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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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6
ISBN:9787811346961
作者:王惠玲
页数:235页

《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的笔记-宪法序言的字数 - 宪法序言的字数

经统计,就有序言的79部宪法来看,序言字数的中位值是247,也即有一半国家的宪法序言少于247个字,一半国家的宪法序言多于247个字。序言100字以下的宪法有8个,占有序言宪法的10.1%,分别是拉脱维亚28字,希腊32字,瑞士60字,哥斯达黎加66字,匈牙利67字,美国75字,巴拿马83字,蒙古98字。序言字数少于100字的宪法主要集中在欧美,其中欧洲4部,美洲3部,另外亚洲还有1部,即蒙古98字。序言1000字以上的宪法有6部,占有序言宪法的7.6%。分别是克罗地亚1146字,叙利亚1517字,牙买加1 776字,中国1 792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2 271字,巴布亚新几内亚3398字,其中美洲2个,亚洲2个,欧洲1个,大洋洲1个。序言字数少于100字的宪法:
字数最少的:《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一九二二年二月十五日拉脱维亚立宪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拉脱维亚人民在自由选举产生的立宪会议上确立国家宪法如下:《希腊共和国宪法》(一九七五年六月七日第五次修改宪法会议通过) 希腊第五次修改宪法议会以神圣的不可分的三一真神的名义制订本宪法。《瑞士联邦宪法》(一八七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制订)瑞士联邦,本着加强联邦各州之间的同盟以及维护和增进瑞士民族的团结、力量与荣誉的愿望,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订联邦宪法如下:《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宪法》(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七日颁布)我们,哥斯达黎加人民的代表,自由选举下的国民制宪大会议员,以上帝之名,并且重申我们对民主政体的信仰,特颁布并批准哥斯达黎加宪法如下:《匈牙利共和国宪法》(一九九〇年八月二十四日公布) 为促进向实现多党制、议会民主和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制国家的和平政治过渡,国会(在通过我国新宪法之前)所确认的《匈牙利共和国宪法》全文如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巴拿马共和国宪法》(一九七二年制订;根据一九七八年修改决议和一九八三年宪法决议修订) 我们是巴拿马共和国各区的代表,汇集在由民众选举产生的全国立宪代表大会上,祈求上帝的庇护,兹颁布巴拿马共和国宪法,将指导巴拿马革命的社会、政治、经济和道德原则固定下来《蒙古国宪法》(1992年1月13日通过)我们蒙古人民以巩固国家的独立、主权,崇尚人权、自由、正义和国家统一,珍惜和继承立国典章、历史与文化传统,尊重人类文明成果,在我国建立和发展人道的、公民民主的社会为崇高目标,谨向大众宣布蒙古国宪法。序言1000字以上的宪法:
《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克罗地亚共和国议会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颁布)一、原始根据
克罗地亚人民上千年的民族独立性和国家的存在,已由在不同的国家形态中的全部历史事实的连续性以及关于克罗地亚人民享有充分的国家主权的历史权利这一建国思想的保持和发展所确认。这反映在:
--7世纪克罗地亚公国的建立中;
--9世纪建立的中世纪克罗地亚独立国家中;
--10世纪建立的克罗地亚王国中;
--克罗地亚一匈牙利人民联盟中克罗地亚国家主体性的保持;
--1527年克罗地亚议会关于选举来自哈布斯堡王朝的国王的独立自主的和主权的决定中;
--1712年克罗地亚议会关于国事沼书的独立自主的和主权的决定中;
--1848年克罗地亚议会关于在克罗地亚人民的历史的、国家的和自然的权利的基础上恢复在巴昂管辖下的三为一体的克罗地亚王国的完整性的决定中;
--1868年克罗地亚和匈牙利关于在两国的法律传统和1712年的国事沼书基础上调整达尔马提亚、克罗地亚和斯拉沃尼亚王国与匈牙利王国之间的关系的协定中;
--1918年10月29日克罗地亚议会关于断绝同奥匈的国家法律关系,以及同时着手根据历史的和自然的民族权利筹建独立的克罗地亚,在截至当时的哈布斯堡君主国领土上宣布建立斯洛文尼亚人、克罗地亚人和塞尔维亚人国的决定中;
