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贸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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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上海人民
出版日期:2005-8
ISBN:9787208057487
作者:[荷] 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
页数:98页

内容概要

[荷] 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

书籍目录

中文版序《论海洋自由》导读英文版介绍说明英文译者序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贸易的权利致统治者及基督世界自由独立的国家第一章 所有人依国际法均可自由航行第二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发现之名对荷兰人航行到的东印度行使主权第三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教皇馈赠的名义取得对东印度的主权第四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战争的名义将东印度主权归于它第五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先占”为由将印度洋及其航海权归为已有第六章 海洋及其航海权均不可假教皇损憎之名而归属葡萄牙人第七章 海洋及其航海权均不因时效划开习俗而归属葡萄牙人第八章 所有人依国际法享有贸易自由第九章 与东印度贸易权不可根据先占的资格归属第十章 与东印度贸易权不应假教皇捐赠之名归属第十一章 与东印度贸易权不应以时效或习俗之名义归属葡萄牙人第十二章 葡萄牙人无任何公平依据而禁止他人贸易第十三章 荷兰人必须通过和平、条约或战争方式维护其参与东印度的自由附录: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三世的两封信索引译者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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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贸易的权利》中格老秀斯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从葡萄牙对东印度无主权、无权垄断海洋和海上航行权以及无权垄断国际贸易权三个角度来阐释其海洋自由和贸易自由理论;其蕴涵的国际法思想主要有: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贸易自由、无害通过权、人类共同财产及和平论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学术性很强。

作者简介

《论海洋自由》共有十三章,可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含第一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主权;第五章至第七章也主要从占有、教皇赠送和时效等三个角度论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权不属于葡萄牙人;该部分是整个文章的重点和核心所在。第三部分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其中第八章是这四章的总述,第九至十一章,分别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第三个角度论述与东印度的自由贸易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最后两章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
本书为我国第一个中文版。在该书中格老秀斯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从葡萄牙对东印度无主权、无权垄断海洋和海上航行权以及无权垄断国际贸易权三个角度来阐释其海洋自由和贸易自由理论;其蕴涵的国际法思想主要有: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贸易自由、无害通过权、人类共同财产及和平论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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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2条)

