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的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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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11
ISBN:9787301143377
作者:王洪
页数:117页

章节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指出: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此前,只要行为人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一律以强奸罪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这类主观性强、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给予从重处罚的原则,但是,刑法的这一规定缺乏“是否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主观要件,这种“客观归罪”的做法,不符合刑法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新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同时还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这个批复能够使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更加准确、有力的贯彻执行。该负责人同时强调: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不知”,对于批复中的“明知”,应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②。苏力教授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批复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首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批复与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是相抵牾、相冲突的③:在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中,“奸淫”无论是从上下文、从明示排斥默示的解释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学著作的通常解释来看,其意思都是排除了“强迫”或“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构成强奸罪的必要条件。“以强奸论”更明确了这一点,换言之,“以……论”这种说法说的就是按照强奸论罪和处罚,尽管它本身未必是本来意义上的强奸,用学术的话来说,这是一种“法定强奸”。但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的解释,设定了“是否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主观要件,其一把严格责任的法定强奸擅自改变为某种程度的过错责任;其二是把“自愿”这一同法定年龄相联系的立法推定擅自改变为一个司法上的事实判断;其三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还留下了一个伏笔——“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这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在这方面是否有严重后果不是法官确定的责任,这一后果已经为立法者在立法时作为一个立法事实确定下来了,而且立法机关这个判断也是有一定根据的,至少有国内外部分研究表明,同幼女发生性关系,哪怕是自愿的,也可能产生长远的心理和生理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批复违。

前言

2003年4-5月间,首都10多家主流媒体纷纷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标题报道了10位著名逻辑学家和语言学家发出的强烈呼吁:社会生活中逻辑混乱和语言失范现象令人担忧。《人民日报》(记者苏显龙)在要闻版报道说,专家们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当前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不重视逻辑、不能正确使用祖国语言的现象,并就如何提高人们的逻辑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人民日报》(海外版)(记者刘国昌)教科文卫版头条的大字标题是:《逻辑混乱、语言失范现象亟待改变》。文章说,专家们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存在的逻辑混乱、语言失范现象表示担忧,强烈呼吁进一步净化逻辑语言环境,提高人们的。

媒体关注与评论

基础学科包括数学、逻辑学、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学、地理科学和空间科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4)逻辑是一门独立的学问,大家都要学一点。——政治家   毛泽东逻辑对生活、认识和哲学都是必不可少的。——逻辑学家   金岳霖要把我们的思想正确地表达出来,第一件事情是要讲逻辑。——语言学家  吕叔湘朱德熙一个人的思维假使没有逻辑性就容易产生混乱。……假如没有逻辑发展的完整性和首尾一贯性就构不成体系。即使有个体系,也是一个坏的体系。——文化学家王元化逻辑思维与人类为伴,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逻辑时空丛书”主编 刘培育

后记

卡多佐大法官曾经感叹道:“在一个薄情寡义的世界里,理论家们真是举步维艰。尽管他们倾毕生之力探索现实,没有他照亮前路,它们将永远隐藏于不为人知的地方;人们却总是认为,他对现实生活漠不关心。人们总是将他与那些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人,比如田地里耕耘的农民、起楼盖房的建筑工、大海里航行的船员和生意场上的商人相比较,这往往使他处于不利的位置。但是在沉思默想之时,他能聊以自慰的是,如果没有他的思想提供指点和启发,这些他所挚爱的、从事体力劳动的弟兄们,可能会白忙一场。”逻辑学家们的命运大抵也是如此。在一般人的心目中。逻辑似乎玄而又玄,“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但是我想说,逻辑其实并不高在云端,而是亲切可人,还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一种能够洞察人类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它与我们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虽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上下两千余年,逻辑的声音延绵不绝,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恐怕就是:这严峻冷酷的逻辑背后蕴含着无比单纯而又强烈的人文关怀,这严密犀利的逻辑深处孕育着崇高的思想自由和巨大的理性力量。这就是逻辑的世界,这就是逻辑的魅力!

内容概要

王洪  1960年生,湖南人,1988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硕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逻辑学研究所教授、所长、硕士生导师组组长、北京市逻辑学会副会长、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研究会会长(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主任)。主要从事法律逻辑与现代逻辑的教学研究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分析与法律批判理论、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理论等。参与主持司法部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法律逻辑系统》研究,参加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逻辑与知识创新》研究,参加了司法部科研项目《法学方法论的问题研究》等。出版了《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等学术专著。主持编写了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法律逻辑学》。在《哲学研究》(逻辑学专刊)、《哲学动态》(逻辑学专刊)、《比较法研究》、《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等杂志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书籍目录

前言:法律的生命第一章  立法的准则  一、法律的明确性  二、法律的一致性  三、法律的完备性第二章  司法的尺度  一、法官的准则  二、法官的义务:公开判决理由  三、内部证成  四、外部证立第三章  司法推理的艺术  一、法律推理的方法  二、事实推理的方法  三、判决推理的方法第四章  最好的论证  一、直接论证的方法  二、排除法  三、反证法:“归于不可能”第五章  最好的反驳  一、击中要害:“不战而屈人之兵”  二、直接反驳的方法  三、间接反驳的策略  四、归谬法:“归于荒谬”案例索引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编辑推荐

《逻辑的训诫:立法与司法的准则》为逻辑时空丛书之一,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逻辑的训诫:立法与司法的准则》着重阐述立法与司法的逻辑基本准则和基本方法,以揭示逻辑在立法与司法领域里应有的地位与作用。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学科,其思维研究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它对所有人文与自然科学的介入与渗透,所有的学科,都体现出逻辑应用的痕迹。作为法学学科范畴的司法理论与实践,更是体现了逻辑的工具应用性特征。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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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5条)

  •     质量很好,很有启发性
  •     比起严肃的理论,更喜欢书中的案例
  •     很早想买这部书了,书店没找到,当当上找到了。学法律专业的同学,值得一看。
  •     喜欢,书的质量也好。
  •     体现出作者的严谨的治学精神以及法学所必需的正义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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