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本权利的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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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5
ISBN:9787561535479
作者:王建学
页数:254页

章节摘录

毫无疑问,这相比于之前50年期间内的宪法学研究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由于这种观念的转变,宪法学界在近几年中开始出现一些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著作,并且往往以专章来探讨地方自治的问题。熊文钊教授的《大国地方: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宪政研究》专门探讨了地方自治的基本理论。②张文山教授的《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③则是一部专门研究自治权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的著作。田芳博士的《地方自治法律制度研究》④则系统地介绍了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在笔者看来,当前的地方自治研究正在逐渐恢复到我国清末和民国时期的学术水平。晚近以来,随着人权法学研究的兴起,人们也开始从人权的角度来认识地方自治,例如,杨成铭教授主编的《人权法学》⑤和李步云教授主编的《人权法学》⑤等人权法教材,都包含专门介绍自治权的内容。笔者认为,其进步之处在于,打开了从地方制度和分权制度以外来研究和认识地方自治的新视角。但是,人权视角下的地方自治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还有待于深化,因为如果关于地方自治权的论述仅仅停留在观念和历史的层次,而不能深入到规范的基本权利理论和实证的权利运行过程,它就不能在法学意义上将地方自治作为人权或基本权利。正因为如此,本书的论述才是必要的。当然,由于国内宪法学说关于地方自治基本权利的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本书只能将论证的基础建立在比较法的理论与实践之上。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由于地方自治权在实在宪法体系中的普及和发达,有关地方自治和地方自治权的原理吸引着学者们的研究兴趣,并且已经形成了深厚的理论基础,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现代地方自治学说,在现代宪政的背景下展开对地方自治的研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化的趋势。然而,将地方自治视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来加以研究,则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前言

将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被认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是区别于普通法系的主要标志之一。学术界对法是否应当被区分为公法与私法存在争议,虽然有法学者认为公、私法的区分是没有必要的,但多数学者对公、私法的区分持肯定态度,如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曾极力主张公、私法区分,他认为:“现代的国法,是以区别其全部为公法或私法为当然前提的,对于国家的一切制定法规,若不究明该规定属于公法或私法,而即若明嘹其所生的效果和内容,盖不可能。”将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必要性及区分的标准已经得到国际著名法学家的论证,无需赘述。事实上,从实在法的角度来观察,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可行的;从法治与宪政建设的角度来观察,区分公法与私法具有积极作用。宪法与行政法被认为是狭义上的公法,以调整公权力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并规范、约束政府权力为基本目标,充分体现公法原则在建构宪政体制方面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我国的宪法与行政法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宪法的四次修改,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宪政与人权保障事业发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我国社会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公法发展的结果。与公法的发展相适应,公法研究也成为显学。越来越多的学者致力于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的研究,围绕我国法治与宪政建设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长期而深入的探讨,产生了大量的学术成果,受到理论界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后记

我想将第一本专著献给恩师朱福惠教授,除了是因为恩师对我的学业、生活等各方面长期的、无微不致的关怀、照顾和引导,更由于,正是他的教诲引起了我对地方自治问题的兴趣。清人黄六鸿所撰《福惠全书》有云:“福者,言乎造福之心;惠者,言乎施惠之事。”未曾求证恩师的名讳是否来自于《福惠全书》,但造福地方、施惠百姓乃是政治的根本,而自治则是实现此一目标的终极法则。加上这一原因,将本书献给恩师应当是适宜的。同时,我也想以这本书提前祝贺恩师的辛卯五十华诞,祝恩师和师母舒雯女士身体健康、事事如意!这本书是由我的同名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而成的,在中国当前的语境下,本书所涉及的主题并不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但比较法的实践说明本书的主题具有宪法理论上的重要意义,而且我深信地方自治是未来中国宪政发展不可避免的方向,这一主题在未来中国也迟早将获得某种形式的现实性。中国当前的宪法学研究在很多方面都是“未雨绸缪”地展开的,本书在很大程度上也不例外。地方自治的问题是我一直以来的学术兴趣之一,但坦率地说,以“作为基本权利的地方自治”作为论文的主题,则来源于留学法国时所受到的启发。因此,我也要感谢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宪法司法研究所(Institut Louis Fa-voreu,Groupe d’Etudes et de Recherches sur la Justice Constitutionnelle),尤其是安德烈·鲁(Andre Roux)教授的帮助和鼓励。博士生导师们都会同意,博士论文应当具有相当的前沿性,但前沿性不足或过高都可能给论文带来被“枪毙”的危险。尽管远不敢自诩为作了一项前沿性研究,但考虑到专门的地方自治著作在当下中国宪法学理论(大陆地区)中少之又少,以基本权利的视角切进地方自治问题必然会显得较为唐突。因此,我也要感谢恩师、匿名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的有益的批评和宽容的鼓励,答辩委员会包括秦前红教授(主席)、宋方青教授、邹平学教授、朱仁显教授和古祖雪教授。

内容概要

王建学,1978年生于河北平泉,自1998年起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求学十年,期间曾留学于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宪法司法研究所,2008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8年9月至今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近期主要关注地方自治法、基本权利法、公法人的基本理论、宪法裁判与解释和法国宪法改革等问题。

书籍目录

总序韩序任序第一章 引言 第二章 地方自治权概论论 第一节 自治的概念 第二节 地方自治的概念 第三节 基本权利与地方自治第三章 地方自治权主体论 第一节 人格、权利能力与权利 第二节 私法人的权利能力 第三节 地方公共团体的基本权利能力 第四节 地方公共团体的演变第四章 地方自治权内容论 第一节 传统的地方自治权形态 第二节 新近的地方自治权形态 第三节 地方自治权的体系与类型化第五章 地方自治权保障论第六章 全球视野中的地方自治权第七章 我国宪法中的地方自治权附录一 地方自治是一项基本权利吗?附录二 宪法地方自治权条款统计表附录三 《欧洲地方自治宪章》附录四 案例表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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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本权利的地方自治》:厦门大学法学院公法系列

作者简介

《作为基本权利的地方自治》内容简介:将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被认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是区别于普通法系的主要标志之一。学术界对法是否应当被区分为公法与私法存在争议,虽然有法学者认为公、私法的区分是没有必要的,但多数学者对公、私法的区分持肯定态度,如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曾极力主张公、私法区分,他认为:“现代的国法,是以区别其全部为公法或私法为当然前提的,对于国家的一切制定法规,若不究明该规定属于公法或私法,而即若明嘹其所生的效果和内容,盖不可能。”将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必要性及区分的标准已经得到国际著名法学家的论证,无需赘述。事实上,从实在法的角度来观察,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可行的;从法治与宪政建设的角度来观察,区分公法与私法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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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该书问题意识: 1相比于我国近代丰富的地方自治学说,也相对于国外发达的地方自治法理论,我国目前宪法学界对地方自治制度的系统化的研究仍然较为匮乏。 2研究思路、框架与方法论等方面仍存在者继续探讨的空间。
  •     结论或许超前,但引用了许多法国文献,论证的质量也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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