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官员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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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7
ISBN:9787301188736
作者:[美] 安东尼·刘易斯
页数:356页

章节摘录

第十章“三天过去了,  共和国安然无恙!”    1919年以来,最高法院内部一直为如何界定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争论不休,但是,却没有人提到过与之并列的“出版自由”话题。“吉特洛案”中,多数方大法官赞同将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一并纳入基本自由范畴,使之不得受联邦及各州侵犯。然而,时至1930年,最高法院仍未审理过一起因报纸、杂志或书籍出版受限引起的案件。只有这类案件,才是检验出版自由的试金石。    不过,1931年,最高法院终于迎来第一起重要的出版自由案件:“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十年后,大法官们又就“布里奇斯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作出裁判,这也是一起关系到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重要判决。两起案件的结果,均以5票对4票达成,而且都是维护表达自由一方获胜。尽管多数方是靠“勉强多数”取胜,但是,两起案件在宪法史上,都起到里程碑式的作用。对于正被警察局长沙利文提起的诽谤诉讼所困扰,并打算寻求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纽约时报》来说,这些案件包含的表达自由价值,显得尤为重要。    “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的主人公杰伊·尼尔是名个性复杂的新闻人,热衷揭露各类社会丑闻,俗称“扒粪记者”。弗雷德·弗兰德利在讲述此案的《明尼苏达小报》一书中,将尼尔描述成一个“反天主教,反犹太人,反黑人,反工会”的极端人士。1927年,尼尔在明尼阿波利斯市创办周报《周六新闻》。这是份激进的反犹太报纸,指责腐败的警察局长与“犹太匪帮”沆瀣一气,“暗地操纵着明尼阿波利斯市的一切”。表面上看,尼尔是个不讨人喜欢的角色,但弗兰德利也发现,此人疾恶如仇,常利用媒体的社会批判功能,挑战大小权贵。弗兰德利曾在福特基金会组织的一次餐会上,与朋友提到尼尔其人。邻座的杜邦公司总裁欧文·夏皮罗凑巧听到他们的谈话,主动搭话说:“你们讨论的是‘尼尔案’么?我认识尼尔先生。”夏皮罗的父亲萨姆·夏皮罗,曾在明尼阿波利斯市经营一家干洗店。当地帮会头目巴内特要求他停止营业,将干洗业务转交他人处理。老夏皮罗拒不从命,巴内特随即派四个地痞闯进店里,在客户衣物上肆意泼洒硫酸。欧文·夏皮罗当时才十一岁,躲在木制隔板后目睹了黑帮暴行。当地报纸报道了这起袭击事件,却绝口不提巴内特和他的无理要求。杰伊·尼尔从萨姆·夏皮罗那里得知此事后,在《周六新闻》上详细披露了此事经过。他不仅如实描述了巴内特的所作所为,还痛斥其他报纸畏首畏尾,不敢点出黑帮头目姓名。不久,巴内特因这次袭击事件被政府起诉,经欧文·夏皮罗出庭指认,最终被送入大牢。    尼尔选择批判对象时,并非总是如此机敏。他最喜欢批评的官员之一,是明尼阿波利斯市海乐平郡检察官弗洛依德·奥尔森。奥尔森其实是位自由派改革者,后来曾三度出任明尼苏达州州长。但是,当尼尔用污秽、下流的文字,接连向他“泼脏水”时,奥尔森选择了令自己日后追悔莫及的回应方式:提起诽谤诉讼。他根据一部名为《防治公共滋扰法》的法律,将《周六新闻》告上法庭。“滋扰”其实是个法律术语,主要指骚扰邻人的行为,如乱丢垃圾、制造噪音等。但是,这部法律格外与众不同,居然将一些特定行为纳入滋扰范畴,即任何经营“恶意诽谤、毁人清誉的报纸者”,均构成“滋扰罪”。法官审理此案后,根据《防治公共滋扰法》相关条款,判令《周六新闻》停止发行,永远歇业。其实,州议会1925年制定《防治公共滋扰法》,就是为惩治一份名叫《德卢斯锯报》的“扒粪类报纸”。不过,这部法律当时并未遭到其他报纸反对,因为大家普遍瞧不起那些借揭露丑闻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小报。1927年11月,弗洛依德·奥尔森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勒令《周六新闻》停止营业,法官立即批准。才发行了九期的《周六新闻》,就此关门大吉。    尼尔上诉至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他的律师提出,《防治公共滋扰法》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以及州宪法中的出版自由条款,但是,州最高法院简单、粗暴地驳回了尼尔的上诉。大法官们一致认为:“我们的宪法从未打算保护恶意诽谤、蓄意中伤他人的不实之词,或者动机不良、别有用心的出版物。宪法只对诚信、审慎、尽责的报业提供保护。宪法规定出版自由,不是为放纵那些居心险恶者肆意妄为,正如它赋予人民集会权利,却不容许非法集会或骚乱暴动。”这番说辞,难免让人联想起联邦党人当年为《防治煽动法》的辩护。与那部法律一样,即使被告证明自己陈述、报道完全属实,《防治公共滋扰法》一样要求他们必须具有“善良动机、正当目的”。正如霍姆斯在“施维默案”中的异议意见所言,州政府在这里只支持“我们所赞同的思想”的自由。    表面上看,“尼尔案”已尘埃落定,再无回旋余地。杰伊·尼尔已耗尽家财,没有资力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然而,两家立场有着天壤之别的机构,却同时向他伸出援手,一家是大名鼎鼎的左翼组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一家是极右翼报纸《芝加哥论坛报》。该报发行人罗伯特·卢瑟福·麦考密克并不认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所作所为,却狂热信奉新闻自由理念。麦考密克认为,《防治公共滋扰法》已严重威胁到出版自由。他极力游说,最终促成那些起初对尼尔的遭遇漠不关心的报业同行们团结一致,通过了一项谴责《防治公共滋扰法》的决议,将这部法律称作“对人民自由最严重的侵扰”。    1931年1月,最高法院开庭审理“尼尔案”。尼尔的代理律师韦姆斯·柯克兰向大法官们表示,即使报纸刊登针对公众人物的诽谤性文字,也不能成为政府打压报界的正当理由。“只要有人为非作歹,报业自然会有所谓诽谤言论。”柯克兰还举例说,19世纪,《纽约时报》揭露臭名昭著的政客鲍斯·特维德的腐败恶行时,后者“就援引类似法律对付过媒体”。    代表明尼苏达州政府出庭的,是该州助理司法总长詹姆斯·马卡姆。布兰代斯大法官向他提问时,特地将话题转向腐败议题。布兰代斯详细研读过此案卷宗,连硕果仅存的九期《周六新闻》也曾一一过目。他问马卡姆:“在这些文章里,编辑努力证明警匪勾结,操纵赌场捞钱的事实。他们甚至点出了警察局长与不法官员的姓名……我们的确不知道这些指控是真是假,但我们很清楚,如果这种警匪一体的情况确实存在,将是许多城市的耻辱。这些报人孜孜以求的,无非是揭露更多被官方遮蔽的黑幕,这样的言论都不能免责,还有什么样的言论可以免责?如果我们不允许人民讨论这类事务,公共安全如何得以保障?是的,在很多情况下,诽谤确实存在。但是,你总不能一面揭发罪恶,一面掩盖作恶者姓名吧。很难想象,一家没有任何言论免责特权的媒体,能够担当起维护民主社会安危的重任。如果不给他们免责特权,那么,还有什么工作配享这种特权?”    马卡姆采取的诉讼策略,是继续坚持布莱克斯通的古旧观点,即出版自由只保护出版物不受事前限制,而《防治公共滋扰法》并未施加任何事前限制。他的意思是,明尼苏达州的立法没有要求任何人在出版发行前,必须取得官方许可,那才构成弥尔顿当年谴责的英国出版许可制。《防治公共滋扰法》只是规定,报纸发行后,如果确实刊载了诽谤言论,可由一名法官决定对其是否追惩或查封。而且,在出版许可制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并非报纸发行人,而是政府。马卡姆指出,根据布莱克斯通对出版自由的阐释,第一修正案中的“出版自由”,只能解释为禁止事前限制。他还援引霍姆斯大法官1907年在“帕特森诉科罗拉多州案”的判决意见,霍姆斯在这起案件中声称,第一修正案只禁止“对出版的事前限制”。马卡姆话音未落,已经九十高龄的霍姆斯大法官突然插话:“写那些话时,我还很年轻,马卡姆先生,现在,我已经不这么想了。”    P112-116