--这一事实中,即在塞尔维亚人、克罗地亚人和斯洛文尼亚人王国(1918年12月1日)而后来(1929年10月3日)宣布为南斯拉夫王国之中,在同塞尔维亚和黑山的联合问题上,塞尔维亚人、克罗地亚人和斯洛文尼亚人国家民族委员会的决定,克罗地亚议会从来就未予批准;
--1939年在南斯拉夫王国中恢复克罗地亚的国家自主性的克罗地亚巴昂辖区的建立中;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家主权性的确立中。同宣布建立克罗地亚独立国(1941年)相反,它表现在克罗地亚全国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员会的决定(1943年)中,而后来又表现在克罗地亚人民共和国宪法(1947年)和其后的克罗地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1963。1990年)中。
在抛弃共产主义制度和改变欧洲国际关系的历史转折关头,克罗地亚人民在第一次民主选举(1990年)中,以自由表达的意志确认了自己上千年的国家自主性和建立作为主权国家的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决心。
从上述历史事实出发,并从当代世界普遍接受的原则以及作为和平和国际秩序稳定性的基本前提条件的克罗地亚民族的自决权和国家主权权利的不可割让和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和不可消耗性、包括不可剥夺的分离权和联合权出发,克罗地亚共和国要建成克罗地亚民族的民族国家和其他民族与少数民族成员的国家。这些民族的国民包括塞尔维亚人、穆斯林人、斯洛文尼亚人、捷克人、斯洛伐克人、意大利人、匈牙利人、犹太人及其他人,保障他们同克罗地亚族公民的平等权以及根据联合国和自由世界国家的民主准则来实现民族权利。
为尊重克罗地亚人民和全体公民在自由选举中所坚决表达的意志,克罗地亚共和国要作为主权的和民主的国家来建立和发展,在这一国家要保障人和国民的平等、自由和权利,要促进他们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以及社会福利的改善。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三日)序言
  当阿拉伯民族是一个统一的民族时,曾对人类文明建设发挥过巨大作用。当阿拉伯民族团结的联系削弱时,它的建设文明的作用随之下降,而殖民主义征服的浪潮摧毁了阿拉伯民族的统一,侵占了阿拉伯的领土并掠夺阿拉伯的资源。我们阿拉伯民族出于自己的信念顶住了这些挑战,并抵制分裂、剥削和落后的现实,我们相信我们有能力克服这种现实并重返历史舞台,同其他获得解放的民族一道在建设文明和进步的事业中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
  本世纪上半世纪末,阿拉伯人民反对殖民主义争取实现民族解放的斗争已在若干国家内展开,并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阿拉伯人民并不认为独立是他们奋斗牺牲的目标和目的,而是一种加强战斗的手段,是在爱国和进步力量的领导下为实现阿拉伯民族统一、自由和社会主义三大目标,同帝国主义、犹太复国主义和一切剥削努力进行持续战斗的新阶段。
  在阿拉伯叙利亚地区,我国人民群众在赢得独立后继续战斗,不断前进,终于在阿拉伯复兴社会党的领导下取得了1963年3月8日革命的巨大胜利,从而使权力机关成为服务于建设统一的阿拉伯社会主义社会而斗争的工具。
  阿拉伯复兴社会党是阿拉伯祖国第一位的运动,它首先赋予阿拉伯民族统一以深远的革命意义,把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斗争联结在一起。它代表阿拉伯民族对未来的意志和愿望,力求使其光荣的过去同阿拉伯民族结合在一起,使阿拉伯民族能在各国人民争取自由并赢得胜利的事业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通过党的激烈斗争,1970年11月16日的纠正运动顺应了我国人民的要求和愿望。这个纠正运动是一次重大的质的发展,是党的精神、原则和目标的正确反映。它为实现我国广大群众十分关心的许多意义重大的设想创造了良好的气氛。这首先是指出现了阿拉伯共和国联盟响应统一的号召实现各阿拉伯共和国结成联邦国家,这在阿拉伯信仰中占有最突出的位置。这种统一一向是阿拉伯人民反对帝国主义、犹太复国主义、地方主义纠纷和分裂主义运动的共同斗争的精神支柱,并为阿拉伯人民反对控制和剥削和当代革命所加强。
  在纠正运动的支持下,在巩固全国广大人民团结的道路上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在阿拉伯复兴社会党的领导下,具有先进观念的全国进步阵线宣告成立,它是符合人民需要和利益、团结阿拉伯革命工具的政治统一战线组织。
