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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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02
ISBN:9787500056317
作者:(英)哈特
页数:290页

内容概要

张文显,1951年生,法学硕,现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序言
第一章 经久不绝的问题
第二章 法律、命令与指令
第三章 法律的多样性
第四章 主权者与臣民
第五章 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第六章 法律制度的基础
第七章 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主义
第八章 正义和道德
第九章 法律和道德
第十章 国际法
注释
索引
译后记

作者简介

哈特(Herbert Li0nel Adolphus Hart,1907——)西方著名的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1940年任出庭律师。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英军情报机关服役。1952年接替古德哈特(Good-hart)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授。1969年辞去这一职务,致力于边沁著作的整理和编纂。1978年退休。
西方学术界对哈特及其法理学评价甚高。1977年哈特70寿辰之际,英美等国的著名法学家纷纷发表文章以示祝贺。他们在文章中指出,50年代初人们说政治哲学已经消失,法哲学似乎也要消失。但是,四分之一世纪后,法哲学却空前繁荣。这一繁荣景象的出现要归功于哈特教授的工作。“他的工作奠定了当代英语世界和其他国家法哲学的基础。他在牛津和其他地方的教导,鼓舞了大批年轻的哲学家满怀大丰收的合理期望转向法理学。”“他把法哲学与一般哲学思想的主流一体化,成功地把当代哲学方法的知识运用于法哲学的问题。……他阐明和加强了法哲学与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联系,法哲学与精神哲学和语言哲学的联系,以及法哲学与哲学逻辑的联系。对这每一个学科,他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P.M.S.Hacker&J.Raz:《法律、道德和社会》Law,Moralityand Society序言,Clarendon Press,Oxford,1977)国际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评论哈特的法哲学理论指出:他的观点“透彻而精辟”,“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想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德沃金:《认真看待权利》TakingRights Seriousl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8)。
哈特著述相当丰富。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关系》(1959,与A·M·奥诺里合著)、《法律的概念》(1961)、《法律、自由和道德》(1968)、《惩罚与责任》(1968)、《法理学和哲学文选》(1983)。其中《法律的概念》最集中、系统地表达了他的法理学思想,被学术界誉为20世纪法学的经典作品。在这部著作中,作者把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检讨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学的法律概念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及相关的其他概念,如规则、权利、义务、主权、法律的效力和实效,进行了全新的或具有初始意义的解析;富有启发地阐述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正义、道德与正义的关系;并比较中肯地分析和评判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等西方近代以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潮。总之,这本书对法理学做出了开创性贡献。我们相信每一位读者都会从本书的理论和方法论中得到多方面的启示。
本书作者哈特是当代西方著名的法理学家,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即语义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本书集中而系统地表达了他的法律理学思想,被学术界誉为20世世纪法学经典之作。作者把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批评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学的法律定义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相关的其他概念,如规则、权利、义务、主权、法律的效力和实效,进行了全新的“具有初始意义的解析;比较适当地评价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近代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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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2条)

