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权与根本法》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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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3
ISBN:9787509318058
作者:陈端洪
页数:332页

《制宪权与根本法》的笔记-第190页 - 第三种形式的共和国的人民制宪权

它(指《共同纲领》)无论在形式上、内容上或在制定程序上都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是当时各政党、各机关以及全体公民进行活动的重要基础,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根本大法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前,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陈端洪认为,张友渔的这段话中“起临时宪法的作用”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
“起某物的作用”这个短语还原为一个句子就是:甲物起乙物的作用。这包含两层意思:(1)甲物不是乙物;(2)甲物起乙物的作用。说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就等于说,(1)共同纲领不是临时宪法;(2)但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我认为,陈对“起……的作用”的解释是错误的,或者说有偏差。在他看来,甲物和乙物是同等的(甲物=乙物),但事实上甲物和乙物之间可以是替代关系,还可以是包含关系(甲物⊆乙物)。
举例:
例1:化学品A在实验中起化学品B的作用。——A是B的替代品,但不能说A就是B。
例2:化学品A在试验中起酸的作用。——可以起酸的作用的化学品不是只有A,但A的确起酸的作用。
张友渔的那句话,我认为和例2是相似的。《共同纲领》是临时宪法的一种表现形式,有宪法的实,但无宪法的名。

《制宪权与根本法》的笔记-第315页 - 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

一旦我们把个案上升到宪法的层面,我们就会发现,中国的基本权利案件几乎都涉及到制度变迁,甚至是原则、价值的转换……任何个案的判决必定产生全面的影响……司法是否适合担当制度变迁的最终决策者?更明确地说,能指望法院成为未来中国的政治、社会改革的担当者吗?对此,我的常识告诉我不可能。
这段话,落脚点是个人的“常识”,于是就变成了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法院肯定不适合冲到前面去,司法的品格之一就是保守——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句话强调的是最后,而不是正义。
我理解现实里,权利会被扭曲,但如何争取一个美好新世界?总需要时间,在黑白电视都买不起的情况下,想有一台彩电,那只是痴心妄想。
回到这篇论文,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在基本权利这个根本法之上,还有四个根本法: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制宪权与根本法》的笔记-第35页

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是神在地上的化身,制宪权的现身如同神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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