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论集(总第22卷)

出版社:王保树 法律出版社 (2012-12出版)
出版日期:2012-12
ISBN:9787511841773
作者:王保树
页数:214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须重新界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时间 (一)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对股权变动结果的确认和维护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虽然非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在股权变动后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可使股权变动的结果得到进一步公开和巩固,可以维护股权转让的效力。公司及时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可减少原转让股东侵害新股东合法权益的机会,遏制其违法行为的空间,有利于帮助其树立合法退出公司的理念;对新股东则可以进一步维护其股东地位,新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若因为公司的原因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新股东还可以要求公司履行记载的义务;对公司而言,其可以及时跟进股东人数和股权结构,为其更好地服务股东提供依据,所以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应当在股权变动完成后及时进行,以保障各方利益,这是对股权变动结果的进一步确认和巩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应该以股权交付完成为变动时间 通常一项完整的股权转让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第一,转受让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合意;第二,转让股东向公司和其他股东通告股权转让行为,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在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无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由受让方交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股权,此时股权发生变动;第四,由转让方协助股权受让方完成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由公司及时为新股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股权受让方对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得到圆满维护,新股东可以对抗公司以及任何外部第三人。 在股权转让的整个阶段,第三阶段即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阶段是股权变动的发生阶段,股权交付完成,股权就发生变动,但如何认定股权交付完成,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对股权转让的交付方式作规定。从股权转让的目的考察,受让方购买股权的最终目的是要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东资格进而向目标公司主张股东权利。而要向目标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关键在于,第一要获得能证明股东资格的凭证,第二要让目标公司知道股权转让的事实。当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了股东资格证明并将股权转让事实通告公司之后,股权就完成交付,发生变动,因此可以把“转让股东向受让方交付股东资格证明并向公司通告股权转让事实”作为股权交付完成的标志和股权变动时间,在此过程中转让股东负有向目标公司通告股权转让事实的义务,之所以如此主张,原因在于:   1.考虑股权的性质。根据我国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大部分学者认为股权是一种既不同于物权,又区别于债权的独立权利,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的主要义务即为交付股权,受让人的主要目标即取得股权从而获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股权的交付与物的交付不同,不能简单地像有体物一样进行物理形态的转移。

书籍目录

商法基础理论研究 构建我国商主体制度的基础性问题——以《德国商法典》为借鉴 胡晓静 营业概念辨析——以营业权的正当性为视角 赵文杰 营业:商法典的公因式——兼评我国商事立法中营业概念的缺失 谭津龙 论我国经理代理权制度的建构 刘文科 经理法律地位的界定与机关代表说的重构 武腾 商法专题研究 论信用评级机构看门人角色的危机与变革 毛海栋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之研究——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 樊健 公司出售重大资产与股东同意权——美国法的启示 范慈容 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问题研究——兼评《公司法解释(三)》第6条、第17条及第18条 徐喜荣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时间之反思——以股权对外转让为对象 张小妮 张宝山 国外商法著述 亚洲地区的股东代表诉讼:一个复杂的现实 丹·W.普尼亚克著 王瑞唐 博超译 国外商事法律 日本《商业登记法》庄玉友 译滓 吴建斌 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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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论集(2012)(总第22卷)》是系列丛书《商事法论集》的第22卷,是我国商法学界最具代表性的学术文集。

作者简介

《商事法论集(2012)(总第22卷)》包括商法基础理论、商法专题研究等方面的内容。《商事法论集(2012)(总第22卷)》立足于中国商法的发展与完善,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商法的发展经验与判例学说,追踪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推动商法专题研究,促进商法学的学科建设,进而为商事立法和审判实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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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表了中国商法学界的兴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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