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怀疑》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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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4
ISBN:9787511805782
作者:(美)德肖维茨
页数:198页

《合理的怀疑》读书笔记整理

其实这应该写在读书笔记里而不是书评里面,但是当初我看这本书的时候还没发现豆瓣笔记这个神奇的存在,所以都是用“烂笔头”一字一句记下来的,但是我没有记录页码=。=所以,各位看官请见谅~~接下来将全部都是“关键情节透露”,没看过的不想被剧透的就看到这里吧!——————————————————————1.刑事审判中,真相的发现虽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目的,但绝非唯一的目的。2.有罪的条件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但这与客观真理的追求有所不同,因为这明显偏好某种特定的真相。所偏好的真相,是认定嫌犯并未犯罪,同时我们要求陪审团宁肯错放,即使在某些案件中,被告似乎真的有罪……这项要求是基于因为我们的根本价值观认为,误判一个无辜的人比错放有罪的人更糟。【这显然跟中国价值观大相迳庭了,甚至在这里人们普遍认为只要结果实现了公正,那么过程中即使有暗箱操作或者刑讯逼供都是可以被容忍的……】3.难道这表示,他在民事赔偿中“做了那件事”,但是在刑事追诉中“他并没有做那件事”?(审定者按:这正是后来发展的结果,辛普森在后来的民事审判中败诉。)……这更显示出法律是相当微妙的机制,可能相当细腻地区分,一方面剥夺个人的自由时应当要具备什么证据条件,另一方面剥夺个人财产时,又应该用什么标准来审查相关的证据。【刑民不一致,又是一个普罗大众无法理解的东西吧?】4.比方说,假如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是“优势证据标准”(审定者按:优势证据标准,是一般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意指如果有百分之五十一的证明,即可胜诉),而不是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那么因为事实认定错误而放纵有罪被告的风险就比较低,但因为事实认定错误,而误判一个无辜者有罪的风险就大幅升高。5.我们可以采用一条法则,可以同时满足发现真相的短期和长期目标——这套机制在我国尚未采行——也就是欠缺任意性的自白(强迫自白)如果有独立的补强证据,就得采用。……或者作为一种补救机制,欠缺任意性的自白本身,即使被证实为真也不能作为证据,但因为这项自白所找出的尸体,或者其他物证则被容许作为证据。(这只是作者对于未来证据体制发展的一种设想)6.但相反的,我们并不采用上面这些做法,而是采用“证据排除法则”:欠缺任意性的自白,以及它所有的成果都必须加以排除,即使这些成果能够证明自白的真确性。7.这项“排除法则”承认在特定情况下有罪的被告必须被释放,如此才能够让检警知道寻求真相此一高贵的目的,并不能使不合理的搜索或强迫自白这类卑劣的手段正当化。【林媳妇儿上课好像也讨论过这个问题,他的观点跟美国现行做法相一致,那就是只要经过刑讯逼供的供词,无论是其本身还是之后所延伸出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合法证据,否则就是变相鼓励侦查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供。】8.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权——应保障其秘密沟通免于公开——借由鼓励当事人对辩护人坦诚相对,就长期来看将更有助于发现真相。【所以刑辩律师又要站在社会对立面是是吧╮(╯▽╰)╭】9.英美法系的刑事审判主要采用当事人主义制度来解决争议。在这种制度下,无论哪一方都会依循法律途径和伦理规范,想尽办法打赢官司,或许长期对抗下来会有助于真相的发现,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却未必总是让真相浮现出来。10.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只是依结果的正确性来判断,它也强调程序的公正性。11.法官曾经指示我们,倘若发现证人对某个论点说谎,我们应该对他其余的证据也抱怀疑的态度,甚至可以全盘否定他的证词。12.陪审团的“废弃裁定”是指:当陪审团——根据它自己的公平正义观——拒绝适用某法律来判定被告有罪,即是事实证明只是有罪,没有作成其他结论的可能。13.有时陪审团废弃个案法律,他们所不同意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如何被执行的问题。他们反对执法程序更甚于法律的本质。就如温斯坦法官所说:“有些陪审员确定愿意遵守法律,但想到警察与社会的偏见如此严重,以至于他们无法相信执法者。”陪审团所干预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执法者的行为。14.在我国,审判应否依现在的报道模式由媒体报道,或者我们应该引进一套如大不列颠、加拿大,以及其他国家规范审判报道的制度;根据那些制度,律师不得对媒体发言,而媒体对于审判中案件的报道范围也受到严格的限制。15.的确,有钱人比穷人能得到更好的法律协助这点表示了我们的司法体系有严重失误之处——医疗照顾(health care)的例子也是一样。但是改善这种不公平的方法,并不是剥夺有钱人跟资源庞大的州政府相抗衡的条件。而是要提供穷被告更多的资源,让他们也能够试着让检方诚实地打官司。【听上去很容易,事实上挺难的,大家都是人,都得吃饭不是……】

