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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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九州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1-1
ISBN:9787801955517
作者:John Stuart Mill
页数:149页

《功利主义》读书笔记

一、概论我们从小就被教育要有无私奉献、吃苦耐劳等品质。在我印象中,这些品质几乎是被当作绝对的道德律,是孩子们的道德上的模范。回忆起我小时候,老师并没有向我解释一个人要有这些品质的原因,当然我也不可能会询问原因所在。而在很多匪夷所思的关于“牺牲”的故事里,老师们解释的原因仿佛是那么遥远。革命党人为什么要过着艰苦的生活,甚至在关键时候,牺牲了自己的性命?老师们一般都会回答“为了全人类的解放”。这个答案给了我无限的困惑,知道后来我把这个遗忘了。读完穆勒的《功利主义》,突然想到,倘若小时候老师回答说“为了其他人的快乐”,或许更容易让我接受。如果老师再加一句“这样他也会快乐”,也许那时的我就会立即感受到革命烈士的音容笑貌了。“功利主义”这个名字对于没接触过伦理学的人应该算是贬义词。就好比说“做学问不能太过功利”这句话,它所表达的“功利”就是贬义的。英文中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字面体现的正是实用、功效(Utility),给人感觉就是一个冰冷的、机械的“主义”。然而作者在本书中所呈现“功利主义”是恰恰与此相反的。功利主义中所追求的唯一目标就是幸福(Happiness),而且不是单纯的个人的利己主义。二、内容以及疑点在第一章(绪论)中,作者指出了善是不能用数理逻辑硬生生的推理证明出来的,同时也否定了绝对的道德原理的存在。书中引用了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一句话:“你的行为,要让它所根据的行为规则可以被所有的理性人接纳为一条法则。”作者提出善的标准是不确定的、因各种因素而异的。所以绝对的道德律是不存在的。而在第二章(功利主义的含义)中,作者提到了许多对于功利主义的非议,并指出了这些非议如何误会了功利主义的实质。其中一个非议是将功利主义所追求的快乐与动物的快乐画上了等号。作者对此的反驳是人具有更加高级的官能,人类世界的快乐更加的高级。而作者随后有提到了人趋于高级官能的快乐。对于低级乐趣的追求是“被逼的”,作者还向读者发问“在同样易受两类不同快乐的影响的人中间,其中是否真有人自觉而冷静地偏好过低级的快乐。”对此我是有疑问的,若一个人在高级的乐趣中游刃有余,低级的乐趣是否会更有吸引力,更让他有“偏好”?就好像有个书画一流的大才子,他在书画造诣极高的同时喜欢逛青楼,这样一来他是不是“冷静地偏好过低级的快乐”?另外,作者在本章中还反对了单纯的苦行。功利主义原则中,快乐是追求的唯一目的。在作者看来,如果不是为了更多的快乐,苦行是没有意义的。同样的,如果英雄认为他的牺牲不能换取更多的快乐,英雄就不会选择牺牲自己的性命。对此我仍是有疑问的,如果一个人做出了牺牲自己的极端行为,按照功利主义,这种行为是否为善是要通过对结果的分析来判断的。但是有谁可以决定这种判断是不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呢?哪怕牺牲的人认为自己的死会带来更多的快乐,并因此而快乐的死去,其影响是不确定的。就好像在秦朝建造的万里长城,牺牲了那么多老百姓到底是不是善?在秦朝的时候我们可以说是善,因为它给了其他大部分百姓安全。但是时间过了两千多年,我们又要问,牺牲了这么老百姓,阻碍了北方民族与中原民族的血缘交流,这是不是一种善又变得富有争议了。另外,功利主义在一些情况中会不会又回到了利己主义的圈子?