前言

批评的限度就是民主的尺度    “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    ——《国语·周语上》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一    作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媒体之一,《纽约时报》虽正经受电子传媒的挑战,发行量也有所下降,却从未感受到生存威胁。但是,1960年,一个名叫L.B.沙利文的警察局长提起的一场诽谤诉讼,却几乎将《纽约时报》逼至绝境,如果不是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力挽狂澜,这家百年老店或许早已关门大吉。    由威廉·布伦南大法官撰写的本案判决,不仅适时挽救了《纽约时报》,还推动美国新闻界真正担负起监督政府、评判官员的职能,跃升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近半个世纪之后,这起名为“《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Sullivan)的案件,仍影响着当代美国社会,与每一位普通美国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新近发生的一起案件,就是最好的证明。    2011年3月2日,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斯奈德诉费尔普斯案”(Snyder v.Phelps)的判决结果,九位大法官以8票对1票,判定极端反同性恋组织“韦斯特伯勒浸礼会教会”胜诉。消息传出,有保守派团体击掌相庆,也有自由派组织表示欢迎,报刊电视亦纷纷叫好。到底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能令左右两派、传媒大佬们皆大欢喜呢?    “斯奈德案”触及的,是美国宪法中的一项永恒议题:亩论自由。原审被告弗瑞德·费尔普斯来自堪萨斯州,是“韦斯特伯勒浸礼会教会”创始人。这个教会规模不大,成员多是费尔普斯的亲友。二十年来,但凡有军人下葬,费尔普斯都会率教众奔赴现场,并在附近亮出标语。标语内容相当令人反感,多是“感谢上帝,弄死士兵”、“为9·11感谢上帝”、“上帝仇恨同性恋”、“你们会下地狱”、“美国应遭天谴”,等等。这些人极端仇视同性恋,在他们心目中,美国社会,尤其是美国军方,因为对同性恋行为态度过于宽容,正承受上帝的责罚,那些战死异乡的军人便是明证。    2006年,马里兰州居民阿尔伯特·斯奈德主持了爱子马修的葬礼。马修在海军陆战队服役,阵亡于伊拉克战场,遗体被运回家乡下葬。葬礼现场庄严肃穆,观者无不动容。当晚,沉浸在悲痛中的斯奈德打开电视,突然看到一幅令他心碎的画面。原来,葬礼举行时,距离墓地不远的一片空地上,费尔普斯等人正举牌抗议。白发人送黑发人,本就是人生至恸。可以想象,“感谢上帝,弄死士兵”这样的标语,会对一位丧子老父造成多大刺激。    斯奈德以诽谤、侵犯隐私、故意造成精神伤害为由,将费尔普斯等人告上法庭。费尔普斯则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抗议行为申辩。他提出,既然第一修正案规定“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那么,举牌抗议便是自己的基本权利,骂天骂地骂总统,都受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保护。    不过,一审法院和陪审团可不这么看。陪审团经过商议,判定费尔普斯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他赔偿斯奈德1090万美元。其中,290万元是补偿性赔偿金,800万元是惩罚性赔偿金。后来,还是法官网开一面,减免了210万元惩罚性赔款。费尔普斯既不甘心,也无能力支付这么多赔偿。他很快提起上诉,并在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胜诉,官司随即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主流媒体多偏向自由派,尽管他们不赞同费尔普斯的反同性恋立场,甚至厌恶他的平素作为,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言论自由的边界如何确定,而非同性恋是否合法。所以,包括《纽约时报》、美联社在内的各大媒体,一边倒地支持教会一方,陆续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书,以表达他们维护言论自由的立场o[’]。而斯奈德这边,也得到四十八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司法总长、四十位参议员及各退伍军人团体的支持。    近两年,尽管最高法院日臻保守,但在捍卫言论自由问题上,立场却颇为坚决,甚至不惜为此违背主流民意。2010年1月21日,大法官们在“公民联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 United v.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中,宣布企业亦拥有言论自由,解除了对企业以投资拍摄“竞选广告”形式介入政治选举的限制,激起总统、国会的强烈反弹。1月24日,巴拉克·奥巴马总统发布首次国情咨文时,一反“三权分立,和和气气”的规矩,公开谴责了这一判决。2010年4月20日,最高法院又在“美国诉斯蒂文斯案”(Inited States v.Steveils)中,宣布国会一部禁止传播包含虐畜内容的音像、图书制品的法律违宪,得罪了大批动物保护人士。人们纷纷预测,这一次,最高法院也会支持教会一方。    果不其然,8票对1票的投票结果,显示了多数大法官的司法倾向。判决意见由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执笔。判决理由部分,汇集了最高法院历史上诸多言论自由名案的经典判词。比如,“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年]);“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不只是一种自我表达,更是人民自治的基础”(“盖瑞森诉路易斯安那州案”[1964-年]);“在第一修正案的价值体系中,关于公共事务的言论位于最高层级,应受到特别保护”(“康尼克诉迈尔斯案”[1983年])。    罗伯茨认为,费尔普斯的抗议言论的确“令人不适”,标语内容在促进“公共讨论”方面的作用,亦细微到可以“忽略不计”。但是,他们的所作所为,针对的不是阵亡士兵马修,而是军方的同性恋政策。类似抗议行为,已在600场军人葬礼附近发生过,所以,这些抗议应被视为“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此外,抗议者站立的地方,距离葬礼现场有1000英尺,抗议者听从警察指令,既未大声喧哗,也无暴力行为,更没有越界之举。事实上,在葬礼现场,斯奈德虽隐约看到远方有人群聚集,但根本不知道这是针对葬礼的抗议。这也充分说明,死者父亲受到的冒犯,主要来自从电视上目睹的标语内容,而非抗议者对葬礼秩序的直接侵扰。    罗伯茨最后总结道,不能仅仅因为抗议者的言论“对死者不敬,或令人憎恶”,就予以限制。他说:“言论威力无穷,可激发人们各样情绪,或令他们怆然泣下,或令他们喜极而涕,而在本案中,某些言论给死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痛苦。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为安抚他人伤痛,而令言者有罪。”基于维护言论自由之立国承诺,“为确保政府不压制公共讨论,即使是伤害公众感情的言论,也应当加以保护”。    罗伯茨的判决,延续了最高法院近半个世纪以来的基本立场,那就是,尽可能保护政治性言论的自由,或者说,保护人民就公共事务开展讨论的自由。这些立场,正是由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    费尔普斯的言论自由固然重要,可是,斯奈德的丧子之痛,与此事给他带来的痛苦煎熬,真的可以忽略不计,甚至让位于抗议者简单、粗暴的“公共讨论”吗?    九位大法官中,惟一持异议意见的小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就认为,费尔普斯的标语完全是一种“挑衅言论”,不应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不是恶毒污蔑的通行证。的确,教会可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表达抗议,但是,法律不能允许他们用伤害公民私人感情的方式表达意愿。他说:“就算在一个可以公开、充分讨论公共事务的社会,也不应当让无辜者受到这样的残忍对待。”尽管在最高法院内部,阿利托大法官属于孤独的少数方,可我相信,他的观点,也代表着许多普通人的看法:凭什么言论自由与公民情感冲突时,一定是前者优先?    一百多年来,类似的价值冲突,以案件形式,在最高法院这个大舞台上不断上演。比如:散发反战传单,是否危及前线将士安危?(“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1919年])穿着写有“操他妈的征兵制度”的外套出现在政府办公楼内,算不算扰乱社会治安?(“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71年])当众焚烧国旗,有没有亵渎人民对国旗的神圣情感?(“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年])州法官候选人在竞选中宣扬自己的司法立场,是否违反了司法伦理?(“明尼苏达州共和党诉怀特案”,[2002年])往黑人家里投掷燃烧的十字架,是不是散布“仇恨言论”?(“弗吉尼亚州诉布莱克案”[2003年])禁止节目嘉宾说粗口,是否侵犯言论自由?(“联邦通讯委员会诉福克斯电视台案”[2009年])……在这些案件中,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殚精竭虑,小心翼翼地标定言论自由的尺度,试图通过一系列判例,在宪法条文、社会现实与价值变迁之间,实现微妙的平衡。这其中,“《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在推动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尤其是媒体、公民批评政府官员的自由方面,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    ……    五    有幸翻译这本好书,得益于北京大学出版社曾健先生的信任。曾健与我都有过警察经历,审美、行文又都偏好“文艺腔调”,也算是臭味相投,相见恨晚。从谈妥版权、文字审校,到版式设计、美编配图,曾健全部亲力亲为,本书亦凝聚着他的智慧和心血。在此,特对蒋浩、曾健、乔智炜、贺维彤和陈晓洁诸君的编校、设计、配图工作表示感谢。    感谢最高法院的蒋惠岭法官,他最早向我推荐本书,翻译所用原书,亦由他提供。四年来,是他言传身教,让我感受到,为司法改革的理想呐喊、奋斗、行进,本身就是一种美好。感谢最高法院陈现杰、周加海、刘树德、范明志、王晓滨、陈鹏展、付育、姜强、田朗亮诸位法官,以及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屠振宇副教授,我对相关宪法、刑事、侵权理论问题的深入理解,多得益于他们的智慧和指点。    感谢美国西北大学语言学系的郑晓菊博士,她对照原文,逐字逐句审校了全文,提出了许多精确、中肯的修改意见。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李英凯法官,也对译稿进行过细致、认真的校对,并指出了用词用典的诸多不当之处。多谢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公诉处的刘峰老弟,陪伴我度过北池子南院北楼307那段苦乐交织的时光,并忍受了我在工作、翻译之余的无尽唠叨。    最后要感谢爱妻王鸿谅。她对我不分昼夜,在电脑前寻章摘句的行为,始终保持宽容态度。翻译,尤其是学术翻译,是一项费力不讨好的事业。没有她的支持,我不会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选择这条无名少利的“窄路”。作为资深记者,她以特有的认真与细致,对本书中的每一字句,“都提出过专业而充满爱意的批评”。    何帆    2011年6月18日    于最高人民法院

名人推荐

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之责。——小威廉 布伦南大法官社会秩序不能单靠惩处违法来维持;禁锢思想、希望和想象会招致更多危险;恐惧会滋生更多压迫;压迫会引发更多仇恨;仇恨必将危及政府的稳定。保障安全的万全之策,在于保证人们能够自由讨论各种困境及解决方案。——布兰代斯大法官如果没有关于政府官员和公共事务的讨论,我怀疑这个国家到底能否生活在自由之中。那些民选的政府官员凭什么因为受到一些批评,就认为名誉受损,还想着对批评者施以惩罚。——雨果 布莱克大法官

媒体关注与评论

在今天的中国,这本讲述半个世纪前美国司法往事的书,出现得那么恰当。它让中国的读者和政府官员开启理性的视野与心智,它让我们懂得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不是一时、一群人就能达到的,而是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尊重和保护“他声”,其实就是对自己的一种尊重和保护。——深圳读书月2011年度十大好书入选理由 推荐人:刘忆斯舆论监督是一个健康社会的必需品,批评的尺度就是民主的尺度,本书围绕“《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串联起美国人民争取言论自由的司法抗争历史,彷如一出波澜迭起的多幕剧。难能可贵的是,作者也对新闻伦理、媒体角色进行了反思。本书即诠释了“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也诠释了“若自由无约束,则自由无意义”。——《新京报》2011年度好书致敬词我们一直在关心尺度,打擦边球成了一代又一代人的追求。然而,我们不能只等待兽王的呵欠,尺度有时是需要以堂堂之阵去争取和捍卫的。这本书记载了美国历史上一个“值得当街起舞的时刻”,面对官员的执法,公众舆论可以当面批评,而不是背后吐槽。吐槽只是缓解了抑郁,却耽搁了困境的解除。——新浪网2011年度十大好书颁奖词