贫富差距是否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一直都很喜欢德肖维茨的书,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觉得他的著作是必读的,因为他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很有个性。看完本书,这个问题——“金钱能换取无罪判决吗?"对我印象最深刻。一般来说,是啊,很多的司法资源也是买来的,包括聘请律师、司法鉴定、司法实验。若想获得有利于被告自己的证据当然钱越多越好,这样能更好地应付控方提出的证据。本书中,作者的观点也是这样的,”有钱才能挑战检方“,但作者更深入地讲,为了穷被告也能得到这样的待遇,要扶持他们,而不是削弱富人。因为这样才能让检方变得积极,否则,”没有挑战的话,警方和检方会变得很懒甚至腐化。他们变得太习惯打赢官司,甚至在相当有疑问的案子里也能莫名其妙地赢。“至于金钱是否真正能够买到无罪判决,不是绝对的,作者认为”只有在一个情况下能够买到无罪判决,也就是另一造——警方于检方——留有瑕疵让人挖掘,而且事实有足够的疑点,存有做无罪解释的空间。“

一些值得注意的点

1、有钱的被告确实比穷被告能得到更好的辩护。但不能因此而限制有钱被告的花费,因为该等花费会净化司法环境从而使穷被告间接受益。2、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与被害人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3、警察说谎常常会造成犯了事的人被无罪开释。4、媒体或大众的判断与诉讼当事人有差异,那是因为他们接受的信息是不一致的。5、证人的一贯的诚信表现在美国诉讼中受到极大关注。6、美国检方不得上诉……检方拥有强大的资源,所以司法体系要向被告倾斜。7、辩方律师不可能同时是好人,他们的工作仍有重要价值,他们在另一个层面上,制止了检方构陷好人或未勤勉尽责的恶。

《合理的怀疑——从辛普森案批判美国司法体系》

It's another "fictional" nonfiction work by Prof. Aian M. Dershowitz. Strongly Recommended.This book focuses on the heated topics about criminal procedur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proof of standard(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the jury system of US and the role of public prosecutors. The O. J. Simpson Case is still a typical and controversial study material to look into the underlying problems in the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Prof. Dershowitz also inspired his readers to refocus the problem that how racist, money and mass media affect judicial decisions.BTW, if you want to appreciate the beautiful writing skill and style of the author, you can find the English version easily on net.

开卷有益

这本书,是我读过德肖维茨的第二本书了。第一本是《最好的辩护》,很久以前入手的,没读完,就未名地找不到了。但是作者的名字一直记得,也一直想再把那书找来读完,但是一直未能如愿。所以了这本,就拍下了。基本用了一周时间,将书读完。收获很大:进一步了解美国社会、法律。纠正了不少错误的认识。

