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法律思想综论

出版社:中华书局
出版日期:2006-11
ISBN:9787101053364
作者:焦润明
页数:308页

内容概要

焦润明,1958年生,辽宁本溪人。史学博士、法学博士,教授。现为辽宁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主要著作有《中国近代文化史》、《傅斯年传》,发表中国近代思想文化及东北地方史方面的论文80余篇。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民族危机意识与近代变法的时代潮流  一、近代民族危机意识的勃兴    1.中国近代民族危机意识的形成     2.民族危机意识的加深及扩展   二、“亡国史鉴”以警示国人    1.剖析各国亡国的原因    2.披露亡国之民的悲惨处境  三、对近代国际关系及帝国主义侵略本质的认识    1.对帝国主义侵略本质的认识    2.“变法”为图存之前提第二章  法律思想的理论来源及其形成  一、法律思想的理论来源    1.来源于从古代至近代的本土思想资源    2.来源于老师康有为的相关思想    3.来源于西方近代的政治法律思想  二、宪政法律思想之初成    1.早期法律思想的形成及特点    2.早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  三、变革旧法的步骤及实现途径    1.从“开民智”、“开绅智”再到“开官智”    2.广泛采鉴西方法律制度第三章  西方近代法律思想的介绍与引进  一、社会契约学说的介绍与引进    1.霍布斯、斯宾诺莎社会契约学说的介绍与引进    2.卢梭社会契约学说的介绍与引进  二、三权分立学说的介绍与引进    1.三权分立学说的基本内容    2.三权分立学说的介绍与解读  三、乐利主义伦理学说及其立法理论的介绍与引进    1.对“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的立法原则及其学说的介绍    2.对边沁相关学说的评价  四、民族与国家理论的介绍与引进    1.对伯伦知理国家理论的介绍与评价    2.对伯伦知理和波伦哈克政体理论的介绍与评说    3.对伯伦知理民族理论的介绍与评说第四章  本土法律资源的开发  一、对中国法律起源问题的讨论    1.对古代先哲法律起源说的剖析    2.对“法”字及相关语源的诠释  二、对先秦各派法律思想的解读    1.儒家法律思想之解读    2.法家法律思想之解读     3.墨家法律思想之解读    4.道家法律思想之解读  三、关于中国传统政法观念及其思潮流向之阐扬    1.传统民本与民权观念在上古之发达    2.人治与礼治为中国悠远之观念    3.关于法治主义未能成为主流文化传统之论述  四、对中国传统成文法的梳理与讨论    1.对历代成文法的梳理与讨论    2.对中国传统成文法的研讨与评价第五章  中国特色宪政道路的设想  一、关于国家及其形成问题的讨论    1.对国家概念的界定    2.国家产生的原因及其功能探讨  二、关于近代国家与国民问题的讨论    1.近代国家与国民观的形成    2.“新民”的内涵    3.“新民”的理论来源及其指向  三、关于国体与政体问题的讨论    1.国体与政体的概念界定    2.判断民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的标准  四、关于近代国家相关制度问题的讨论    1.“厘订法律巩固司法权之独立”    2.国会必须经人民选举而产生    3.改造政府为解决中国落后问题之关键    4.自治与自由为宪政之基础    5.国民应有相应的权利也应有相应的义务  五、关于中国宜采君主立宪模式的讨论    1.君主立宪制之优于君主专制的认识    2.君主立宪亦优于共和立宪的论辩  六、通过“开明专制”构筑走向君主立宪桥梁之设想    1.“开明专制”的理论内容    2.实行开明专制作为宪政制度过渡的理由    3.梁启超开明专制论的评价第六章  西方宪政制度的介绍与选择  一、联邦制的介绍与选择    1.联邦制为国体的一种过渡形态    2.选择联邦制应注意的问题  二、共和制的介绍与选择    1.介绍欧美历史上共和制的六种形式    2.历史上共和制的利弊分析及选择  三、各国国会制度的介绍与选择    1.关于国会权力的界定    2.二院制国会与一院制国会的考查    3.对各国左院的考察与选择    4.对各国右院的考察与选择    5.关于中国国会的职权问题  四、责任内阁制的介绍与移植    1.对责任内阁的理解    2.内阁的组成规则    3.内阁的责任问题  五、政党制度的介绍与移植    1.近代政党的本质    2.政党必备的几个条件    3.中国政党政治的前途    4.关于政党内阁的构想第七章  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创设  一、法治国家所需之宪法精神    1.