内容概要

关于作者:
安东尼•刘易斯(Anthony Lewis),1927年3月生于纽约,毕业于哈佛学院。曾任《纽约时报》周日版编辑(1948-1952)、驻华盛顿司法事务报道记者(1955-1964)、伦敦记者站主任(1965-1972)、专栏作者(1969-2001),目前是《纽约书评》专栏作者。1955年、1963年两度获普利策奖。刘易斯曾在哈佛大学执教(1974-1989),并自1982年起,担任哥伦比亚大学“詹姆斯•麦迪逊讲席”教授,讲授第一修正案与新闻自由。著有《吉迪恩的号角》(Gideon’s Trumpet)、《十年人物:第二次美国革命》(Portrait of a Decade: The Second American Revolution)、《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 A Biography of the First Amendment)。刘易斯的妻子是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玛格丽特•马歇尔,两人现居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
关于译者:
何帆,1978年生,湖北襄樊人,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有《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法律出版社,2010)、《刑事没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译有《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上海三联,2010)、《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路》(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上海三联,2009)、《玩转民主:美国大法官眼中的司法与民意》(法律出版社,2011)。主编有“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传记译丛”。曾为《南方周末》、《新京报》、《南方都市报》、《看历史》杂志专栏作者。
译者豆瓣地址:http://www.douban.com/people/frankhe/

书籍目录

译者序:批评的限度就是民主的尺度
致 谢
第一章 “关注他们的呐喊”
第二章 蒙哥马利的反击
第三章 南方的忧伤
第四章 初审失利
第五章 媒体噤声
第六章 自由的含义
第七章 言者有罪
第八章 “人生就是一场实验”
第九章 伟大的异议者
第十章 “三天过去了,共和国安然无恙!”
第十一章 向最高法院进军
第十二章 “永远都不是时候”
第十三章 最高司法殿堂上的交锋
第十四章 批评官员的自由
第十五章 “这是值得当街起舞的时刻”
第十六章 判决背后的纷争
第十七章 连锁反应
第十八章 “舞已结束”
第十九章 重绘蓝图?
第二十章 乐观主义者
判例索引

编辑推荐

《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编辑推荐:看官员的诽谤诉讼如何扼住媒体的喉咙,百年老店《纽约时报》面临倒闭之险,奋而告上美国最高法院;看联邦大法官如何甄别宪法真义,力挽狂澜,力挺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的权利,铸就言论自由史上的里程碑。一册在手,纵览美国两百余年言论自由的司法斗争史,五味翻陈。《批评官员的尺度》荣获奖项:1. 2013年第八届文津图书奖2. 深圳读书节2011年度十大好书第2名3.《新京报》2011年度好书评选——年度最佳社科图书4.《中国图书商报》2011年度十大好书5.《中华读书报》2011年度十大好书6. 凤凰网2011年度十大好书第3名7. 新浪中国2011年度好书入选书目8. 蓝狮子﹒新浪财经中国最佳商业图书评选——商业人士爱读的十大好书9. 法制日报周末版2011年度法律图书评选第1名 10. 第三届中国图书势力榜“非文学类”“年度十大好书”

作者简介

1960年,因为一则批评性广告,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申请巨额赔偿。两审失利后,几乎被各地政府官员相继提起的索赔逼至绝境的《纽约时报》,奋起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力挽狂澜,宣布“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维护了媒体、公民批评官员的自由。《纽约时报》资深记者、两度普利策奖得主安东尼•刘易斯,以翔实史料、生动笔触,系统回顾了这起新闻自由史上的里程碑案件,并循此为线,串接起美国人民争取言论自由的司法抗争历史,完美展现了霍姆斯、布兰代斯、汉德、沃伦、布伦南、布莱克、韦克斯勒等伟大法官和律师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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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52条)

  •     最近看过两本关于“自由”的著作,桑德尔的《公正——如何做是好》与这本《批评官员的尺度》,一本是关于行动自由与道德,一本是关于言论自由与行动……相比较而言,桑德尔的著作《公正》因为涉及到更深的哲学根源,因而更具理性思考的价值,自由与道德有相一致的时刻,但如果两者相抵牾,我们又应该采用怎样的符合人性的行动呢?《批判官员的尺度》涉及的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终极”的价值“言论自由”在美国的发展历史。美国宪法早已规定的“言论与出版自由”,但美国美好的宪政理想同样伴随着血淋淋的历史。好在美国有一个相对开放的环境,不同的时期总有人为个人的自由权利进行坚决的奋斗,最终使宪法赋予个人的模糊权利变成的个人的切身实在。美国与中国的国情与文化不同,涉及的自由、言论与道德内涵有别,但实际上追求更有尊严的生活是一样,在美国可能是种族差别影响问题的解决,在中国则是阶层差别让普罗大众深受其害。所以没有通行一贯的道路,启示高于理论!人性高于一切。
  •     看整本书的过程可谓酣畅淋漓,虽然作者刘易斯只是对几十年前的一个案件进行梳理,以及在此之前、之中、之后引发的一系列有关“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案件、话语以及联邦各大法官的坚定立场。书的章节安排无所谓什么情节引人入胜,就是一本普及宪法知识的社科书。对于一个非美国人,一个非法学专业的人,非政治学专业的人来说,尽管有一些搞不懂意思的专业词汇,需要在看到的时候临时补充知识,但这些完全不妨碍我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和渴望。本书作者刘易斯也尽量从读者的角度考虑,尽可能用通俗的语句来对美国第一修正案进行了详尽的展开以及第一修正案对美国整个民族的深深影响,从而成就了媒体行业最为发达的美国,以及使得政治立场自由、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美国民主如此深入人心,那些制宪先贤的智慧凝聚成一道最为明亮的火光照亮着整个美国人权民权的进步,而这些权力、思想、自由民主的力量也是我们这一代国人深深渴望却又望成莫及的未来。有参照对象,就会有对比,对政治的理解,对民主自由的关心,全受龙应台的《野火集》和刘瑜《民主的细节》所启蒙,书中影射出来的问题,搬到当下现实的情境中,依然比比皆是,担忧无用,在被传统“教育”熏陶了十几年的脑子以及ZF权力之大的压制下,很多事情在我们这一代是无法实现的。就如霍尔姆大法官说的一样,思想只有在“思想市场”里才能得到检验,只有展开辩论,唇枪舌剑一番并且接受时间的考验之后才能见分晓,但我们的思想,无需在思想市场得到检验,在大众市场里通不过就作废了,所以每个人活得畏畏缩缩,敢怒不敢言,在“言多必失”的恐吓下丧失了最基本的话语能力,作为一个不想说假话然而又很想说话的人来说,这些都是痛苦的。
  •     There is still a long long way for us to go. Compared to what they have done, we really should be ashamed of our strict prior restraint. Actually we are not just one step behind. Those two systems are miles apart. They have already started to protect speeches or harsh criticisms even without careful investigation, as long as they are of now bad intentions and are public affairs related. However, we are still stuck in those strict bullshit prior restraints. Every time when I come across those so called prior orders, I feel really frustrated. Ironically, those orders have become another way for me to get to know the truth without breaking the fire walls. What is the point of writing when you know that those articles which cost you days and even months to complete are doomed to be buried deep? I sure will be frustrated.

精彩短评 (总计101条)

  •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评《批评官员的尺度》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美国人民对于自由的追求,不可谓不热烈。而他们对于自由的追求,更是从建国以来,在建国先贤的大力庇护下,得到了足够的成长。即使是战争、种族歧视等各种阻碍因素,自由的进程从来没有停止过,即使在最困难的时候,自由人士也会默念《独立宣言》中的部分篇章,并从中汲取力量,更加坚定地走下去。看这本书也是自己在寻求一种名字叫“自由”的东西,这句“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一方面能突出书中的主题,一方面也说出了自由言论的意义,是以将它作为读后感的题目。

    这本《批评官员的尺度》并不好读,特别对于不熟悉法律的读者来说,其中的语言显得有些诘屈聱牙;只是,出于对美国自由追求精神的好奇,努力地看了下去。书中讲的就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期间,当时正值黑人种族歧视问题激化的时期,《纽约时报》因为刊登了一则反映不公平对待黑人的报道《关注他们的呼喊》,遭致了极端主义的报复,警察局长沙利文把《纽约时报》告上了法庭,而在阿拉巴马州《纽约时报》一直败诉,最后他们考虑上诉到联邦法院,经过不懈的努力,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出于保护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精神,最终判定《纽约时报》胜诉。

    书中笔墨最重的是对于整个案件的背景介绍,以及美国人民对于自由追求的过程描述,美国建国先贤们在《独立宣言》为自由和民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时过境迁,很多法律条文终不能直接运用于案件的判罚。美国的大法官们深入研究独立的意义,运用丰富的经验保护自由。这个保护的“尺度”很难把握,于是我们会发现关于自由的案件判定,很难寻到一个关于原告、被告哪一方能胜诉的规律,但是还是一直秉承着“保护自由”的这个精神。“《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承前启后,为美国媒体监督政府、保护媒体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开端。后来的很多案件,我们也可以看出很多受到本案的影响。

