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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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9-08
ISBN:9787562018926
作者:杜景林 卢谌
页数:216页

章节摘录

3.在存储机构一方,设置和办理程序的技术可能性已经给定,并且预期不会妨碍其经营。(4)从在一个州内以机器方式管理的数个或全部商业登记簿调用数据的,也可以给予承认。(5)1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要件之一消灭的,应撤回承认。2滥用设备的,可以撤回承认。(6)可以订立公法合同或行政协议代替承认。(7)对个别调用的准许性的责任,由受领人承担。2存储机构只有在有理由时,才审查调用的准许性。3存储机构应当保证与人身有关的数据的传递至少能以抽样方法进行确认和审核。(8)以在自动化调用程序中传递与人身有关的数据为限,受领人只能将此种数据用于向其传递数据应完成的目的。在依第2项第2款第2点予以承认时,应向受领人指明此点。(9)受领人非为公共机构的,适用《联邦资料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并且由监督机关监督关于资料保护的规定的执行,即使无充分依据认为违背此种规定,也不例外。(10)联邦司法部经授权,以行政法规并经联邦参议院同意,规定设置和使用依第1项的自动化调用程序的费用。2确定费率应以能够抵偿与设置和使用程序有关的人员和财物开支为原则;在此,还可以适当考虑对受益人的意义、经济价值或其他效用。第10条 [登记的公告](1)对于商业登记簿中的登记,法院应以《联邦公报》以及至少一种其他公报予以公告。以法律无其他规定为限,应对登记的全部内容予以公告。(2)自登载公告的公报中最后的公报发行之日结束时起,公告视为已经完成。第11条 [官方公报的指定](1)法院应在每年的12月份指定在下一个年度期间进行第10条规定的公告的公报。

前言

《德国商法典》(Handelsgesetzbuch,简称HGB)是德意志帝国于1897年5月10日颁布、并于1900年1月1日与《德国民法典》同时生效的一部法典。它与1896年8月18日发布的《德国民法典》共同构成德国私法的两大法典。《德国商法典》是调整特定营利事业企业经济活动的特别法。该法典名称中的“商”字并不能表示该法典的全部内容。它除包含原来意义上的“商”,即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流转之外,也包括工业、手工业和采掘工业的法律关系。(二)《德国商法典》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采取“商人法主义”。即依据商主体资格确定商事关系的范围:凡商人(商主体)所从事的活动,均为商行为,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商事关系,由商法调整;非商人所实施的行为则属一般民事活动,由其形成的社会关系为一般民事关系,直接由民法调整。该商事特别法所调整的内容,并未“穷尽”商人在私法往来中的法律关系。只有在《商法典》对商人的法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限度内,其特别规定才优先适用于民法的一般规定(《商法典施行法》第2条)。据此,《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也补充适用于商人。

