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利益拯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民法 > 婚姻利益拯救

出版社:四川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1
ISBN:9787220065699
作者:王建平
页数:280页

章节摘录

书摘    如果夫妻双方之前已经自愿对财产归属以及财产分割作了约定,那么,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不能按照法定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规定继承对方的遗产,而应当按照双方之前的约定进行。当然,前提是这种约定不得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本案中,钱某和江某事前没有对财产进行约  定。房屋和5万元是钱某夫妇的共有财产,应当先划出属于江某的那一半,剩下的作为遗产进行划分。    夫妻相互继承遗产属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但夫妻间法定的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还可以被一方的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所排斥。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制度。其效力产生的前提是遗嘱由被继承人自愿订立且不侵犯他人或国家的利益。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后者只有在没有遗嘱继承时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法定的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可以被一方的遗嘱所排斥。如果一方立遗嘱将夫妻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赠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共道德,当事人的遗嘱的效力应当高于法定的夫妻相互继承权的效力。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和遗嘱继承最大的区别在于受领人和被继承人的范围不同。遗赠中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个人或集体,遗嘱继承的继承人都是法定继承人,而且受遗赠人无权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只能从遗嘱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那里得到遗赠的财产,而遗产继承人有权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    如果针对同一份遗产,同时存在合法的遗赠和遗嘱继承。由于二者都是被继承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应当按照被继承人作出的时间先后适用。如果遗赠后于遗嘱,则适用遗赠;反之,适用遗嘱。如果双方继承人都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遗赠或遗嘱后于他方作出,只有根据公平原则,双方一人一半。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关于遗赠人个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同样,如果被继承人之前已经和他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并且,受遗赠人也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受遗赠人有权获得对方的遗产,被继承人的配偶无权干涉。当然,这是建立在合法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之上。如果当事人订立协议是为了损害对方配偶或他人的利益,对方配偶或第X有权干涉,获得自己应有的权利。    通常,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赠协议。而二者的效力都高于法定继承。所以,存在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时,应当首先适用遗赠抚养协议,再适用被继承人的遗嘱,最后才是法定继承包括夫妻间法定的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夜不归宿,配偶有权干涉    张某(男)和叶某(女)是夫妇双方。张某无业,且生性散漫、懒惰,对家庭从不关心过问,经常在外与狐朋狗友鬼混。有时一大早出去天黑才回家,还要老婆给他做饭洗衣。有时整夜不归或者干脆几天都不回家。叶某也不知道他在外面都干了些什么,每次问张某都遭到他的打骂。长期下去叶某心凉了。最后,她以张某不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在查证了事实之后,以张某没有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和同居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并为当时社会制度所承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男女双方结婚是人类担负社会责任的需要。家庭作为社会的小细胞,是整个社会的基础。男女的结合是组建家庭的前提,然后才能生儿育女,繁衍生息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婚姻必然以共同生活为存在的基本条件,除了非人力可为的因素,大多数的家庭还是以共同生活为纽带,联络每一位家庭成员。夫妻双方作为家庭的主导者,对这种相互联系更是起着榜样和组织者的作用。如果配偶一方或双方都夜不归宿,成天在外溜达,那么家则不成为家。同时,也给子女带来了极坏的影响。    婚姻的性质决定了配偶双方都负同居义务,互享同居权利。配偶的夜不归宿违反了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亲属法理论认为,同居是婚姻固有的内容,是夫妻间应有的相互义务。    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拥有共同的住所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当然也有一些新新人类选择自主生活方式,有的夫妇进行了夫妻财产约定,各自有自己的住所,双方也只是在周末才相聚,给彼此自由的空间和想像),但是拥有共同的住所不一定就代表当事人之间履行了同居的义务。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性生活等。包括共同的物质享用,共同享受生活,感悟人生以及互相的安慰和理解,互相扶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    同居义务的履行应当以婚姻住所为准,即当事人共同决定居住的地方。配偶一方不得无故不在婚姻住所居住。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免除同居的义务:    (1)因正当理由暂时中止同居。如一方因处理公私事物需要出差或离家居住,如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需要暂时离家,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一方因生理原因不能同居的,如该方正处于传染期间,需要隔离的。一旦这些情况消失,当事人应当恢复同居。    (2)因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的。包括一方的健康、安全、名誉因夫妻共同生活而遭受到严重威胁时,受威胁的一方有权拒绝同居。人身健康权、名誉权、生命权等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其权利的位阶高于夫妻同居权。如果致害方以行使夫妻同居权为由,对配偶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受害方可以以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和对方滥用夫妻同居权为由,对抗对方行使夫妻同居权的主张。    (3)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如《瑞士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提起离婚或分居的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    (4)夫妻双方协议分居的。当事人只要协商一致同意分居的,法律并不禁止。    (5)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已无法同居的。《婚姻法》第32条其中规定:对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当事人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6)夫妻一方擅自将住所迁至国外或不适当的地点定居。重新选择新的生活地点意味着重新开始创业和生活,在没有征得对方配偶同意的情况下,配偶拒绝一同迁往从而不能同居的,不违背法律的要求。    违反夫妻同居义务主要是指没有合理的理由,长期或经常在外住宿,情节较严重的行为。当事人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没有履行夫妻同居义务,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偶尔的夜不归宿也没有违反夫妻的同居义务。当然,这需要一个合理的尺度去衡量。我们认为,只有情节严重的不履行夫妻同居义务的行为才违反了夫妻同居义务。如果不对同居义务和同居权进行限制,很可能会导致一些滥用权利的现象发生。……