就好像一个恐怖分子,如果他自己的快乐来自杀人,而为了给这种狭隘的快乐的存在以正当的理由,他运用功利主义原则,认为自己发动的自杀式爆炸可以换来更多人的快乐,并且强化自己的快乐。于是恐怖分子也可以理直气壮的说这种自杀式炸弹是善的,这个问题又如何解决?在第三章(功利主义的最终约束力)是让我比较郁闷的一章,说实话,没有看懂。内在约束力是不是解决上述恐怖分子例子的方法?第四章(功利的证明)中,作者运用金钱的例子,将美德与功利主义融合在一起。美德从一个实现幸福的手段逐渐转换为幸福的来源。追求幸福成为了一种对于幸福的“欲望”。作者还提到了一个意志、习惯与欲望的问题,我觉得很精彩。作者论证了独立于欲望存在的意志是不妨碍功利主义伦理的证明的。我个人对这一部分的理解是这样的:由于存在厚重德性的人,仅凭意志,即出于习惯,执意去做执行者本身不一定欲求的东西。作者说明这种意志的最初是源于欲望的,只不过在习惯的力量下,因为习惯而产生了追求自己不欲求的东西的表象。为了辅助说明,作者还给了一个侧面,即道德意志薄弱的人,为了唤醒道德意志,要使他感到美德所带来的快乐。意志、习惯以及欲望的关系,作者概括如下:“意志是欲望的孩子,脱离了父母的管教之后,只受习惯的管教。由习惯而生的东西,并不意味着其本身就是善的;那些令人快乐和令人痛苦的联结所具有的力量,可以激发美德,但如果没有获得习惯的支持,便不足以为人依靠,来保证行为的持久,要不然我们便没有理由希望,美德的目的是应当独立于快乐和痛苦的。……换言之,意志的这种状态是获得善的一种手段,而并非本身是一种善:这也不违背这样的学说:对人类来说,唯有本身令人快乐的东西,或是活得快乐免受痛苦的手段,才是善。”在本书的第五章(论功利与正义的关系)应该本书的重点,可惜我对此仍是十分的朦胧,还需多读几次。关于这张我能想到的,它可以看作功利主义对义务论发起的正式进攻。与其说是进攻,不如说是把义务论收编到功利主义麾下,通过整合,让功利主义更加的“正义”。作者提出的“正义”首先是原始的自卫心理作者,还有便是与生俱来的同情心。也就是说,“正义”是孤立不起来的。同时“正义”亦如“善”一样是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的。也因此,“正义”还是不可避免的与功利挂钩了。三、小感读完《功利主义》,我所想到的第一个例子就是范跑跑事件,为什么一个胆子不够大,以至于只愿意在地震中拯救自己女儿的教师要遭到那么多人的抨击。从范美松自己的角度去看,发生地震这样的事情,能让幸福最大化的唯一可能就是每一个人尽自己所能去求生。自己的生命都管不好,还要去救人反而会造成多一个人的死亡,也就是多一份痛苦。其实这种想法不应该收到抨击的,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去看的话,这是再正确不过的事情。就像一个人溺水了,一个不会游泳的英勇的在营救中牺牲,结果死了两个人,正如书中提到的,这种牺牲是一种“浪费”。我以为,功利主义是对人道主义有好处的。首先它肯定了单一的道德标准是不存在的。一个社会如果对于道德标准是要求整齐划一的话,少数的异见者就不一定有存在的空间,至少不会有发表他们看法,宣扬他们看法的机会。这种在道德上由于人数众多而产生的暴力并不一定有危险,但也不一定是安全的。倘若真理真的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那么这种单一的标准是不可能发现的,因为真理已经被标准扼杀了。其次,功利主义提倡幸福的最大化,这肯定了人喜欢享乐的本性以及对享乐的追求。然而它又不是单纯的享乐主义,因为功利主义的幸福是需要“最大化”的。从而从个人的幸福扩展到社会的幸福。也就是说,功利主义在不侵犯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允许个人大胆的创造自己的价值。个人的受苦如果不是以更多幸福为目的的话,反而是愚蠢的、不必要的、“浪费的”。这很符合人追求享乐的本能。我以为,功利主义甚至可以扩展至动物身上。如果我们要一只动物死去,考虑到尽量避免动物死去的痛苦,我们不运用单纯的屠宰,而是安乐死。当然,这里尚不考虑人类有无强加自己意志于动物之上的问题。由于对《功利主义》此书没有完全读懂,我仍有许多疑惑,这篇读书笔记自然是问题多多。望各位指正。