基本观点摘录

一、刑事审判的目的不在于发现真相。对于检察官或者辩护律师,真相、正义都是抽象的字眼,他们只是从自己所处的立场出发,赢下这个案子。二、证据链,警察会说谎,陪审团应该怀疑整条证据链的合理性和真实性。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谓毒树之果,以非法手段采集的证据不被采信。因为被告不能自证其罪,即,被告认罪,但没有合理的证据证明,也不能定罪。因此,检方的任务是提出定罪的证据,还要面对辩方对证据的质疑。如果证据不真实、不合理,或者不是通过正当手段得来的,证据不予采信。2、警察为了采证,往往采取不合法的手段。例如,在大街上拦下怀疑藏有毒品的车,使用的理由是超速。或者,为了找到连环作案的暴力犯罪,警察可能扮成诱饵。但是,这种方式都是不合法的,这样得来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合法证据。3、警察会作伪证,并且会包庇同事。为了避免证据由于不法手段被排除,他们会声称自己做足了所有规定要求的操作,而且表示其他人也是如此。三、种族问题在法庭内外的影响这里的种族问题不单涉及黑人、白人,也包含男性、女性之间的性别差异。辛普森案中,宣告他无罪的大陪审团,12人中9人是女性,8人是黑人。据称,检察官的考虑是,像辛普森这样的黑人明星,只有让黑人主导的陪审团宣告他有罪,才能让黑人、白人都无话可说。而由于被害人是女性,且被告辛普森有虐妻的前科,女性主导的陪审团对此会特别反感。德肖维茨公布了一组统计数据。(1)黑人相对白人,受到更多的歧视和不公,他们对于警方的徇私舞弊行为,更加能够理解,对被告存有更多的同情。因此,黑人比白人更容易判被告无罪。(2)女性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但是,据统计,遭受过家庭暴力并最终上升到杀人犯罪的可能性大约是万分之三点七五至万分之六之间。因此,女性不会认为有家暴,就一定能发展为暴力凶杀。四、媒体对审判的影响。德肖维茨作为辩方律师,他表示检方在媒体方面占有优势,原因很简单,媒体与检方存在互惠关系,罪案发生后,检方是首先介入方,掌握信息优势甚至道德高地,媒体需要检方提供一手消息;同时,大部分检察官经由选举产生,惯于与媒体打交道,也依靠媒体的曝光保证下一次的当选。(在9-11中大出风头的纽约市长朱利安尼,就是前任检察官。)五、金钱在审判中的作用。1、法律总是在、至少是在宣称寻求正义的,细究起来,又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实质的正义难以捉摸,尤其在民事案件中,谁在正义一边呢?即使在刑事案中,杀人嫌疑犯是不是犯罪了,并没有人能够下定论。因此实际能够观察的只是程序正义。2、曾经看过一组数据,美国仅有10%的刑事案件经过庭审,其他案件都以辩诉交易了结。10%的庭审案件,已经需要现在规模的法律业从业人员,如果再多10%,大概需要中国律师输入了。可以想见,真正的程序正义走下来,成本有多高。3、德肖维茨不认为金钱能买来无罪的判决,它只能保证无罪判决。在辛普森案中,辩方律师团对检方提出的一切证据都不予以接受。对DNA检测结果,从血样采集到实验室的检验,都重新予以审查。换而言之,被告以一己之力,聘请了十二个辩护律师、三个调查员和六个鉴识专家,对所有可能的疑点逐一审查。所谓“可能的疑点”,后来由于警方主要证人被怀疑栽赃,也就成了所有证据都有疑点了。4、在该案结辩之前,洛杉矶政府宣布,到当时为止,属于政府的检察部门,已经用了八百零五万一千七百三十九美元,这些钱当然来自当地的税收。这笔费用还不包括洛杉矶警察局的调查开支。辛普森并没有公布他为了应付这场官司到底用了多少钱。但是一般的判断都是他已经早就用完了他的钱。他必须用将来挣的钱来归还欠债了。很多人认为辛普森用钱买到了正义,有一位描述此案的旅美华人作家林达对此有一段评论,特全文摘录如下:不管他用了多少钱,我觉得首先要搞清楚“金钱买正义”这句意义不明确的话,到底指责的是什么。我想问的是辛普森是到哪里去买来了正义,他是送钱给检察官,法官或是警察了吗?是从他们那里去“买”正义了吗?显然不是这样。他是花了巨款,但是买的是律师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他用这笔钱得以能够在全国各地收集证据,并且以此在法庭上公平地与对方据理抗争。这里我看不出有什么问题。相反,需要做的不是抑制辛普森的“金钱买正义”,而是应该考虑如何资助其他的平民也能同样正当地“买到正义”。

合理的怀疑,需要不合理的投入和不合理的钞票

德肖维茨在书中详尽地叙述和分析了辛普森案中辩控双方的交锋过程及策略,虽然是书面描述,可依旧能够感受到庭审上下辩方的毕露锋芒,米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轮廓就在这交锋中一一明晰起来,也不由得让人逐步感受到该制度的平衡和强大:缜密地挑选陪审团成员;辩方当庭质证伪证的警察,挑战司法界熟知的潜规则;对权威的司法鉴定作出质疑,辛最初被采集了8cc的血样,为何到检方登记是变成了6.5cc,围绕这失去的1.5cc血样,辩方提出了合理怀疑:这1.5cc血样是否被人为弄在了辛的袜子等物证上...当然,这一切合理的怀疑,体现了辩方非凡的思维缜密和精力投入,也建立在不合理的钞票投入之上。

