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宪法界限》章节试读

出版日期:2015-4
ISBN:9787302398437
作者:陈征
页数:252页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宪法界限》的笔记-第173页 - 第三章 第四节

甚至可以这样以为,宪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保障那些批评执政党和政府的言论,对这些言论的保护程度才可能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民主化程度,“歌功颂德”的言论在任何国家都不会受到限制。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宪法界限》的笔记-第207页 - 第五章 第一节

民主原则在很多情况下会忽视偏好强度的差异问题,比如对某项政策有强烈相反偏好的少数最后会被迫答应只有轻微偏好的多数的要求,而合理设计行政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不足,因为行政机关不是简单地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需对所有相关利益进行认真权衡,权衡包括了对利益相关人意愿强度的考量。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宪法界限》的笔记-第225页 - 第五章 第三节

法律是民意代表机关意志的体现,由于现代社会所实行的“多数决定,少数服从”的表决机制,实质上,法律是议会内多数人的意志的表达和体现,而议会内多数人也可能滥用权力。宪法的最终目标则是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点不存在国情上的差异。而违宪审查正是保护少数人宪法权利的重要机制。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宪法界限》的笔记-第185页 - 第四章 第二节

那么宪法义务与宪法权利之间同样应当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义务蕴含于权利之中。对于倡导性义务而言则更是如此。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宪法界限》的笔记-第141页 - 第三章 第三节 四、出版内容

检验真理的最好方法就是市场的优胜劣汰,最终决定言论争执结果的不是权力的分量,而是论据的力量。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宪法界限》的笔记-第99页 - 第二章 第二节 二、征税的宪法正当性

一般认为,所得来源的不同通常意味着担税力的差异,越多依靠资本的所得担税力越大,越多依靠劳动的所得担税力越小,所得税法一般采取资产所得重课税而勤劳所得轻课税的立场。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宪法界限》的笔记-第119页 - 第二章 第四节 二、国家从事经济活动的宪法界限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原则上不可能成为国家从事经济活动的正当目标,否则国家从事经济活动将无须实现其他任何公共目标,宪法会给国家随意从事经济活动大开绿灯。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宪法界限》的笔记-第7页

用罗尔斯的话说,“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特别是在生命权问题上,我们不得将关注点集中在生命结束后的辉煌与升华,而应尊重生命本身的价值,不尊重自己的生命的人更不会珍惜他人的生命。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宪法界限》的笔记-第180页 - 第四章 第一节

谈及强制引产,“某些价值对于一个人而言是如此根本,以至于不能牺牲它来取得更多的繁荣和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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