒别人的观点?可是摩尔先生,您自己的观点是什么?"善"是不可定义的,如此而已?
  •     : B82/0229-3
  •     先落实伦理学概念
  •     让人懂什么是"道",在着物欲横流的时代,怎么懂的和谐才是处理人地关系的途径.
  •     只。
  •     摩尔的出发点是,谈论“善”都具有哪些意义毫无意义,我们应该研究“善”在哪些情况下被人们使用。
  •     应该还可以的,就是封面太不美观了
  •     用形式逻辑的方式去分析伦理学,好比用锤子拔牙……偏偏你的锤子又不够硬。当然不能强求那个时代懂进化心理学,但至少可以多参考点科学知识和常识吧?看在历史意义上多给一星。
  •     论文写到死
  •     天哪,江sir你又登首页了!~
  •     批评别人的时候,句句精到,说自己理论的时候,也就那么回事
  •       【按语:摩尔在30岁时候就出版了这本书:他的第一部,也是他最伟大的作品,充斥着青春而深邃的穿透力,也伴随着细节处的有欠严密。这本书的思路极为简洁,就是回答了三个问题:“‘善’是什么意思?”;“什么东西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什么是正当或应当的行为?”。摩尔说,“善”是一种不可定义的,仅凭直觉认知的非自然属性;而“正当的行为”完全取决于其结果的善的大小。至于“什么是善的”,摩尔则给出了审美鉴赏和人格的热爱(personal affections)。
      
       在设定和回答这些问题的时候,摩尔作出了两个影响深远的举动:1、将语言分析引入了伦理学之中;2.对过往伦理学作出了“自然主义谬误”的深刻指控:进化伦理学误将“进化”等同于“善”;密尔把“快乐”或“欲求”等同于“善”;康德把“意志”或“意愿”等同于“善”。这些指控在我读来非常有力量,甚至难以简单应答。
      
       不过摩尔自己的方案则并非完美:其“有机整体”的观念深受黑格尔的影响,与分析思路格格不入;其语言分析的框架也似乎有点粗疏:“善”如果在基本含义上是不可定义的表语(predicate)的话,那怎么又出现了“作为效果的善的大小”这样的观念?这似乎更深刻的反映了语言本身的限制。正当必定奠基于“善”又有何凭据等?更不用说摩尔对德性等的论述过于大意而简略了。摩尔在批评Sidgwick时很轻松地就解决了“利己主义(egoism)”的困难,也似乎尚待深入商榷。就写作而言,摩尔是值得赞美的,短短200页的文本,相当简练优美。】
      
      
      
       在“序”中,Moore说,过往的道德哲学家没有对两类问题做清晰的区分:关于善的问题和关于(行为的)应当的问题。有关善的伦理学命题只能诉诸直觉(intuitions),不过Moore又补了一句,说“我把这样的诸命题称为‘直觉’,我的意思仅仅是断言它们是不能证明的;我根本不是指我们对它们的认识的方法或来源…”【Moore,《伦理学原理》,长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下同】第二类问题则是能够予以证明或反证的,其证据来源于两种命题:关于行为的效果的真理;自明的第一类命题。
      
      
      
       第一章“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伦理学可以定义为,“关于那个对于一切此类判断(伦理判断)来说,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的东西之全部真理。”【6】也就是对于“什么是善(What is good)”而作的一般探究。然而,Moore这里的意思“可能并不是探究什么事物或者哪些事物是善的,而是去探讨怎样给‘善’下定义。…怎样给“善的”下定义这个问题,是全部伦理学中最根本的问题。”【10】
      
       那么,什么是“善”呢?Moore的答案是,“不能给善下定义…‘善’是一单纯的概念…而定义,即描写一个词所表达的客体或概念的真实本性,而不仅仅是告诉我们该词是用来表示什么意思的定义,唯有在讨论的客体或概念是某种复合的东西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11】在这里,Moore区分了“善的东西(the good)”和“善本身(good itself)”,后者可以理解为形容词。“‘善’的东西是可以下定义的…善本身则是不可能下定义的。”【14】“善”是某个东西的特质(quality),之所以不能下定义,因为它是单纯的,并没有若干部分。其它的相关术语需要参照“善”来下定义。
      