《功利主义》 读书摘要

功利主义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行为对幸福的影响是最具实质性的、甚至在诸多具体道德问题上是最主要的考虑因素。每位倡导功利主义的思想家都认为功利并非是用来区别于快乐的某种东西,而就是快乐本身,同样是为了避免痛苦。接受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为道德之根本,就需要坚持旨在促进幸福的行为即为“是”、与幸福背道而驰的行为即为“非”这一信条。幸福,意味着预期中的快乐,意味着痛苦的远离。不幸福,则代表了痛苦,代表了快乐的损失。追求快乐、摆脱痛苦是人唯一渴望达到的目的;所有为人渴望的东西(在功利主义理论中与在其他任何学说中一样都不计其数)之座椅为人所渴望,要么是因为其本身固有的快乐,要么是因为它们可以作为一种手段来催生快乐,阻止痛苦。满足就不等同于幸福。但是,伊壁鸠鲁派在他们的生活哲学中,始终更为重视智力层面的快乐,感情上的快乐。追求符合环境的善而非依赖于自身的内在本性。承认某种快乐比其他快乐更有价值、更值得追求这一事实,也是与功利原理相一致的。我们在评价其他事物时,考虑量的同时都会考虑质;那么我们在权衡快乐时若只关注数量则无疑是荒唐的。拥有更高官能的人比其他人需要更多的东西才能获得幸福感,因为更容易遭受痛苦,而且痛苦的程度往往更剧烈。一个才华横溢的人总是感到他所寻求的幸福如同这个世界本身一样永远都是不完美的。宁可做一个不满足的人,也不做一头满足的猪;宁愿成为不满足的苏格拉底,也不愿成为一个满足的白痴。对高尚情操的追求犹如一棵脆弱的嫩苗,不但很容易被恶劣的环境摧残,并且会仅仅因为缺乏足够的养分而枯萎。功利主义的标准不是指行为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指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唯有普遍培养人们的高尚情操方能实现其最终目标,哪怕每个个体只能通过他人的高尚而受益,哪怕自身的幸福在泽被众人的过程中受到严重的削弱。功利主义的终极目标即其他一切渴望之事的参照点和归宿(无论是考虑自身的善还是他人的善),就是让生活尽可能远离痛苦、尽可能丰富快乐(不论是在量上还是质上)。功利主义并不只代表追求幸福,它同时也意味着预防和缓减不幸。时下可恨的教育制度和社会秩序乃是真正阻止所有人获得幸福生活的唯一障碍。一种令人满足的生活,其构成要素有二:宁静和兴奋。除了自私,另一个令生活乏善可陈的重要原因便是缺乏智力层面的开发。人类发展的内在要求绝不是让人成为自私自利之徒,只专注于可怜的自我存在而对其他一切麻木不仁;而是在于某种更高的追求,即充分体现人何以为人的实质。人类苦难的一切根源在很大程度上(其中很多几乎完全)是可以通过人类自己的关注和努力予以战胜的。纯粹禁欲的苦行僧充其量不过是向我们证明了人类可以做到什么,而决不是人类就应该这么做。功利主义理论唯一赞同的自我牺牲就是完全为了他人的幸福或为了他人获得实现幸福的手段而做出的牺牲---这里的“他人”,既可以是人类这一整体,也可以是符合人类整体利益这一条件限制下的个人。在功利主义理论中,作为行为是非标准的“幸福”这一概念,所指的并非是行为者自身的幸福,而是与行为有关的所有人的幸福。根据功利主义伦理,幸福的繁殖是美德的目标所在。出现错误时,错误的另一面总是相对更好一些。在我们内心培养一种对诚实保持高度敏感的情感,是最有益的事之一(而这种情感的衰退则是最有害的事之一),能够用以引导我们的行为。任何一种行为准则都不可能完善到将全部行为一网打尽的程度,任何一种行为都不太可能被界定为是永远符合道德义务的或是始终都应遭到谴责的。义务的内在约束力:良心。我们内心的主观感受就是一切道德的终极约束力(外在动机除外)。是什么在约束我?是什么被称为“我的良心”?那么答案只有一个:我内心的某种情感。于是,他便可能得出结论:情感消失时,义务也随之消失了。一个社会情感成熟的人,决不能将其他所有同类视为与他争夺幸福手段的对手和敌人。对于功利主义原理来说,幸福是值得渴望的,也是唯一作为目的值得渴望的东西;其他任何东西如果说值得渴望,那也仅仅是作为实现幸福这一目的的手段。

