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 民事诉讼法学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4
ISBN:9787561425664
作者:陈永革 编
页数:422页

章节摘录

书摘    二、诉讼行为    作为法律事实的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依法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诉讼活动。诉讼行为是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在大多数情况下都由诉讼行为所引起。    需要明确的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诉讼行为并非都属于法律事实,只有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才是法律事实。比如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等诉讼行为,不产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效果,不属于法律事实。此外,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外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诉讼行为只有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产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效果。例如原告起诉,只有法院受理的才导致原告与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原告撤诉,只有经法院裁定允许的才消灭原告与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诉讼行为进行划分。(1)以行为方式为标准,诉讼行为分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比如,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消灭的撤诉,可以是原告以提出申请的积极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是原告以不到庭的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实施。(2)以是否为法律允许或要求为标准,诉讼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前者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允许或按其要求实施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实施r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不实施法律所要求的行为。在违法行为中,法律禁止的行为如扰乱法庭秩序、伪造变造证据、暴力抗拒执行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实施法律所要求的行为如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等行为。    主体不同,诉讼行为也有所差别:    1.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诉讼行为是具有国家权力性质的审判活动,主要表现为审理行为和裁判行为。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行为。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其诉讼行为是具有国家权力性质的民事审判监督活动,具体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牛法律效力的裁判的抗诉行为。抗诉行为直接引起民事再审法律关系的发生。    3.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当事人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是实体权利义务的担当者。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内容则因诉讼阶段不同而有所不同。由此决定,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仅能够使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而且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具有特殊性:(1)任意性,即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决定是否实施行使某项诉讼权利的行为,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可以实施上诉行为,也可以不实施上诉行为;(2)可撤销性,即当事人可以依法放弃已经完成或尚未完成的行为,如原告起诉后撤回起诉,上诉人上诉后撤回上诉等;(3)期限性,即当事人的某些诉讼行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否则因丧失进行该诉讼行为的权利而导致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逾期上诉的,卜诉行为失去法律效力,不发生七诉后果,当事人与二审人民法院之间不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于诉讼代理人行使被代理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等同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后果和特征。    ……书摘1    6.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在证据理论上,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或证据的许容性,是指“得利用为证据之一般形式的资格,即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为认定事实之裁判基础”。证据力,又称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该证据于证明某种事实上具有何等实质的价值之性质”。    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据的证明力,有区别又统一,前者是证据的合法资格,属于证据的形式必备要件,须通过证据有无合法性来检验;后者是证据的实质本体,属于证据的内容必备要件,须通过证据有无客观性和相关性来衡定。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据的证明力两者必须结合,才可以使证据(严格说是“证据材料”)转化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符合三性特征的定案的“证据”)。    在现代诉讼中,对证据的证据能力,是由法律加以形式的限制,不许法院自由心证判断之;对证据的证明力,则许由法官依据其自由心证而为判断,法律并不加以形式的限制。证据必须先具备证据能力,才能进入法官对其有无证明力的自由心证判断阶段。对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如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等,法律一般都有严格限制,排除出(诉讼之)局,使其不得成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对象。法官只能由有证据能力之证据,形成心证,并非以自由心证,判断证据能力,亦不许以自由心证,创造证据能力。    内心确信,就是对证据有尤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我们认为.判断证据有无证明力,是指判断证据有无客观性和相关性,有此两性者就有证明力,无此两性者即无证明力。而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判断数个证据对于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强弱的比较力量。法官应当选择确定那些证明力大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官应当独立地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正相反对的证明力大小作有规定,法官也不应当机械地不顾具体案件、具体情况而盲目套用。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在任何案件的认证过程中,法官都应当凭借其良知、理性、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来发现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独立地自由地判断其证明力,否则,拘谨于现有的证明力规则就可能重陷于形式证据制度的泥潭之中.    为了保障法官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1)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2)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另外,严禁审判人员擅自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否则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7.公开内心确信的理由和结果。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保证与展示。法官的内心确信是客观上难以公开的人脑世界里的思维过程,且合议庭评议等活动又是法律不允许公开的司法活动。但是,法官内心确信的结果和理由,以及合议庭评议活动的司法结果即判决裁定是依法公开的。    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止确适用法律。法官应当是最讲道理的社会一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沦。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山,即公开内心确信的理由和结果。因此,法院对证据力之评价由法官依伦理法则或经验法则,为白山判断。惟法官得心证之判断过程及其理由,应于判决理由中为明白记载,此为防止法官滥用自由心证组织法则而设。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四、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中的标准    《民事证据规定》第73条确定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中的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    盖然性就是可能性,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新证据规定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通过规范证据证明力的方法,确立了“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即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时,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据证明力较大的证据子以确认。    五、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中的规则    (一)证据审核认定的一般规则    1.单一证据审核认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全部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3.证人证言综合分析判断。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二)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    1.在其后诉讼中对调解或和解中妥协自认排除规则。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有关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1.孤证不能定案的确认规则。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2.被对方(缺乏反驳证据的)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所提证据的证明力确认规则。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什、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介法子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尤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

