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怀疑》章节试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司法制度/司法技术 > 合理的怀疑章节试读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4
ISBN:9787511805782
作者:(美)德肖维茨
页数:198页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77页

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案件,不能仅以环境证据的本质来加以界定。它有目击证人所具有的缺点(目击者的可信度),也有一些环境证据所具有的缺点(既与无罪的假设一致,也跟有罪的假设一致)。为了要定罪,陪审团要先找出哪些“环境”证据还没有被破坏——亦即针对哪一项证据,警方所作的陈述时正确的;其次陪审团必须决定这些未受破坏的“环境”证据能否仅指向一个合理的推论——即被告是有罪的。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7页

大陪审团的听审是秘密进行的。辩方没有办法跟检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检方可以采用传闻证据与二手讯息来架构一个粗糙的案件事实。相反的,法官预审时公开进行的——在本案,应该会现场录影转播。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68页

“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世界上只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虑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其他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与伤害。必须要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此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作,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亨利·布鲁厄姆 Henry Brougham,1820)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79页

李昌钰对证据效力有个很有趣的比喻:
如同李博士的说法:"假如我在餐厅里点了一道意大利面,当我在吃这盘意大利面的时候,发现了一只蟑螂。我看着它,又发现另外一只蟑螂。除非我是白痴才会继续吃完整盘意大利面,然後说里头有十三•三二五只蟑螂。如果你发现了一只蟑螂,这盘面就是有蟑螂。这是有或无的问题。"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39页

除了这些重要的资源之外,检方也有权力威胁某些证人,或者同意豁免(起诉)来利诱;它也有加州州政府整个统治权做后盾——包含课税的权力。法官几乎都站在检方的一边,因为法官以前多半也是检察官。不论财富多寡,没有任何一个被告有条件跟一个政府、它的警力、它的检察官、还有它的法官相抗争。最后,检方代表的是“人民”——一个冠冕堂皇的符号象征。这样的差异造成检方拥有金钱所无法估算的优势利益。
许多现在对辛普森整个辩护团能够花费这么庞大的资源提出批评的人,他们真正抱怨的是,辛普森就是那极少数人能够站在稍微对等的地位上挑战检察官的指控。大部分人都自然地指出检方,希望检方打赢,而检方也几乎所向无敌。任何支援被告挑战检察官的人都不会受到欢迎。任何东西只要冠上“检方”“受害人”或者“地方检察官”这样的标签就是受欢迎的。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84页

大案子,就像困难的案子一样,都会产生恶例。因为那些大案子之所以被称为大,不是因为他们在形构未来的法律上具有真正的重要性,而是因为一些当前的强大利益因素,挑发了公众的情感,并且扭曲了判断。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92页

事实是,那些被杀害的妇女大部分是被那些与他们有关系的男性所杀害,无论这些男性之前是否有曾经殴打过她们。殴打行为本身,并不是谋杀案适当的独立指标。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33页

没有人想看到一个有罪的杀人犯被无罪开释,也没有人愿意看见一个原本清白的人被冤枉入狱。但是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只是依靠结果的正确性来判断,它也强调程序的公正性。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69页

她发现很难将同一个案件里的律师跟当事人区分开来,尤其是与个人有关的案件。这个小小的事件让我更深地理解许多人对辩护律师的反应,特别是他们觉得——或认为——有人干了什么坏事,而辩方律师更助长了这种恶事的案件中。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47页

只接受与自己利益相符合的主张的公民自由运动者,常常对那些真正的公民自由运动者感到“失望”,因为后者保护个人权益的做法不会考虑到政治、性别、种族、或其他特定政策取向。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25页

最后,过失与故意伪造证据两者之间并没有矛盾。过失制造了伪造证据的机会。如果洛杉矶警方的警员在搜集证物的时候相当小心——依照作业程序进行——范耐特就绝对没有机会带着辛普森的血液样本在外面晃了三个小时。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26页