       “伦理学的目的在于发现什么是属于一切善的事物的其它各个性质。不过许许多多哲学家认为:当他们说出这些别的性质时,他们实际就是在给‘善’下定义,并且认为这些性质事实上并不真正是‘别的’,而是跟善性绝对完全相同的东西。这种见解叫做‘自然主义的谬误(naturalistic fallacy)’。”【15】譬如,有人断言‘善’就是快乐,有人则断言‘善’就是欲求的对象。像这样把‘善’这一非自然客体跟任何一个自然客体混淆起来,就是自然主义的谬误。【18】只有Sidgwick认识到善是不能下定义的,即“是一个不能分析的概念。”【21】因此,“伦理学的第一个结论是:有一个单纯的、不能下定义的、不能分析的思想对象,而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必须参照它来下定义。”【24】它就是善。伦理判断以两种方式与“善”相关:“它们或者断言这个独一无二的性质总是属于所探讨的事物,或者仅仅断言所探讨的事物是这个独一无二的性质所归属的其他一些事物实存的一个原因或必要条件。”【24】
      
       Moore还持有一种“有机整体(organic whole)”的观念:“有这样一些整体,它们具有一个性质,即它们的价值不同于它们的各部分的价值之和。…各部分是整体所构成的善的实存之必要条件;…部分可能并不具有超过手段内在价值的价值。”【32】关键在于:“一个整体具有一个在总额上不同于它各部分的价值之和的内在价值。”【37】
      
      
      
       第二章“自然主义伦理学”。总之,伦理学问题有三类:“善”是什么?哪些事物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用什么手段我们将能使世界上实存的事物尽可能好一些?至关重要的是第一类问题。Moore说,接下来他要考察的许多伦理学都错了,全都犯了自然主义谬误的错误,把第一类问题和第二类问题混淆了。这种错误分为两类:一类用某种经验客体来定义善(自然主义伦理学);一种用超感官的客体来定义善(形而上学理论)。
      
       自然主义理论中最著名的一种是“依照自然而生活”的准则。这里“自然的”无论意味着“正常的”还是“必需的”,都是宣扬自然主义谬误。Spencer则采取了“进化论的”伦理学说。达尔文的“自然选择”仅仅在于证明了产生某些生物学上效果的原因是什么,而这些效果是善是恶,则不能妄加判断。Spencer的理论在于将进化视为善,这是一个自然主义的谬误。【49】不过在另一些地方,Spencer则似乎是一个快乐主义者。不过在将善等同于快乐时,仍然是一种自然主义谬误。
      
      
      
       第三章“快乐主义(hedonism)”。作为自然主义伦理学中最著名的一种,快乐主义认为:“除了快乐什么也不是善的…快乐似乎以某种方式已包含在‘善’的定义之中——快乐似乎就是该词所表示的意义。”【59】快乐主义方法常常基于这样的原理“会带来快乐的最大余额的行为方针必定是正确的方针”【61】,它不排除将快乐之外的一些事物作为手段视为“善”。这种方法在现代为边沁、密尔和Sidgwick等持有。
      