  本宪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人民争取人民民主原则斗争的圆满成功,它是指引人民向未来前进的指路明灯,是调节国家及其各种机构的活动的规范,也是国家立法的本原。
  本宪法基本下列主要原则:
  一、全阿拉伯革命是实现阿拉伯民族统一、自由和社会主义的愿望的现实需要和长期趋势。阿拉伯叙利亚地区的革命是全阿拉伯革命的组成部分。它的一切政策方针都来自阿拉伯革命的总战略。
  二、在分裂的现实下,任何阿拉伯国家单独的成就,都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只能受到歪曲和挫折,除非这些成就由阿拉伯统一来维护和支持。同样,帝国主义和犹太复国主义对任何阿拉伯国家的任何威胁和危害,也是对整个阿拉伯民族的威胁和危害。
  三、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而前进,不仅是出于满足阿拉伯的社会需要,也是出于动员阿拉伯人民潜在力量同帝国主义和犹太复国主义作斗争的根本需要。
  四、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人民民主是保证公民行使自由权利的理想准则。正是这种自由权利使公民成为享有人格尊严的人,能为自己的祖国作出贡献、建设祖国、保卫祖国,并为自已的民族作出牺牲。祖国的自由只能由自由的公民来维护,公民的自由只有获得经济上社会上的解放才能实现。
  五、阿拉伯革命运动是世界民族解放的基本组成部分。我们阿拉伯人民的斗争是世界各国人民争取自由、独立和进步的斗争的组成部分。
  本宪法是我国人民群众行动的指南,我国人民将遵循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继续为解放和建设而奋斗,以加强我国人民斗争的地位,加速向美好的未来迈进。《牙买加宪法》(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于白金汉宫呈交最高女王陛下枢密院)第一章序 言
第一条
第一款除非另行规定,或上下文另外要求,在本宪法里:
“议会法令”指议会制定的任何法律;
“指定日”指1962年8月6日;
“国玺”指牙买加的国玺;
“内阁”指根据本宪法第六十九条设立的内阁;
“书记官和副书记官”根据上下文的需要,分别指两院的任何一院的书记官和副书记官;
“联邦国家”指牙买加、适用于本宪法第九条的任何国家和任何该类国家的任何属国。
“统一基金”指根据本宪法第一一四条设立的统一基金
“选区”指拥有众议院独立代表的牙买加的各个地区;
“国防军”指依仗牙买加政府权力的君王的任何海、陆、空军;
“财政年度”指十二个月份终止在3月31日的任何年头,或终止在议会法令时常规定的其他日期;
“政府公报”指牙买加政府公报;
“议院”根据上下文,或指参议院或指众议院;
“牙买加”与《1962年(甲)牙买加独立法令》里牙买加一词具有同样意义;
“法律”包括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任何不成文的法律规划,“合法的”和“合法地”应照此理解;
“忠诚誓言”指本宪法附表一所宣布的忠诚誓言;
“议会”指牙买加议会;
“警官”指牙买加军事警察的成员或任何军队
(无论何种名称)暂时行使牙买加军事警察职责的成贝;
“枢密院”指依本宪法第八十二条设立的枢密院;
“公职”指薪金属于公众事业的任何职员;
“公职官员”指担任任何公职者,包括指定到任何该类职务尽职的任何人;
“公众事业”指受本条第五款和第六款规定的管辖,由公民管理的有关牙买加政府的事业(包括司法事务委员会、公众事业委员会或警察事务委员会的成员的事务),并且包括前殖民地牙买加的公众事业;
“开会”与议院有关,指本宪法开始生效后,或议会在任何时间闭会或解散后,从该议院第一次会议,到议全休会、闭会或解散期间的庭期,
“会期”与议院有关,指该议院无中止地继续开会的一段时期,包括议院举行委员会的任何时期;
“议长”和“副议长”分别指根据宪法选举的议长和副议长。
第二款除非本宪法另行规定,或上下文的另外需要:
(一)本宪法所述对任何职务的任命,应包括晋升任命或职务移交任命,以及在该职务缺位的任何时期,或在担任该职务者无法(因不在,或因身体或精神有病,或其他原因)行使其职责的任何时期,对行使该职责者的任命;
(二)在本宪法中被称为指定职务的任何担任者,应包括暂时合法地行使该职务职责的任何人。
第三款鉴于行使任何职务职责的任命权依本宪法授予任何人或权力机构,如果任职者不能胜任,不得因此而对任何该类任命提出异议。
第四款依本宪法,任何人不得因从公众事业领受恤金或其他类似津贴而亢为担任公职。
第五款.如果暂时有效的任何法律规定某职务(非属本宪法所设职务)根据本宪法第五章不属公职,则本宪法应相应地有效,如同为此制定的该法律规定。
第六款在本宪法中“公众事务“不包括总督、两院议长和副议长、部长、议会秘书长、反对党领袖、参议员、众议员、枢密院成员、最高法院法官或上诉法院法官及其书记官或副书记官、或总督的私人职员等职务的事务,或在本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下,担任检察长职务的事务。
第七款本宪法所述有关罢免公职人员职务的权力,应包括任何法律所授予的要求或准许该官员从公众事业退休的任何权力。