功利主义

一直以来我对“功利主义”的理解或多或少地与“利己主义”划上了约等号,认为功利主义应该是一种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伦理学,并且以为在这追求的过程中行为动机和手段都并不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但是前不久看罢穆勒的《功利主义》一书,基本了解穆勒对功利主义所作的阐述后,才发现,不论我是否认同或信服穆勒对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定义和阐述,至少我是理解错了功利主义。从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Epicurus)提出“快乐主义伦理学”,到功利论创始人,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的更具条理性的“最大幸福原理”,至我所读到的这本由穆勒所著的《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伦理学被不断完善,并且在穆勒笔下成为了看着接近完美的伦理学说。归纳书中第二章“功利主义的含义”中穆勒对于功利主义的定义,功利主义即为“达到最大善”,即得到最大的(或尽可能大的)幸福,又或者,“达到最大恶”,即减缓或预防最大的(或尽可能大的)痛苦和不幸。这样的初步定义是非常make sense的,作为理性人规避痛苦追求幸福是毫无疑问的,但接下来穆勒对于功利主义的更深一层含义则是如下:“功利主义的标准不是指行为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由此便产生了我阅读本书的第一个与我以往认识不同的疑问,就是功利主义中对幸福的最大是强调个人,抑或最大多数?当然,假若每个人都强调的是个人幸福的最大化,如此一来必将达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最大化,但是,在行为者作出自身行为选择的时候,是要站在最大化行为者幸福的角度,还是最大化最大多数人(即当他人幸福比自身幸福更容易达到时)幸福的角度。而穆勒写道,“一个人的高尚使他人感到更为幸福,使广泛意义上的世界成为巨大的受益者……功利主义唯有普遍培养人们的高尚情操方能实现其最终目标,哪怕每个个体只能通过他人的高尚而受益,哪怕自身的幸福在泽被众人的过程中受到眼中的削弱。”如此一来,穆勒对功利主义的定义则是站在最大多数人的角度最大化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人类发展的内在要求绝不是让人成为自私自利之徒,而是在于某种更高的追求,即充分体现人何以为人的实质。”“每一个富有智慧并且欣然投身于这一斗争事业中的人,无论他所起的作用多么微不足道,他也必将从斗争本身获得一种崇高的享受,这种快乐是任何自私自利的纵欲行为换不来的。”读到穆勒对功利主义所作的上述阐述时,我很突然地往“集体主义”身上靠了靠。在书中,功利主义被说明是具有无私性质的,并且在功利主义理论中,为了实现这种最大化最大多数人的幸福,社会应从法律,教育等方面着手,由此使得在社会教育下培养一种“无私”的社会氛围。“一个人不可能产生只顾自我的幸福观,每个人都养成一种习惯性行为动机去直接促进普遍的善。”读了大段大段穆勒关于功利主义的标准以及精神内涵的阐述,想必会觉得功利主义看上去并不如同现实中“功利”,穆勒为功利主义安上了一顶华美的冠冕堂皇的被极大美化的帽子。