书籍目录

德国商法典
(1897年5月10日)
目录
第一编 商人的身份(第1条至第104条)
第一章 商人(第1条至第7条)
第二章 商业登记簿(第8条至第16条)
第三章 商号(第17条至第37条)
第四章 商业账簿(废止)
第五章 经理权和代办权(第48条至第58条)
第六章 商业辅助人和商业学徒(第59条至第83条)
第七章 代理商(第84条至第92c条)
第八章 商事居间人(第93条至第104条)
第二编 公司和隐名合伙(第105条至第237条)
第一章 无限公司(第105条至第160条)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第105条至第108条)
第二节 股东相至间的法律关系(第109条至第122条)
第三节 股东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第123条至第130条)
第四节 公司的解散和股东的退股(第131条至第144条)
第五节 公司的清算(第145条至第158条)
第六节 消灭时效,责任的时间限制(第159条、第160条)
第二章 两合公司(第161条至第177a条)
第三章 隐名合伙(第230条至第237条)
第三编 商业账簿(第238条至第340条)
第一章 对所有商人的规定(第238条至第263条)
第一节 簿记,财产目录(第238条至第241条)
第二节 开始资产负债表,年度决算(第242条至第256条)
第一目 一般规定(第242条至第245条)
第二目 列示规定(第246条至第251条)
第三目 估价规定(第252条至第256条)
第三节 保管和提示(第257条至第261条)
第四节 州法(第262条、第263条)
第二章 对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充规定(第264条至第335条)
第一节 资合公司的年度决算和局状报告(第264条至第289条)
第一目 一般规定(第264条、第265条)
第二目资产负债表(第266条至第274a条)
第三目 损益表(第275条至第278条)
第四目 估价规定(第279条至第283条)
第五目 附录(第284条至第288条)
第六目 局状报告(第289条)
第二节 康采恩决算和康采恩局状报告(第290条至第315条)
第一目 适用范围(第290条至第293条)
第二目 合并的范围(第294条至第296条)
第三目 康采恩决算的内容和形式(第297条至第299条)
第四目 完全合并(第300条至第307条)
第五目 估价规定(第308条、第309条)
第六目 按股合并(第310条)
第七目 被联系企业(第311条、第312条)
第八目 康采恩附录(第313条、第314条)
第九目 康采恩局状报告(第315条)
第三节 审查(第316条至第324条)
第四节 公开(提交登记、在《联邦公报》上公告),公布和复制,由登记法院审查(第325条至第329条)
第五节 对格式和其他规定发布行政法规的授权(第330条)
第六节 处罚和罚锾的规定,罚款(第331条至第335条)
第三章 对登记合作社的补充规定(第336条至第339条)
第四章 对特定营业部类的企业的补充规定(第340条至第341条)
第一节 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的补充规定(第340条至第340条)
第一目 适用范围(第340条)
第二目 年度决算,局状报告,中间决算(第340a条至第340d条)
第三目 估价规定(第340e条至第340g条)
第四目 货币的换算(第340h条)
第五目 康采恩决算,康采恩局状报告,康采恩中间决算(第340i条、第340j条)
第六目 审查(第340k条)
第七目 公开(第340l条)
第八目 处罚和罚锾的规定,罚款(第340m 条至第340o条)
第二节 对保险企业的补充规定(第341条至第341o条)
第一目 适用范围(第341条)
第二目 年度决算,局状报告(第341a条)
第三目 估价规定(第341b条至第341d条)
第四目 保险技术准备金(第341e条至第341h条)
第五目 康采恩决算,康采恩局状报告(第341i条、第341j条)
第六目 审查(第341k条)
第七目 公开(第341l条)
第八目 处罚和罚锾的规定,罚款(第341m条至第341o条)
第五章 私人提出账目委员会,提出账目咨询委员会(第342条、第342a条)
第四编 商行为(第343条至第475h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343条至第372条)
第二章 商业买卖(第373条至第382条)
第三章 行纪营业(第383条至第406条)
第四章 货运营业(第407条至第452d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07条至第450条)
第二节 搬家货物的运送(第451条至第451h条)
第三节 以不同种类的运输工具运送(第452条至第452d条)
第五章 运输代理营业(第453条至第466条)
第六章 仓库营业(第467条至第475h条)
第五编 海商(第476条至第905条 另行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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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法典》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作者简介

《德国民法典》(Burgerliches Geselzbuch,简称BGB)是德意志帝国1896年8月18日公布并自1900年1月1日施行的一部民法典,它是继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这部法典公布至今已有一百余年,已经过多次修订,有时甚至是重大的修订,包括条文的废止和增添,但它的基本结构、基本内容和条文顺序的编排都没有发生改变。至今它仍是德国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和最重要的渊源。
《德国民法典》体系完整,概念科学,字义准确,对20世纪各国制定的民法典有重大影响。瑞士、奥地利、日本、东欧各国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典的制定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德国民法典》。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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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3条)

  •     版本比较老,但是基本翻译的准确,缺憾是不能及时反映德国民事法律的变化。
  •     作者翻译的详细 内容准确充分 作为参考资料很不错
  •     正在学习梅迪库斯的民法学,有本法典在手参考,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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