但是,
(一)本款规定不得视为授权任何人或机构要求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的法官、检察官或总审计长从公众事业退休;
(二)批准某人从公众事业退休的权力,如果是可能由某人或非本宪法设立的委员会的权力机构罢免职务的任何公职官员,则授予公众事业委员会。
第八款鉴于本宪法授权制定任何宣言、决定或作出任何指示,该权力应包括以同样方式行使修改或撤销任何该类宣言、决定或指示的权力。
第九款本宪法关于任何人或权力机构在位本宪法行使任何职责时不得受任何他人或权力机构的指挥或控制的任何决定,不得视为妨碍法庭对该人或该权力机构是否按本宪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履行其职责的有关任何问题行使审判权。
第十款本宪法所述关于在本宪法开始生效前制定的法律,除非上下文另外需要,应视为在指定日前夕有效的法律。
第十一款鉴于本宪法规定某人宣誓,如该人愿意,则应准许其按要求作出未经宣誓的正式证词。
第十二款于指定日有效的《1889年(甲)解释法令》经必要的增删,用于解释本宪法和其他与此有关的适应该解释法的法律,以及联合王国议会的有关法令。
第二条在本宪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下,如果任何其他法律与本宪法相矛盾。本宪法应奏效,而其他法律予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宪法》(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九日通过) 鉴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人民——
(甲)业已确认,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国是根据这样的原则创立的,即承认上帝至高无上,祟尚基本人权和自由,承认家庭在自由民主和自由制度构成的社会中的地位,承认人的尊严和造物主赋予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乙)尊重社会正义的原则,并因此认为,经济制度的运转应当使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能促进公共利益;人人都应拥有足够的生活资料,劳工不应遭受剥削或者受经济需要的驱使而在非人道的条件下工作,相反,应在承认其优点、才能和品质的基础上给他们提供发展的机会。
(丙)业已表明他们信仰民主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人人都可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国家生活的组织机构中发挥某种作用,从而养成并保持对合法机关的应有尊重。
(丁)认识到只有当自由建立在尊重道德与精神准则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时,人和制度才能始终是自由的。
(戊)希望本国的宪法包含上述原则的信仰,以便确保基本人权和自由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得到保护。
因此,下列条款现在即作为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的宪法生效实施。
序 言
第一条国家
(一)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是一个享有主权的民主国家。
(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由特立尼达岛和多巴哥岛以及1962年8月31日前夕仍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之属地的领土组成,包括位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领海和大陆架下面的海床和底土(这里的“领海”和“大陆架”同1969年的领海法和1969年的大陆架法中的“领海”和“大陆架”具有相同的含义),以及其他可能由法令宣布组成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领土一部分的地区。
第二条最高法律
本宪法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最高法律,凡同本宪法不符的其他法律,其不符部分无效。
第三条解释
(一)在本宪法中——
“内阁”是指根据本宪法成立的内阁。
“联邦”是指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适用于第十八条规定的任何国家以及这类国家的任何属地。
“法院”是指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除军事法庭以外的任何法院,可以解释为包括司法委员会。