“功利主义是无私的”,倘若认为这是功利主义的实质,好像又错了。正当我感觉功利主义比想象中“高贵”的时候,穆勒写道,“功利主义的理想境界:人如何待你,你也要如何待人。”这句对功利主义理想境界的描述最应该注意的是两句话的顺序,是人如何待你,你才如何待人,而非你如何待人,人如何待你。这一逻辑的先后顺序表明功利主义所谓的“理想境界”依然是以待己为更高。事实上,当很多伦理学学说主张“以德报德,以德报怨”这种做法的时候,功利主义学说一直认为根据“应得”信条“以德报德,以怨报怨”才是符合人类本性的。 而再进一步说,穆勒写道:“公共施恩者的情况是少数(极少此类情况才被要求考虑公共功利),其他场合人们只需关注私人功利即少数人的利益或幸福就足矣,唯独那些自身行为的影响已波及整个社会的人士才有必要习惯性地考虑行为目的的广泛性。”所以,当我以为功利主义是如此大条道理地明着无私,原来它实则上也是允许有“例外”的。这不仅仅是出于“人性的弱点”而选择眼前的利好,而是你本来就应该选择眼前的利好,因为虽然功利主义的理想追求是达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最大,但这毕竟是“极少类”的“少数”,因此尽管暗着自私,关注少数人的利益或幸福就好了。但就这样用“人性的弱点”来解释最终行为者选择了少数人利益或幸福的行为似乎有点不符合功利主义标榜自身固有的无私性质,因此,穆勒用“人类活动具有复杂性”作为对此的解释。当然功利主义不会如此赤裸裸地说自己理解这种少数,因此兜来兜去,就像我们小学生写作文总要隔几句写写关键词或重写题目一次,穆勒又开始写功利主义的无私性质,以及对他人利益的重视。在本书第三张“功利主义的终极约束力”中,穆勒指出“我们内心的主观感受就是一切道德的终极约束力”,并且,“当一个人长大成人后,完全无视他人利益是绝不可能的。至少他们必须禁止自己做出各种恶劣的伤害行为,同时尽量避免受到这样的伤害(哪怕只是为了保护自己)。个体开始意识到自己对他人的关注似乎成了一种本能。”来到本书第四章“功利原理的证明”,我多少有点感想的是牵扯到对于现今大多数人并不能直接归类为真正的幸福有关的事物,比如金钱。我们当然知道没钱万万不能,金钱很重要,但是金钱是否能够归类为幸福的一种恐怕是没什么人能轻易下定论的。而穆勒在此则指出,“幸福的成分多种多样,每一种本身都值得渴望,而不仅仅是作为一个整体时才值得渴望。美德并不是唯一这样的事物:即最初只是一种手段,假如不用来获取别的东西就变得无关紧要,然而通过与获取之物发生关系,最终它本身也得到人们的强烈渴望。”美德是被公认为可属于幸福的一种的,而穆勒则指出,金钱的本质虽是不为人们所渴望,不属于幸福的,“人们并没有对它产生原始的渴望或动机,它纯粹是有益于让人得到快乐,驱除痛苦。”但金钱渐渐成为了获得幸福的手段,也即手段成了目的的一部分,成了追求更重要的东西的一部分。于是,手段渐渐也变成了目的的一种,即金钱由追求幸福的一种也可能变成了幸福的一种。“无论何种事物被作为实现某种更高目的(最终为幸福)的手段而受渴望,都是因为它本身被视为幸福的一部分而受渴望。”于是我又有疑问了,既然功利主义定义自己的幸福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那么在此认为金钱属于幸福,难道个人追求金钱也是属于“最大多数人的幸福”?难道这个世界上人人都是巴菲特?自然,穆勒接下来又回答了我的疑问。“功利主义标准对其他后天获得的渴望尽管也予以认可和赞成,但要求它们保持在一定限度范围内以免破坏而不是促进普遍幸福;而对美德的热爱则被视为促进普遍幸福最重要的因素,要求个体尽一切可能的力量提高在这方面的修养。”至此,我完全明白了,功利主义对于幸福的定义是flexible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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