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民法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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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
ISBN:9787301163498
作者:佐伯仁志,道垣内弘人
页数:426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关于卖春,自然是“反道德的丑恶的行为”,所以在不法原因的问题上是不存在疑问的。但是,在此之前还需要确认一点。在缔结了买春合同、负有支付义务而不履行时,仅仅是债务的不履行,并不构成犯罪。只有自始就不打算支付而缔结买春合同并接受履行时才涉及诈骗问题。或者是,买春者性交后本应支付买春费用,却骗人说钱包忘在家里得回去拿而借机逃跑的情形。是的。这是以欺骗的手法而免除买春费用的话题,作为前提,我想民法上的不受强制返还的债务是分为三种类型的。首先,第一种是没有诉求力和执行力,但认可其给付保持力的债务,例如,超过利息限制法的限制但在货款业法规定范围内的利息债务。根据《利息限制法》第1条第1项的规定,例如借款100万元时,年息超过15%的利息债务是无效的,即使约定年息30%,债务人也没有必要仅支付年息15%的利息。然而,《关于代金业的规制等的法律》规定:出资规制法(关于代金业的接受、存款以及利息等取缔的法律)无法处罚范围内的约定利息——具体而言是指不超过29.2%的年利率的利息——时,登录、接受监督的货款业者是出借人,并且,债务人任意支付时,超过利息限制法的限制的额度的支付也视为有效的返还利息债务。但是,由于本来就无效,所以对于超过利息限制法规定之限度的利息债务不能向裁判所提起支付请求或强迫执行请求,不过,在债务人自愿地返还时,债权人可以保持合同的原样。第二种与第三种是因《民法》第90条而无效的债务,其中又包括支付后因适用《民法》第708条而无法请求返还的债务与支付后可以请求返还的债务。首先谈一下前者,即“支付后无法请求返还的债务”,我们将之称为第二种,其典型代表是买春费用。买春费用的发生根据是买春合同,这种合同因违反《民法》第90条而无效,所以不会引发有效的债务。但是,如果买春的行为人支付了买春费用的话,构成不法原因给付而无法请求返还。与之相对,我们将“支付后可以请求返还的债务”称为第三种,例如,暴利行为的债务便符合其要求。在对方无论如何需要某物品时,行为人利用对方窘境与之签订了将原价1万元的该物品作价20万元出售的合同的情形。此时的合同至少在暴利行为的部分上是无效的,所以买主没有必要承担支付20万元的债务。进言之,即使买主向卖主支付了20万元,买主至少可以请求卖主返还19万元。在回答买春费用的问题前,请允许我先问个问题。当第一种类型中存在诈骗时,刑法上是如何评价的呢?

内容概要

佐伯仁志,1958年出生于日本爱媛县,1980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现为东京大学教授。主要著作有:《制裁论》(有斐阁,2009年),《少年法的新展开——理论•程序•处遇》(共编,有斐阁,2001年),《理论刑法学的最前线1,2》(共著,岩波书店,2001年,2006年),《判例刑法总论•各论》(共著,有斐阁,1998年),《刑法1总论》(共著,有斐阁,1995年)。
道垣内弘人,1959年出生于日本冈山县,1982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现为东京大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担保物权法》(三省堂,1990年),《信托法理与私法体系》(有斐阁,1996年),《买主破产中的动产卖主的保护》(有斐阁,1997年),《民法研究手册》(共著,有斐阁,2000年),《金融交易与民法法理》(共编著,有斐阁,2000年)。
于改之,1969年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200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客员研究员,导师佐伯仁志教授;现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有:《刑民分界论》,《全球化语境中的有组织犯罪》,《刑法与道德的视界交融》,另在《中外法学净》、《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等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
张小宁,1979年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2009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日本立命馆大学衣笠综合研究机构博士后研究员。主要著作有:《证券内幕交易罪研究》,另在《中外法学》等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若干篇。