“财政年度”是指从任何一年的一月一日或其他规定日期算起的为时十二个月的周期。
“大选”是指众议院议员的普遍选举。
“议院”根据上下文的要求,或是指众议院,或是指参议院。
“法官”包括审判长、上诉法官和陪席推事。
“司法委员会”是指按(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议会各个时期修订过的1833年联合王国司法委员会法建立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法律”是指本宪法生效之前法律和不成文法规定有效力的作为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法律一部分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任何法律、法令和法令文件。
“誓词”包括不经宣誓而作出的正式证词。
“效忠誓词”是指第一附件所述的效忠誓词或其他可能明文规定的这类誓词。
“议会”是指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议会。
“议会选举”是指选举众议院的一名或一名以上的议员。
“明文规定”是指通过或者根据议会的一项法令作出的规定。
“公职”是指在公务部门中领取报酬的职务。
“公职人员”是指任何公职的持有者,包括受指派履行这种公职的任何人。
“公共事务”是指第四和第五节规定的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的行政事务。
“事务委员会”是指司法事务委员会、公共事业委员会、警察事务委员会和教育事务委员会。
“届期”是指议院自本宪法生效后或者在议会宣布闭会或解散后首次集会起直至议会宣布闭合或未经宣布闭会而解散为止的会期。
“会期”是指议院不休会而连续开会的时期,包括议院转入委员会审议阶段的任何时期。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具有l962年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独立法所表达的含义。
“原宪法”是指1962年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枢密院令(宪法)第二附件提出的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宪法。
(二)在本宪法中——
(甲)凡是提到对任何职位的任命,应解释为包括提到在某职位出现空缺或者职位持有者(不论由于离职、精神失常或身体患病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任命某人代行或履行其职责。
(乙)凡是用指出职位名称的措词提到某职位的持有者,应解释为包括提到眼下合法代行或履行该职责的人。
(三)如遇有某职位的持有者不能履行其职责而按本宪法指示某人或授权某人或某机关任何一人履行该职责,对奉命履行这种职责的合法性或者对行使这种权力而作出任命的合法性,不得以该职位的持有者不能履行这种职责为理由在法院提出异议。
(四)就本宪法的宗旨而言,不应只凭下述理由认为某人在公共事务部门供职——
(甲)他领取退休金或公共事务部门方面的其他类似的补助金。
(乙)他担任:
(1)总统;
(2)议长、参议院议长、副议长或参议院副议长、部长、议会秘书、参议院议员或临时议员、或众议院议员;
(3)廉洁委员会的监察专员或委员、或根据本宪法设立的其他委员会的委员;
(4)上级记录法庭或根据议会法设立的特别法庭的法官或成员、或者公务上诉委员会的委员;
(5)根据立法设立的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一般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成员,不管这些机构是否是混合的;
(6)总统私人班子的成员。
(丙)他是——
(1)为特殊目的指派的顾问或参谋;或者
(2)合同不超过两年的受聘人员。
(五)凡是议会有明文规定,就不能单凭某个人是通过立法或根据法令设立的特殊职位的持有者,而根据本宪法的宗旨或本宪法的任何内容认为他是在公共事务部门供职。
(六)本宪法提到对公职人员解职的权力,应解释为包括由法律授予的要求或允许该公职人员从公务部门退休的权力。
(七)法律授予的允许某个人从公务部门退休的权力,就可能由某人或某机关而不是根据宪法设立的委员会解职的任何公务人员而言,归公务委员会掌握。
(八)第六节的任何内容不应解释为授权某人或某机关要求法官或审计长从公务部门退休。
(九)本宪法授予的发布公告、命令、法规、条例或指示的权力,应解释为包括以类似的方式修改或撤销这种公告、命令、法规、条例或指示的权力。字数最多的:《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宪法》序 言
宪法的通过
我们巴布亚新几内亚人民——
结成一个统一的国家,充满敬意缅怀我们的祖先,他们是我们力量的源泉,是我们的共同遗产的源头;
我们意识到本民族的高尚习俗与传统智慧,它们世代相传、以迄于今;