  •     读书时代的国际公法课,我们教授是风度翩翩的梁淑英女士,她讲课极为生动,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第一天的课程,我们主要是学习国际公法的概念,其中围绕着荷兰的法学家Hugo Grotious展开,梁教授说Grotious《战争与和平法》为今后国际关系中的正义原则开创了先河,并成为欧洲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提供了法律框架。当年了解到的Grotious简直就是个惊世骇俗的天才,但是没有弄懂他为什么偏偏会提出这么多有关于海洋法的制度渊源,也许和荷兰近代崛起的海洋贸易有牵连。近期在书店偶然截获了这本书,觉得如获珍宝,短短的十三篇辩论词字字珠玑,有力地回击了企图霸占海外航行及与东印度对外贸易的葡萄牙,觉得Crotious天赋过人,思路特别清晰,很多曾经学习的概念之雏形都一一从眼前闪现,顿时领悟了概念、制度的渊源。感谢这位富有正义感与使命感的法学家,欣赏他对贸易一词的释义:“贸易不只是为少数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平衡甲某的富余与乙某的匮乏,其中,也应当哪个得到保证所有自己从事劳作和运输的人得到公平回报。”纵观近代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都是渲染着海蓝色的文明,大明的郑和也曾七次下西洋,不过东方明帝国的国君是让他去宣扬天朝的神威,实质上没有积极推动对外贸易发展。看过〈论海洋自由〉我才明白欧洲各国逐渐崛起的原因,世界是呈动态向前发展,只有走出国外,敢于挑战、敢于抗争才有更多的壮丽风景!
  •     【摘要】在以争霸海洋拓展世界为主调的十七世纪上半叶,格劳秀斯开创的自由海洋思想这枚重磅炸弹无疑引起了政界及学界的巨大争议。他主张海上航行、海上贸易自由,任何国家都不应为了私人利益加以限制。除了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做辩护外,面对日益式微的宗教统治,格劳秀斯还尝试构建超国家、超宗教主权的海上秩序。他承袭了自然法传统,强调海洋不是任何个别国家的私有财产,反抗海洋霸权应当被定义为正义战争,对现代国际法的建立产生了深远影响。【关键词】航行自由 贸易自由 自然法 超主权海上秩序【正文】根据施密特的观点,任何秩序都建立在某种标准和土地分配的基础之上,世界历史就是一部争夺土地的历史。而地理大发现则标志着瓜分新发现领土主权、航线归属的新一轮斗争。葡萄牙、西班牙依据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占得了先机,后通过教皇划分子午线解决矛盾冲突。然而,虽然当时欧洲各国仍笼罩在宗教、教皇和神圣罗马帝国的阴影下,其影响力已经开始减弱,新兴海洋大国质疑该线划分的合法性。1603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在海上捕获一艘葡萄牙人的商船,由此引发了两国间的纠纷,格劳秀斯应该公司要求撰写了辩护词,《论海洋自由》作为其中的一章独立发表。文章驳斥了海洋强国的霸权言论,试图打破葡萄牙的垄断地位,为荷兰政府的海上行为寻找合法合理的依据。一、自然法原则在论证航行自由、贸易自由中的应用作为“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在《论海洋自由》中提出只要是海洋(内海或小水湾除外)都应当是自由的。施密特显然继承了该思想,他在《陆地与海洋》中写道:“坚固的陆地的秩序在于,它被分割为不同的国家领土;而公海是自由的,也就是说不受国家的控制,不服从于任何国家主权”。这里的海洋自由概念(freedom of the seas)可以概括为航行自由和贸易自由,任何国家都不能实施垄断。不难发现格劳秀斯论证的出发点是自然法思想,即每个民族均可与另一民族自由地交往,并可自由地与之从事贸易。而这一点在格劳秀斯看来恰恰是上帝在创造自然时设立的原始法则:考虑到没有任何一个地方可以生产出人类生活所需的一切东西,各地区之间必须交换产品以实现资源共享。面对拥有海外殖民野心的霸主国家,能够挑战含有恶意的陈规陋习(nomoi)的,似乎唯有自然(physis)。格劳秀斯说道,在万民法时代并无任何个别的权利,因为自然眼中无主权,所有的东西均为共同所有。而从古至今的所有权过度——从普遍所有到个人私有,是渐进而非剧烈的。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先占”的概念尤其重要,因为所有的财产源自占有,因此那些不能被占有、或从未被占有的东西就不能变为任何人的财产。除此之外,那些由自然构成、虽为某个人服务但仍足以为其他所有的人共用的东西,不论是今天还是将来,均应永久地保持它由自然初创时的状态。以空气为例,它不可以被占有而且其共同使用是注定为所有人的。正是基于同样的理由,海洋是所有人共有的一项财富。无边无际的作为万物之母的海洋,是人类之家,既不能被获取,也不能被封闭。面对葡萄牙、西班牙声称拥有部分海洋的管辖权,格劳秀斯反驳道,葡萄牙人根本就没有占有过海洋,也没有在上面布置过财产。教皇划定的子午线只是人为假想的分界线,不仅无法将其霸占海洋的野心合法化,更是一种欺骗自然的行为。海洋的任何一部分均有人在上面航行过,而且一艘航船经过也只是激起浪花而已,并未留下任何法律权利。