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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日期:2011-8
ISBN:9787509331040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84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已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政策、法律,为保护本市一方的正当权益所作出的离婚判决。无论在外的一方是否收到判决书,均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在外的一方当事人,要求与原配偶恢复婚姻关系,但本市一方已经另行结婚,或虽未再婚,而坚决不同意复婚的,通知对方不再重新处理。(3)双方要求复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鉴于离婚时间较久,为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外一方必须提出无配偶的证明,并经驻外使馆认证。原审人民法院可按申诉案件办理,经查证双方确未再婚,可用裁定将原判决书注销,准予双方恢复夫妻关系。(4)台湾同胞要求与原配偶复婚,若提供无配偶的公证有困难,应提供律师或工作单位为他们出具确无配偶的证明,寄交原审人民法院,按前述规定办理。(5)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本市一方出于种种原因未将离婚情况告诉对方,恢复通讯后对方又确以夫妻关系相称和对待的,现在本市一方提出要求复婚,经调查确实的,可用裁定将原判决注销,准予双方恢复夫妻关系。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地位]
第二条 [婚姻制度与原则]
[计划生育]
第三条 [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第四条 [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第六条 [法定婚龄]
[晚婚晚育]
第七条 [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亲]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结婚登记]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
[胁迫]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內]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的自由]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知识产权的收益]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遗产继承]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求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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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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