珞珈法学论坛(第1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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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6
ISBN:9787307086487
页数:271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第二,《诉讼时效解释》对于诉讼时效释明的规定,不尽合理。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关于释明权的问题,规定于该司法解释是否恰当,值得商榷。所谓释明权,是指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或者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释明权是程序法上的制度,各国及地区一般在民事诉讼法中对释明权的规则作出规定,而对诉讼时效的释明问题,在民法典中通常不作规定,而由学理加以解释。我国学界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35条等条文,即是对释明权的规定。将本属程序法的制度规定于该司法解释,是否恰当,值得商榷。而且,这样规定容易引起诉讼时效制度究竟属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的无谓争论。其二,退一步说,即使认为有必要将诉讼时效的释明问题规定于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释明的具体规定也是不合理的。依据释明权的原理,法律只应禁止法院对诉讼时效的积极释明,而对于消极释明,则不在禁止之列。但该解释第3条笼统地规定禁止法院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这样就至少在文义上将消极释明也纳入了禁止的范围。因此,笔者认为,较为合适的有两种选择:一是对诉讼时效的释明不作规定,而交由程序法解决;二是如认为非规定不可,就应明确规定禁止对诉讼时效进行积极释明,而可以对其进行消极释明。第三,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或承认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解释》的规定不尽合理。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该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涉及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二是债务人自愿履行了义务。在第一种情形下,债务人仅作出意思表示,而并没有实际的履行行为。由于债务人并未实际履行,债权人的请求权也就未得到实现,此时就会存在债务人还能否以时效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问题。在第二种情形下,债务人已经实际履行了义务,债权人的请求权已经得到实现,用来对抗请求权的时效抗辩权已没有行使的可能。在这种情形下,存在债务人能否要求返还的问题,而非行使时效抗辩权的问题。可见,这两种情形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但该司法解释第22条将这两种情形的后果都规定为“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属不当。该条后半段的正确表述应为:“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或者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二,该司法解释第22条将债务人承认债务的方式仅限于“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不尽合理。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承认债务的方式,各国及地区立法一般采取较为灵活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214条第2款规定:“为满足已完成消灭时效的请求权而给付的一切.即使是在不知道请求权已完成消灭时效的情况下给付的,也不得请求返还。

书籍目录

法学专论
论法律解释过程中的“作者意图”
缺失的“权利”:中国古代固有法中的私益话语
横向合并和非横向合并反垄断法规制之比较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问题及其法律对策研究
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及反思
反思与重构诉讼时效效力之理论及实践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基层民事纠纷的化解研究
后哥本哈根时代中美能源与气候变化合作:现状、挑战及前景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货方诉权主体的确定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析评
海外法学前沿
新自由主义监管路径的失败
国际金融法若干晚近发展
公益诉讼论坛
日本公益诉讼考察报告
菲律宾公益诉讼考察报告
马来西亚公益诉讼考察报告
印度尼西亚公益诉讼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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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学论坛(第10卷)》是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作者简介

《珞珈法学论坛(第10卷)》系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优秀出版社出版的系列学术丛书,每年出版春、秋两卷,面向海内外公开发行,该刊物所载文章的内容涵盖法学各学科。《珞珈法学论坛(第10卷)》是第10卷,包括法学专论、海外法学前沿、公益诉讼论坛三个部分,适合相关专业人员研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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