书籍目录

译序/陈兴良/001
中文版序/佐伯仁志道垣内弘人/007
前言/佐伯仁志/009
第一回 寄托的现金
1.前言/001
2.被限定了用途的寄托现金是否“他人之物”?/003
3.与合同宗旨的关系/006
4.刑法与民法之间真的存在差异吗?/010
5.刑法:物权的保护、民法:债权的保护?——债权保护不够充分的理由/012
6.民法认为恶意人也值得保护吗?/016
7.扣押的场合/018
8.盗窃犯占有的赃款(1)——现实的问题/022
9.盗窃犯占有的赃款(2)
——特别论述混合/024
10.使用寄存款购买物品或卖出寄存物时/027
第二回 存款
1.存款人是谁?/029
2.合同的宗旨与不法领得的意思/033
3.与汇款送金的法构造之间的关系/036
4.关于错误汇款的最高裁的判决/038
第三回 不法原因给付
1.不法原因给付与所有权的转移——对昭和45年最高裁判决的理解/047
2.不法原因寄托的思考方法的登场/051
3.刑法学者提出的民法学说?/056
4.赘述/059
5.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的关系/061
6.《民法》第90条与第708条的关系/063
7.不强制清偿的债务与诈骗罪的关系/065
8.总结/071
第四回 非典型担保(1)
1.前言/073
2.卖与担保与让与担保——判例中的区别/075
3.外部转移型与内外部皆转移型的区别——判例法理的现状/078
4.关于让与担保的清算义务的问题/083
5.让与担保的所有权构成与担保构成/086
6.论述所有权之所在的刑法意义/091
第五回 非典型担保(2)
第六回 双重让与
第七回 建筑物的他人性
第八回 占有
第九回 信信用卡(1)
第十回 用卡(2)
第十一回 自救行为(1)
第十二回 自救行为(2)
第十三回 因合同而生的正当化
第十四回 名誉·隐私的侵害
第十五回 从试管到墓场(1)
第十六回 从试管到墓场(2)

编辑推荐

《刑法与民法的对话》编辑推荐:首部探讨刑法与民法交叉问题的法学经典著作!许霆一案尘埃落定,刑民交叉复归平静,在众声喧哗之后,安静地听一场——刑法与民法的对话。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刑法学名家佐伯仁志VS民法学中坚道垣内弘人思想交融,智识流淌。

作者简介

《刑法与民法的对话》是对作为刑法学者的佐伯与民法学者的道垣内就刑法与民法相交错的诸问题历时两年所进行的对话的整理。作为几乎没有先例的尝试,虽然《刑法与民法的对话》究竟能在何种程度上取得成功尚不得而知,但毫无疑问的是,《刑法与民法的对话》在对两大部门法学理论进行某种程度深化的同时,还从双方的角度提示了就刑法与民法相关联的课题展开研讨的必要性及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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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正文】  现将由[日]佐伯仁志、 道垣内弘人著,于改之、张小宁译,陈兴良教授作序,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法与民法的对话》一书的精彩之处摘录如下,重要之处附上本人点评(点评仅是笔者拙见),以飨诸位学友。  道垣内:进而言之,这不仅仅是学习上的问题,即使作为学问上的法体系问题,由于各法域彼此独立,“所有概念皆为相对”的思考是否正确,我本人也深表怀疑。虽然刚才佐伯君说刑法讨论深受民法的影响,但这不是一方影响他方的单行道问题,而是关系到通过会合双方法域,构筑一个无矛盾的、整合性的法体系问题。我想,对不同的法域展开研究时,在法的解释论上也必须在彼此之间予以关注吧。  点评:确实如此。刑法与民法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相互平行的独立的领域,法学研究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一是要“在法的解释论上也必须在彼此之间予以关注”;二是要“通过会合双方法域,构筑一个无矛盾的、整合性的法体系”。  佐伯:例如,我拜托道垣内君帮忙购物而将金钱托付给他保管的场合,刑法学说一般认为:虽然民法上发生了金钱所有权与占有同时转移的结果,金钱成为受托人之物,但在刑法上受托金钱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寄托人。因此,当受托人随意使用该限定用途的受托金钱时,就构成了“侵占他人之物”而成立侵占罪。  点评:此处所指的侵占罪是委托物侵占罪。国外刑法上的侵占罪与我国刑法上的侵占罪概念不同,国外侵占罪可以分为侵占脱离占有物罪、委托物侵占罪(普通侵占罪)和业务上侵占罪。按照张明楷教授《外国刑法纲要》(第2版):“委托物侵占罪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委托关系。”“民法理论一般认为,金钱的占有者就是金钱的所有者。如果原封不动地将这种观点纳入刑法,就意味着对于金钱不可能成立委托物侵占罪。但这是存在疑问的。所以,在刑法上,金钱的他人性就成为解释问题。”