国权与民权相调和的精神    2.立法权与行政权相调和的精神    3.中央权与地方权相调和的精神  二、宪法创制的基本原则    1.提出“主权在国”说    2.“国民特会”为最高之权力机关  三、责任内阁与政治家关系的理想设定    1.政治家“必须以国家利害为前提”    2.政治家“必须建立一有系统之政策”    3.政治家必须理解现代宪政制度的精神实质  结论    1.关于梁启超法律思想的“变”与“不变”问题    2.关于梁启超在法学上的贡献问题    3.关于研究梁启超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问题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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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著述丰富,其中有关法律的内容所占比重较大。以往学术界对此的关注不够。作者力图从法理的角度全面概括梳理梁启超的法律思想,阐扬其学术价值,给定其在近代法律思想史中的学术地位。

作者简介

在梁启超的著作中,讲得最多最集中的自然是法律思想。其专论法律方面的论著有三百余万字,而间接涉及到的文字也有数百万字之多。就其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来看,都是同时代的其他思想家无法相比的。在这种意义上,给他冠以近代杰出法学家的称号也不为过。以往学术界对这方面的关注不够。作者力图从法理的角度全面概括梳理梁启超的法律思想,阐扬其学术价值,给定其在近代法律思想史中的学术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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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代中国言论界之骄子梁启超,在戊戌变法前后的资产阶级维新   派中,对西方资产阶级法学较有研究,著述最多,并且具有较为鲜明   的资产阶级法学观点,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梁启超在学习、翻译、介绍和宣传西方学者法律思想中,深受其   影响,接受和吸收了资产阶级法治思想,他说:“今天立法以治天下”。   “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梁启   超法治思想之形成,一个重要的思想渊源就是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理   论为根据。他曾经说过:“末学肤受如鄙人者,偶有论述,不过演师   友之口说,拾西哲之余唾,寄他人之脑之舌于我笔端而已。”        梁启超对西方法治学说的学习、宣传、传播,并不是仅仅停留在   理论研究上,而特别注重理论的运用,“欲以探求我国民腐败堕落之   根源,而以他国所以发达进步者比较之,使国民知受命所在,以自警   厉自策进。”这就是说,要在理论研究的指导下,联系中国落后的现   状,与西方进步发达国家作比较研究,找出中国落后的根源所在以及   医治的良方。通过中西对比研究,进一步指出:西方国家之所以发达   富强,中国之所以落后贫弱,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是否重视法   制,是否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中国自秦汉以来,“种族日繁,而法律   日简,不足以资约束。事理日变,而法律一成不易,守之无可守,因   相率视法律如无物”,终于使法律“荡然”无存。此与相反,“泰西   自希腊罗马”以来,“治法家之学者,继轨并作,赓续不衰”。特别   是欧美各国近“百年以来,斯义益畅,乃至以十数布衣,主持天下之   是非,使数十百暴主,戢戢受绳墨,不敢恣所欲,而举国君民上下,   权限划然,部寺省署,议事办事,章程日讲日密,使世界渐进于文明   大国之域。”梁启超得出的结论是“夫以一国处万国竞争之涡中,而   长保其位置,毋俾陨越,则舍法治奚以哉。”中国“欲举富国强兵之   实,惟法治为能致之”。        梁启超不仅从历史与现实的社会实践中寻找实行法治的根据,提   出法治是19至20世纪之交中国“救时”“存国”之“唯一主义”、   “重要事业”,而且进一步从法理上去论证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这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受孟德斯鸠学说的影响,梁启超首先把有无法律和法   律是否发达看作是区分人类与禽兽、文明与野蛮的重要标志。        梁启超指出:“人何以尊于禽兽!人有法律,而禽兽无之也。文   明人何以尊于野蛮?文明人能与法律相浃,而野蛮不能也。”