    对于这样的书籍,我们实在是不好写出评论来,我们赞叹法官们的严谨和一丝不苟,更要赞美一个自由的国度里,民主之风能让大家自由呼吸,通畅表达。还是摘抄一些经典话语和大家共享吧,这些话即使是今天,也能有雷霆之势,让人心有所动。我从中得出了一个这样的结论:权力总是令人担忧和质疑的,多一些民主吧。
    正确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
    达至心中至善的最好方式,是不同思想的自由交流。
    自由思考,畅所欲言,是探索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的途径。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所谓理性商讨就是一句空话。
    尽管存在滥用自由现象,但从长远来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对于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和正当的公民行为,可谓至关重要。
    容许空气中充满不和谐的声音,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力量的象征。
    无论一种思想看起来多么有害,我们赖以矫正他的,不是法官或陪审团的良心,而是其他思想的竞争。
    ……
  •     想必我们都听过“若批评无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但认识到什么样的批评是被允许的,批评和诽谤的边界在哪里,如何小心翼翼的划好这条线,美国大法官们的头疼,争辩,几乎贯穿了美国历史。
  •     言论自由我们要自己争取,政府不会主动给我们。 路漫漫其修远兮。
  •     “沙利文案”的两度败诉使得《纽约时报》陷入空前绝境,最终在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力挽狂澜下开启了一个时代。讲述的是美国著名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历史更是新闻自由抗争的历史,无数人的苦心奋斗,一次次伟大的抗辩判词让人荡气回肠。若批评之不自由,则赞美之无意义。书的每一页都闪烁着乐观且自由的光辉
  •     时间线好乱… 比较法还是很有意思的
  •     猴年马月天朝才能如此?
  •     这本讲述半个世纪前美国司法往事的书,出现的是那么恰当。它让中国的读者和政府官员开启理性的视野与心智,它让我们懂得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不是一时、一群人就能达到的,而是需要几代人的努力。
  •     大一军训时候读的。杰作。对言论自由会有新的理解。
  •     别人家的“自由”
  •     和林达那本《历史深处的忧虑》有点类似,“独裁和低效,往往是缺乏公开辩论和舆论监督的产物。”还是相信真理越辩越明
  •     一个荒唐的案子带来的言论出版自由革命。谣言止于智者,谣言可以通过对抗得以弥散。大法官的作用远不止是处理家长里短的纠纷,在他们笔下,人性的光辉越发闪耀
  •     看完很多思绪在脑子里跑
  •     刚刚围观了Trump正式就任总统。讲真,美帝高级知识分子耿耿于怀的一点就是Trump叫嚣“整个美国选举制度系统不公正”。每每遇见不明白期间逻辑的人我就会推荐这本书(另一本是言论的自由)。世界上当然没有“绝对真理”的制度,但问题是你愿不愿意花时间抗争,以程序正义的手段推动制度正义。
  •     一
      我因为“方韩之战”而接触到这本书。
      从2011年底开始的论战中,双方都提到过这本《批评官员的尺度—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美]安东尼•刘易斯 著 何帆 译):一方面,书的扉页上那句“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被质疑一方多次引用,并援引书中案例证明所谓的“诽谤”实属言论自由范畴,即使被质疑的人或其他人对质疑感到不适、难以接受等等,也不能因此限制自由的言论;另一方面,支持韩寒的人指出,书中案例的诉讼双方是新闻媒体和政府官员,维护新闻媒体的质疑权是基于对公权力的限制与制约,或者说基于对政府和官员的天然的不信任,这显然与韩寒挂不上钩,因此,以对公权力的限制来说明对个人私权的侵犯同样合理合法,当然南辕北辙。
      由于双方都在援引这本书,都以自己判决及其影响的理解来说明己方的观点,这激发了我阅读的兴趣。
      文章从1960年《纽约时报》受理一份题为“关注他们的呐喊”的“社论式广告”的一个傍晚开始,介绍了广告的来由和由广告引发的官员对报社的名誉诉讼的经过,并对当时的种族隔离社会以及新闻媒体遭受诸多限制的背景做了描述。当案情发展到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以一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保护诽谤言论”直接驳回《纽约时报》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提出的抗辩时,作者说:“只要每家法院都认同上述论点,《纽约时报》将永远无法胜诉”,随后对案件的介绍却就此按下不表,转而将目光投向距当时170年前“权利法案”通过之时,并对第一修正案的来由、170年间不同时代人们对其不同的理解以及由此造成的判决和对社会的影响等做了简要而精彩的叙述,由此给我留下至少两方面的深刻印象:一是任何一项权利的来之不易,二是任何人和时代不可避免地具有局限性,而进步同样不可阻挡,即使漫长,即使曲折。然后又回到案件本身,讲述了案件在最高法院获得胜诉的艰难过程,阐明了案件的里程碑式的意义以及对后世的影响。
      严格地说,这不算一本学术著作,或者作者本来也没有打算写成一部学术著作,尽管从形式上看,文末多达139处的注释和文中俯仰皆是的注解,以及作者在谈到一项判决甚至只是一段判词时,无论是对其演进渊源的旁征博引还是对其前因后果的广泛陈述,都无不让人感叹作者的专注与专业。而这恰恰衬托了作者讲故事的能力之高超:即使是如此专业化的论题和形式,依然能够引人入胜。
      
      二
      读书留下了两点深刻印象,一是任何一项权利都来之不易,二是任何人和时代不可避免地具有局限性,而即使漫长曲折,进步同样不可阻挡。两点启示看似互相关联,但得来的途径却不相同:对第一点,之前并未清醒认识,而后一点,是再次加深的之前的认识。
      (一)权利来之不易
      书的第六章到第十章介绍了从1791年通过“权利法案”到1960年代的170年时间里,围绕着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和司法实践所走过的历程,在介绍第一修正案出台背景时,又对促成其确立的重要条件—对英国历史上“出版许可制”的警惕与预防—做了介绍,而英国的出版许可制最早可追溯到1538年,其制度终结于150多年后,但影响却一直延至19世纪。无论是出版许可制在英国的产生、发展和灭亡,还是美国人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权利的宣示、理解与司法实践,都不是一蹴而就,更不是从天而降,一觉醒来已经完美地摆在面前。
      1798年的《防治煽动法》和1917年的《防治间谍法》,这两部在时间上相隔近120年的法律突出地显示了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走过的曲折之路,而围绕着这两部法律展开的辩论和思想碰撞,一步步推进了人们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权利的认知和理解。投身这一过程的,有总统、法官、学者、律师、媒体,直到一般民众,而也是这些人,在廓清权利的边界与指向的过程中,都曾不同程度地承受过名誉声望、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的各种牺牲。这些曲折的历程,这些牺牲都不时使我吃惊不已,意识到今天看来似乎理所当然的道理也是经历过如此持久而纠结的争辩才得来,意识到没有哪一项权利的明晰和取得不需要经过争取和努力。
      (二)局限与进步的同样不可阻挡
      书中多次讲到了人们的认识随着历史进程的演进,其中最为有趣的而一个例子是:1931年,当律师在最高法院引用1907年霍姆斯大法官在“帕特森诉科罗拉多州”一案的判决意见,以证明第一修正案只禁止“对出版的事前限制”时,已九十高龄的霍姆斯大法官本人突然插话:“写那些话时,我还年轻,现在,我已经不这么想了”。
      关于任何人和时代不可避免的局限,之前曾有一个例子更使我惊醒,对我影响更深。“方韩之战”中,作家慕容雪村写过一篇《明道和尚吃狗肉》,以戏谑的笔法,把论战中质疑一方的种种腔调活灵活现地描绘出来,其荒唐无稽之态跃然纸上。然而,作家在前言中却说了这样一段话:“其中引用了一些朋友的言论,本意并非嘲讽,即便是嘲讽也是嘲讽自己,因为在十几年的网络生涯中,类似的话我几乎全都说过”,原本因对种种嘴脸的刻画之传神而生的解气、痛快之感,在这句话面前立马泄了气,倘若向前或向后足够长的时间,谁敢保证自己之前没有做过此时嘲笑与愤慨的事,之后不会去做此时痛恨与厌恶的事?
      然而,书中绝不是仅仅罗列出各色人等以及各个时代不可避免存在的局限,而是展示了在种种局限的现实里,人和时代或许漫长,或许曲折,但终究不可阻挡的前进,而这,也恰恰是事实发展的面貌,是鼓舞我们面对现实里的困难与挫折时坚持希望的力量所在。
      
      三
      书的英文原名为《Make no law: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直译为《不得立法侵犯:“沙利文案”与第一修正案》,中文译者将其改名为《批评官员的尺度—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一定程度上将原名的关注焦点进行了转移,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转到了“批评官员”上。然而,仅就我个人的阅读体验而言,原名似乎更能凸显书的主旨:抛开书中大篇幅对第一修正案本身的来龙去脉的介绍不说,即使仅就“沙利文案”本身而言,尽管诉讼双方是新闻媒体与官员,但案件在最高法院实际审理的却是对第一修正案的理解与实践,案件之所以载入史册,也是因为其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权利的意义。
      译者给出的弃用原名的解释是:中国读者可能不熟悉原名的表述,应该承认这理由是可以接受的。有意思的是,译者起的中文书名,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这显然就不能简单地以译者的理由—结合全书主旨—来解释了。
      译者做的《译者序》题为“批评的限度就是民主的尺度”,再次将中文书名中的“批评”、“尺度”做了强调,这使我们进一步了解到译者心目中翻译这本书的意义所在:相比远离我们的另外一个国家的宪法修正案,眼下关于“批评”、“尺度”以及“官员”的关注,更能吸引人们对书的关注,激发对现实的思考,使书中另外一个国家发生的故事对眼下而言具有意义。
  •     屠龙的少年,最终长出了鳞甲。
  •     中文版一起读了,何帆法官翻译地真是好,用心良苦(书名可见一斑),满分。
  •     这是一本了解美国宪政、言论自由、诽谤诉讼的好书,只要稍有宪政法律背景的人士,能够较顺利地看下去,对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审案,描述得很生动。
    何谓公众人物?如何界定恶意与罔顾真相?本书介绍的美国社会对诽谤与言论自由的界定原则、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对我们分析龙年春节前发生的韩寒、方舟子纠纷案,大有帮助。
  •     很震撼的书,启蒙之书,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看得我有点消化不良了,自己看吧,尽在不言中。
  •     言论自由是个舶来词,民国以前,几千年来的历史从无言论自由这一说。你想想,远至秦汉的焚书坑儒、独尊儒术,到明清的文字狱,言论的权利只有皇上独享。别说吾等小民,即便豪门世家,因言获罪者不计其数。久而久之,国人已经发明了一套针对言论的自我保护体系,论说话的巧妙隐晦,世界无出其右者。

