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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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大学
出版日期:2002-1
ISBN:9787300041575
作者:邱聪智
页数:417页

章节摘录

  [事实略述]  甲欲出售房地于乙机关,乙机关亦同意购买,惟乙无权决定购买,而须呈经上级长官同意。因之双方一方面订立房地预定买卖契约,一方面为确保价金债权,双方同意,就买卖之价金(已交付),僭称典价,就系争标的物设定典权。同时约明:预定买卖之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内乙之上级机关核准时应另订买卖契约,逾期契约失效,典权回赎期限二年。结果,乙之上级机关五年内并未核准,甲逾四年未回赎典物。乙主张该项典权逾期未赎,乙取得所有权;甲则主张典权约定为虚伪意思表示于法无效,买卖预约亦已失效,渠仍为系争房地之所有权人。  法院见解:  l.原审法院:买卖契约成立,典权设定非通谋虚伪意思表示(隐藏行为)。  2.“最高法院”(1972年台上字第964号判决):买卖预约;典物、典价与买卖标的物、价金同时成立之认定显有矛盾。  3.“最高法院”(1 975年台上字第438号判决):买卖契约?典权设定非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4.学者黄茂荣:买卖预约;消费借贷+抵押权设定+租赁契约(典权不存在)。  同一事实,法院见解相互分歧,学者见解又异其趣。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即为,个人之主观价值判断混入事实认定过程所致。吾人如详细观察“最高法院”上开二件判决要旨,更可发现,其间所谓综合斟酌全部情况云者,往往隐隐约约掺入裁判者之价值判断。类此情形,显然难以确保契约解释、特别是阐明解释之客观性之实现。因之,如何防止漫无标准之评价作用,随时掺入契约解释作业之内,应属甚为重要。  2.补充解释与价值判断  补充解释,须拟定合理化之当事人效果意思,其解释过程无法脱离评价作用,乃属无可否认;诚然,法官为知识丰富之法学者,亦充满良心及正义观之法学家,于契约解释之时,纵有评价作用,亦大都能本乎良心及正义感而为解释,惟仅凭良心及正义感之作用,并不能担保公平正义必然实现。因之,如何限制评价作用之滥用,可说甚为重要。一般以为,补充解释上所谓之当事人效果意思,其决定并不取决于当事人在对漏洞有认识时所欲表示者为何,而是取决于依照诚信原则而得显示之表示,推求其必然应有之结论。亦即补充解释之目的,本就在于推论表意人在当前的契约关系中有理由被认识的意思情况。旨在探讨:如果当事人已经认识某种约定之必要性及其关系之演变,则作为一个有理性之人,在考虑诚信原则与交易习惯后,其将会作如何的表示,并以之作为解释之依据。  再者,当事人意思不健全致形成契约漏洞时,有时与法律漏洞甚难区分;如是,则所谓契约解释,事实上即等于法律解释。故补充解释运用越多,法律解释之色彩亦越浓厚,其结果不仅契约解释与法律解释很难区分,解释评价作用之角色,亦越高涨。然而,在法治基础较不稳固之国家,此类情形甚难避免。解决途径,惟有从契约订立之训练着手,始属根本之道;否则,在有效解释原则之运用下,吾人实很难想像,一群欠缺法律素养,动辄轻率签约之民族,其法官如不广泛运用价值判断,进行契约之补充解释,其契约法之秩序将如何维持。  3.拟制解释与价值判断  拟制解释之主要依据为诚实信用原则,业已如上所述。就现行“民法”体系而言,诚信原则固已具体化为实证法律规范之命题,有强而有力之“民法”上依据;惟就其存在之形态言之,则诚实信用仍系一欠缺实质内容之概括条款,援为法院裁判依据,本与法律安定性之基本要求,隐有某种程度之矛盾。尤其诚实信用,本为道德律上之原则,蜕化于私法上,虽可以利益衡量称之;但利益衡量云者,仍属欠缺实质内含之形式概念。因之,就现实操作及其所能解决之功能而言,诚实信用可说系最好运用,但亦系最难驾驭之法律原则;于契约解释上,情形亦然。  为避免诚信原则之滥用,于拟制解释上,如次原则,似应肯定。此即;除非当事人意思之不正当已违反公共秩序所宣示之重要原则或欲达成之规定时,不宜随便利用诚信原则拟制契约之成立、不成立,亦不宜随便变更契约效力之内容。惟此仍仅系抽象标准,故其更为妥当之解决途径,则有待诚信原则下位具体原则之构筑。  当事人意思不正当,藉诚信原则拟制当事人之效果意思,其法律解释之色彩,较补充解释实有过之而无不及。故前段所述契约订立之国民训练,于拟制解释评价化之抑制,极为重要;其道理亦属相同,兹不复赘。  五、契约解释之社会化  (一)契约解释社会化之内涵  契约社会化对契约原理之影响,乃系全面性的,契约解释理论之深受契约社会化影响,亦属当然。其中,最为显著者,即为定型化契约条款之解释;至其内涵,则可归纳为如次三者,即解释之客观化、统一化及诚信化三者。兹即简要介绍于下:  1.解释之客观化  所谓解释客观化,即认为当事人真意,系依客观表示之规范意义而定之解释理论.在此见解下,契约解释之目的,并非在于确定当事人、特别是表意人之真正意图,而系在于契约表示之客观的、规范的意义。故所谓解释,应摆脱双方当事人之主观因素,从契约订立过程及其他客观资料,依一般交易见解,导出契约之规范意义之作业。  在定型化契约,解释客观化之主张,更演化为二个下位原则,一为解释资料之客观化,另一为法益衡量原则之运用。前者之内容略为:定型化契约之解释,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对于契约当事人之特殊环境及特殊意思表示,不应列入解释之考虑因素,而应依该契约类型之一般共同真意,作为解释之依据“;而所谓共同真意,则指该契约类型上一般消费者对定型化契约所能理解之意义。①后者则指解释时应考虑到企业者与消费者双方法益之衡平之意;由于消费者之地位显著低落,法益衡量原则运用之结果,乃有所谓“定型化契约条款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消费者利益”之解释原则。  ……