“最后,当委托者确定了用途而将金钱委托给行为人管理时,对于行为人而言,该金钱也属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笔者认为刑法不能突破民法的基本原理;能够按照民事纠纷以民事程序解决的,还是不要动用刑事手段为佳,这是由刑法的谦抑性所决定的。  佐伯:刑法学说认为,与民法中将占有与所有权一致化相对,刑法为了保护寄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信任关系应考虑认可由委托人享有所有权,所以在刑法学者的意识中,刑法较之于民法更为注重保护合同的宗旨。  佐伯:认为刑法上的所有权与民法上的所有权分离、刑法上的概念只需从刑法独立性的观点而确定的见解,是刑法中一种有力的学说。与此相对,也有人认为,从法秩序的统一性出发,不应将民法的所有权概念与刑法的所有权概念进行区分——在德国,此种见解是压倒性的通说。至于我,虽然并不认为民法概念与刑法概念必须经常保持统一,肯认应从刑法独立性的立场出发确定刑法上的概念,但问题在于,从刑法独立性的立场出发时对于被限定了用途的寄托金钱是否应当应当比通常的消费寄托的情形给予更深入的保护呢?以往的学说并为对此给予充分的说明。  佐伯:在上回的讨论中,我们谈到了判例·通说都认为被限定了用途的寄托现金之所有权属于寄托人,受托人如果任意使用的话将构成侵占罪。同理,我们还认为,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寄托的现金存入银行,而后又取出随意使用的,同样也构成侵占罪。  道垣内:但是,为满足侵占罪的成立要件,仅仅高利率一点是不够的,还必须具备不法领得的意思。但是,对不法领得的意思还必须做某种程度的类型化考虑。有时行为人将寄存的金钱存入高风险、高利率的银行,但却是打算返还的。有时行为人存款的目的不是为了将金钱占为己有而仅仅是为了得到高利息,是指有时行为人还打算将利息也一并返还。所以,这几种情形中也就不构成不法领得的意思了。  佐伯:如果以此理解不法领得的意思,就会得出如下结论:在为了本人而存入利息较高的银行时,即使违反当事人间的合同,也可能否定不法领得的意思。但是,在赛马时,由于购买赛马券本身就是一种娱乐,在此意义上,不法领得的意思成立。  佐伯:因此,即使不从“不法领得的意思不要说”出发而仅从判例的角度出发也可得出如下结论:违反委托的宗旨而对寄存现金进行高风险的返还投资行为时,是极可能构成侵占罪的。这跟风险的高低也有关系吧。  点评:“不法领得的意思”与我国刑法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内涵基本相同。上述如何判断不法领得之意思的标准,同样适用于我国刑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判断。其实,在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已经体现了此种观点,就是以行为人获得款项后的投向,是否挥霍,是否投向了高风险的期货行业等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佐伯:因此,如果下位者没有权限只是机械的辅助者时,就没有占有;有某种程度的权限时,为共同占有;有独立的权限时,则为单独占有。  佐伯:侵占,不仅侵害了所有权而且也侵害了委托信任关系,似乎比盗窃罪更严重,但是,另一方面,侵占并没有侵害占有,而且一般观点也会认为被害人“信任那样一个家伙是不对的”。  佐伯:继承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已经取得了占有,这样也未免太过于观念化。因此,恰如刚才道垣内君所言,判例依据与杀人者之间的关系采取了生前占有在刚刚死亡后继续保护的立场,大多数学说也支持这一见解。因此,杀人者从被害人身上拿取物品的行为就成立盗窃罪,而第三人从死者身上拿取物品的话仅成立占有脱离物侵占罪。  佐伯:法律上不要求,通说也认为不必要。换言之,第1款诈骗罪说认为丧失物的持有本身就是损害。但是,最近的有力说认为,既然诈骗罪也属于财产罪的一种,自然应当以某种形式的财产上的损害为必要。从这一观点出发,正如上面所提到的,有见解认为,加盟店可以从公司获得价款的支付,所以并非被害人,被害人应当是公司。判例在一般的判示中不以财产上的损害为必要,在信用卡的不正当使用上采用第1款诈骗罪说;而在别的情况中,例如使用证明书的诈骗中否认诈骗罪的成立。如果这种情况也将物的持有的丧失为损害,就必须肯定第1款诈骗罪的成立,所以判例也并非完全地不考虑财产损害的有无。  点评:笔者认为,虽然立法例的不同导致有些国家刑法明文规定诈骗行为只有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才成立诈骗罪;有些国家刑法则没有明文要求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但这不影响诈骗罪本质特征决定下的该罪的基本构造。