  •     分析法学是现代性的产物,它一面摆脱神学,一面攻城略地,建立起逻辑自洽的体系,拼命朝科学靠拢。它谢绝了一切超验的外在权威,把立足点放在了社会事实本身。现代世界诸神隐退,冲突在不同价值预设的群体中产生。当社会中的人们以自己的利益诉求为对象进入社会,排除分歧谋求合作,自然法中所昭示的共同权威、共享的道德自然无法解决争议。重新建立社会行动的共同有效标准,实在法在一个较低的平台上提供了方案。一是形式上,以规范性为要求,建立起拥有自身逻辑和价值无涉的法律规范。二是实在法所需要的不过是最低限度内的人类理性,即使追求的利益不同,但可以相互合作,解除纠纷,拥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合法性取代了正当性,形式合理性夺人眼球,实质合理性无人问津,或者,没有人无趣到再问这个没有答案的问题。分析法学最重要的命题是谱系命题,仍和社会事实相关,它意味着法律是被证实的(posited),法律的有效性来源于某种社会事实的功能。如奥斯丁的谱系到最后就是主权者(而主权者是什么,奥斯丁没有做说明,似乎可以看做是自然法的残余观念),哈特的自然就是承认规则,承认规则很好的解决了分析法学所需要的事实,以及法律的正当性问题,前者是因为承认规则来源于官员的作为义务的履行行为,后者在于日常生活中民众在认识法律时,必然把某部规则和承认规则相联系并作出判断的批评性的反思。但是,承认规则也是哈特备受攻击之处,例如,颠覆最厉害的德沃金认为,如果承认规则是一个谱系命题,则无法解释为什么它可有道德标准,如果承认规则不是谱系命题,那它就应该是法律原则。德沃金的攻击简而言之,其一,《认真对待权利》中,社会规则和规范规则的区分,认为从评价出发的应该是规范规则,因此哈特的法律理论就没有立足于社会事实;其二,德沃金把承认规则归为因袭主义,无法解释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并非像法律规则那般全有或全无的出现在案件中;原则相互交叉时,法官要考虑各个原则的分量对比,规则也有程度上的差异,仅仅是功能上或者效果上的;两项冲突,原则共存,但规则势必有一方会被修改或者废止。面对德沃金的攻击,分析法学派都围绕承认规则做文章,但持守的仍是社会事实,分成了强社会事实命题和弱社会事实命题。前者为排他性的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凡法律规则,必定对应社会规则,后者为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者,有些规则虽有义务,但是并无对应的社会事实,可以包括道德。首先是哈特回应德沃金,一是自己的理论没有完全排除道德判断,是包容性的,不是德沃金批评下的单纯事实,二是在他的书中并未表示承认规则所依据的事实只能是谱系式的,也可以是对立法内容的实质限制。三是哈特还认为法律的不确定性不可避免,并非像德沃金批评说的是确定,哈特在此处提出了有名的开放结构理论。其间的最大特色在于认为规则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还可以包含实质内容,所以可以包含道德判断及价值实质。哈特后期还进行了“社会惯习”的转向,拓展了社会事实命题,用以说明承认规则的权威性,社会成员接受法律是从内在观点出发受其约束的社会习惯,这点来反击了德沃金的规范规则与社会规则的分别。进一步延伸哈特理论的是科尔曼和马默。科尔曼人为承认规则是协同惯习,也就是居于社会的人们共享合作行为。马默的惯习是建构性的,比前者强调能产生行为活动的目的和价值,即是自主性的实践。拉茨是排他性的法律实证主义者代表,他通过论证法律的权威性,主张法律具有自身的权威,而且成为权威的理由必然取代其他从属于权威的理由,是排他性的理由。他重新强调了社会事实命题,并将其认作为分析法学的脊梁,拉茨的法律渊源有立法、判决和社会习惯。其实,两者都强调鉴别的法律标准存在于公职人员的法律活动当中,只是拉茨否定法律的法律的义务并非来源于社会惯习,而是法律自身的权威。分析法学的社会事实命题并非完美,因为既然承认规范包括了反思性的态度,即是其中没有道德判断,未必不会掺杂价值判断,另外,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人为可以包含一定程度上的道德,那么法律的权威和正当岂不成了注水的猪肉?但是最容易让人忽视的是,分析法学的社会事实命题并非是从一板一眼的社会经验出发再推导出一条一款的法律规则,它是从抽象的社会事实出发,力求归纳总结出一个概念式的法律体系,总而言之,他们延续了几千年法理学的唯一命题:“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绝非面向法官,因为正如拉茨所言“某些令法学家满意的答案对法官可能无益处”。在现代性的浪潮之下,分析法学力求形成一门“科学”的法理学,如何认识这一问题意识,当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当它将法理学的范围限定在认识法律而不是形成法律的时候,一方面,我们看见的是古典时期的立法者向现代法律职业教育者的衰变,这揭示出现代的立法也许只是为了迎合和妥协;另外一方面,当他们远离了自然正当或者道德权威,换来的是自由主义的平台,正如哈特和富勒的争论,都是在维护自由,但分析法学的“恶法亦法”之后是人民道德上的不服从,似乎比“恶法非法”混淆道德与法律在现代社会的语境下更胜一筹。还要说一下的是,在现今分析法学屡遭批判法学等后现代法学攻击的同时,后者应该感恩的想一想,他们能够发出声音,正是在分析法学维护的自由主义的平台上才有可能。
  •     头顶金灿灿的警徽,肩扛沉甸甸的肩章,干一行,就要爱一行,更要专一行。用青春活,理想诠释人民警察誓言.

