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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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
出版日期:2012-4
ISBN:9787562041474
作者:格奥尔格·耶利内克
页数:153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尽管在承认良知自由方面并没有像罗杰·威廉姆斯走得那么远,但在一个新殖民地的创建当中,一项社会契约乃属必需这一理念仍然具有决定意义。在一个同样由马萨诸塞州迁移而来的新教徒创建的殖民地康涅狄格州的基本法当中,1638年的移居者宣布,他们全体组成一个遵循上帝之道的政治体,保卫信仰《福音书》与他们习惯的教会律条的自由,以便在民政事务当中依据法律进行治理。与坚持英格兰宗教背景的人不同,尽管自身对宽容并无好感,新教徒坚定不移地坚持他们的国家首先必须实现宗教自由这一理念,对他们而言,这是其自身宗教信仰的自然实现。 国家与政府依赖一项契约的理念——对美国个人自由观念的发展意义重大——因历史环境的推动而得到强化。一小部分人前往创建新的共同体。他们在寂寞的原始森林当中,分散在绵延不绝的土地上,开始他们的文明劳作。因此,他们相信,有可能生活在国家之外,生活在自然环境当中,相信他们走出这一自然环境时,他们依赖的是他们的自由意志,而非任何世俗权力的驱使。因为他们人数很少,一开始无需代表,在共同体所有成员参加的镇民会议上做出决定——一种直接民主的形式从既有环境与坚定的信仰当中自然而然地发展形成,这并不符合古老的英国观念,新的观念认为,人民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是立法与政府的基础。对能够为其国家指出这些开端的那一代人来说,后来1776年的那些人使之蓬勃发展的政治理念,看起来需要自证其真:正如其在《独立宣言》中的表述,它们是“不证自明的”。 17世纪,罗杰·威廉姆斯为之热心奋斗的,与生俱来的、基本的宗教自由权,首先是在1647年罗德岛的法律,接着是在1663年查理二世授予罗德岛与普罗维登斯种植园殖民地的特许状中得到正式承认。它以一种永远让人无法忘记的方式,为满足殖民地居民的需要而确定,自此以后,在上述殖民地,任何人不得因为在宗教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而受妨碍、惩罚或者非难;而所有人自始至终都应享有充分的良知自由,只要他们行为平和,并且不滥用这一自由,既不放荡或者渎神。

内容概要

格奥尔格·耶利内克(1851-1911)

德国著名法学家、政治学家,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要批判者之一。曾在维也纳大学、海德堡大学与莱比锡大学学习哲学、历史与法律,获得哲学博士与法学博士学位。其在短暂的行政工作之后,开始在维也纳大学教授国家法与国际法。1889年,其因犹太出身而无法获得进一步升迁,不得不转向柏林,在那里获得教授职位,此后先后在巴塞尔、海德堡等地任教。1896年,荣膺普林斯顿大学名誉博士。其一生都在与19世纪后期主导德语公法学界的法律实证主义抗争,坚持在社会与政治中理解公法理论。其“伦理最低限度”的法律定义,及主观公权利体系对德国法学产生了持久影响。其代表作有《法的社会意义》、《主观公权利体系》、《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国家学通论》等。

书籍目录

一项早期法律一宗教研究及其缺陷    ——19世纪德国公法理论背景    的切入点(代译序)/Ⅰ英译者序言/ⅩⅤ作者序言/ⅩⅥ             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现代宪政史上的一大贡献第一章  1789年8月26日法国权利宣言及其意义/1第二章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并非        这一宣言的渊源/6第三章  北美各州的权利法案是其模型/10第四章  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及其他北美        各州的法案/17第五章  法国宣言与美国宣言的对比/21第六章  美国权利宣言与英国权利宣言        的对比/33第七章  英属美洲殖民地的宗教自由:        人的普遍权利法则所确立之理念的        渊源/44第八章  美国革命期间人权与公民        权利体系的创建/58第九章  人权与权利的日耳曼观念/66                    重温人权:          格奥尔格·耶利内克论权利与国家  一、格奥尔格·耶利内克与      埃米尔·布特米论人权/76  二、耶利内克与个人权利的智识源头/89  三、美国宪政主义在19世纪的德国/98  四、威廉二世时期德国的耶利内克与国法学/108  五、重温人权:耶利内克与美国/134附录一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42附录二  弗吉尼亚权利宣言/146附录三  英国权利法案/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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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政史上的一大贡献》由格奥尔格·耶利内克所著,通过对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的介绍,以及其与美国各州权利法案的比较等,追溯了对现代宪政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国《人权宣言》的渊源以及对人权与权利观念得以在各地广泛权利的巨大贡献。