我们保证捍卫我们高尚的传统与我们今天的基督教教义,并使之流布后世。
我们,作为古老、自由和独立的民族,秉承天赋的权利,创立本主权国家,兹宣布:由于上帝的启示,我国取名为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
秉承这一权利,我们宣布: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正当选举产生的代表行使这一权利;
尊重个人尊严与社区互助是我们社会的基本准则;
我们将用自已的生命捍卫国家的统一、领土完整与尊严。
我们反对诉诸暴力,寻求协商一致,以此作为解决我们的共同问题的手段,
我们将用诚实和辛勤的劳动创造国家的财富。国家财富由我国人民平等分享。
因此,我们特兹宣布:
我们已经于1975年8月15日由我们的立宪会议表决通过了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宪法。
我们在此确认、接受该宪法,并将其公布于众。
宪法将于独立日即1975年9月15日开始生效。宪法的颁行意味着我们巴布亚新几内亚人民已经为我们自己确立了国家的目标与指导方针,这种目标与方针贯穿于宪法的始终。
国家目标与指导方针
我们宣布以下述目的作为我们的国家目标,我们要求一切个人与团体,无论是企业团体还是非企业团体,在追求和实现下述目标时都要遵循我们行将宣布的指导方针:
一、人类的整体发展
我们宣布,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每个人都积极投身于从一切形式的奴役和压迫下解放自己的进程中去,使每个男子或女子都有机会在人际关系中作为完全独立的人来发展自己。
因此,我们号召:
(一)每个人都投身于我们的这一努力之中:使每个人都作为独立的人去实现人类的整体发展,每个人都通过为共同幸福贡献力量以寻求自我的发展;
(二)教育应以相互尊重和对话为基础,应能加深我们对于人类潜力和主观能动性的认识,以利于我们通过自力更生的努力实现国家的目标;
(三)积极鼓励包括科学、文化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有益的创造活动;
(四)提高营养水平与公共健康水平,以保证我国人民实行自我发展;
(五)承认家庭是我们社会的根本基础,采取一切措施努力提高美拉尼西亚家庭的道德、文化、经济与社会水准;
(六)主要凭借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社会和政治组织形式实现我国的发展。
二、平等和参与
我们宣布,我们的第二个目标是所有公民拥有同等的机会参与并受益于我国的发展。
因此,我们要求:
(一)每个公民有同等的机会参与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宗教和文化生活;
(二)创立可以使我国人民有效地、有意义地参与这种生活的政治结构,鉴于我国人民拥有多种文化和多种民族,这种政治结构应使各种政府活动具有高度分散的特点;
(三)尽一切努力实现个人之间与全国各地区之间收入的平等分配以及发展利益的均沾;
(四)对全国各地均等服务,使所有公民有同等机会接近法律程序,有同等机会享有为满足其实际需要、实现其个人理想所必需的一切服务,无论是政府的服务还是其他方面的服务;
(五)女性公民以平等身分参与一切政治、经济、社会和宗教活动;
(六)尽可能促使更多的公民参与发展的各个方面;
(七)采取积极步骤以推动从事发展活动的团体的成立以及对它们的法律认可;
(八)为公民发挥其创造性提供保证,为企业实现其与公众利益相一致的目标提供保证,保证所有居民不因他人的优越地位而失去自己的上述机会;
(九)每个公民都能够参与,或直接参与或通过代表参与考虑影响其利益或其所在社区利益的任何问题;
(十)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一切个人与政府机构要保证政治机构与官方机构在组成上尽可能广泛地代表全国各个地区的公民;
(十一)一切人员与政府机构应努力实现普及识字教育;
(十二)承认下述原则:完善的婚姻关系依赖于配偶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负责任的父母一子女关系也应以这种平等为基础。
三、国家主权与自力更生
我们宣布:我们的第三个目标是巴布亚新几内亚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独立,我们的经济立足于自力更生。
因此,我们要求:
(一)我们的领导人献身于上述国家目标与指导方针,以保证他们的决策自由不受限于对他人的义务或他人的关系,使他们的所有决定符合国家的利益;
(二)所有政府机构都以上述目标和方针为基础来制订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积极提倡公民之间的相互帮助与团结、各省之间的互助与团结;
(四)公民与政府机构控制经济企业与生产的规模;
(五)严格控制外国资本的投资,审慎地评价外国的思想和价值观念,使它们从属于国家主权与自力更生的目标,尤其要使外资的引进符合我们国内的社会与经济政策,符合国家与民族统一的需要;