有罪的条件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但这与客观真理的追求有所不同,因为这明显偏好某种特定的真相。所偏好的真相,是认定嫌犯并未犯案,同时我们要求陪审团必须宁可错放,即使在某些案子中,被告似乎真的有罪。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00页

没有哪个团体的诠释性偏见必然比其他团体的偏见更加不正确:“所有陪审员都是某个团体的成员,无论是宗教、种族、经济、性别或者地区团体,都影响着他们对人事的看法。”某个方面的普遍偏见未必比另一个方面、同样强烈的偏见更加不正确、更具争议。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30页

如果当事人主义制度的唯一目的,只是在每一个案件中发现“真相”,这就简单多了。嫌犯可能被刑囚、他的家人会遭到威胁、住家被随便搜查、警方惯例进行测谎。的确,如果要达成寻求真相的目的,我们可能随时被要求抽血检测、验尿,每个公共建筑或工作场合都可能装置监视系统。如果我们以刑囚以及威胁有时候会造成不实的指控为由,而反对这些方法——这些方法在集权国家是稀松平常的事——这些反对意见可能很难成立,因为只要要求出于刑囚或威胁的自白必须另有独立的证据能加以证实。我们仍旧无法容忍这样不顾一切地追求真相,我们的宪法也不容许,因为我们相信目的——即使追求真理这样高贵的目的——不能正当化所有可能的手段。因此,我们的司法体系反映出,在不一致的目标之间寻求平衡,这些目标包含真理、隐私、公正、确定性、与平等。
并且,“真相”是远比表象更加复杂的目标。多种不同的真相在我们的当事人主义制度里运作着。就最基本的层面来看,每个按键都有其终极的真相:“他究竟有没有做?”然而在各种证据浮现时又出现各种不同的真相,这些真相可能互相矛盾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26页

法律的公理,是宁可九十九个犯人逍遥法外,也不误判一个无辜的人。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16页

社会大众问的是:“他有做那件事吗?”而陪审团问的则是:“检察官是否排除合理的怀疑,而证实了他所指控的案情?”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28页

设例:一个城镇里,发生了一场致命车祸,肇事车辆为一台蓝色的巴士。城镇中有两家巴士公司拥有蓝色车子,A公司拥有百分之丸十的蓝色车,B公司则拥有百分之十的蓝色车。这是刑案中对A公司不利的仅有证据。如果以这辆蓝色巴士百分之九十的"可能"属于A公司,因此判定A公司肇事,这样的证据能否"排除合理的怀疑"?如果一个个人或公司,只有百分之十的可能是无辜的,那么我们是否愿意为此将之定罪?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41页

在一个罪证明确的案子里,没有任何价格能买到合理的怀疑。然而,在势均力敌的案件中,金钱所能买到的调查和其他所需资源,确实能让判决结果在有罪或无罪之间有着很大的影响。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73页

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判定被告的罪,此一问题——听起像是这样的实质问题:被告是否有罪?——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当然这个问题跟被告实际上是不是真的有罪或无辜有关,但并不是同一个问题。一个被告可能完全无辜,但却可能有充足的证据让陪审团将他定罪。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14页

“种族因素那面旗子的确是挺好摇的。”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25页

最后,所有科学或历史上发现的真相,都必须接受新证据的一再验证,并没有任何禁止二重起诉的限制。没有所谓的尊重判决确定性的考虑,也没有任何时效限制,总之,历史与科学研究基本上是追求客观真理,或许并非总是毫无限制的真理追求,或许得出真治的结果并不能合理化、正当化所有的卑劣手段。但它们的目标是相当明确而清楚的:借由历史与科学验证来获得可被证明的甚至可一再复制的真理。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67页