因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其犯罪对象是财物还是财产性利益,最终都会使被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失,也就是说,其基本构造的最后一个环节都是“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佐伯:在刑法中,针对急迫侵害的权利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侵害的急迫性终了之后的权利恢复行为才是自救行为的问题。两者的区别在于侵害之急迫性的有无。  点评:自救行为成立的条件,按照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4版)的观点就是:法益已经受到了侵害,不问该侵害是刚刚结束还是经过了一段时间;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活着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区分还是一个“时间点”的问题。也就是不法侵害行为是否终了,终了之前使用正当防卫,终了之后适用自救行为。“对自救行为并非均持肯定态度,因为一般国家的刑法并没有规定自救行为,这就成了否定说的理由。但通说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虽然原则上要通过国家机关来救济对法益的侵害,但事实上,国家的救济机关不是万能的,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应当允许被害人自己实施恢复权利的行为,”但据笔者观察,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正当防卫有扩大适用范围,而对自救行为适用则相对萎缩的趋势。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强取财物后,如果被害人当场对抢劫犯予以暴力反击夺回财物,是正当防卫还是自救行为?如某地发生的被抢劫司机开车撞死劫匪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四版)也认为是正当防卫,并指出:“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换言之,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在此之前,追捕者可以使用强力将财物取回。”上述观点与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的社会主旋律相契合,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一是突破了正当防卫、犯罪既遂等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值得推敲;二是用得不好,可能会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相似问题,张明楷教授《外国刑法纲要》列明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即侵害已经过去,所以,被害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一种自救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紧迫性就是现在性,从与防卫行为在时间上的关系来看,包括直接面临侵害的场合、侵害正在进行的场合与侵害继续的场合,紧迫性与被害的现在性没有关系,与犯罪是否既遂也没有关系,因此,盗窃犯持有赃物在现场或逃走中,就是现实地继续占有赃物,紧迫的侵害就在继续,被害人用强力夺回财物就是正当防卫。”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  佐伯:例如,即使是取回自己的所有物或者取回放置在道路上的物品因无违法性而不可罚的场合,如果系闯入他人住宅而取回的,也成立盗窃罪。虽然仅添加了侵入住居的违法性,却在侵入住宅罪之外又构成盗窃罪,有这个必要吗?我觉得没有。所以,财产犯的成立与否,首先还是应该考虑构成要件阶段被害人的占有是否具备民法上值得保护的利益,不赞成全部用违法性来判断。  道垣内:就整体上来看,不配合对方性需求之典型表现的夫妻双方间的摩擦是难以维系婚姻的重要事由,但不应单纯地将拒绝性交作为离婚事由来理解判例法理。  佐伯:我本人认为没有承认性交要求权的必要,但也并非只要承认就即可推导出强奸否定说。  佐伯:因为现在显然不能认可这种思考方法,因此,如果想要利用现在的法观念进行说明,因为性关系是非常私人化的微妙的关系,所以刑法只能在使用某种程度上的强度的暴行·胁迫时才应介入。如果对违反对方意思的性行为一概处罚,恐怕就得当场达成书面协议然后再进行交涉,这反而可能会压抑性自由。即使如此,也不宜对暴力·胁迫的程度进行限定。  点评: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其暴力、胁迫手段只是该罪外在的特征。“所以刑法只能在使用某种程度上的强度的暴行·胁迫时才应介入”似乎太过强调“暴行·胁迫”手段在认定强奸罪中的作用。