内容概要

邱聪智,1946年9月19日生于台湾省嘉义县。毕业于台湾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辅仁大学教授兼法律系主任、法律学研究所所长。法官、律师。曾在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美国柏克莱加州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主要著作有:《公害法原理》、《民法概要》(合著)、《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民法卅六小时第二篇
论“台湾地区民法”债总构造上之非债总成分第三篇
契约社会化对契约解释理论之影响第四篇
现行侵权行为修正之基本问题第五篇
庞德民事归责理论之评介第六篇
1940年德国侵权行为法修正草案简介第七篇
1967年德国损害赔偿法修正草案简介第八篇
1967年德国损害赔偿法修正草案译介第九篇
法国无生物责任法则之发展第十篇
危险责任与“民法”修正第十一篇
科技发展与危险责任法制第十二篇
德国损害赔偿法之修正与危险责任之归造第十三篇
“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规范功能之再检讨第十四篇
医疗过失与侵权行为第十五篇
公害之民事救济第十六篇
西德民法债编全面修正之基本构想第十七篇
损害赔偿方法(解释)论之检讨第十八篇
有价证券信用交易担保制度之研究

作者简介

《民法研究(一)》一书,是作者从事民法研究以来一系列重要文章的结集。其内容以侵权行为法为主,还涉及了民法方法论、民法的体系、债法的体系、合同法,证券法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尤其在侵权行为法领域,作者充分发挥通晓英、德、日等多门外语的优势,使用比较法的方法,旁征博引,利用大量国外资料充分梳理了侵权行为法在各国发展与演进的历程,对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有较好的把握。作者对民法体系以及债法体系的论述深得概念法学高度体系化之精髓,而作者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又能突破我国台湾学者就法论法之痼疾,尤其是在危险责任方面,作者力破成见,立意高远,将民法学的发展与社会生活的变迁之间的互动关系论述得淋漓尽致。这种研究方法也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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