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3
ISBN:9787511845993
页数:2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禁治产 如果一个人事实上缺乏自决能力,并且此点经法院的程序确定,对之需实施某些措施进行保护,以免其人格遭受重大侵犯,那就可通过国家的行为,即宣告禁治产,来剥夺或者限制其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关系到一个健全的人行使其基本财产权的可能性,即关系到他的财产,也关系到按其个人意志参与法律交易,所以,对行为能力的剥夺和限制需要精细的规定和严格限制的前提条件,并要通过严格的法治国家的程序方可进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恣意的和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容忍的判决。 允许宣告禁治产只能根据第6条所指出的理由,即精神病、精神耗弱、挥霍浪费以及酗酒或吸毒。在《重新规定成年年龄的法律》(第1条第3项)中,吸毒是与酗酒同时规定的。在制定德国民法典时,德国的吸毒者还很少,所以当时的立法者认为,不必将吸毒考虑在内。此后,随着降低成年人年龄,吸毒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因吸毒可被宣告禁治产就被规定下来。但是,其中只有精神病人全部丧失行为能力(第104条第3项)。因其他三个原因被宣布禁治产的后果是,禁治产者还有有限行为能力,即取得与7岁以上未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第114条)。在所有的情况下,被宣布为禁治产的成年人都有一个监护人(第1896条)。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未成年人也可能被宣告禁治产,这将导致剥夺其本来就受限制的行为能力。成年前被宣告禁治产具有预防的性质。 法律对宣告禁治产所要求的前提条件是: ①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而宣告禁治产的,需要被宣告禁治产者“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 ②因挥霍浪费而宣告禁治产的,需要被宣告禁治产者挥霍浪费“致自己或者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 ③因酗酒或吸毒而宣告禁治产的,需要被宣告禁治产者因此“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者致自己或其家属有限于贫困之虞,或危及他人安全”。 按占主导地位的学说,“精神病”与“精神耗弱”的区别仅在于程度上的差别。因精神病被宣告禁治产者,除个别情况外,是因为精神错乱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换言之,其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不及满7周岁的儿童。因精神耗弱而被宣告禁治产者其精神仅轻度错乱,可能会像7岁以上未成年人那样处理自己的事务。挥霍浪费者则是一个人的生活经常超越其经济能力,即他为自己的生活,为某种爱好,或者甚至是为了他人,但其本身并无很大价值的目的,挥霍大量钱财,以致所剩无几,不能养活自己或维持其有义务供养的家属的温饱。如仅在个别情况下存在收支不相符的状况,还够不上挥霍浪费。相反,当事人必须有大手大脚的癖好,由此构成经常性的挥霍。酗酒则要求至少在一段时间有不可遏制的饮用含酒精饮料的癖好。

内容概要

作者:(德国)卡尔•拉伦茨 译者:王晓晔 邵建东 程建英 徐国建 等卡尔•拉伦茨,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及法哲学家。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1921年中学毕业后即在柏林开始学习法律。曾求学于马堡、慕尼黑及哥廷根,并于1926年11月取得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并在哥廷根大学继续完成其教授资格论文。之后任教于基尔大学,成为基尔学派的一员。二战期间被禁止教学活动。战后继续在基尔任教授。1960年,受聘于慕尼黑大学担任教授直至退休。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就是他的得意门生。

书籍目录

《德国民法通论(上)》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第七版序 第一版序(摘录) 沃尔夫序 翻译凡例 德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的著作 本书引用的法令与期刊名称德文与中文对照表 (上册) 导论 第一章《德国民法典》是德国私法的法律基础 第二章《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伦理学上的人格主义(法哲学上的几个问题) 第三章民法的现代发展 第四章法律的解释以及法院对法律的发展、《基本法》的影响 第一编人 第一分编自然人 第五章人的权利能力 第六章行为能力与不法行为能力 第七章姓名、住所与国籍 第八章人格的保护 第二分编法人 第九章私法上的团体与法人概说 第十章社团 第十一章有权利能力的财团 第二编法律关系与权利 第十二章法律关系 第十三章权利 第十四章请求权与抗辩权 第十五章法律允许的防卫和自助 第三编权利客体与财产 第十六章权利客体 第十七章财产 《德国民法通论(下)》目录: 第四编法律行为 第一分编法律行为概说 第十八章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第十九章意思表示与其解释 第二十章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一章意思表示的形式、发出与送达 第二十二章对有效法律行为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三章不生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第二十四章需要同意的行为补全 第二十五章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为 第二十六章对“准法律行为”准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 第二分编合同 第二十七章通过意思表示缔结一般的合同 第二十八章通过法律行为的意思实现对合同要约的承诺 第二十九章合同条款 第二十九章(甲)使用一般交易条件订立合同 第三分编代理他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章直接代理的实质、要件和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章委托代理权 第三十二章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第四分编 第三十三章权利表见责任是法律行为责任的扩充 第五编关于期间、期日和担保的规定 第三十四章期间、期日规定的解释 第三十五章关于担保的规定 附录 内容索引 法律条文索引 人名对照索引 卡尔•拉伦茨生平及其《德国民法通论》(张双根) 译者简介 译后记

编辑推荐

《德国民法通论(套装上下册)》为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之一。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系。事实上,当代中国大陆、台湾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而来。当时采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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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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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常非常非常值得研读的一部法学好书,融入了大量法理知识,对于建立民法学习框架体系有十分必要的作用,句句精深,另外可以看到“物权合同”一说不同于我国。本书比台湾学者的著作更加值得入手,是深入研究民法学的必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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