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处理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511842725
作者:董彪
页数:384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太平洋保险高科技工业园支公司出具赔款通知书一份,以此证明2006年5月16日,原告张恭华已经领取保险金24.067.79元。该赔款通知书“被保险人签章”处有“张恭华”的签名。 应张恭华的申请,原审法院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赔款通知书上“张恭华”的签名是否为张恭华所写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赔款通知书上被保险人签章处“张恭华”的签名与样本材料上张恭华书写的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 张恭华索赔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太平洋保险高科技工业园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立即支付保险赔偿金24,067.79元。 太平洋保险高科技工业园支公司、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在一审中辨称:涉案合同是张恭华与太平洋保险高科技工业园支公司签订的,与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无关,张恭华所诉主体不适格;涉案赔款已由张恭华本人领取,太平洋保险高科技工业园支公司赔付责任已经终结。张恭华将身份证交给他人,应当视为张恭华同意他人代为领取,张恭华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并承担过错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张恭华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从原审法院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所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来看,赔款通知书上被保险人签章处“张恭华”的签名并非张恭华本人所签,因此,太平洋保险高科技工业园支公司并未将应赔付给张恭华的保险金赔付给张恭华。对于张恭华要求太平洋保险高科技工业园支公司支付保险金24,067.79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张恭华与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没有保险合同关系,张恭华要求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该院不予支持。 太平洋保险高科技工业园支公司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9)南商初字第20551号民事判决,上诉称:本案所涉赔款系由被上诉人将身份证交给他人代为领取,领取人是事故车辆处理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其是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构成表见代理,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已经领取赔款。并且被上诉人车辆已经修理完毕,被上诉人为此没有支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恭华答辩称:(1)上诉人认为本案构成表见代理的主张不能成立,身份证不具备体现代理权限的功能。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出具任何具有代理权证明的文件,上诉人也未对保险赔款的实际领取人做身份审查登记。(2)被上诉人在保险车辆出险后。将相关理赔材料交付上诉人,上诉人也已经向被上诉人发出《赔款收据》,被上诉人已经得到上诉人的赔款承诺。上诉人因自身原因将保险赔款给付错误,不能将此不利后果由被上诉人承担。

书籍目录

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公司无权以被保险人近亲属拒绝尸体解剖,无法查明死亡原因为由拒绝赔付 2.投保人隐瞒病情带病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明知投保车辆处于“未按规定检验状态”仍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应当视为弃权 4.保险公司参与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赔偿费用,保险公司无权重新核定 5.单位为职工投保人身保险,职工调离单位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付责任 6.承运人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填补后,保险公司不需要再承担赔付责任 7.意外伤害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8.被保险人窒息、酒精中毒死亡,保险公司应当给付终身寿险保险金但不应当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9.车辆压着物体着火,保险公司不能以自燃为由拒绝赔付 2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0.允许第三人持有并使用信用卡,事后实际享有保险合同权利的信用卡主人应当被认定为投保人 11.保险公司不能以保单是分公司签发为由,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拒绝赔付 12.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实际车主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为由主张拒绝赔付 13.投保车辆的驾驶人无权基于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14.投保车辆在其他诉讼过程中被依法转让的,受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权益 15.保险公司明知实际车主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仍同意承保,不得以实际车主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拒绝赔付 16.他人伪造被保险人签名领取赔付款后,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不能免除 17.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继承人继承 18.“无名男子”被撞身亡,民政机关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9.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保险标的所在地与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进行管辖 20.人身保险不应当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1.保险合同成立后,保单签发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22.公司未经职工同意为其投保个人保险的,保险合同不成立 23.保险单中约定“保险责任自行驶证正式登记之日起生效”的,条件不成就,保险合同不生效 24.“责任免除”部分外的合同条款并非都不属于免责条款 25.保险事故属于“特别约定”规定的免赔形式的,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说明 26.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无权以无证驾驶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27.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向投保人提供了保险条款的,格式合同条款不生效 28.免责条款被“加黑、加粗”,并不必然表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 29.“无名氏”被撞身亡,被保险人缴纳救助基金后,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付 30.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达成赔付协议后,单方反悔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31.保险公司对免费搭乘投保车辆的乘客所遭受的损害应当根据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进行赔付 32.“停运损失”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付范围 33.实际维修费用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不相符,应当根据实际维修费用确定赔付数额 34.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与第三者达成赔偿协议的,保险公司对合理部分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35.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36.诉讼过程中被保险人支付的鉴定费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37.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未妥善处理投保车辆导致损失扩大,该扩大的损失应当由对损失扩大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 38.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施救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 39.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出具失效通知单,造成投保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40.投保人承诺“不再变更”的,不得再主张变更保险合同 41.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2.保险公司未询问投保人的健康状况,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43.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带病投保仍与其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44.隐瞒病情投保后连续缴纳了四年保费,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45.投保人因不知情而未告知,保险公司不能以其违反如实 …… 六、诉讼时效与合同解释 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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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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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判决案例和分析,结论比较贴近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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