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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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6
ISBN:9787511821416
作者:李群星
页数:340页

章节摘录

  (一)连带之债中诉讼时效中断的对人效力  连带之债是相对于按份之债而言的,其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角度来讲,分别称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所谓连带债权,是指多数债权人享有同一债权,得各自或者共同请求全部或者部分给付。所谓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有同一债务,每一债务人均对债权人负有全部给付义务的债务。连带之债的本质在于其连带性,即基于连带关系,对于连带之债的任一连带债权人或者任一连带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效力。连带之债中诉讼时效中断的对人效力,实际上涉及的是因连带之债的连带性而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对人效力是否具有涉他性的问题,也即在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中,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所受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关于这一问题,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认为对某一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所发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该法典第1199条规定:“对连带债权人中一人中断时效的任何行为,使其他债权人亦享有利益。”第1206条规定:“对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提起诉讼,对全体债务人均中断时效的进行。”第2249条第1款规定:“按照前各条之规定对连带债务人中一人进行传唤,或者该债务人承认其债务,对其他债务人,甚至对其他债务人的继承人,亦发生中断时效之效力。”另一种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认为对某一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发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特殊情况下,不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该法典第425条规定:“(1)对于第422条至第424条所称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除债务关系另有规定外。   ……

媒体关注与评论

  李群星同志撰写的《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民事时效制度专论》在总结、吸收、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从民事时效制度的基本问题出发,对民事时效制度的功能进行剖析,并对民事时效制度的两大内容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进行宏观性和体系性研究,特别是加入了海事诉讼时效制度,既体现了民事时效制度的完整性,又充实了对民事时效制度的研究。二是本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民事时效制度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既介绍国外的立法例,又介绍我国理论界的一些不同观点,同时本着重在解决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的原则,对一些有明确规定的、司题针对法条进行具体闸释,对一些没有规定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对一些规定不完善的方面,提出了完善的设想。李群星同志在擎忙的工作之余能潜心研究一些法学理论问题,并取得一定的心得,难能可贵。在本书出版之际,我衷心希望他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继续努力,不断取得新的进步。我也衷心希望全国法院系统能出现更多的专家型法官,为我国的审判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万鄂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内容概要

