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研究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8
ISBN:9787511837608
作者:龚向和
页数:428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二)《欧洲社会宪章》的规定 1961年10月18日制定的《欧洲社会宪章》规定了经济、社会等各项权利,但由于当时权利观念、意识形态及经济发展程度等各方面的影响,《欧洲社会宪章》的签署较之《欧洲人权公约》晚了11年,并且被视为对后者的补充,在法律效力上远远低于后者。与其他国际人权公约明显不同的是,最初的宪章既是一个政治宣言又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事实上,1961年《欧洲社会宪章》不包括任何有关补救的一般性条款。为弥补这一不足,欧洲理事会不仅先后于1988年和1996年对宪章规定的权利作过补充、修改,而且先后于1991年和1995年通过两个议定书对宪章的监督机制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1995年《规定集体申诉制度的欧洲社会宪章附加议定书》所建立的针对侵害宪章权利的集体申诉制度,它使被传统人权理论否定可诉性的社会权具有了可诉性。 《欧洲社会宪章》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欧洲人权公约》只涉及公民权和政治权利而忽视其他权利的缺陷,它规定了许多项社会权保护内容以及对特殊人群的权利保障。为了使以上权利得以实现,宪章还为各缔约国规定了72项法律义务。但是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比,它所规定的内容很不具体、不全面,而且各国还作了不少保留,这就使有关人权的行使受到许多限制。 (三)欧盟有关立法规定 欧盟在将社会权纳入欧盟法律方面作出了持续的努力。1989年,欧洲议会通过了《基本权利和自由宣言》,该宣言包括若干涉及社会权的条款;同一年《共同体工人基本社会权利宪章》作为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国家首脑或政府的宣言获通过;2000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在自由、平等、团结的章名下规定了许多社会权,如受教育权、工作权、自由择业权、男女平等权、共同交涉权、合理和公正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障和社会援助等。 虽然以上宪章尚不具备法律拘束力,但它们已经成为欧盟各机构和各成员国在人权领域活动的参照准则,甚至影响到了欧洲法院的运作。事实上,《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的效力问题一直是欧洲理事会决定起草宪章以来争论的核心问题,欧洲委员会也提出了将宪章转变为具有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文件的步骤和方式。[1]在欧洲区域层面,欧盟也为强化社会权的法律特点提供了许多机会。欧洲共同体的条约载有“社会方面”的规定。如关于“同工同酬”原则的《罗马条约》第119条就隐含社会权领域的效力。在发布了一系列指令以及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该条款被解释为具有直接效力,即个人可在法院直接援引;同时,也具有横向直接效力,即为私人雇主设立了义务。[2]在共同体法律中的直接横向效力,如果扩展到社会权,将会明显补充现有人权国际条约义务的效力。

内容概要

龚向和,1968年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法学博士、博士后,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东南大学宪政与人权法研究所所长,瑞典隆德大学(Lund University)访问学者,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培养对象,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兼任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出版个人专著《作为人权的社会权——社会权法律问题研究》、《受教育权论》,合著《人权法若干理论问题》等4部,主编、参编教材10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最近几年作为负责人主持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研究》、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项目《现代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与民生保障问题研究》、司法部重点项目《人权法的理论和实践》、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从民生改善到经济发展:社会权法律保障新思路研究》、司法部一般项目《中国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研究——以农民人权为视角》、中国法学会项目《劳动权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中国行为法学会项目《地方民生立法的基本架构研究》、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保护:全球与比较的视角》、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项目《法治视野下的江苏农民工民生保障体系研究》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0项。

书籍目录

引 言/1 第一编 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理念探究/7 第一章可诉性概念/9 第一节 狭义的可诉性/10 第二节 广义的可诉性/14 第三节 两个层面、两个维度的可诉性/18 第二章 社会权的可诉性程度:权利理论侧面/22 第一节 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侧面/22 第二节 社会权的司法效力侧面/36 第三节社会权保护方法侧面:权利的“一体化方法”/51 第三章 社会权的可诉性程度:国家义务层次理论视角/59 第一节 国家义务之于公民权利之价值/60 第二节 社会权的国家义务内容体系/70 第三节 社会权的国家义务可诉性程度/84 第二编 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制度分析/99 第四章 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全球层面立法实践分析/101 第一节 联合国决议的认可/102 第二节 一般性国际人权公约的确认/106 第三节 特定国际人权公约的确认/131 第五章 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区域层面立法实践分析/140 第一节 欧洲立法实践分析/140 第二节美洲立法实践分析/151 第三节 非洲立法实践分析/160 第六章 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国家层面立法实践分析/168 第一节宪法规定了社会权,并确认其可诉性/171 第二节 宪法没有规定社会权,但确立了司法审查/176 第三节 宪法规定了社会权,但只作为国家政策指导原则/182 第四节 普通立法对社会权可诉性的规定/187 第三编 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运作分析/195 第七章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国际层面司法实践分析/197 第一节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司法实践/198 第二节 其他国际人权监督机构的司法实践/212 第三节 国际层面社会权司法保护的限度/220 第八章 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区域层面司法实践分析/223 第一节 欧洲司法实践分析/223 第二节美洲司法实践分析/235 第三节 非洲司法实践分析/240 第九章 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国家层面司法实践分析/245 第一节 视社会权为主观权利的直接司法保护/246 第二节 通过适用正当程序或平等保护规范的间接司法保护/263 第三节 视社会权为客观权利的间接司法保护/280 第四编 中国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比较与借鉴/291 第十章 中国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现状分析/293 第一节立法现状分析/293 第二节 司法现状分析/309 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中外比较分析/337 第一节 中外社会权理论比较/338 第二节 中外社会权立法实践比较/344 第三节 中外司法实践比较/357 第十二章 中国社会权的司法保护之路:借鉴与展望/366 第一节 中国社会权司法保护的总策略/367 第二节 中国社会权的民事诉讼保护路径/380 第三节 中国社会权的行政诉讼保护路径/395 第四节 中国社会权的宪法诉讼保护路径/400 主要参考文献/413 后 记/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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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研究》是中国法学学术丛书之一,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研究》作为向和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主要成果,是其社会权研究走向成熟的标志。《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研究》以宪法学、国际法学、法理学等多学科视角,从理念、制度与运作三个方面,在国际、区域和国家三个层次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社会权司法保护经验,结合中国社会权司法保障实践,提出了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权可诉性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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