有个普遍的原因可以说明为什么检察官比辩方律师更容易被人接受......通常的原因是,检察官代表的是好人:他们代表法律与秩序、他们代表受害人与人民或者州政府、他们控诉罪人——至少大部分情况下都是这样的。他们是公仆;他们站在真理与天使的那一边。相反的,辩方律师通常代表有罪的被告。(感谢上帝。若是大部分被告都是无辜的,会有哪个人想要活在这样的国家?或许在伊朗、伊拉克或中国,大部分被告都是无罪的。但在我们这个国家则不会则这样。若有,除了其他因素,也要归因于辩方律师的努力。)
......辩方律师应对尽力用所有合法的与合乎伦理的手段,让被告获得无罪判决。他们不能够有其他的打算。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92页

现场电视转播可能放大司法制度的缺失,并将它显现出来,什么小缺点都逃不过。但在民主社会里,社会大众有权看他们的政府机制怎么运作,怎么结束。而且无论法官、律师或其他参与者的形象,现场转播通常会带出最好的一面,而非最坏的一面。如果人们觉得他们在电视上看到的审批过程很糟糕,我建议他亲眼当地的法庭,并静静地坐在后排。他们会看到怠惰、没准备、粗鲁、迂腐、装腔作势、而且无聊乏味、烦人的法庭实况——我只是说法官!律师也可能更糟糕。摄影机有助于让整个体系因为公开而更诚实。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98页

相当有趣的是,一些现在坚信辛普森案的判决是出于黑人的种族偏见的保守主义者,与那些反对将不对等的死刑判决归咎于白人种族偏见的人,恰好是同一批人。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75页

任何一个理性的陪审员,如果相信警方确实就其行为有所隐瞒,而且也伪造、变造了某些证据,他们不可能忽视这些感受,而对其他证据单独加以评估。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32页

辩护人的职责并非在法庭里面才开始。他(她)不能忽略法律程序对当事人的实际意涵......辩护人可以采取合理的步骤为当事人的名誉辩护,并削减起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是检方的检控被认为是不当或出于不良动机时,辩护律师可以追求合法的策略,以获得驳回起诉的判决或者减轻原先起诉的罪名,包括尝试在舆论的法庭里证明当事人根本不应当被起诉。
凡是辩护律师“可以”做的,他就“应该”去做,只要这是为当事人辩护所必须。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90页

在今天,大部分的州几乎所有从事商业或者专业工作者,都有办法躲掉陪审团的服务。结果在我们这个国家的许多地方,陪审团主要就是包含了那些退休人员、失业者或者半失业的公民,对他们来说一天五美元或十美元才是从事陪审团服务的诱因。那些抱怨陪审员教育水平或者职业地位“低”的人,反而逃避陪审团服务......我怀疑那些批评辛普森案判决的人当中,有多少人参加过陪审团服务。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2页