    和民主、自由等舶来词一样,言论自由也充满了歧义,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每个时代的均有不同的范围,即便在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尺度也随时代不同而不断伸缩变化。这是读完美国作家安东尼·刘易斯写的一本《批评官员的尺度》一书后的感触,该书的副标题是《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通过对这个案子审理全过程的解剖,刘易斯梳理了言论自由这一权利在美国的发展演变。

    以下摘自书中片段: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1791〕: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以及关于言论自由的经典判词:

    正确结论来自多元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对于许多人来说,这一看法现在和将来都是无稽之谈,然而,我们却把它当作决定命运的赌注

    —勒尼德·汉德法官

    当人们认识到,时间已消磨诸多斗志,他们才会更加相信,达至心中至善的最好方式,是不同的思想交流。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想确定一种思想是否真理,就应该让它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也仅有真理,才能保证我们梦想成真。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

    国家的终极目的,是协助人们自由、全面的发展;在政府内部,民主协商的力量,应超过独裁的势力。自由思考,畅所欲言,是探索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的途经。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所谓真理商讨就是一句空话。

    ——路易斯·布兰代斯大法官

    政府官员名誉受损,并不意味着我们要以言论言论自由为代价进行救济。

    ——小威廉·布伦南大法官

    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权利,在这个人口众多,日趋多元的社会里,无疑是一剂良药。创设这一权利,就是为了解除政府对公共讨论施加的种种限制,将讨论何种一体的决定权,最大限度的交到我们每个人手中。允许这一自由的存在,或许会导致尘世喧嚣,杂音纷纷,各类不和谐之声不绝于耳,有时甚至会有一些冒犯性的言论。但是,在既定规范之下,这些仅是扩大讨论公共范围导致的一点点副作用罢了。容许空气中充满不和谐的声音,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力量的象征。

    ——约翰·哈伦大法官

    所以俺以为,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迄今为止保护个人权利最先进的宪法。从保护言论自由的角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在皇权社会中,个人的权利不可想象。动辄得咎甚至毁家灭门的残酷造成万马齐喑的状况当属必然。

    自由是一切思想产生的根源,如果没有对个人自由的保护,所有思想将无由出现,即便是共产主义,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欧洲漫长的中世纪,有多少异端被送到火刑架上。茨威格写的《异端的权利》中有相当的描述。

    如果要了解美国的宪政,俺以为林达的四本《近距离看美国》是写的最好的,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美国宪政的起源、发展、机制等内容,实属不易,非常适合吾等文化水平不高的人士阅读。
  •     民主意味着选择的权利,如果缺乏资讯,选择等于空想。
  •     从微博上看到诸多名家对本书的力荐,心存疑虑地买了一本。
    书发到之后发现该书无论是装帧设计还是内容都绝对称得上精品之作,翻译非常好,语言流畅至极。而且书本从对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的解读进而扩展美国言论自由保障历史的描述以及言论自由边界的保障等等对目前的中国非常具有借鉴意义,读本书让我获益良多。
  •     量子学院第十一本选读书,虽然是节选,也已经看出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面对法律的解读,如何做到尽可能符合当时的国勤,值得日后细读。
  •     花了一周时间慢慢读完,值得多读几遍。作者虽然是在讲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却把整个美国历史上有关言论自由的案件串起来,形成了一幅美国言论自由斗争历史的图像。值得一提的是,作者本人虽是媒体界人士,却没有一味的为媒体界的权力欢呼,而是思考自由的无限制带来的隐患。
  •     黑人斗争那段看得真是心痛
  •     看完后很有感触,那些大法官们为了宪法的正确适用和解决言论自由等现实问题而既审慎又大胆去做出判决,以此维护法律的尊严、人的尊严个社会的和谐。
  •     这是一个完全可以载入全人类公共政治发展历史的一个案件,可有时候他又会在你过往的人生经历中,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微不足道,慢慢的沉寂在记忆的深处。
    第一次听到纽约时报诉奥沙利文案,是在大学的西方经济学课堂山。曾到澳大利亚访问留学两年的西方经济学老师为我们打开了进入经济学奇妙世界的大门,让我们对经济学这门枯燥、乏味的科学产生了顶礼膜拜般的兴趣。
    可问题并未到此结束。经济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作为社会科学桂冠上最最璀璨的一颗明珠,经济学从来都不是一个独行了社会历史之外的局万人。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数学、历史学------所有的学科总能被经济学拿来使用,甚至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可是,不容忽视的,政治-----这个问题在经济学中发挥了太大的作用。这个时候,我似乎也该回到正题,让经济学靠边站去了。
    确实,作为笔者个人在经济学课堂上引出的这个案件,在人类公共政治发展历史中真是太具有里程碑意义了。这一案件,为今后人们参与公共生活时与政府的对抗和公民言论自由的适当保护提供了最可参考的经典判例。如果没有这个经典的案件,不知道我们在驯服需要“圈在笼子里的公共权力”时付出更多多少的心血和代价。正是这个案件的存在,让人们在批评政府时有了更多的犯错误的机会,让政府在才去公共措施时更多的去三思而后行,尤其是面对民众批评的声音,如何去改进自己的行为,反思民众民众的诉求,而不是去泼妇骂街般的毫无廉耻的去诉讼民众诽谤。
    这样一个经典的案例,当然配得上用一整本书去书写,去记录。尤其是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正是开启中国民众政治素养、保护公民批评权的一个重大善举。从“跨省追捕”到政府诉求群众造谣诽谤。每一个中国政府的关于应该来读,他们需要知道在公共社会里,不再出现所谓的“你是准备替党说话 还是准备替群众说话”那样的癫狂,他们需要以更大的胸怀去包容批评的声音;而我们每一个公民,面对不公与腐败时,不再仅仅是唉声叹气,无能为力。批评即是行动,批评即是诉求。只有我们每个人拿起批评的武器,发出你自己的声音,我们的社会才有希望,我们的国家才有希望。
  •     言论自由vs防止煽动
  •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我承认,一开始买这本书是出于它的名字《批评官员的尺度》以及各大媒体的推荐而产生的好奇心。我想,任何生活在这个时代,接触到报纸、杂志尤其是网络的中国人,都会对于中国的一个现状产生疑惑——那就是当我们参与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时,为何总是心怀不安,说一句话,写一些字就有可能付出一生的代价。在这样的一个社会:当官员可以面对记者与群众的质疑时,能够理直气壮的说出“跟政府作对就是恶”(重庆江津区区委书记王银峰)、“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郑州规划局副局长长逯军)、“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深圳市海事局党组书记林嘉祥)等令人震撼的话语,当我们通过网络途径宣泄我们的愤懑却又被“跨省”并被告知“有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但不应该采取这种在网上发帖的形式,败坏政府名声”,但当我们通过正常途径“上访”,却被关进精神病院、监狱、黑牢乃至“被失踪”时,当我们被以各种理由投入拘留所乃至监狱却还要时常防范“躲猫猫”、“激动死”、“喝开水死”、“妊娠死”等各种你想得到的想不到的死法时,我们不禁怀疑,讨论公共事务究竟是不是我们的权利,是不是我们可以随时随地、以各种方式来表达我们对于公共事务尤其是官员和政府事务的意见?我们对官员和政府是否有批评的权利?批评时是否有一个限度,这个限度又该如何确定?
  •     1
      2008年5月,中国青年人正在发起一场ANTI-**N运动。有一个**N的白人评论员用“goons and thugs”来形容中国人。
      当时我在美国,遇到一位美国国务院一个官员,谈起此事,他苦着脸 “这个人也常常辱骂我们”
      旁边他中年同事说“那是个让人恶心的人”
      小胖子补了一句:“不过他不代表白人,也不代表电视台,他只代表他自己”
      我说,你们为什么要忍受他?
      他顿了一下,很无奈的神色,说“但这是宪法给他的权利”
      “那你们干嘛还干这个活儿?”我笑。
      他也笑“因为神经粗”.
      杜鲁门总统当年写信给家人抱怨,说他被新闻界折磨,纠缠,除了一忍再忍,无法可想,但最后他说“扛不住热,就别进厨房。”
      
