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用规范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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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5
ISBN:9787511820525
作者:周赟
页数:245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在这个案子中,实际上涉及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50条的内容,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其当然的选择应是强调与B公司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及B公司对本公司内部运作的熟悉程度,并以之为依据认定B公司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张三超越签约权限,进而判决合同无效。相应地,B公司则肯定会主张其在签约过程中根本不知道也不应知道,A公司还有关于张三权限的规定。考虑到只要B公司坚称自己不知道A公司就很难举证推翻这种主张,因而,双方的争议实际上就变成了“B公司是否应当知道张三超越了权限”。那么,B公司是否应当知道呢?在司法实践中,所谓“应当知道”有两种可能的情况:其一,以法定条件为限,不需要关注有关主体事实上是否知道,就推定其事实上知道,相当于“视为知道”或如上论者所谓的“推定知道”。这除了刑法中的相关例子外,其他部门法中也有不少例证。譬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如上规定中的“二年”就是一个“应当知道”的判定标准。这就是说若Tom的某一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则只要超过了两年,他就不再有权请求法院的保护——因为在这么长的期间内,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伤害并应当知道可向法院起诉;相类似的情形,我们还可以看看我国《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

内容概要

周赟,男,1978年生,江西宜丰人,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曾在《读书》、《山东大学学报》、《环球法律评论》、《民间法》等杂志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其中有文为《高等学校文科学报》转摘,较有代表性的作品有《论习惯与习惯法》、《现实主义法学批判》、《传统中国厌讼文化考》、《黑格尔的历史法学思想》等。

书籍目录

导论:从“立法用虚词”的概念谈起
第一章 应当关注“应当”
第二章 “可以”可以用得更妥
第三章 应当以“应当”取代“必须”
第四章 “得”重视“不得”
第五章 此“是”非彼“是”
第六章 立法用规范词的历时考察――以近代中国宪法文本为例
结语:关于立法用规范词运用的整体性建议
附录一:各立法用规范词当下分布详情表
附录二:各立法用规范词历时分布详情表
附录三:本书涉及之法案目录及其概况
附录四:立法语言的特点:从描述到分析及证立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编辑推荐

《立法用规范词研究》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作者简介

《立法用规范词研究》内容介绍:“立法用虚词”是我创造出来的短语,它不是由“立法”、“用”、“虚词”简单相加的结果,而是一个具有内在系统逻辑的概念。这也就是说,作为该短语有机构成部分的“立法”、“用”、“虚词”等词之语义可能与它们各自独立时的语义有所不同。仅此而言,“立法用虚词”就很可能成为一个引起误会及争议的“重灾区”,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说明、界定。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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