张明楷教授《外国刑法纲要》指出:“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不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只要达到使被害人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即可)是通说。持这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强奸罪在性质上是与通奸相区别的,所以其手段必须是某种程度的暴力、胁迫,如果不问暴力、胁迫的程度,则容易混淆强奸与通奸的区别。但另一方面,也不能要求暴力、胁迫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为这种要求不利于保护妇女的性的自由。”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三版)也持此种观点,“我国理论与实践的基本态度是不问上述暴力、胁迫的大小强弱程度。但是,如果不对暴力、胁迫的程度作限制,就难以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本书认为,上述暴力、胁迫与其他手段都必须达到是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如果你正被 “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这样一个刑法学上的理论问题搞得焦头烂额,如果你正被一个案例的定性(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问题搞得很郁闷,那么,通读一下《刑法与民法的对话》会对你有很大帮助。最起码会启迪你的思路,开阔你的视野。【作者简介】买忠香,河北省沧州市人,现为沧州市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原始链接: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71858

精彩短评 (总计74条)

  •     值得一买,看后深有启发。
  •     刚买 导师推荐的
  •     其实民法和刑法并不是泾渭分明,非此即彼的,有很大的灰色地带,一些刑事案件如果换个思维方式或者角度,往往可以辩护成民事纠纷,这本书的理论很新颖,好好认真读几遍,对自己的法律思维方式会有所帮助。
  •     我们学校美女导师译的 蛮好的
  •     刺激内心深处的一本好书,期待石头哥的第二本、第三本的上市。
  •     这本书对于理解民法与刑法之间的鸿沟或者说是某种联系有帮助,值得一看
  •     专业,印刷业很好。满足需要,不错。
  •     还没读!!貌似不错。。
  •     第一本关于刑法与民法的书 翻译过来的 值得一读
  •     pdf,很好玩的一本书。
  •     专业书籍,专业人士看,不错。
  •     还没有看,感觉应该可以,德日刑法、民法在大陆法系地位崇高,究竟怎样,看了后评价。
  •     暂时没读,封面不错!
  •     把书的封皮弄褶皱了
  •     刑法与民法的界分与争议实在精彩,可惜诸问题分析略微浅显
  •     国内少有民事与刑事对话进行思考的,写书的教授好像觉得民事、刑事毫无关系似地,实务中却是民刑交叉,让人头痛。或许本书让人有所启发,陈兴良教授还作序推荐。慢慢看
  •     刑民纠葛,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值得探讨。没事学学,换个思路。真的不错。教学也用得到,自己写文章页用得到。
  •     对比很不错的书
  •     不愧是陈老师写的序言 一上课就考试讲这个例子。。。。
  •     不愧是佐伯先生啊
  •     工作中前辈推荐的,理论深入没上去,读起来有困难。
  •     不错的法学译著
  •     有空了再读一次把……实践性很强,但是翻译的可读性很差,哎……
  •     学习刑法时总有一些问题百思仍不得解,看看他们是如何解释地吧,不明知道他们能否将我的思路梳理并能说服我,不管怎么样他们说的话题正是我所关心和疑惑的问题
  •     同样题材国内有人写了一本可以参看,同事写报告在用。
  •     还没看,赶紧挺不错的
  •     老师推荐的书,打算好好看
  •     老师推荐的书 感觉还不错 观点比较新 研究很细
  •     比较经典,很多人推荐,买来拜读。对于拓展视野很不错。
  •     日本学者的书,当读
  •     毫无性价比
  •     独具创意的书
  •     翻译十分拗口,影响到阅读理解,部分视角可以作为学术参考,于实务需要较远,读至300页弃了
  •     就是书皮有点磨损
  •     确实不错的书 值得看看
  •     没说的,一个字:顶。建议司法实务者必买。
  •     不错的书,里面有许多观点是我比较想了解的。对话的形式也新颖有趣。
  •     我们现在的学术研究,很多人在问为什么不能产生大师,当然原因可能很多,也许现在就不是产生大师的时代。有的可能只是好的专家,却不能称之为大师,为什么?学科分工使得研究民法的人不懂刑法,研究刑法的人不懂民法,这对许多问题的理解,在视角上有蒙蔽的。展开这样的不同学科学者之间的有意义的对话,实在是很有必要的!