精彩短评 (总计46条)

  •     是哈特让我越来越喜欢分析法学
  •     翻译愁死人了,到处是颠三倒四的断句和有头无尾的句子,初看起来大致上是希望借助半吊子的语词分析做一些基础主义、万有理论和怀疑论在经验上的折衷,那么书名里的概念(concept)一词就显得不是很准确,法律的指涉(reference)可能更服众。少壮不努力,老大读译本。
  •     烂译
  •     虽然很难懂
  •     翻译确实存在问题,但是语言的鸿沟无法阻挡哈特法律思想的光芒,每个学子都能够隐约体会到其法律规则说的意蕴。
  •     翻译太烂 让我如此艰涩……
  •     翻译没有想象得那么恶心么……
  •     张文显翻译的有点怪,下次换一个译本看看
  •     经典中的经典
  •     逻辑很清晰,论辩很有力。算是一本深入浅出的好书。不过最好看原文。
  •     一本被翻译糟了的经典。
  •     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不同,法律命令说无法解释法律的连续性与持续性,没有区分规则的内在方面。法可分为第一性规则(义务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改变规则与审判规则),承认规则是最重要的,它提供了用以评价法律制度的其他规则的效力的标准。法同样具有空缺结构→需要开放给法院、官员以自由裁量权。关于法与道德:法律区别于道德但也“存在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内容”,法律的无效性区别于法律的非道德性
  •     李冠宜老师完胜
  •     五星给Hart 翻译有时让人蛋疼
  •     虽然比法律出版社的版本好一点,但是也有不少谬误。
  •     第一本让我看不懂的书
  •     无可辩驳的东西。
  •     学法律逻辑的时候看滴
  •     一星给的是翻译,这本书当然是法理学的经典。建议看原著,至少也该去看法律出版社那个版本
  •     这译本不好
  •     第一性规则(义务性规则):遵守(内在、外在)。三个缺陷:不确定性、静态性、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根本)、改变规则、审判规则
  •     H. L. A.Hart的代表作
  •     这本书让我大开眼界是本值得珍藏的好书
  •     我以前阅读的是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我感觉就是这本书用于很简单,但理解很困难
  •     哦还是放弃吧少年
  •     法律一般框架。而已。
  •     本科时读的最为仔细的一本法理学著作,但只剩下一点模糊的印象。更为关键的是,越来越觉得这点模糊的印象也是错误的。
  •     相当强的对法律概念的建构及论证,令人印象深刻。
  •     算是读过了吧,呵呵.....
  •     实际读了三十页,看了别人写的导读,就当读完了吧T-T
  •     张文显是上海高校的吧,这本书给人不只是法理的思考
  •     只是不感兴趣,书应该是很好的。
  •     翻译的很差,几乎不可读。
  •     译的很差,远不如台湾许家馨版,不推荐
  •     个人觉得哈特在拿捏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时候还是比较好的
  •     弄到最后我完全不知道到底什么才是法律的概念了。
  •     。。。。。。。。。。。。。。。。。。。。。。。。
  •     很经典,但还是翻译问题。
  •     翻译有问题
  •     不朽名著
  •     张文显翻译的这本是经典,可惜现在当当也没有货。
  •     晦涩难懂!
  •     positivism:does the primary/secondary rule fit into the asian society?
  •     必读
  •     翻译不够好,求原文。
  •     翻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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