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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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12
ISBN:9787802164475
作者:陈秀萍
页数:318页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基本理念的阐释与界定  第一节 法律、伦理与道德  “时间究竟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很多时候,我们无法用语言准确地表达词语的含义。但为了与他人进行沟通与交流,便于他人的理解,我们又必须界定一些常用词语的基本含义并遵循一些原则。首先,我们不能离开我们的现实生活去构造纯粹的概念。尽管为了建立一种理论,思想家和学者都习惯于用一些抽象概念与范畴,通过判断、推理与论证等方法使自己的理论具有说服力、解释力,并达到理论体系的完满与自洽。但他们所界定的概念与范畴一般都受时代的影响,不是脱离现实的,只是他们在特定的时点上,运用抽象思维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结果。其次,我们不能忽略历史和传统。近代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与中国古代社会相比,无论人们生存的环境、社会制度,还是人们的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抛开历史和传统。其实,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在他们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思维方式、民族心理习惯和文化传统等深层次的精神生活上,具有很强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更何况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呢?所以,中国历史上人们对一些词语和句子的理解也是我们界定概念的依据之一。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与之相应,法学教育与研究也迅速发展。除已有法律院系外,大量理工科大学发挥各自优势,兴办了各具特色的法学教育,从而大大拓展了我国法学教育的阵地。河海大学这一以水利为特色、以工科为主导的原水利部直属高校(现属教育部),也于1988年启动了法学专业教育。2000年,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河海大学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点单位,并于次年开始了该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成为江苏省第一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点。  20年来,河海大学的法学学科已逐渐发展壮大,随着民商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的成功招收,该校已形成了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为主要特色的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  历经8年努力,河海大学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科建设已渐趋成熟,被列为该校的“十一五”重点建设学科,从而开启了该学科向更高层次冲刺的建设时期。基于此,河海大学法学院在多年持续推进重大课题研究计划的基础上,推出了系统展示该校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为中心的研究成果的出版计划。首批出版的著作包括:(1)《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研究》;(2)《船舶污染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研究》;(3)《变革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研究》;(4)《中国水利法制建设研究》;(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南海问题研究》;(6)《中国节水立法研究》;(7)《城乡环境正义的追求与实现》;(8)《环境法哲学研究》;(9)《环境刑法专题研究》;(10)《公用事业法原论》;(11)《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研究》;(12)《高校行政法治论》。

内容概要

陈秀萍,女,1970年6月出生于江苏盐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长期从事法学理论与伦理文化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曾参与多部专著与教材的撰写,发表论文20余篇,数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并有论文读《中国学术年鉴》(2005年卷)收录。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基本理念的阐释与界定  第一节 法律、伦理与道德    一、法律    二、伦理    三、道德    四、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法律的伦理性    一、法律的伦理性及其主要内容    二、法律的“非伦理性”与法律的道德性  第三节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一、冲突及其意义    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第二章 人类文明进程中的法律与伦理  第一节 法律与伦理内在关联的历史追寻    一、中国    二、西方 第二节 法律与伦理的理论逻辑    一、法律对伦理的依赖    二、法律与伦理的相对分离第三章 普遍之人性:人类生活的共同伦理之前提 第一节 普遍之人性    一、自利与同情    二、个体的“无知”与利他合作  三、自由及其限度 第二节 人的行为及其规范倾向性   一、韦伯的社会行为合理性研究   二、人类行为的规范倾向性   三、规范有效性与规范的“异化”  第四章 法律与道德: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第一节 形式正义与法律    一、法律之形式性    二、法律的形式价值——形式正义及其标准 第二节 实质正义与道德    一、道德之实质性意义    二、道德之实质正义价值  第三节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的必然性    一、个体道德对实质正义的背离    二、形式正义对实质正义的背离    三、法律对形式正义的背离第五章 转型社会中的法律与道德 第一节 国家与社会的统合与分离    一、国家与社会的统合: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    二、国家与社会的分立: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第二节 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从传统到现代    一、社会转型    二、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  第三节 价值冲突: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深层起因    一、集体主义与个人本位    二、人情与法律    三、“官本位”与权利本位  第四节  地方性特征与普适性要求: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展现    一、普适性要求  ……第六章 良法及其实现结束语参考文献后记

作者简介

《变革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研究(兼论法律的伦理性)》论题的一般理论研究的预设前提:(1)假定社会成员都是理性的人,他们都有一种反思性生活智慧,从自己的生活过程中学习如何生活与如何做人,能够从自己的现实利益出发,根据存在的场景环境,选择自己的生活类型,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式,形成、丰富、修正自己的观念与信仰体系。这种生活智慧是一种主动适应过程。(2)社会成员的行为完全是自由的。也就是说,假定社会能够提供完全健康、合法的环境,其成员能够完全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这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只会按照自己的原则、信念或价值观念去行为,而不会受利益的引诱而失去做人的原则,也不会因为受权力的威慑而改变自己的选择。《变革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研究(兼论法律的伦理性)》的核心观点是:伦理作为特定社会的应有社会关系体系,是道德和法律的基础,这一“应有社会关系体系”必须表现为实有规范——道德与法律,并通过它们来实现。道德和法律这两种“实有”规范的不同特点和表现形式导致了它们之间的冲突;不仅如此,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使得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更具复杂性。对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否则将对社会,特别是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消极影响。为此,限制和减弱这一冲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法律的伦理性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基础,所以,制定并实现“良法”,建构社会和谐秩序,是解决我国当代法律与道德冲突问题的重要途径。当然,《变革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研究(兼论法律的伦理性)》的结论并不否认下列观点:比如说,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完善、司法制度的改革、人的素质的提高、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善,所有这一切对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同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变革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研究(兼论法律的伦理性)》只是侧重从法律的伦理性这一视角探索其对解决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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