在葡萄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国家和东印度进行贸易这个问题上,格劳秀斯也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考虑到进行贸易的权利不像某些实物体,可以从物理上抓住,即使葡萄牙最先与东印度开展贸易活动也无法垄断该权利。此外,格劳秀斯认为海洋航行权不能以时效或习惯的名义归属于葡萄牙人。时效是市民法的问题,因此不适用于国王间或自由独立的王国之间。和更具法律效力的自然法相比,市民法显然是要退居次位的。他进一步论证道,甚至市民法本身也禁止时效适用于本案,这是由于凭侵占或时效取得哪些不能变为财产——即不能被占有或准占有,或不能让渡的——物品,这是不可能的。在他看来,享用公共财物而获得增值利益并且无法造福全人类的行为是极为不公正的。那么与东印度贸易权是否可以归属于葡萄牙人呢?格劳秀斯也给出了否定答案。葡萄牙人要想建立与东印度贸易的时效权利就必须证明其强制取得存在,但这种强制与自然法相违背,由此建立该权利是应受谴责的。其次,强制必须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但实际情况是自威尼斯人控制与东印度贸易起,时间不过百年。再次,葡萄牙人对东印度实施的强制贸易垄断遭到了各方的抵制反对,且并未实现全方位强制。出于以上原因,格劳秀斯得出了如下结论:海上航行权和贸易权不论基于什么理由,都不能改变其为人类共享共有的性质。二、超主权海上秩序建构在《陆地与海洋》中,施密特指出:“在此之前,从空间秩序的视角看,主权国家的概念乃是一个陆地的观念,即它是一个大陆国家的概念,国家是以领土划界,国家间的战争也是为了争夺领土。——而只有从海洋这个方面出发,那种国家的、封闭的、有疆界的空间观念的对立面才显现出来。那种自由的、也就是摆脱了国家空间秩序的束缚、国家疆界无法穿越的海洋,才成为了权威的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空间观念”。如前文所述,海洋时代的降临带来了新的空间革命,然而这个以自由竞争和自由放任为宗旨的海洋资本主义世界,正如拉岑霍夫在1881年所预示的那样,是一个“无根的世界”:海洋没有边界也没有秩序,各个国家为了利益互相攻击、互相竞争。荷兰、英国等新兴欧洲列强挑战葡萄牙、西班牙对全球海洋的垄断地位,由此格劳秀斯认识到,新生的主权国家体系内的国际关系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以限制战争及其破坏性。这里我们不妨对传统陆地国家主权和新兴超主权海洋秩序做一点有益的比较。国家主权理论中最著名的是让•博丹的理论。他首先提出主权观念,强调主权是一国(对他来说即君主)对内对外绝对、永久和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它在职能、权力和时间上不受限制、不可分割,或者依据博丹的全面论述更准确地说,它仅受上帝意志、寥寥几条绝对道德准则和王国根本大法、特别是王位继承法的限制。最初萌发于马基雅维利的“国家理由”即国家利益观念也印证了该观点。国家利益和主权这两大观念结合起来,合乎逻辑地导致了这么一种信念:国家有权利亦有责任为自己的需要不受束缚地去做任何事情。正是由于把国家利益置于首要地位,君王得以对外自由行动,对内将权力加诸于国内所有人,只要保证国内和平与统一的政治秩序即可。格劳秀斯显然反对唯主权和国家利益论,在他看来,国家行动需要受到自然法和其他国家的双重规制。一方面,所有国家都平等享用自然赋予的公有海洋资源,不得擅自划定界限、实施垄断;另一方面,以葡萄牙和西班牙达成的子午线为例,格劳秀斯认为该决定仅对两国有效,而对世界其他各国无约束力。之于如何平衡国际关系、构建世界秩序,格劳秀斯诉诸了自然法传统,这一点不再赘述。那么格劳秀斯所倡导的海上秩序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实现?《利维坦》中,霍布斯坦率地告诉读者,国际关系是一个超出人类能力与技艺范围的问题:“由于没有法庭,所以万民法所主张的存在于国与国之间的自然正义只能由主权君主或主权议会的良知来保障;而良知,却不是人而是上帝所统治的领地”。可以看出霍布斯抱持相对消极的态度,因为霍布斯坚持战争是人类的自然状态,如何把人类从混乱的秩序中解脱出来则是上帝才能胜任的工作。在这个问题上格劳秀斯在最后一章给出了答案——“荷兰人必须通过和平、条约或战争方式维护其参与东印度贸易的自由”。格劳秀斯首先主张各国以和平方式进行磋商,制定一系列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同时他补充道:“如果需要的话,对没有国家控制的海洋,不仅为了你自己的自由而且也为了人类的自由,就必须起来勇敢地战斗。”他认为这样的战争是正义的,因为人类在陆地或海陆上均享有通行自由权或自由贸易权。施密特在《陆地与海洋》开篇就写道:“人是一种陆地动物,一种脚踩着陆地的动物。” 陆地上蒸腾着人类历史的万丈尘嚣,但在大海上,没有城墙、没有边疆、没有坟墓,也没有墓志铭。海洋远离人类世界,保留着原始的自然状态和力量。它广袤无垠、资源无穷无尽,从来不曾被驯服,也无人能够驯服。 质言之,陆地可以被奴役,而海洋则保持自由。古罗马诗人维吉尔曾不无深情地歌颂道:“伟大的世代,新秩序即将诞生”。格劳秀斯从自然法出发,对航行自由和贸易自由悉心进行了论证,反对主权国家垄断海洋权益,支持正义性战争以建构海上秩序,最终实现对自然状态下海洋自由的认可和尊重。