  •     书不错,很值得法律从业者学习
  •     此书让人发醒,有意义
  •     时间长了想睡觉啊
  •     很有参考价值的法律类书籍
  •     翻译的不错,长见识
  •     书的内容不错,具有思考性。但是翻译水平不高。
  •     一定要认真读完这本书,民刑交织是个有料的大领域,但是自己功力不够,一点一点啃吧。
  •     一些事放在刑法上看清晰,放在民法中瞧也明了,可落在司法实践中就“刑民难分”,此书只是开了个头,还有好多问题值得深究。
  •     绝对值得购买的
  •     可能是翻译的不够好,读起来感觉不是很流畅。另外,对日本的法律不熟悉,所以好多地方感觉费解。不过读读还是有些收获的。
  •     东西还不错,就是挺贵的。
  •     为什么没有货
  •     速度还是比较快,送货前提前发个信息通知一下更好
  •     刑法与民法的对话
  •     内容很有启发性,可以给5星,无奈翻译水平实在太差,译文晦涩,表达翻译腔重,专业术语方面将日文原词照抄的处理方式并不妥当,可见两位译者对翻译工作还是不太了解。
  •     有点意思,老师推荐的
  •     举了一些案例,比较容易懂,但是缺少一个最终的答案
  •     占有,存款与信用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当她们分别出现在民法世界与刑法世界时,学习者自然会产生理论衔接的疑惑。显然,“分别观察”的搪塞揶揄并非学术的正确态度,而佐伯仁志教授和道垣内弘人教授的探讨才是勇于面对的尝试。因此,不论讨论的结果如何,享受两位大儒的学理交流和逻辑推演便足够令人有所感悟并获益良多。
  •     译者牛逼,自创了些既非日语也非汉语的词,译的语言晦涩不接地气.有点难懂,日本法超越中国法许多年。两位法学家的谈话侧重于发现差异和解释差异,但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即弥合法的非一致性。系统学过日本法的同学可能会轻松上手。
  •     如题,不过依然很不错。小日本抢占我钓鱼岛,但是学术无国界,PS学者有国界
  •     说实话,很少能有人会把刑法和民法这两门所管所辖范围差异甚大的部门法联系到一起的,这两位东京大学的教授能联手写就这么一部刑法与民法的对话,真的颇不容易,当然,其对话的切入点是就入所谓刑法中之财产型犯罪而展开的,饶是如此,难能可贵,吾国钻研刑法者与民法学者甚多,若有几位大家能加入此讨论。岂不是别有洞天,能开辟得法律研究新境界也?
  •     书名中“(许霆案到底是刑事还是民事)”误导 读者,纯属多余
  •     纸质不错,包装有一角压痕,总体而言可以。
  •     内容还没有看,书的质量不错
  •     承诺的做不到,还傲慢至极!
  •     朋友介绍的,听说不错,留着慢慢看
  •     角度独到,值得一读。
  •     好书,咋还没到货呢
  •     牛
  •     没啥帮助
  •     书装帧非常漂亮!
  •     学法律着可以看看,对其理解民法与刑法的分歧有一定的作用。
  •     不得不说,小日本这书写的真不赖
  •     不错,书好,物流也快
  •     日本的法律相对而言一直都是名列前茅,也是相对健全的!本书作者通过形象的比喻为题材将我们引入主题。将民法与刑法的冲突体现出来,使我们同感深受!!!!
  •     当当嘅活动令到呢本书han唔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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