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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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大
出版日期:2006-1
ISBN:9787301101414
作者:R.C.范·卡内冈
页数:213页

《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的笔记-第1页

一、前面:
1、对法学知识的掌控是通过什么需求来易手的,三种主体各适应什么形式:法官(立法司法机构)、法学家(知识文化界);
2、三种大致主体分类,各代表了什么社会阶层的什么样的需求,与法律规则的时代特点或局限有什么关联;出现什么样的社会结构转变,知识掌控会易手;
3、民众法、法官法、教授法;在立法技术上各有什么体现;各自所属的法的基本特性是什么。
4、法律的形式和内容是表,为谁而用是里。那么,在现当代,法律是为谁而用;通过什么手段,优先保护谁、更使法律具有稀缺性;即价值功能最大化;此种现象,与法律价值观的学说又有什么牵连或缺失。
5、专业训练:从法庭、公众力量(陪审团)、常驻法官、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受过专业训练的国民。职业化、专业化、国民化的演进,会对“谁是立法主体”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或需求。是谁在立法,民众的需求是如何通过非专业程序化立法方式展现的、又是如何向专业程序化立法主体施加影响的。是否存在合理待明确的潜规则、其规则路径是什么。
6、“卡内冈只是提醒我们注意政治与制度因素对欧洲法律发展史的影响,提醒我们注意法律家以及其背后的力量。在一个国家里,法律的地位如何、法律家的地位如何,并不在于法律的形式特征,而在于一国的政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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