      2
      看安东尼·刘易斯这本书,才知道,美国走到这一步,走了很长的路。
      这是一个在 1800年之前还有《防治煽动法》的国家,“撰写,印刷,发表或出版任何针对联邦政府或者总统的不实之诩,诽谤和污蔑之词,意图损害政府,国会,总统声誉者……”最高判处两年徒刑,这个法律出台后的三年中,有十三人被捕入狱。
      这样一个国家里,一个被公开辱骂的官员能够说“这是他们的宪法权利”,要靠多年形成的社会共识和文化经验。何帆翻译这本书,就是因为,《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是一个重要转折点。
      1960年3月29日,南方民权运动正在紧要关头,马丁路德金的支持者们在《纽约时报》刊出了一份政治宣传广告,指责官员们正采取非法手段破坏民权运动,但文中对事实有所夸大,增加了金被逮捕的次数、修改了虐待事件的具体细节。
      这则广告没有指名道姓,但还是激怒了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局负责人沙利文,他认为这则政治广告极易让人认为他就是其中所指的“南方违宪者”,就起诉《纽约时报》有诽谤罪,要求赔偿50万美元。
      两审失利后,几乎已到绝境的《纽约时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964年3月9日九位大法官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以9票对零票一致通过裁决,宣布媒体在“对错误陈述信以为真”的前提下发布不实之词,应豁免于诽谤诉讼。
      我反复看这段判词,这个“沙利文法则”在大洋彼岸的回响,隔了很久之后,以一种微妙的回响传来。
      2004 年,我报道《中国改革》杂志被诉案,这家杂志报道了广东的一家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不规范导致员工利益受损,这篇报道发了之后,杂志社被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赔 590万。依据是这报道有失实之处,没有正式采访公司,也没有在文章中体现出对公司方有利的观点。调查性报道很容易惹官司,只要数字或者细节存在争议,被起诉的可能很大,而在媒体被诉案中,媒体的败诉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但这次终于赢了,我们采访法官巫国平,他是个三十出头的青年人说作出判决前曾经反复思量,认为报道在个别地方与现实有出入,但并非严重失实。他的判决是,“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或是捏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
      这句话与“沙利文法则”,何等相似。
      我问他,为什么在涉及社会公益的问题上,法院更倾向于保护媒体的权利?
      他说“这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的有多大,这个社会进步就有多大,一个文明,民主,法治的社会,都应当充分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
      
      3
      在这本书里,可以看到“沙利文法则”的来处,是一点点被笨重的力量从底部拔起来的,直到摆脱最后一些泥土。
      在我看来,能让基座轰然倒塌的,是这本书里一句话,1859年,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论自由》中说到的,“首先,那些被迫噤声者,言说的可能是真理。否认这一点,意味着我们假设自己永远正确。”
      不论在任何意识形态下,假设自己永远正确的人,思想都是单一僵化的。而智慧清明的人,总是意识到思想是在不断的认识与发展。
      1931年,最高法院审理尼尔诉明尼苏打州案,霍姆斯大法官在庭上,政府律师试图用他二十年前的一个判决,来为打压媒体议论的举措开脱。
      审判席上,已经九十岁的霍姆斯 大法官微笑着插话“写那些话时,我还很年轻,马卡姆先生,我现在已经不再那么想了”
      这就是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一部分出诸于他的人生经验“真理只有在思想市场上,才能得到最好的检验”
      这就是为什么要容忍哪怕让人厌恶的声音的原因,“就算那些噤声之语存在错谬,但也可能,而且通常是,包含了部分真理……就算我们相信眼前的意见都是真理,若不容它接受对立意见的挑战和检验,人们对它的理性依据将缺少领会与感知”
      译者何帆曾经在书中引用过汉德法官的一句话,深得我心,“自由,就是对何谓正确不那么确定的精神”。
      
      4
      但这句话不只指向政府官员。
      我喜欢《批评官员的尺度》的后三分之一,这是难能可贵的点晴之笔。也是身为记者的刘易斯对新闻界的反思。
      用顾准的话说,媒体通过司法裁决得到的胜利是“娜拉的出走”,值得当街起舞,但是,娜拉出走之后怎么样?舞曲终了又会如何?
      刘易斯提出沙利文案之后几十年出现的社会之象:“为什么沙利文案,给了媒体激励的权利后,诽谤案的诉讼不少反多,金额也更多?为什么这样的时候陪审团的判断大多倾向于对大媒体不利,为什么人们往往反感媒体?”
      有次我与纽约时报的一位同仁谈话。说起布什对伊拉克的政策,我说他的政策里也有合理之处,为什么你报道里没有涉及呢?
      他说:“一个建筑物着火了,你还需要说他房檐上雕着什么花么?”
      我没说话,但心里还是觉得有点什么不太妥当。
      我心里感到的这个因素,也许就是某种媒体的傲慢之意。
      博克法官说“媒体独享的自由到什么程度,这种自由受威胁就到什么程度”,美国人付出过这种自由的代价,他们经历过麦卡锡时代因为党争在媒体上肆无忌惮的造谣中伤,捕风捉影行为“在谎言泛滥的恶劣氛围下,整个社会都将走向堕落” 。
      想要避免这样的堕落,就是胡适当年办报时说过的话“自由的方法就是负责任的人说负责任的话”。
      这个问题在中国当下一样存在,在现在的媒体环境下,报道所指证者,的确往往用不公正的方式,来决定一篇报道的存废。加上绝大多数媒体被诉案的失败结果,足已让人有同仇敌忾之感,足以让人产生“不必再把不同的声音反映出来。”的冲动。
      ------但是,这样一来,我们和当初压制打击举报职工的广东那家国有企业又有什么区别呢?
      一个记者在调查中,在听到总编说“我不能放弃我的职业道德,让我下狱我就下狱”的时候,会感到热
  •     从这本书中,我了解到美国在\'言论、出版自由\'这一领域漫长的历史,\'沙利文案\'是一个里程碑,从此,人们对\'言论、出版自由\'有了新的认识,从这本书能够了解美国相关法律的发展史,另外作者适时的点评让读者跟着作者一起去思考\'自由\'这一话题!
  •     《纽约时报》资深记者、两度普利策奖得主安东尼·刘易斯以翔实史料、生动笔触,系统回顾了这起新闻自由史上的“里程碑”案件,并循此为线,串接起美国民众关于言论自由的司法抗争历史。
  •     一场关于政治正确的议论史诗。
  •     容许空气中充满不和谐的声音,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力量的象征。
  •     以言论自由以及诽谤的历史发展过程为背景。讲述了美国如何实现越来越民主的过程,舆论的监督力量是如何产生的。高院顶着巨大的压力,以保护自由民主的宗旨为指导,对言论自由进行了充分的保护。从中还看到了歧视黑人的美国历史,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间接对黑人案作出立场。也是非常聪明。
  •     不了解一国一制度的发展历史 将难以理解其发展趋势~
    美国为了求得现今的“言论自由”付出了多大的代价 尤其是司法上的努力不可谓之不巨大~回看中国当前社会 要获得实效的“言论自由”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辈将上下而求索
  •     让我们牢记这句话: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     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谈到美国建国到现在关于言论自由的进程,详细讲述了美国第一修正案的发展
  •     当前社会中,不乏涉及官员的报道,更少不了与官员有关的案件,正如该书译文版序言中所罗列的众多你我都耳熟能详的案例,往往因官员干涉之粗暴,涉案人员遭遇之蹊跷而让人诧异之余平添一丝无奈与悲凉。要能够切实的做到言论自由与公开,即使有官 方的鼓励与支持也是不足的,必须有坚实的法律来支撑。我国是大陆法系,与案例可做判决参考的英美法系固然不同,但最高法仍然有权利,更多的义务来做出宪法的司法解释,或进一步推动人大修宪并制定相关法条、删除与之相悖而落伍的限制性法条来确保言论真正的自由。非不能也,实不为也。故而时至今日,相关的报道仍然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何时才有我国标志性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让我们拭目以待。
  •     何帆先生的书都很值得好好阅读,除了这本,还有大法官说了算、九人——美国最高法院史等,都是相当不错的~
    有的是翻译美国法律畅销书,有的是自己的整理论述,但都是具有相当视野与积淀之下的成果,非常真实客观地阐述实然的问题,而且非常“实证”,相对于那些自以为是、自我实现的书显然要好得太多了~
  •     作者文笔很好,整本书的架构安排很合理。
  •     本书的优秀不光是对案件本身的梳理和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而且本书关于言论自由的案例的分析和论证并不是《民主的细节》那种过于浅白而失去了逻辑的力量。严谨的论证为此增光。并且,作者没有一位褒扬该判例,而是加入了负面影响和反面论述。另外全书的翻译也值得称道,尤其是一些引文的翻译。
  •     主要讲述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和保护,并用制度来保护了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于我们理解什么是言论自由,什么是宪法,什么是司法独立都有很好的帮助,绝对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好书。
  •     每一分进步都是努力的结果《批评官员的尺度》

    这本书入选深圳读书月十大好书,也入选中华读书报十大好书,同时也被新浪网选为去年的十大好书,可以说是去年读书界的一个焦点。这样的书肯定不会放过,一打开书,就被作者的风格吸引了,马上让我想起来了林达,如果不是看到了作者的名字,我就会以为作者就是林达。

    林达有一本书叫《总统是靠不住的》,里面介绍的也是一个美国司法的案例,水门事件。在里面详细描述了美国的法律程序,美国的上述程序,美国的最高法院和大法官制度。可以说那本书比这本还要精彩,只是可惜那时候还没有这些排行榜。

    在美国的司法界是非常重视案例研究的,学习法律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必须熟知历史上的著名案例。这也是成为一个律师成为一个法官的必修课。想要在这个领域里混,不懂案例是不可能的。也正是这些的特殊而极端的案例,让律师,让法官,让美国人民开始重新审视美国的法律,在法庭上,控辩双方都引经据典,阐述自己的观点,在这些辩论和交锋中,人民的观点越辩越明。美国的宪法使用了二百年,从未修订,只在早年补充了一些修正案,不过对宪法的解释却在不断的变化,这些解释正是由美国的最高法院,由九位终身制的大法官来作出。正是这些案例推动着美国法律的进步,推动着美国的文明不断向前。当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发现了法律的不合理性,首先想到的就是在州法院的判决以后,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本身就是一个上诉法院,不直接受理案件,只接受审判以后的上诉。在司法解释中,他们通过对具体的案件具体问题对法律进行解读,他们撰写的判词很多都成为经典。

    二百年的司法实践,也留下了一连串经典的案例,其中《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就是其中耀眼的一件。

    书中不仅介绍了这一案件,而且也梳理了和宪法第一修正案相关的著名案例,让我们了解了美国人心中的法律到底是什么样的。这一点对我们每一个中国人可能都很陌生,都值得我们学习。希望有一天,我们的法庭上也会出现如此精彩的案例,出现如此渊博而又有思想的律师和法官。

