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研究(总第42辑)

出版社:王利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11出版)
出版日期:2008-11
ISBN:9787802177376
作者:王利明 编
页数:184页

章节摘录

三、请求支付回复原状所必要之费用,以代回复原状(第二一三条第三项)台湾地区“民法”于1999年债编修正时,增设第3项之规定,本项规定内容为:“第一项情形,债权人得请求支付回复原状所必要之费用,以代回复原状。”修正理由则表示:“我民法损害赔偿之方法,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然回复原状,若必由债务人为之,对被害人有时可能缓不济急,或不能符合被害人之意愿。为期合乎实际需要,并使被害人获得更周密之保障,爰参考德国民法第二四九条后段之立法例,增设第三项,使被害人得请求支付回复原状所必要之费用,以代回复原状。”然本条项增订之结果,对于损害赔偿方法之体系定位是否产生改变?甚至进一步引发回复原状与金钱赔偿之区分标准究竟何在,试就学说及实务上之看法讨论如下:(一)支付回复原状所必要之费用是以“金钱赔偿”作为损害赔偿之方法1.学说王泽鉴教授认为回复原状旨在维护被害人之完整利益,惟为顾及当事人之利益及便利,民法设有金钱赔偿制度,并可分为两类:(1)以回复原状所必要之费用替代回复原状;(2)价值赔偿③。自此论述可知,其对于损害赔偿方法之体系分类上,认为加害人支付回复原状所必要之费用,乃是以金钱赔偿作为其损害赔偿之方法,而予以填补被害人之损害。2.实务“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3051号判例表示:“损害赔偿之方法,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故损害发生之后,如有回复原状之可能,受害人请求加害人赔偿,应先请求为原状之回复,倘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不得径行请求金钱赔偿。”

内容概要

    王利明,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著有《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国家所有权研究》、《改革开放中国民法疑难问题》、《司法改革研究》等民法学专著约10余部,以及民法学论文80余篇。

书籍目录

法学专论 网络性骚扰的法律问题初探 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理性选择 市场力 ——欧共体及德国企业合并控制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监控之相关判例、决定梳理判例评析 论人格权受侵害之损害赔偿方法(上) ——自“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128号判决 出发检讨学说及实务见解从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看法律文书的价值 承运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分析债务承担与第三人履行专利权的例外之适用 ——评伊莱利利公司诉甘李药业有限公司案 司法解释之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造法的四种形态 ——以民商事类司法解释为对象海外案例选介 生物损害:意大利司法审判的杰作 人格权的财产化及其死后延伸保护 ——“玛莲娜·迪特里茜”(Marlene Dietrich)案评析 编辑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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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2008年第4辑)(总第42辑)》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判解研究(2008年第4辑)(总第42辑)》收录了法官及学者的稿件共 11篇,从各个角度论述了当今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所选文章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作用。其中收录的《网络性骚扰的法律问题初探》以及《债务承担与第三人履行》以及三篇域外法方面的文章,对我国的司法、立法、司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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