梁启超   进一步分析,法律之所以成为区分国家文明与野蛮的界标,其根据就   在于法律是“治群”的重要手段。他说:“法者何?所以治其群也。”   他认为,人类在同自然界的奋斗和竞争中需要结成“群”才能生存与   发展。而“群”体内部的每一成员,各有其天赋人权,并为了保护与   扩大这种权力而展开竞争。为了既要保证每个人所享有的天赋人权不   受侵犯,又要保证不致于由于“群”体内部人与人之间的竞争使整个   “群”的存在与发展遭到破坏,这就需要有治理“群”的法律。法律   “析之益分明,守之愈坚定者,则其族愈强”。         (二)法是“国家之意志”,“天下之公器”,国家应以立   法治天下。        梁启超认为,一个人有个人的意志,一个国家有国家的意志,而   法就是“国家之意志”的体现。国家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表达“国家之   意志”,以维护国家与国民的利益。        梁启超不仅认为法是“国家之意志”,而且认为法是“天下之公   器”,强调法是治理国家普遍而有效的工具。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能   没有法律这个工具。“有示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故言治国而欲废   法者,非直迂于事理,亦势之必不可得致者也。”         (三)法是规定与保持合理的权利与义务界限之工具。        梁启超认为,人类为了生存,就必须结成社会,而人在社会中又   都各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怎样才能做到应享有的自由权利与应尽的   义务“二者其量适相均”呢?这就必须有行为规范、条例法规。法律   就是规定和保持合理的权利与义务度量定界之工具。法作为规定权利   与义务界限的工具,具有“定分止争”的属性和作用。        总之,梁启超认为,“以法治国”,“法之于治国”,正是为了   “正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使国家之秩序,得以成立。”        梁启超在19至20世纪之交,不仅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根据,展   示了“法治”的思想渊源,论证了“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而且   进一步提出了怎样才能实行“法治”?关于这个问题,他提出了以下   几方面的主张。         (一)以大陆法系为楷模,制定资本主义“六法”体系。        为了仿行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梁启超建议不仅要广泛地翻译、   引进西方各国的法律学说,而且要翻译、引进西方各国的“国律、民   律、商律、刑律等书”,以及“罗马律要(为诸国定律之祖)、诸国   律例异同、诸同商律考异……公法例案(备载一切交涉事件原委)、   条约集成等书”。以此为楷模,在中国首“立宪法”,制定包括民法、   商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在内的国内法。同时,还应加强研究   和发展国际法。        梁启超通过对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考察与研究认为,宪法在国家   政治生活与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与主体地位至为重要。他说:“宪法者,   万世不易者也,一切法度之根源也。”正因为如此,梁启超认为:   “定百世可知之成宪,立万年不拔之远猷”,“采定政体,决行立宪,   实维新开宗明义第一事。”“欲维新中国,必以立宪法……为第一要   义”。        由上不难看出,梁启超采取与制定“新法”的主张,实际上是以   西欧大陆法系为楷模,建立资本主义“六法”体系,以取代中国封建   主义的诸法合体的中华法系。他充满信心地预言:中国正面临一个改   革旧法系、建立新法系的时代,“自今以往,实我国法系一大革新之   时代”。梁启超这种思想,与康有为以建立“六法”体系的资产阶级   法律制度的思想是相通的,适应了中国古代法律向近代法律演变与转   型的历史趋势,并共同成为清末政府制宪修律、开始实现法律近代化   的思想渊源之一。         (二)为民立法,立法应以谋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为宗   旨。        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必须立“善法”、制“良法”。他说:   “管子之言法治主义,以得良法为究竟者也。”什么是“善法”、   “良法”?如何区分“良善”之法与“不良善”之法?梁启超认为区   别两者的标准就在于法是为谁的利益服务?