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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日期:2009-9
ISBN:9787509314289
作者:《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
页数:174页
章节摘录
公园石灯砸死小孩被判赔偿2001年1月30日,张某与其子张小某(1994年6月19日生)到济南市植物园游玩,该园内石灯发生倒塌,张小某腹部被灯帽砸伤。张某即将张小某送往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因抢救无效张小某于当日下午死亡。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于2001年2月22日作出(2001)历公刑法尸字第14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认定张小某系因腹部遭外来钝性暴力作用,致肝脏破裂,下腔静脉、门静脉撕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孙某夫妇二人将植物园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济南植物园作为城市公园,其管理者被告植物园管理处应当对园内设施加强维护管理,切实保障入园游人的人身安全。砸中张小某的石灯属于对市民开放的植物园内的固定设施,其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或隔离措施,不应视为危险物,其管理者应保证该石灯无论对成年或未成年游人均不应构成危险。然而石帽确实坠落将张小某砸伤致死,不管该石帽是自行坠落还是张小某的行为导致坠落,都说明该灯帽不牢固,存在构成他人伤害的危险。被告虽有一定管理制度,因其未能切实履行这种管理职责保证石灯的安全,其对张小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再者,灯帽的坠落属于搁置物的坠落,被告作为管理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这一损害后果即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张某和张小某共同入园游玩,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该石帽会坠落而产生危险,故原告张某对张小某的死亡不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作出判决。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基本认可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但根据有关民事法律政策,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给予了适当调整。对上诉人张某、孙某要求上诉人管理处赔礼道歉之诉请,法院认为赔礼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之一,根据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侵权案件中,建筑物塌落致人损害案件并非其适用之领域,对该赔礼道歉之诉请,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书籍目录
适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三章 法人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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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案例注释版)》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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