      密尔说“幸福…作为目的是值得欲求的唯一事物;…而幸福就是快乐和无痛苦。”【64】而“值得欲求的”证据就是“人们确实欲求它。” Moore认为,在主张快乐总是欲求的对象时,Mill的快乐主义混淆了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非现实的快乐的观念总是引起欲求所必需的(当我想要酒的时候,我所欲求的不是酒,而是我期待从它那里得到的快乐)”和“为其它某种事物的观念所引起的现实的快乐总是引起欲求所必需的。(饮酒的想法在我心里激起一种快乐的感觉,这种感觉促使我想要我所没有的酒)”【69】Moore认为:1、当我们欲求一事物的时候,我们未必意识到期待快乐;2、就是我们期待快乐的时候,也很少仅仅期待快乐。“那种认为所欲求的始终仅仅是快乐的理论必然破灭,若采取这种论证路线,不可能证明只有快乐是善的。”【70】Mill的另一个论证策略是在将德性作为幸福时,打破了手段与目的的区别。总之,Mill的理论有三个问题:1.将“值得欲求的事物(善)”等同于“所能欲求的事物”是犯了自然主义谬误;2.将“欲求的起因”与“欲求的对象”混淆;3.混淆手段和目的的善。
      
       接下来Moore转向分析Sidgwick的直觉主义的快乐主义。首先否定了Mill关于快乐的质的学说,因为这与快乐的量的学说冲突。Sidgwick则抛弃了对快乐的质的检测,接受了“唯有快乐作为目的是善。”【80】西季威克将善或终极目的限定在人生范围之内,而且认为,“我们不应该以懂得真理或鉴赏美为目的,除非这种知识或者这种鉴赏有助于增进有感情者的快乐或减少其痛苦。唯有快乐由于它本身的缘故是善的,而关于真理的知识只有作为取得快乐的手段才是善的。”【85】西季威克的两个论证分别是直觉和常识。Moore认为西季威克的直觉错了:sidgwick没有区分“快乐”和“对快乐的意识”。无论快乐或快乐的意识都不是唯一的善。【但是想想:“快乐”也可以是一种意识或意识状态呀。】而有关常识的论证,则不过表明快乐是正当行为的一个标准,即“产生最大快乐的行为整个来说也会产生最大善。”【89】显然,Sidgwick没能认识到“有机整体”的原理,而恰当的反思将表明:仅仅把快乐作为唯一的善是荒谬的。【93】
      
       接下来Moore分析了快乐主义的两种形式: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需要区分目的的利己主义和手段的利己主义,目的的利己主义认为“我一己的最大幸福是可能的惟一善的事物。”【94】当说“某物是我一己的善”时,可能意思:该物是绝对善的,或我对该物的占有是绝对善的。就前者而言,善不能是私人的;就后者而言,他者也能提出同样的要求,并导致矛盾:“每个人的幸福都是唯一的善,也就是主张在许多不同事物当中,每一件都是可能的唯一的善的事物。”【96】Sidgwick说合理利己主义与理性主义仁爱的关系是最深刻的伦理学问题,但“主张我必须在一己的善与整体的善之间做出选择,是一种错误的对比;而唯一合理的问题是如何在一己的善与别人的善之间做选择。”【100】奇怪的是,如果将“一己之善”理解为“快乐”而不是“一己之快乐”,则Mill的论证除了犯有自然主义谬误外,倒是“为功利主义提供了一个无可非议的根据。”【101】
      
       采用“功利主义”一词强调的是“行为的是非必须根据其结果——利用其结果来判断,从而反对将某些行为断定为是、将另一些行为断定为非,而根本不问其结果如何的严格意义上的直觉主义观点。”【102】这样将正当行为于产生可能的最好结果联系起来的主张是合理的。但功利主义常常跟两个错误联系在一起:1.狭隘地理解结果为有限的一类善,等同于“有用的”的结果的善;2.倾向于把每一事物仅仅看做手段,而忽略了有时手段的善也是目的的善。【103】
      
      
      
       第四章“形而上学的伦理学(metaphysical ethics)”。这类伦理理论的共同点是“以某种形而上学的命题为基础来推导伦理学的基本命题”。【106】形而上学在此指的是超越感官范围之外的客体对象,譬如数和逻辑。相关的伦理学“用某种(它们认为)确实存在、但并不实存于自然界的东西的术语,即用有关超感觉实在的属于来描述至善。”【108】这里又可以提到斯多葛学派“合乎自然的生活”,在此“自然”被理解为一种尽善的超感觉的东西。在这类理论中,“什么是善的”跟“什么是实在的?”有着逻辑联系,因而也是以自然主义谬误为立脚点:“关于超感觉实在的某种知识,是正确断定什么应当实存的必要前提。”【109】
      