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如果   法的主旨是为了谋“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循所谓最多数最   大幸福之正鹄”,就是“善法”、“良法”。因为“众人之利重于一   人,民之利重于吏,多数之利重于少数,昭昭明甚也。”与此相反,   如果是以谋求个人或少数人之福利为主旨,就是不善之法、不良之法。   总之,“治国之立法以国家及大多数人之福利为目的。乱国之立法以   个人或极少数人之福利为目的。目的不正,则法愈多而愈以速乱亡。”            (三)立法权应归多数之国民,由专门独立的立法机构行使。           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极重要的问题是解决立法权问题。“立法   权之附属”问题,不仅是“为立国之大本大原”,是国家“政治之本   原”,而且它直接决定法律的性质,关系到“国民之能得到幸福与否,   得之者为多数人与否”,以及法治能否真正得到实现。        梁启超认为“立法权如果操于一人,必立有利于一人的专制之法;   立法权如果操于众人,则所立之法必然是有利于众人的民主之律。”   因此,要实行法治,在现代要使多数之国民能得到幸福,“皆以立法   权属于多数之国民”。为了从组织制度上保证立法权真正为大多数国   民所享有,梁启超又遵循孟德斯鸠论立法、行政分权之理,参照西方   各国关于立法机构的设置,主张设置独立的、专门的行使立法权的立   法机构。他说:中国“因事势,从民欲”,迫切需要设立一个独立、   专门的立法机构,“立制改变,以利国民。”         (四)实行法治必须做到“法立而必施,令出而必行”。        梁启超认为,一个国家实行法治,除了首先根据国内外形势制定   出“良善”的“新法”之外,还必须强调法的严肃性,坚决认真贯彻   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取信于民。他说:“法也者,非将以为装饰品   也。而实践之之为贵。”又说:“立法非以为观美也,期于行焉。欲   养成人民遵守法律之习惯,则当一法之将颁,必先有能推行此法之实   力以盾其后。若法意虽甚善美,而形格势禁,不获举而措之,则毋宁   暂缓焉。”立法不是为了装饰门面,美观好看,归根到底是为了实行。   如果法律立而不行,就失去了任何意义与价值,徒具虚文。有法等于   无法,还不如不立法。他说:天下古今之国家其得失的标准在什么地   方?“亦曰法之立不立。令之行不行而已矣。”他赞扬先秦法家法治   主义的可贵之处就在于“法令不立则已,立则期以必行而无所假借”。           怎样才能做到令行禁止、取信于民?梁启超十分推崇法家管子的   一些主张,认为要实行法治,做到令行禁止,取信于民,还必须注意   以下几点:(1)赏罚严明;(2)不得滥用法权;(3)划一性,简要   性;(4)要适时,勿保守;(5)治于法律,一律平等;(6)不脱离   国民文化程度、素质水平。         (五)司法独立。        梁启超根据孟德斯鸠的法理以及中外历史实际,明确提出要建立   近代法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独立为立宪政治之根本”原则,“以   司法独立为第一要件”。因为“司法之权若与立法权或与行法权同归   于一人或同归于一部,则亦有害于国人之自由权。盖司法权与立法权   合,则国人之性命及自由权必至危殆。”因此,必须彻底改革中国封   建司法制度,建立近代民主司法制度。        在中国近代法律史上,梁启超不仅在理论上是司法独立主张的积   极倡导者,也是在实践上推动司法独立的第一人。1913年,他在任袁   世凯政府司法部长时所写《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中说到:“今之稍知   大体者,咸以养成法治国家为要图。然法治国曷由能成?非守法之观   念,普及于社会焉不可也。守法观念如何而始能普及?必人人知法律   之可恃,油然生信仰之心,则自懔然而莫之犯也。故立宪国必以司法   独立为第一要件。”

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梁启超提出的“新民”概念对于当下的中国仍有极大意义。
  •     此书是作者跟随张晋藩读博士时的博士论文,由中华书局出版,来头挺大,作为国内第一本专门论述梁启超法律思想的专著,在梳理梁启超作品方面的工作做得还是可以的,大的文章都能够全文带到,细节靡遗,但也正因为如此,全书有繁琐拖沓的不足。引原本、原文的数量不少,形成述有余而论不足的局面。剔除重复部分。引文、赘文,全书二十八万字,有提纯的空间,八万字可商榷。尽管有待完善,但本书不失为梁学入门途径,对梁学的介绍还是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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