刑事诉讼制度的背后

大二下学期的开学之初,去图书馆借书的时候偶然看到,只要是德肖维茨的书一定不能错过。凑巧的是那学期正好学刑事诉讼这门课,但是之前自己并未发觉。只一天就一口气读完《合理的怀疑》,不得不再次赞叹德肖维茨的文笔,即使自己已是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学教授和刑事辩护律师,但是在他的著作里永远都不会有深奥晦涩的学术术语,他的书永远是给普通大众看的,是给从没接受专业法学教育的民众看的,浅显易懂但又不缺乏对法律的深层探讨。德肖维茨作为金牌律师团的一员,把案件发生的开始,从警察的介入到对辛普森的追捕,再到法庭上控辩双方的争锋相对以及最后民众和媒体对无罪判决的争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有助于对于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当然在学习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也会有更深层次的认识。刑事诉讼制度不仅仅是一部诉讼法,在它的背后还有诸多因素,在美国有种族主义等其他更为深远的社会因素影响,也有其传统的法制观念影响,那么在中国也是。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中国最难做的便是刑事诉讼案件。

德肖维茨的有一本不错的书

正在阅读,该书详细的阐述了辛普森一案所关涉的美国司法制度,分析的很详细,翻译虽然有点不习惯,但英文本身应该也是比较冗繁的,老外为了说明一个问题,会扯很多东西以无限接近他所想表达的东西总体来说,本书对于了解辛普森案件,对于了解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个不错的读物,本人正在阅读中文版,不知哪位达人有英文版,很想读下原著。如谁有的话可以发我邮箱fishfool_rz@126.com,不甚感谢

读书笔记一则---方方面面

通过介绍辛普森案,梳理了司法体系中一些重要的价值平衡问题,也讨论了法律所涉及的社会的各个层面。客观真相vs法律事实、程序正义vs结果正义、私权力vs公权力、机会平等vs结果平等、种族、性别、媒体、言论自由、公众态度……之前就看到有人讨论司法保障中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问题,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穷人面对死刑或长期徒刑往往比富人处于更孤立无援的状态。觉得在这种时候只确保机会平等显然是不够的。事实上,推广到其它的方方面面,仅保障机会平等显然也无法解决资源不平等带来的社会问题。很有意思的是,这本书是从个人与政府对立的角度出发讨论的这一点的。认为富人有更多的资源,甚至可以达到与检方相抗衡的地步,这才是公平的。而穷人往往没有办法做到这样,所以当前的制度有失公平。从这个角度看来如此简单清晰的道理,与人们普遍认为金钱扭曲正义的认知真是构成了一个奇妙的反差。就不由得联想到同理心的问题。在此之前我一直觉得同理心是神对人类最大的恩赐,它使得处于优势地位的人们能够伸出援手去帮助处于劣势地位的人,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例如倡导种族平等、倡导取消奴隶制、倡导消灭剥削的人,最开始都是从不平等制度中获利的一方里站出来的。因为人性追求自由和平等,而同理心让他们感同身受。可今天才意识到,同理心其实也在被应用到另一方去,担心受黑人伤害的白人、担心利益受损的奴隶主和权贵。这里的同理心就被应用到了受害者一方,检方所代表的公众、所代表的正义、所代表的自己。以及多数情况下,没有足够资源的相对贫穷的一方。书里也提到,作者在代理辛普森之后收到大量侮辱性的信件,也记录了里面个别信件的内容。作者是犹太人,之前一直作为代表犹太弱势群体的律师广受犹太人欢迎,收到过大量反犹人士发过来的侮辱性信件。而代理这个案子之后,又因为死者之一是犹太人,收到了来自犹太人的类似信件。两相对比一下,同理心在对人性的作用上,简直给出了一番可笑的景象。"大案子,就像困难的案子一样,都会产生恶例。因为那些大案子之所以被称为大,不是因为他们在形构未来的法律上具有真正的重要性,而是因为一些当前的强大利益因素,挑发了公众的情感,并且扭曲了判断。"---霍姆斯大法官之前在微博上广为传播的几个案子都有这样的特征…自以为站在公平的一方,其实却是多数人的暴政,没有想象过也许有一天自己不小心也会站到对面去,成为弱小的一方。作为如此矛盾的复合体,善良、正直、勇敢、聪明……又邪恶、狡诈、懦弱、愚蠢……不知道发展下去的人类社会将是怎样一副面貌。也不知道人类的出现,在浩渺的时间长河里,和这个终将归寂的宇宙中存在的这一瞬,到底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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