媒体关注与评论

前言这是一部主要出自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之手的高等学校法学教学丛书。    四川大学法学院始创于1905年,其法学教育曾经辉煌过。刑法学的谢盛堂、赵念非、伍柳村教授,民商法学的裘千昌、朱昌祯、胡长清教授,宪法学的胡恭先教授,国际法学的刘斯传教授,诉讼法学的龙守荣教授,法院组织法的杨兰荪教授等,在法学界极负盛名。四川大学法学院培养的学生如王怀安(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胡绩伟(曾任人民日报社总编)、孙孝实(曾任西南政法学院教务长)、王叔文(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刘清波(曾任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主任)等,均在我国法学教育研究和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成就。后来,法学教育因种种原因中断多年。1984年,四川大学重招法学本科生,再招刑法学硕士研究生(1985年)、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1996年)、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199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000年)、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2001年),至此,法学教育层次结构基本形成并在继续发展。其间,法学院的教师们精韧不怠、默默耕耘、求实创新、日积月累,有了自己的教学心得和体会。现在通过书籍的方式,将其再现。如果此种方式能够在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为法学教育事业奉献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努力,甚幸。    这套高等学校法学教学丛书,以教材为主、教学参考资料为辅。就教材而言,我们力求在反映法学教育基本教学内容和规格的基础上,充分反映法学发展的新信息和成果,以体系合理、概念准确、内容精炼、资料新颖、务实创新为努力方向;就教学参考资料来说,我们力求给学生提供典型和具有探究价值的事例或案例,严谨精彩的判词和法律文书,观点新颖并有指导意义的论文和专著。    我们认为这样的努力是有意义的,我们将为此尽力。                                                                 丛书编委会谨识                                                                    2002年春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封建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  第四节 中国近现代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原理  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原理  第三节 民事诉讼模式原理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第二编 总论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第六章 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七章 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原告和被告  第三节 共同诉讼人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第五节 第三人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和诉 第十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 第十二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三章 期间、送达 第十四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五章 诉讼费用 第三编 审判程序 第四编 执行程序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六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第七编 港澳台地区民事诉讼制度

编辑推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行,民事诉讼法制已有很大改善,民事诉讼法学内容也在不断丰富深化,更新发展。顺应这种形势,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这本《民事诉讼法学》,充分反映民法学发展的最新信息和先进成果,以适应21世纪法学高等教育需要。

作者简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民事诉讼法制和内容已经更加丰富和完善,在这种新形势下,《民事诉讼法学》一书也与时俱进,显示新的特点:一是全面性,本书尽可能全面系统阐明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第一编介绍了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和基本原理,第二编详细介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概念,第三至第六编具体阐明了民事诉讼法的程序问题如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以及涉外和海事诉讼程序等,第七编介绍了港澳台地区的民事诉讼制度。二是学术性,及时把握我国民事诉讼法制改革最新进展并借鉴前沿性成果,坚持务实创新的方向,提出我们自己的观点。三是实务性,理论联系实际,提供典型和具有探究价值的事例或案例以及严谨精彩的判词和法律文书。这三面的特点使本书具有实用性和时代性,将为法律专业的人士提供参考,也为涉及民事诉讼的公民提供参考的依据,一本在手,多种功效,这就是本书带给你的价值。

图书封面


 民事诉讼法学下载



发布书评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