媒体关注与评论

总序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人们日常生活关系以及各种利益的调节器、保护神。可是,过去、现在或者将来,人们往往对法律有着或多或少、或强或弱、或明或暗的陌生感、疏远感和恐惧感。    传统中国的儒家文化,塑造了几千年来中国老百姓“君子喻义,小人趋利”的义利观、是非观和诉讼观。在中国,儒家正统的权利观念、权利意识的影响,可谓大隐于形、入骨深髓或者根深蒂固。耻于言利,怯于维权,羞于争讼,造成了整个社会广泛存在的对“好人不告状,维权是刁民”这样说法的认同感或者支持感。    现代法治社会,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受到了来自人们利益冲突方面的强烈质疑,为什么我们不能理直气壮地维权?事实上,人们尊重权利、维护权利,以及为了权利而斗争,恰恰是从法律开始的。法律给了人们维权的规则,教给人们维权的方法,赋予人们维权的价值观念。于是,作为各种利益的调节器、权利的分配者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到了人们的敬重,在我们的生活中,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倡导诚信,发扬民主,维护权利,用法律保持良好的交易秩序,已经成为人们不灭的梦想。    但是,仅仅制定了法律,或者写在纸上的法律,并不能代表我们就在事实上拥有了相应的权利。法律只是界定、确认了权利,在人们有纠纷时保护权利。“徒法不足以自行”,古人早就这样说。没有权利观念、权利意识,没有积极维护权利的行为,任何时候,法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1998年的春天,我国在《宪法》中庄严地写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于是,法治就成为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我国,立法者唯恐法律不健全危及社会稳定,于是通过立法给人们提供了全面、系统、庞大而复杂的法律规范体系,以求社会生活井然有序,人民安居乐业。可是,现实生活中,漠视权利,侵害他人利益,甚至是肆无忌惮的损害、践踏他人权利的行为,仍然频繁地发生。那些权利受到侵犯者,却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在事实上怂恿了侵权行为;对法律的不知,或者知之太少,以及知之片面等等,使人们陷入了维权困境。因此,知法、守法和用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一个合格公民的迫切需要,更是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基础。    作为法律的研究者,以及法律活动的实践者,不仅要检讨中国法律的历史,更应当反思究竟如何为中国法治建设尽自己的绵薄之力。于是,给面对纷繁复杂、纠纷难断,却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法规的人们,提供法律顾问般的帮助,就成了我们编写这套丛书的动机。    我们深知:任何人法律意识的培养,绝不是学一学法律条文,读一读法律理论书籍,或者听一听各种案件的审理,就能全部完成或者完善的。但是,这样一些尝试。又确确实实是人们熟悉法律,掌握法律,运用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必不可少的。    本套丛书,从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用、生老病死养等方方面面入手,以大量有现实针对性、新颖性的具体案例说法。剖析问题,为有效解决问题出谋划策、提供借鉴和建议。    为了便于阅读和理解,本丛书的文字深入浅出,内容简洁明了,是真正方便人们学法、用法,足不出户便能请到身边的一个“法律顾问”。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结婚——为了爱的承诺   1、他们为何不能结婚  2、结婚登记是义务  3、补办结婚登记,过去关系怎么了结  4、婚姻无效,怎么办  5、受骗受威胁成了新人,还有救吗?  6、婚前约定财产归属,你会吗?  7、有配偶为何不能与他人同居  8、夫妻结婚前的财产哪些夫妻一方  9、夫妻隐私和私房钱  10、夫妻间的遗产继承  11、夜不归宿,配偶有权干涉  12、夫妻共同生育权第二章 家——避风的港湾   1、父母对子女有哪些义务  2、子女的日记父母不应该看吗?  3、子女赡养义务的履行方式  4、子女可否姓第三种姓  5、祖辈对孙辈的抚养义务  6、兄组对弟妹的抚养义务  7、年老的父母为何不可以再婚  8、母亲改嫁,子女还有赡养义务吗?第三章 婚姻利益拯救   1、如何对抗家庭暴力  2、丈夫不管丧失劳动力的妻子,是否构成遗弃罪  3、养子与养母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4、没钱也能打官司  5、对不履行抚养费判决的行为怎么办  6、重婚论罪  7、离婚的五大理由  8、离婚的法律限制  9、离婚了,还来找你!  ……第四章 收养——拟制后受保护的权利 第五章 继承——不幸事件后的财产流转 第六章 涉外婚姻——美丽的跨国爱情

作者简介

《婚姻利益拯救(婚姻家庭中的权益维护)》结合相关案例,深入浅出地解析婚姻权益拯救问题,并对收养、继承、涉外婚姻等问题进行全面解释。

图书封面


 婚姻利益拯救下载



发布书评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