作者简介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政史上的一大贡献;重温人权:格奥尔格·耶利内克论权利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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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中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我们的立场是胆子要大、步子要稳,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开拓,也要稳妥审慎、三思而后行。我们要坚持改革开放正确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敢于向积存多年的顽瘴痼疾开刀,切实做到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     ———习大大在印尼出席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的演讲    最近看了闵良臣(这个名字蛮值得玩味的)文章《西方颠覆只是一个传说》,我真为国内这些打着为民请命旗号的捞取知名度与其他资本的二杆子知识人悲哀,从他们嘴里吐出的文章,无一次不提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等法学经典著作的核心概念。但在我个人看来,这些二杆子法学者(他们常常爱自命为法学家)犯的致命学术与知识错误就是对欧洲文明彼此之间存在的深层次差异与分歧理解不到位,然后只看皮毛,接着照猫画虎,人云亦云,满口公平正义词汇术语,被实践一检验,只证明了他们属于一知半解的半吊子,当不能以理服人时,他们就会反过来责骂百姓文化低,素质不高等等。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政治哲学家一再强调,公民的品德以及构成社会基础的道德戒律,对于政治制度具有什么样的特征特别重要。无论政府制定出的规则和制度是多么出色来抑制恶的人性,都无法保护堕落的,没有善恶辨别能力的公民逃脱其自身卑劣的理性带来的后果。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可以说就是平庸的善造就了巨大的恶,但历史的发展自有其内在的必然逻辑,当然不可否认偶尔的因素也有不可推卸责任。    格奥尔格•耶利内克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政史上的一大贡献》这本薄薄的小册子,分析了法国、美国、英国与德国在各自走向民族国家,建立法治过程中,对法的核心概念“人权”在起源上的智识差异,从而揭示了这些同属希腊——基督教文明的国家之间存在的深刻分歧以及对国家政治制度幽灵般的影响。从这薄薄的书里也可以找到为何第三帝国会在德国出现答案,那么水到渠成的就可以理解习大大的远见与谋略,替国家与百姓分忧创造通向幸福大路的智慧了。    从德国走向宪政的历史来看,尤其是二战以前来看,德国那些影响国家政制建构的著名法学家,对英美自由主义的兴趣主要停留在学术层面,借助英美国家的宪政资源与概念,主要是为了“推动一种特定的国家认同观念”,在结束日耳曼分裂状态,借助君主制等等过程中,德国的现代化是国家意志对个人自由意志的吸收。就和“法治国”这个词的概念具有非常明显的调和性一样。一方面出于扩充军备、增强国家实力的考虑,另一方面受到自拿破仑战争以来西欧启蒙思想的影响,普鲁士等德意志地区试图摆脱治安的传统。而“法治国”作为取代治安国的国家治理模式,则试图在强调新的自由的同时,保留原有的权威,特别是国家结构方面的传统主义特征。在绝大多数使用这一概念的学者那里,不论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都并不是将其视为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借助这种观念,传统的政治权威的正当性,有意识地建立在“个体公民的自由”和“人民的自由”基础上。这种“法治国”的理性色彩实际上是逐渐将以往二元对立的绝对国家与自然法学说揉合成一个整体,将国家的绝对目标看作是执行自然法。现在,国家不再仅仅是自由的敌人,相反,却被视为是自由的庇护者和引路人。