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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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10
ISBN:9787511812599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198页

章节摘录

第十六条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七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第二十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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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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