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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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9
ISBN:9787301088739
作者:王兆鹏
页数:595页

内容概要

王兆鹏,台湾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司法院”刑事诉讼法研究修正委员会委员,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台湾大学法学士。
主要著作:《刑事被告的宪法权利》、《搜索扣押与刑事被告的宪法权利》、《路检、盘查与人权》

书籍目录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第一编 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  第一章 证据排除法则  第二章 相当理由  第三章 令状原则  第四章 搜索扣押之客体  第五章 夜间搜索  第六章 经同意之搜索  第七章 附带搜索  第八章 汽车之搜索  第九章 紧急搜索  第十章 一目了然法则  第十一章 通讯保障  第十二章 搜索与逮捕之界限  第十三章 盘查  第十四章 路检及国界检查  第十五章 行政搜索第二编 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  第一章 不自证已罪  第二章 自白  第三章 缄默之证据有力第三编 宪法增修条文第六条  第一章 受律师协助的权利  第二章 传闻法则  第三章 对质诘问权  第四章 强制权证权  第五章 共犯或共同被告之陈述第四编 正当程序  第一章 指证及辨识  第二章 刑事被告之取证权第五编 起诉、审判及上诉程序  第一章 起诉审查  第二章 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主义  第三章 陪审团  第四章 审判中被告之地位  第五章 被告及证人之讯问与诘问  第六章 径为无罪判决  第七章 举证责任  第八章 认罪协商  第九章 上诉审理  第十章 对抗犯罪组织之利器——RICOTABLE OF CASESINDEX作者主要论著

编辑推荐

  本书有系统介绍美国刑事诉讼法,包括最高法院判决分析、联邦与州法的歧异、法规诠释与学界的批判与论述。学术著作之引进,主要介绍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学理论和方法,推动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完善教学体系。

作者简介

美国联邦法规定之刑事被告权利,早期只适用于联邦,州不受限制。;1960年代以后,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决,陆续将某些被告宪法权利规定适用于各州,要求各州必须一体适用。为正当化其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展现磅礴弘之宪法人权理论,高瞻远瞩之刑事诉讼政策,辩论说理严谨细密。美国并无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真正代表美国刑事诉讼法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对于不熟悉英美法系的人士而言,这些判决冗长、零散、无体系,令人生畏却步,遑认登堂入室以窥其奥。本书有系统介绍美国刑事诉讼法,包括最高法院判决分析、联邦与州法的歧异、法规诠释与学界的批判与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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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很迷《BOSTON LEGAL》。感觉美国法律诉讼程序很秘。之后,看到室友在读这本书,她们不读了,我就接手读完了。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读完这么厚的法律书。况且这本书是个台湾教授写的。台湾的语言与大陆的用语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我觉得他们的语言更能表达。有点奇怪。先说美国证据法排除规则。其实,证据,既然能够成为证据,那为什么还要排除它?边沁说:证据是正义的基石,排除证据就等于排除正义。是的,认定一个事物,谈话等能否成为证据,这是很难的。因为,认定其的标准很复杂。所以就有证据法这门研究学产生。虽然证据法很难把握,美国还是通过法院判决产生了一些证据法的排除事项。但这些判例之中又有判例。就这样不止尽的变通。那么,一种法律,充满着不确定因素,谁还会相信它能够确定的保障人权呢?尤其是有钱人,他们都愿意高价请顶级律师帮他们“维权”。因为美国的证据认定很复杂和模糊,那么律师在认定法律的工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是我从《波士顿法律》中看出的。美国的律师的职责,就是全心全意的为委托人服务,即使不惜牺牲正义。这已经成为他们的职业操守。因为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很多状况都可能确立会一个判例,那么法律就比较详细。就与搜索相关的原则,包括了附带搜索,汽车搜索,紧急搜索等相关的判例。那么这些是真的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维权法律依据?我想不是的,因为抗辩的人大部分都是律师,律师只是代表自己的委托人。这中规定只会给律师提供更多的在法庭舞台上卖弄技巧的话语资源。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在逐渐的增多,这是好的迹象。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总是会出现一些固定的准则(表面的),但这些准则主要的目标是要当事人拿到法院去适用的。不过,美国的程序相关的判例的一些精髓很值得我国学习的,但是我认为效果不会怎么好。好了,要上课了........

精彩短评 (总计4条)

  •     排除证据还有一点是因为对程序正义的重视,这种情况下,非程序说允许的证据,即使很有意义,但是因为“出身”不好,而不能被采用。
  •       很迷《BOSTON LEGAL》。感觉美国法律诉讼程序很秘。
      之后,看到室友在读这本书,她们不读了,我就接手读完了。
      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读完这么厚的法律书。况且这本书是个台湾教授写的。台湾的语言与大陆的用语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我觉得他们的语言更能表达。有点奇怪。
      
      先说美国证据法排除规则。其实,证据,既然能够成为证据,那为什么还要排除它?边沁说:证据是正义的基石,排除证据就等于排除正义。是的,认定一个事物,谈话等能否成为证据,这是很难的。因为,认定其的标准很复杂。所以就有证据法这门研究学产生。虽然证据法很难把握,美国还是通过法院判决产生了一些证据法的排除事项。但这些判例之中又有判例。就这样不止尽的变通。那么,一种法律,充满着不确定因素,谁还会相信它能够确定的保障人权呢?尤其是有钱人,他们都愿意高价请顶级律师帮他们“维权”。因为美国的证据认定很复杂和模糊,那么律师在认定法律的工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是我从《波士顿法律》中看出的。美国的律师的职责,就是全心全意的为委托人服务,即使不惜牺牲正义。这已经成为他们的职业操守。
      
      因为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很多状况都可能确立会一个判例,那么法律就比较详细。就与搜索相关的原则,包括了附带搜索,汽车搜索,紧急搜索等相关的判例。那么这些是真的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维权法律依据?我想不是的,因为抗辩的人大部分都是律师,律师只是代表自己的委托人。这中规定只会给律师提供更多的在法庭舞台上卖弄技巧的话语资源。
      
      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在逐渐的增多,这是好的迹象。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总是会出现一些固定的准则(表面的),但这些准则主要的目标是要当事人拿到法院去适用的。
      
      不过,美国的程序相关的判例的一些精髓很值得我国学习的,但是我认为效果不会怎么好。
      
      好了,要上课了........
      
      
  •     什么意思?
  •     案例太过简略和少,还需要自己去找配套的案例做相关阅读。但是理论确实深入批判,很有趣的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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