因此德国宪政的特点就在于法律的性质与国家具有不可解脱的关系。这样,法治国的学说就将整合而不仅仅是保障个人的自由,作为一个运作政策,纳入到整个国家的管理之中。人身权利与公民权利都成为强大的、独立的政治权威的最终产品。法律的形式理性化,不过和整个科层体制的例行化一样,同样也可能会吞噬了任何个人自由的空间,将所谓的个人自由完全笼罩在国家巨细靡遗的法律世界中,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的形式理性化,不过是用一种逻辑上的形式理性体系重构了治安国“万能管理”的梦想:“要一劳永逸、面面俱到地规定其臣民的所有生活关系”。因为只有在这种完备的形式理性体系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才有自由和权利可言。这种法律仍是一种监护型的法律,个人的伦理不过是国家的伦理的一个映射罢了。因此,尽管国家不是在实质的意义上无所不能,但却仍然在形式规则的意义上无所不能。没有自由的理性化,最终将我们带入了新的奴役的铁笼。魏玛德国的历史,正验证了这一点,面对纳粹的兴起,无论是形式理性的倡导者,还是“自由法”和自由裁量权的鼓吹者,都无力抗拒。德国人心灵上不发达的法律感,对法律的态度不是指向客观法的方面,而是完全片面地指向主观法(权利)上,导致了法与民族相互间是很疏远的。但是伟大的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则有那种将具体抽象至一般的法律感,这种法律感使得人的伦理性贯彻于法的精神之中,普通法的特点与对细节的关注与敏感反应,从而让人的自由得到了实现。由于德国与英国法理念上的这一巨大的根本性差异,让德国法律非常刺手的“信仰犯”在英美却并不成问题。    二战人犹太人悲剧也是人类的耻辱,原因就在于德国的政党都是世界观的政党。人们信奉某个政党,就好像信奉基督教或无神论,谁要是该信他党,就成了叛徒和变节分子。坚持己见、公平对待异见是政治斗争双方基本的原则,但是德国人总是把自己的信仰看做是一贯正确的政治觉悟,因此对德国人而言,政治对手要么是笨蛋要么就是罪犯。德国人,当他决定投靠某政党时,就出卖自己的灵魂,她根本不把自己看做一个党派,而相信自己实际上凌驾于诸党派之上。德国人吧政党狂热一政党冷漠高度奇异的混合在一起,这一混合的感觉是极权国家的危险的遗传因素,它把自己假想为具有置于党派之上的极权,坚持自己有一种超党派的立场的可能性,从这种立场的制高点来观察党派的争辩,我们进行政党斗争,就好像从前进行宗教战争一样不是作为对手……而是作为势不两立的仇敌……政党仇恨使我们分朋离友,是家庭纽带解体,这一现象也意味着在政治上也是相当危险的。至今影响力绝大的施密特在《政治的概念》这本书提出了那个著名的论断:政治的任务就是划分敌友关系的。因为在德国,各世界观是与“直截了当地”揭示“信仰表白”的纲领连在一起的。不像英国与美国,在他们的眼里,古典自由主义是一种被法律约束的个人追求自己利益和欲望的观念,这个观念就是必须以法律的名义保护古人的 私有财产,防止对他人自由的侵犯。    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在追求法治国的道路上,历尽曲折艰辛,原因就和德国有许多相似的性格与法文化因子,先天存在的不适合英美法治的民族性格带来的成本,中国人深深的派系本性,人—神的不信神传统文化,加上缺乏以个体为根基的法传统,还有当今社会结构并没有为法治提供完全的土壤,人文教育缺位与礼制的缺失导致的性格上的暴戾与个人主义独立人格认知的先天缺陷,这些都是我们中国现代化过程种的悲剧与今日践行法治国的困难所在的历史原因,也是大大担忧的不能出现颠覆性错误的清醒认识。

精彩短评 (总计7条)

  •     研究国际人权问题的好资料。
  •     就是内容太深奥。引经据典,太难读懂。
  •     这既是本科时期读的最后一本书,也是本科之后读的第一本书。
  •     不容易读的小书,特别是后附的那篇凯利的文章。愈发觉得,耶利内克的小文是无心插柳柳成荫。(因为翻译,减一颗星。经过对最后几部分的比照阅读,此译本显然略逊于商务的译本。)
  •     正文非常短,前几章的内容无论当时多么有洞见如今已经是老生常谈,最后一章似乎有话要说,但又没怎么展开。本书还附了一篇附录,写的也挺乱的。
  •     不觉得论证有多高明
  •     书很不错的,正好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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