       超感官实在可能跟实践伦理学(应当怎么办)相关,如果超感官实在被看成我们的行为所能影响的某种未来事物的话(像天堂地狱的教义)。但是主要的形而上学说则认为永恒实在的本性不可能受我们行为的影响。不过形而上学伦理学主张的是:超感官实在会决定“什么是善”。这是一个谬误。Moore需要揭露这种谬误的原因。
      
       谬误的主要原因是这样一个假定:“是善的”被等同于“具有某种超感觉属性。”【117;不清楚70、71两节的另两个句法的理由的论述】导致这一假定的原因之一是句法结构的偏见,认为“什么是善的”吻合主语和表语都代表实存事物的最常见句法。【118】在此Moore似乎否认了存在实在的道德属性这回事。因此,偏见导致将道德法则(伦理命题)等同于自然法则。这是康德的错误:“把应该存在的东西,跟自由意志或者纯粹意志所必须遵循的法则,即跟它可能采取的唯一一种行为视为同一。”【121】这样自律伦理学完全成了他律。另一方面将应当与命令等同起来。这源于康德将善与意志联系起来。Moore批评说:“不管在善与意志之间存在怎样的可能关系;没有一种这样的关系能使我们有理由断言‘这是善的’跟‘这是所意愿的’同一。”【123】从康德以来,意志被视为实践哲学的源泉,在意愿与善之间被认为有一种特殊的关系:“矢志于一事物或对一事物具有某种感觉,同认为该事物是善的是一回事。”【124】这种混淆又跟另一种混淆相连,即“‘认为一事物是真实的’同‘认为该事物以某种方式被知觉或被思维’是一回事”。【126】其实前者还包含认识到对象的真实性。因此,“是善的”与“被意愿的”并不同一。善与意志的关系,至多只能是:“善的事物也总是以某种方式被意愿着;同时,以某种方式被意愿着的事物也总是善的。”【130】 “那些自称要把伦理学建筑在对意志的考察之上的著作家们当中,谁都根本没有认识到有必要独立证明:一切以某种方式被意愿的事物都是善的。”【130】之所以如此,是受了“善”与“被意愿”同一的观念的影响。
      
      
      
       第五章“关于行为的伦理学”。这一章开始时给出了“自明的(self-evident)”的定义:“这样来称呼的命题,仅仅凭它本身是昭然若揭的或者真实的;它不是除它本身以外任何其它命题的推论。”【135】这个与直觉的方法相关,所以值得注意。然后,本章转向其主题:“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我的义务?我应该怎么办?”Moore说只能采取经验考察的方法研究这个问题。然而,“一切道德法则都仅仅陈述某些行为将具有好的效果”。【138】这里,Moore采取了完全后果主义的立场:将应当奠定在作为效果的善之上,甚至主张“目的总会证明手段正当”。义务就是“比任何其它可能选择都会在人类中产生更多的善的行为。而‘正当的’行为或者‘道德上许可的’行为与此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它是比任何其他可能的选择都不会引起较少的善的行为。”【139】
      
       道德法则不是自明的,因为它是从善推导出来的。然而难以精确计算无限系列的后果,因此,“实践伦理学最多只能希望发现:在某些条件下的少数可能的选择之中,那个选择整体说来会产生最好的结果。”【142】甚至这个也只能无视遥远的未来,限定在最近的将来的结果中来考量。因此,伦理学法则不具有科学法则的性质,而具有科学预言的性质,仅仅是或然的。【145】
      
       有一些方法表明,常识极普遍地承认的大多数规则是好的选择,如尊重生命、保护所有权等。接下来考虑了一些冲突:在忽视既定法则可能是最好的行为方针时,应该忽视通常的法则么?未必,因为会激发对法则的无益破坏。【152】
      