(六)国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积极参与国民经济活动,特别注意控制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的大企业;
(七)在实施经济发展时主要运用本国(公民或国家的)技术和资源,不依赖国外技术和资源;
(八)时刻珍视本国的主权,不得因仰赖任何形式的外国援助而损害本国主权,尤其不得因为缔结投资、军事或外援之类的协定或协议而损害我们的自力更生和自尊自信,妨碍我们实现上述国家目标与指导方针,造成我们对任何国家、任何投资者、贷款者或捐赠者的依附,或者接受他们的影响。
四、自然资源与环境
我们宣布,我们的第四个目标是从我们的整体利益出发保护与利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从后代的利益出发改善我们的自然资源和环境;
因此,我们要求:
(一)为了我国的发展与后代的利益,审慎地利用我国的自然资源与环境,包括陆地、海底、海洋、地下和空中的资源与环境;
(二)为了我们与后代的利益,保护和完善我们的环境及其宗教特点、景色特点和历史特点;
(三)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对我国具有价值的鸟类、动物、鱼类、昆虫、植物和树木给予适当保护。
五、巴布亚新几内亚道路
我们宣布,我们的第五个目标是主要采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社会、政治和组织形式实现我们的发展。
因此,我们要求:
(一)对我们的态度及各种政府、商业、教育和宗教机构进行根本调整,建立巴布亚新几内亚式的参与、协商与寻求一致的形式,不断提高这些机构适应我国人民需求与意向的敏锐性;
(二)特别强调我们发展的基础是小规模的工匠、服务和贸易活动;
(三)把我国人民在文化、贸易和种族上的多样化视为积极因素,我们传统的生活方式传统文化,包括语言,是丰富多采的,要培养对它们的尊重和重视,要积极地、创造性地,心悦城服地运用它们去完成发展任务;
(四)传统的农村和社区仍然是巴布亚新几内亚社会具有活力的单位。要采取积极步骤提高它们的文化、社会、经济和道德素质。
基本权利
在不违背法律对非公民所施加的限制的前提下,我们谨此承认,我国所有公民均拥有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就是说,不分种族、部族、籍贯、政治倾向、肤色、宗教信仰或性别,在尊重他人权利和自由、尊重法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每个人都享有下述权利:
(a)生存、自由、人身安全与法律保护,
(b)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
(c)免受残酷虐待与强迫劳动;
(d)良心、表达、了解情况、集会结社之自由;
(e)就业自由与迁移自由;
(f)保护公民住宅与其他财产的隐私权,保护财产免受非法剥夺。
因此,本宪法含有若干规定专门为上述权利和自由提供保障,前提是不违背有关胡定中为这类保护施加的限制。规定这些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个人享有法定权利和自由而又不致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损害法定的公共利益。
基本社会义务
我们特兹宣布,我国一切个人对自己、对后代、对国家以及相互之间负有下述基本义务:
(a)尊重宪法,按宪法精神行事;
(b)承认只有通过积极参与全国社区的整体发展才能充分发挥个人的才能,才能充分增进个人的真正利益;
(c)行使本宪法所保证或所赋予的权利、利用本宪法提供的机会,充分参与国家管理;
(d)保卫巴布亚新几内亚,保护国家财富、资源、环境,不仅为当代人着想、也为后代着想;
(e)根据本人的才能从事于社会有益的职业,必要时为从事这种工作自行创造合法的机会;
(f)尊重他人的权利与自由,与他人充分合作以利于互助和团结;
(g)为了国家的进步,为了实现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目标,根据自己的财产多寡;依法纳税,
(h)为人父母者应抚养、帮助和教育其子女(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特别要使子女真正了解他们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的目标与指导方针;
(i)子女应尊重父母。
此外,我们谨此宣布:所有公民都对自己、对后代、对国家以及相互之间负有义务。有义务将经济活动的收益用于我们国家和人民的进步;法律对于在我国、或从我国出发从事经济活动的非本国公民规定了类似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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