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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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7
ISBN:9787300160887
作者:石佑启 编
页数:382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节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与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有对应权利与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这表明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他们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两者是相互依存的,离开了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同时,没有行政主体,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恒定的一方当事人。 2.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组织是两人以上的组合体。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尽管一个组织的管理行为大多由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但工作人员都是以组织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 3.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体现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特征。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享有行政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因此,是否享有行政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反映了某一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判断该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核心标准。所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发布命令,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文。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除得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明确授权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4.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能否独立承担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判断某一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关键性条件。某一组织只是行使行政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但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这就将行政主体与它的代理人区别开来,因为行政主体代理人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不是由代理人本人承担,而是由作为委托人的行政主体承担。因此,受委托的组织与个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为进一步理解行政主体的概念,我们还应将其与一些相关概念区别开来: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泛指受行政法调整、承担行政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监督行政主体等。因此,行政主体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2.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指管理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综合体。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是从不同的角度概括行政权的承担者。行政主体强调的是哪些组织具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管理的权力;行政组织则是一个系统概念,突出行政机关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并非所有的行政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政组织中具有独立对外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以及得到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机构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也不仅仅指某些行政组织,行政组织以外的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为实现行政目的依照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具有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它是一个法律术语,而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概念。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它并不等于行政主体。一方面,行政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除了包括行政机关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具有多重身份,它既可以是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也可以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机关法人),还可以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能否成为行政主体,不仅要静止地看其是否享有行政权,而且还要看其从事某种活动时是否运用行政权,即以何种身份出现。 4.行政主体与公务法人、公法人。公务法人是法国行政法学者发明的一个概念,它是以实施公务为目的而设立的从事一定公务活动的法人组织,是实行公务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公法人是英国行政法学中的一个概念,是指在具有一般行政职权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之外,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单独存在的法律人格,并从事某种特定的公共事务的行政机构。公法人有三个特征:(1)有独立的法律人格;(2)在全国或一定地区内执行由法律或特许状所规定的某种公共事务;(3)虽然对一般行政机关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但仍然保持一定程度的联系。法国的公务法人和英国的公法人类似于我国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只是行政主体的一部分,而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 5.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尽管行政主体离不开行政公务人员,但行政公务人员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由一定数量的行政公务人员组成的一个整体,是一种组织;而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行政主体的公务活动要由行政公务人员代表其实施,行政公务人员与行政主体之间是一种公务委托关系,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执行公务活动,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行政主体。

书籍目录

上编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
第二节 行政公务人员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
第四节 监督行政主体
第三章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原理
第一节 行政行为原理
第二节 行政程序原理
第四章 行政立法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一节 行政立法
第二节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冲突及解决
第五章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确认
第二节 行政许可
第六章 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
第一节 行政奖励
第二节 行政给付
第七章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第一节 行政征收
第二节 行政征用
第八章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强制
第九章 行政裁决、仲裁与调解
第一节 行政裁决
第二节 行政仲裁
第三节 行政调解
第十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第一节 行政合同
第二节 行政指导
第十一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违法
第二节 行政责任
第十二章 行政复议与行政信访
第一节 行政复议
第二节 行政信访
下编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第二节 级别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第五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六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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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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