  •     刘易斯在书中试图告诉读者,美国的言论自由不是天然存在的,它沿袭了英国的传统,在历史的磕磕绊绊中才被撞成了目前的模样。塑造这个模具的,既有英雄,也有匪徒,既有大法官,也有小市民,既有人类文明的捍卫者,也有主流价值的挑战者。没有挑战固有体制的新事件冲击,就没有问题意识,也就没有接下来的审议过程。不管是“那些我们反对的观点同样自由”,还是“正如人生就是一场实验”,言论自由绝不是某个风云人物理想主义的壮举,而是美国社会合力的结晶,宽容和不确定精神传承下的产物。面对波谲云诡的未来,只有不确定的精神,能为思考腾挪出足够的生长空间,促使人从容面对可能的福祉与厄运。
  •     那么我有一个问题 在各种条条款款乱七八糟的东西下的自由还算自由吗
  •     1.真理只有在自由的思想市场中才能得到检验;2.美国的言论与出版自由并非天生就有的,它有从英国继承的部分也有长达百年的发展;3.了解了美国司法体系的一些结构;4.美国法律界对法律的阐述与当时哲学发展紧密相关;5.自由这个名词在具体法律阐释中显得十分复杂;6.文章里面有很多法官、律师、教授间的argument和issue,终于体会到GRE写作的重要性了
  •     批评,其实应该是个中性词。
    过过眼瘾,具有中国特色的言论自由是只能评价大家都知道,而且国家已经发布官方新闻处理的问题官员,我们才能顺势而上打打落水狗。目前的底线是:绝对、永远不要批评仍在台上的特定某人,就如聪明如韩寒那样不痛不痒地过过嘴瘾。
    批评一个人,对象包括官员也包括普通百姓或名人,特别是在公开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框架、社会成熟的公认准则、围观者具有基本常识和相对理性经验等特定的社会背景下,正确的、出于善意的批评往往也会造成恶果,或被利用,或无意地被群体效应劫持,特别是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
    所以,看起来好的东西,换个环境,可能就是坏的。真得读后要思考。
  •     最开始注意这本书,源于博客上柴静的推荐,而且本人也学习新闻,但对美国的新闻自由缺乏了解,再加上译者何帆就是最高法院很年轻的一位法官,翻译水平很高。书的质量很好。
  •     可以看到美国民主自由的发展历程
  •     法律用语比较多,有时候不免觉得枯燥,读读停停用了近半年的时间才读完,但确实是一本好书。“那些被迫噤生者,言说的可能是真理。否认这一点,意味着我们假设自己永远正确。”“任何普遍意见,又或主流观点,都不可能囊括全部真理,只有让各种观点彼此辩驳印证,真理才会越辩越明。”让我对自己的惯有思维重新省视,发人深省。
  •     即便灯塔国,自由之路也是在曲折中发展的!法是一种信仰,真正的法治精神,让人由衷的敬佩!
  •     看完之后对美国的法律体系会有入门的了解,其中提到了很多案例,尤其是和媒体自由言论有关的案例。但是作者的主观色彩是比较鲜明的,他是已经站好了一个位置来写作的。 ps大法官们好帅好有才!
  •     正如本书序言所写,本书不仅是对于纽约时报诉奥沙利文案以及其涉及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描述与评论,还大胆、毫不掩饰的表述了当时美国社会种族歧视的丑恶,以及美国民众为争取公平、正义、自由所作出的不懈努力!
    作者和译者的观点与本书中引用材料的观点在政治、法律方面的开放、包容程度是前所未见的,其维护公民权利,保卫民主自由,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跃然纸上,发人深省。
    “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职守管理社会之责”一句话不仅道出了公民的权力,也说出了政府和官员的行为规范。这句话的适用程度在我看来绝不仅限于公民与官员。如此大气的观点让人心生敬意。
    正是出于以上原因,这本书正是了解美国司法、美国的开放式社会的绝好材料。但我认为本书最大的意义在于唤醒民众的公民意识,让民众了解自己拥有哪些权力,应该行使哪些权力;唤起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兴趣,激发讨论公共事务的活力。正是在这样开放、兼容的社会中,公民的意志成为政府和官员的行为规范,公民的自由得到保障,社会的公正得以伸张!
  •     作为“新闻自由的里程碑”,“《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一直是中国大学新闻系和法律系课堂上无法跳过的经典案例。正如作者所言,“在这起事件中,最高法院……让人民了解到,他们有权对政府表达自己的意愿。”一个社会对批评之声有多大的容忍限度,往往标志着这个社会有多高的民主程度,只有加强对官员批评,才能真正体现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力!
  •     政府的一切权利都是人民赋予的
  •     “容许空气中充满不和谐的声音,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力量的象征。反之亦然。” “政府应该也必须要容忍一个不断找茬的新闻界,一个顽固倔强的新闻界,一个无所不在的新闻界。” “独裁和低效,往往是缺乏公开辩论和舆论监督的产物。”
  •     言论自由课程读物。
  •     把自由的来龙去脉讲的非常清楚,我国已经落后300年了。
  •     何帆是中国法律界的“大神”,翻译介绍了不少美国宪政实践方面的书籍。可是如果没有对美国宪政理念的理解,很难读懂这本书。真心希望“大神”能说些凡人能听懂的话。
  •     非常非常非常好的一本书,作者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为线索,讲述了一系列案件对美国言论自由的影响。
  •     尺度是中国媒体人很敏感的一个词,每个媒体人都在尺度上权衡,力求在尺度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表达媒体人的立场,回看美国新闻自由史上的里程碑案件—“《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九大法官力挽狂澜,宣布“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维护了媒体、公民批判官员的自由。这样的尺度结合当下中国的很多公共事件,的确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
  •     量子学派第十一本。作为一个法学盲,通过这个很有趣又很有各种意义的案子,浅浅地接触了法律的含义。原来法律是可以argue的。原来在100多年前,社会是那个样子的。原来社会的法制都不健全。这让天真的我对这个世界运转的规则又有了新的认识。所有的事情原来都是可以argue的!还有,人类的共性原来都一样!
  •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我在很多地方都有所耳闻,但是这本书叙述的最为详尽,而且重要的是本书的观点十分客观独到。
  •     想必我们都听过“若批评无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但认识到什么样的批评是被允许的,批评和诽谤的边界在哪里,如何小心翼翼的划好这条线,美国大法官们的头疼,争辩,几乎贯穿了美国历史。 这本书不是一本关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纪实文学,而是由此案为出发点,前后追溯了美国关于第一修正案与时俱进的演进过程。
  •     展示了很多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子的细节,展现了美国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从微博里发现大家都在推荐这本书,于是买来看看,三天之内就读完了。真是一本好书。
    以纽约时报案为主线,几乎是全面梳理了美国第一宪法修正案中关于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斗争历史。全文也引用了很多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词,每一份判词都是经典之作,文笔优美,感情充沛而又说理清楚。
    据说,作者还有另一部书也很不错。
  •     作为一个中国人,对于“言论自由”的认识其实已经被限制了许多。而纵观美国最高法院对于言论自由的思考和探索,无疑对于我们对自身的反思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     通过“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展现了200多年来美国言论自由的司法斗争史,带领我们深入思考何谓批评之声和新闻自由真正的价值。
  •     值得让人深度思考。让我想会~
  •     这本书阐释了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精神内核!虽然没有绝对的客观真理,但是可以通过多方的思想讨论和交流,容忍不同的声音,这样才能不断追求主观的真理!
  •     凑巧的是,刚看过作者安东尼·刘易斯的另一本书《吉迪恩的号角》,便又把这本书从书架上拿下来阅读。根据译者何帆的介绍,作者是一位专跑政法新闻的资深记者,同时还是著名的公共知识分子和畅销书作家。两本书的写作套路相似,都是从一个具体的经典判例展开来审视若干重要权利的历史发展脉络及其重要意义,前者谈的是刑事被告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本书谈的是言论自由的权利。从这两本书以及谈论美国司法史上重要个案的其他类似专著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司法体制上的重大不同,美国实行判例法,最高法院只有九位大法官,有限制地不断生产出影响广泛的重要判例,为不同专业的研究者提供了评说和著书的丰富素材。中国实行成文法,最高法院有几百位法官,最近才开始有限度地实施案例指导制度,裁判的案件影响范围有限,民众一般也不易获取相关的司法裁判文书,专门围绕某个个案进行介绍和研究的著作还没有读过。本书封面引用了《费加罗报》的一句话,“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结合中国当下的现实,可以将之不那么贴切地修改为“若言论不自由,则法治无意义”。
  •     翻的很棒,语句严谨且优美
  •     最高法院对表达自由保护得有点过了头(不是作者的观点)。
  •     这是纽约时报一位在资深记者的力作,还原了历史上的一桩诉讼,总体感觉还不错,但因为中英文表述的差异,中间会有一些晦涩的东西不能传达出来。从这本书中可知,美国的自由和民主也不是与生俱来的,也是经历了很长时间的斗争换来的。
  •     人权,自由,在美国的法制体现的如此完善。何帆也是位了不起的律师,很感谢他翻译了这么好的一本图书。让非专业人士读起来也是相当的精彩。非常向往美国的一些法制,期望我们伟大的祖国也能借鉴到一些精华,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     正确的结论,往往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
  •     去年在马代,我精读了秦晓的《追寻中国的现代性》,还是似懂非懂;这次精读《批评官员的尺度》,更加故事化些,用许多实事、事实来诠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得立法.....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对于一个长期从事工商业者,通读此书不费力,精读此书,并据此建立起对当前中国言论自由、民主法制等基本观点,还需有独立思考和反省!