       Moore还分析说,“正当的”与“有利的”“有益的”之间的区别消失了。“义务”与“有利”似乎有区别,因为“‘义务’通常是相当多的个体被引诱着加以逃避的行为。”【156】但这种区分是非伦理学的,不影响是否应当实行行为的问题。Moore说,德性(virtue)是实行作为义务的行为的习惯性气质,它本身并不是善的,并不具有内在价值。【161】他将德性按照三种不同心理状态加以区分:习惯地履行义务(Aristotle的德性);对好的结果具有爱好的感情的德性(Plato);为良心支持的德性(基督教)。
      
      
      
       第六章“理想事物(the Ideal)”。这一章回答这样的问题“什么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前面已经否定快乐是唯一的善。有三种理想的事物:绝对善(天堂);人类善(乌托邦);非常好的事物。主要考虑第三种,即“哪些事物就其本身而言是善或者是目的?”【170】Moore说,我们所知的极其有价值的事物,就是一定的意识状态,“我们可以简单的将其称为人类交往的快乐和对美的客体的享受。…个人的热爱(personal affection)和美的享受包含我们所能想象的一切最大的、显然最大的善。我意欲包含在上述两类之中的一切事物,都是极复杂的有机统一。”【173-174】
      
       就审美享受而言,“不仅包含了对客体中美的东西之单纯认识,而且包含某种感情或情感”。【174】另外,“对客体实在性的真实信念大大增加了许多有价值整体之价值。”【182】因此,鉴赏总是三个因素的有机整体:对美质的认识或意识;适当的情感;美客体的实际存在。就人格的热爱而言,也是复杂的整体,包含:客体的美善,精神质以及其在物质中的呈现。这里Moore强调了物质性的不可缺乏。
      
      Moore还论述了也是有机的恶:对恶或丑的欣赏(残酷和淫荡);对善或美的憎恶(怨恨、嫉妒和侮辱等);痛苦(对痛苦意识作出的)。有的东西是善恶混杂的,譬如对“对恶之憎恶”。【199】
      
      江绪林 2012年3月26日星期一
      
  •     今后若学有余力,我打算开个课题,专门研究为啥摩尔的语言让人特别想跑神。这跟翻译/专业词汇完全没关系
  •     摩尔的书 很值得读
  •     作者的观点,我不怎么赞同。 我一点都不怀疑我的阅读能力,但这本书却很难懂。要么是作者虽然有思想,但写的很饶舌,要么是翻译的专业水准不够或者编辑因为赶活而没很认真的斟酌字句,导致好话没说好。 期待更好的译本出现。
  •     看的电子版的,扫描的字很小,眼睛痛。很简单易懂的入门哲学书
  •     大二读的吧,当时感觉艰涩无比,但所获也不少
  •     当我们用自己的评判标准衡量善恶的时候,或许我们已经走在了错误的道路上
  •     错别字太多了...
  •     终于看完了,太枯燥了。。
  •     读不懂啊读不懂~但是还是硬着头皮读完了,哦也
  •     现在看来.....纯善的理念成了争执中的牺牲品
  •       本来书是好书,结果长河译的这文字几乎不能看。基本按照英文的语句直译下来,完全不符合汉语的语法与语序。最近在研究道德实在论,想借助一下摩尔的自然主义伦理学观点,但是发现国内译本读起来太费劲了!只好去看英文原版了。
  •     正在读。。。不过发现其中有诸多的前后矛盾之处。
  •     摩尔的分析很透彻、深入、清晰,很精彩!对前人的批评很到位,但是他自己的立论却有些马虎,他对于善的理解有点过于“形而上学”了,部分脱离了日常语言中的含义。此外,意外的发现翻译质量挺不错。
  •     看了几篇,发现全然不懂,提到的词汇有些专业
  •     对于想接触伦理学而又惧怕哲学理论的艰深的人来说,这是一本可以了解伦理学的叫容易的著作,而且,著作本身并不晦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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