李群星,男,1968年9月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法学博士,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北省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1993年7月从武汉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历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李群星同志在《法学研究》、《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法律科学》、《现代法学》、《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中国审判》等国家核心和权威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二十余篇,参加《合同法解释与适用》、《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民事司法疑难问题解答》、《中国人身权法律保护研究》、《物权法专题研究》、《民法典专题研究》等十余部法学著作的编写。李群星同志2003年3月获湖北省十佳“杰出青年卫士”称号,2010年获湖北省第二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事时效制度概说
第一节 民事时效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一、民事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时效的分类
第二节 民事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立法例
一、民事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民事时效制度的立法例
第三节 民事时效制度的功能
一、关于民事时效制度功能的通说
二、对民事时效制度功能通说的反思
三、对民事时效制度功能的再认识
第二章 取得时效制度
第一节 取得时效概述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二、取得时效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第二节 取得时效的客体
一、取得时效客体的一般范围
二、不属于取得时效客体的财产或权利
三、与取得时效客体相关的几个问题
第三节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力
一、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二、取得时效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 取得时效的计算
一、取得时效期间的起算
二、取得时效的中断
三、取得时效的中止
第五节 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立法的现状与未来
一、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立法的现状
二、我国对是否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争鸣
三、对我国应否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分析
四、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立法的未来
第三章 诉讼时效制度概说
第一节 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第二节 诉讼时效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一、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比较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比较
三、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间的比较
四、诉讼时效与失权期间的比较
五、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比较
六、诉讼时效与买受人的异议期间的比较
第四章 诉讼时效的客体
第一节 诉讼时效客体概述
一、诉讼时效客体的概念与特征
二、研究诉讼时效客体的意义
三、诉讼时效客体的立法模式
第二节 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之考量
一、债权请求权对诉讼时效的一般适用性
二、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之例外
第三节 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之考量
一、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立法例
二、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争鸣
三、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考量
第四节 其他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之考量
一、人身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之考量
二、知识产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之考量
三、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之考量
第五章 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一节 诉讼时效效力概述
一、诉讼时效效力的概念与特征
二、诉讼时效效力的立法例及评析
三、我国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规定及立法的应然选择
四、对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的法律规制
第二节 诉讼时效效力的范围
一、诉讼时效的对权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对人效力
三、诉讼时效对法院的效力
第三节 诉讼时效效力的阻断
一、诉讼时效效力阻断的概念与特征
二、诉讼时效效力阻断的情形
第六章 诉讼时效的期间与起算
第一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
二、我国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及评析
三、完善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立法的设想
第二节 诉讼时效起算概述
一、诉讼时效起算的概念与意义
二、诉讼时效起算标准的立法例及评析
三、我国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及评析
四、完善我国诉讼时效起算规定的设想
第三节 诉讼时效起算的类型化分析
一、合同之债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二、侵权之债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三、不当得利之债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四、无因管理之债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五、其他特殊情形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第七章 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一节 诉讼时效中断概述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特征
三、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效力阻断的区别
第二节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概述
二、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之一——权利人提起诉讼
三、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之二——权利人主张权利
四、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之三——义务人承诺履行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概述
二、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之一——对权效力
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之二——对人效力
四、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之三——对时效力
第八章 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一节 诉讼时效中止概述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二、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第二节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一、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立法例
二、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具体事由
三、完善我国诉讼时效中止事由规定的设想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一、诉讼时效中止效力的立法例
二、我国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及效力认定
第九章 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一节 诉讼时效延长概述
一、诉讼时效延长的概念与特征
二、诉讼时效延长与诉讼时效中止的区别
第二节 诉讼时效延长的适用范围
一、关于诉讼时效延长适用范围的不同观点
二、对诉讼时效延长适用范围的认识
第三节 对我国诉讼时效延长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一、对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延长制度的评析
二、完善我国诉讼时效延长制度的设想
第十章 海事诉讼时效制度
第一节 海事诉讼时效概述
一、海事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二、海事诉讼时效的制度功能
三、海事诉讼时效的种类
第二节 海事诉讼时效适用中的有关问题
一、海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二、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止
四、海事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第三节 与海事诉讼时效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当事人协议延长海事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效力问题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三、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权期限问题
参考文献
后记

作者简介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民事时效制度专论》从法制史的角度考察,民事时效制度对我国来说是一个舶来品。因为直至清朝末年,清政府才在《大清民律草案》中仿照《日本民法典》的做法,在总则编中设“时效”一章,首次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进行规定。在此之前,我国是没有关于民事时效制度的规定的。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从古代社会至清朝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儒家学说奉行的“父债子还”、“君子重义不言利”的道德观念和“拾金不昧”、“物归原主”的传统美德占据统治地位,使得因时效而取得权利或者因时效而丧失权利的时效制度缺乏产生的经济基础和思想根源。中华民国时期,南京政府制定民法典时效仿《德国民法典》的做法,将取得时效视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规定于物权编的所有权章,将消灭时效规定于总则编。新中国成立以后,受前苏联的影响,认为规定取得时效会助长不劳而获的剥削思想,故而在立法上取消了取得时效制度。同时,从权利的诉讼保护角度出发,将消灭时效改为诉讼时效,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用专章加以规定。可以说,我国现行民事时效制度在立法上是不完善的。这主要缘于理论界和社会民众对民事时效制度价值功能的认识不尽一致。难怪梅因曾经说过:“凡是热忱讨论法哲学的任何地方,对于‘时效’的理论基础问题,总是热烈地进行争辩的。”立法上的不完善,价值功能认识上的不一致,使得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处理不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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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还来阶级斗争论那一套,实在太过时了
  •     很不错,真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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