    应该说,这本书耐看,值得看,是第二眼美女型的好书!
  •     一个事件,讲述美国法律体系的由来
  •     说明美国的法制有多么深入人心,其实说的就是这几个,之前零零散散知道的。这个不过是最详尽地把这段历史社会背景罗列出来,只做了解无必要如此细致读
  •     文章以历史的角度去诠释第一法案的精髓,包含众多史事,突出了描写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整个过程和大法官们的批判性、具有深远影响力的意见。本书也从多个维度去剖析美国不同时期言论自由在不同情况下的表现形式,所遇障碍以及发展。虽然不是法律出身,难免觉得有点绕。但是大法官的意见,整个“言论自由”的大氛围让人读起来觉得有股满足与力量在内心涌动。书中就言论自由对社会民主发展的影响剖析深刻、到位,值得一读。同时书中最后对新闻媒体,言论自由的条件性的深思,更是发人深省。
  •     非常非常棒的一本书,觉得特别是中国人很需要看一下,什么叫言论自由,出版自由!!!!
    我们甚至连信息都是闭塞,更不用谈言论自由。
    对于大法官们坚持的信仰,深深佩服,他们公正真正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真的做到了司法独立!
    政府不能干涉并限制言论自由。
    有句话说得好,越是限制,越是害怕!
    想想围脖上的删贴,或是《北京日报》的社论,都是那么短视与有局限性,只有允许民众自由表达诉求,才能更好的引导他们走向自由!
    光禁是没有用的!每个人心里都有一面明镜,不言而明!
  •     我刚开始看了四十页左右,强烈推荐!!!翻译很好,全书围绕沙利文案件,带着读者走过了美国历史,南北战争,马丁路德金,黑人的抗争史...........阅读到美国黑人所遭到的歧视、侮辱与不平等对待的时候,我想起了美国女影星哈利贝瑞获得奥斯卡最佳女主角奖时,哭泣着说的话:“......because this door has been opened.......”!书中引用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决书意见,实在发人深思。
  •     近几年来的阅读始终贯穿倾向港台作品、独立撰稿人的偏好,因其讲人话,保持独立精神。近来更偏好学者作品,因其重事实、客观素材丰富,作文严谨,言而有物。
    “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陈情情愿申冤之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于我而言,又一个未涉及过的崭新世界。
    本书以沙利文案为主线,串接起美国言论自由的发展历史;更涉及到宪法的历史和发展、庭审制度、普通法和宪法关系、联邦与各州政治法律关系、言论自由与诽谤的关系、以及独立战争、制宪会议、南北战争等美国历史上的大事件和重要人物。
    本书布局精巧、史料翔实、文字生动。读来令人眼界大开,十分过瘾。但阅读的过程并不轻松,因涉及到诸多历史事件、案件和人物,也缺乏跌宕起伏的情节,睡前阅读颇考量读者意志。
    所学:本书涉及到的知识点颇多,不可一一列举。比如,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年,宪法修正案的产生,并非是对宪法的补充或说明,而是各州为了自身权益,而要求国会必须增补部分宪法条款以 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
    第一修正案产生之始,只是针对出版的事前限制。而言论自由的含义,在其后一百多年的典型判决中,由大法官们逐渐厘清。
    美国的宪法为框架性文件,其指义宽泛。法律采用先例判决,随着先例逐步累加,形成一套系统的法律规则——普通法。大法官们在针对不同案例不断回应实践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越辩越明,使得宪法始终满足时代的需求,并不断赋予宪法新的含义。
    ......
    所思:
    1、 任何事物、事件的产生都有其历史背景,或者产生原因。剥离其原因和背景,容易断章取义、片面理解而造成误解。所以了解事物、事件出现或产生的因缘,将有助于我们做出更客观准确的判断和评价。
    2、即使在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里,人,仍是主导因素。如阿拉巴马州琼斯法官安排陪审团,坚持做出的明显偏袒的判决。如对言论自由、公共事务的界定,大法官们先后持有各类的意见,并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3、而作为个体的人或组织,其立场往往由自身利益决定。如制宪时提出的十三条修正案中,第一条是国会中各州代表人数、第二条是议员薪水。(当然这两条并未被采纳,原第三修正案才上升为第一修正案。)如美国政府,也曾制定了《防治煽动法》等法律,以满足政府为达到特殊目的而对言论、出版进行限制。
    4、并不存在完美无缺、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当一个矛盾被解决,新的矛盾又会产生。例如保护了媒体的出版自由,公民的隐私和尊严是否更易受到侵犯。如顾准所言:世上没有天国,天国是永远的梦想,矛盾永远存在,有的,只是进步。
    5、法律、制度、规则,走向完善需要时间,需要人们不懈努力地推动。如美国1791年发布宪法修正案,1962年由沙利文案明确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范围,其间经过了170年,也几经波折。如美国立国之基为“人人生而平等”,种族隔离却能公然存在,只在重要人物和事件推动下不断改善。
  •     难度中等,思想指数中上。
  •     这本书通过“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这一官司,摊开了上个世纪美国言论自由及出版自由的演变进程,而此案尤为重要,是自由尺度由紧到松的分水岭,此后直接影响了好多重要案件的判罚。作者通过美国一些大法官以及民众对自由尺度的见解变化,像我们表达了一中观念,我们该怎样评判尺度的范围,我们应该接受什么样的尺度。而对我而言,最大的触动反而是其之前的尺度很紧的时候,我固有的观念是美国很开放,言论和出版很自由,相比较,国内很不好,而我却忽略了任何事情都有一个演变过程,而美国在最开始也并非就是很自由的,是通过各阶层的努力共同使然,当然制度上的不同是无法相提并论的,但我想着并不妨碍我们对于言论以及出版自由尺度的认定,而且借鉴他们的变迁历程,我们可以学习到我们可以使用的方式,我想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     自己是学传媒的 在从事法律工作 这本书让我找到了两者的结合点 书中塑造了很多伟大的法律工作者形象。其中霍姆斯大法官尤其让我动容,他能在高龄时让自己的思想观念与时俱进,让人钦佩不已。
  •     自由就是对对所谓正确不那么确定
  •      相比书中提及的焚烧国旗案、性书案、五角大楼文件案,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绝对算不上惊世骇俗,但此案的开创意义却居功至伟,言论自由的宪政理念的变奏式的不同表述与司法技术的交织使阅读本书有一种很强的享受感。 译者最高院何帆法官先生多年来孜孜于美国法政图书的翻译,对彼岸司法、政治制度的掺杂了羡慕的好奇,出色的译笔,译者本人在微博、微信展现的风趣性格,使他汇集了无数拥趸——包括我。单就本书而言,译笔精到,注释详尽。外观上,本书护封、精装封面、插图,无不堪称完美。
  •     羡慕嫉妒恨啊,我怎么不出生在这样的国度,最大限度的保障人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这里的平民百姓可以随便批评官员、政府,而不受任何制裁;新闻媒体可以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甚至可以把在任的总统拉下马;报纸、图书、杂志、电视剧、电影的出版发行不受任何事前审查;这里的人才是人啊。
  •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自本案之后,美国的言论自由得到了法律保障,然而如今得到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筑起了『政治正确』的高墙。
  •     关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一个案子,有作者自己的观点,写的不错。
  •     好书,思考
  •     推荐拥有!“我想不出什么案子,能比这起案件更有利于促进整个国家的思想交流了。”本书以在美国家喻户晓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连线展现了200多年来美国言论自由的司法斗争史,既理性而坚定地阐述和捍卫了批评之声与新闻自由的真正价值,同时,又一再冷静地提醒我们,自由不可滥用。
  •     对于一个带着问题的读者,这本书能给人带来很多启发。因为广告部分内容的确失实,《纽约时报》一审二审先后败诉,并被要求向沙利文赔偿50万美元。这给创办于1851年的这份报纸带来了一场巨大的危机。不过,在报社最后一次上诉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撤销原判,并且宣布:媒体对官员错误的批评应当受到容忍。在这场与警察局长的对决中,《纽约时报》获得了最终的胜利。作者刘易斯在书中写道“在这起事件中,最高法院……让人民了解到,他们有权对政府表达自己的意愿。”善哉斯言!
  •     浅显易懂而不表面。
  •     值得注意的是这本书它讲的案子是美国言论自由史上或者是现代法学史上很重要的案例,就是美国有名的“沙利文案”,这个案牵涉到政府跟媒体之间的纠葛,媒体到底能够批评政府、揭露政府的东西到达什么样的程度?这个案子在美国历史上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等于划下了一道界限,这个界限说明了政府或者政府的官员在什么样的程度下是可以得到保护,什么样的程度下又应该接受大家的批评,而公众、舆论、媒体对于政府的监督,它的法理的依据、权利的依据在哪里等等等等。
  •     理论上言论自由的是被所有国家宣称尊重,并写入宪法的,但现实世界中,各个国家的言论尺度是天差地别的。美国作为践行言论自由的楷模是世人皆知的,但是这种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在具体的现实世界中是实现的,我们此前是知之甚少的,这本书通过对一个历史上著名案件的叙述和梳理,给了我们一个答案。

    这本书最大意义是说明,言论自由不是一个空洞的理论概念,言论自由边界的定义也不是亘古不变的,而是随着历史和时代变迁,含义逐渐丰满,边界逐渐演变清晰化的过程。
  •     感觉累赘了一点
  •     这本书给我打开了一个新世界的大门,原来媒体和政府可以是这样的关系,隐约看到了停止越战中媒体的作用,国家安全只是自由堡垒的第一区,真正的安全是基于自由价值之上!我的天!美国大法官们,真的是每一个问题都闪烁着思辨的智慧,实现麦迪逊等先贤“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精神内核。美国最高法院的运作机制、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证明、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之间的两难困境、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诽谤法的渊源与发展、英美法系的利弊,所有这些问题都能得到足够清晰的解答。顺便,还能欣赏一大票牛逼闪闪、响彻时空的名人名言。
  •     偶像霍姆斯大法官
  •     以一个著名的案例来讲美国队批评官员尺度的演变案例是奥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最终最高院以全票支持纽约时报好有希望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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