精彩短评 (总计11条)

  •     格劳秀斯首次发表之作(匿名),十分重要。 但大致读来,译稿是有些问题的。
  •     文采平淡甚至有些啰嗦,但是逻辑严密,推演丝丝入扣,不容置疑的雄辩
  •     绝不晦涩
  •     人类的海洋文明与大国的崛起
  •     辩护词就应该这样修辞
  •     荷兰的思想家
  •       读书时代的国际公法课,我们教授是风度翩翩的梁淑英女士,她讲课极为生动,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第一天的课程,我们主要是学习国际公法的概念,其中围绕着荷兰的法学家Hugo Grotious展开,梁教授说Grotious《战争与和平法》为今后国际关系中的正义原则开创了先河,并成为欧洲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提供了法律框架。
      当年了解到的Grotious简直就是个惊世骇俗的天才,但是没有弄懂他为什么偏偏会提出这么多有关于海洋法的制度渊源,也许和荷兰近代崛起的海洋贸易有牵连。近期在书店偶然截获了这本书,觉得如获珍宝,短短的十三篇辩论词字字珠玑,有力地回击了企图霸占海外航行及与东印度对外贸易的葡萄牙,觉得Crotious天赋过人,思路特别清晰,很多曾经学习的概念之雏形都一一从眼前闪现,顿时领悟了概念、制度的渊源。
      感谢这位富有正义感与使命感的法学家,欣赏他对贸易一词的释义:“贸易不只是为少数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平衡甲某的富余与乙某的匮乏,其中,也应当哪个得到保证所有自己从事劳作和运输的人得到公平回报。”
      纵观近代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都是渲染着海蓝色的文明,大明的郑和也曾七次下西洋,不过东方明帝国的国君是让他去宣扬天朝的神威,实质上没有积极推动对外贸易发展。看过〈论海洋自由〉我才明白欧洲各国逐渐崛起的原因,世界是呈动态向前发展,只有走出国外,敢于挑战、敢于抗争才有更多的壮丽风景!
  •     匿名发表的一本小书,读来的确有为荷兰殖民代言的嫌疑。然而正如格劳秀斯所说,无边无际的万物之母的海洋,本就是上帝赐予全人类的财富吧。
  •     近代国际法思想之父。全标题是“海洋自由论或关于荷兰人有权加入印度贸易的争论”,后者是意图本身。应荷兰东印度公司要求而作,试图打破教皇子午线体制,否定西班牙、葡萄牙对海洋和远洋贸易的独占,为“海上的马车夫”荷兰的海上行为寻找合法的理论依据,同时驳斥其它海洋强国的霸权。背景是地理大发现(1453年奥斯曼帝国攻占君士坦丁堡,堵绝东西方商业贸易的陆上通道,西欧诸国不得不另谋通往东方的海上路径)和宗教改革(地理大发现和殖民主义的扩张给西欧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在追逐利润的激烈的竞争中,人人都想发财,成为胜利者,以变为上帝的选民,“加尔文的信条正适合当时资产墜中最果敢大胆分子的要求”——恩格斯)。最早提出“公海自由”,认为“上帝希望人类通过彼此间的互为需要和资源共享来促进人类友谊”(交通),殖民色彩明显。
  •     427
  •     前几章读罢,不由让我的神往不已,设想一个政府机构发文也能如此鞭辟入里,睿智明达,而不是一味打官腔,一定会让老百姓对他们增加很多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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