我从来不会因为金钱而接案子,而我所接的案子有一半都是免费服务的。事实上,我从辛普森案所得到的酬劳是相当少的,但是当那些批评者不喜欢律师所辩护的那一方时,他们通常就把矛头指向酬金。
对于律师——特别是刑案的辩护律师——最常见的抱怨是,指责他们扭曲了事实,这种指控某程度上说得通。但就如我在第二章所解释的,刑事审判绝不是单纯地追求真实。当辩护律师代表一个确实有罪的当事人时——就如大部分的情况下——他们的职责是尝试用所有公平且合乎伦理的手段,来防止有关当事人有罪的事实被浮现。如果做不到这点——无法或者不愿去反对那些不当获得的事实——就是失职,可能让一个辩方律师被解任,然后使得他的当事人被重新审判,而这件官司可能由另一个热切而且愿意也能够试着让真相不被证实的辩方律师负责。 不论你喜不喜欢——我喜欢它——这是我们的宪法以及法律体系对辩方律师的要求。我们的法律体系也允许检方试着防止特定的事实被证明,如果辩方试着用传闻证据或其他不当的证据来证明它的话。但是我们的法律体制坚持唯有以合法且合乎伦理的手段才能排除。一个“低劣”律师——至少根据专业人员责任条例——则是那些试着用不合伦理或不法的手段来防止真相浮出的人。低劣律师也是那种行为举止通常不符合专业且适当辩护角色的人。
感谢上帝。若是大部分被告都是无辜的,会有哪个人想要活在这种国家?或许在伊朗、伊拉克、或中国,大部分被告都是无罪的。但在我们这个国家则不会这样。若有,除了其他因素,也要归因于辩方律师的努力。
我在世界各地参与也观察了许多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中国、俄罗斯、以色列、德国、意大利、法国、南非、加拿大、丹麦、英国与波兰。我可以自信地说,世界上没有哪一套制度比我们现在所使用的制度更能够在检察官、被告、受害人以及公众的权益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我们的制度相当敏锐地——至少跟其他国家比较下——保障被告的权利,因为他们可能是被误控的;也保障被害人的利益,因为辩方的技巧可能使他们受到二度伤害(例如性侵害案件受害者保护法通过之前的强暴案受害者,该法案是本国首创的);也照顾到执法者的需求,因为预算的限制,在许多国家这些需求仍然未能满足;也保障公众知情的权利,并且得以观察司法体系运作的情况。 正义不只是结果本身。它是一个过程。一个不公正的结果——如果你是那些坚信辛普森案判决不公的人——未必将造成一个不公正的制度。基本上,美国的司法体系没有被破坏。虽然美国的司法体系离完美还很远,但是世界上没有任何制度已达完美。在富人跟穷人之间,他们对正义的认知可能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必须重新配置给穷人更多的资源。司法制度可能错放了很多有罪的人,也有一些是无辜被定罪的。但是我们不可能减少前者而不增加后者,每一次我们让罪人可以更容易地被定罪,我们也就使得无辜的人更容易被入罪了。
现场电视转播可能放大司法制度的缺失,并将它显现出来,什么小缺点都逃不过。但在民主社会里,社会大众有权看他们的政府机制怎么运作,怎么结束。而且无论法官、律师、或其他参与者的形象,现场转播通常会带出最好的一面,而非最坏的一面。如果人们觉得他们在电视上看到的审判过程很糟糕,我建议他去当地的法庭,并静静地坐在后排。他们会看到怠惰、没准备、粗鲁、迂腐、装腔作势、而且无聊乏味、烦人的法庭实况——我只是说法官!律师也可能更糟糕。摄影机有助于让整个体系因为公开而更诚实。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30页 - 第二章 发现真实

如果当事人主义制度的唯一目的,只是在每一个案件中发现“真相”,这就简单多了。嫌犯可能被刑囚、他的家人会遭到威胁、住家被随便搜查、警方惯例进行测谎。的确,如果要大亨寻求真相的目的,我们可能随时被抽血检测、验尿,每个公共建筑或工作场合都可能装置监视系统。如果我们以刑囚及威胁有时候会造成不实的指控为由,而反对这些方法——这些方法在集权国家是稀松平常的事——这些反对意见可能很难成立,因为只要要求出于刑囚或威胁的自白必须另有独立的证据能加以证实。我们仍旧无法容忍这样不顾一切地追求真相,我们的宪法也不容许,因为我们相信目的——即使追求真理这样高贵的目的——不能正当化所有可能的手段。因此,我们的司法体系反映出,在不一致的目标之间寻求平衡,这些目标包含真相、隐私、公正、确定性与平等。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29页 - 第二章 发现真实

我们确实了解为什么在民事诉讼中,能够允许较低标准的证明。在民事案件里,判错任何一边的风险是平等的,我们在任何一种可能的错误中并不偏好哪一种。但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宁可错判让可能有罪的被告被释放,也不愿一个无辜的被告被监禁或被处死。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20页

一个有能力伪造一份证明文件的警察机关,就有能力伪造许多证明文件。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页 - 导论

判决公布前几个小时,美国总统克林顿听取国家安全报告,以防可能的暴动发生。洛杉矶警局全面戒备。当这让人紧张的时刻到来, 长途电话的使用量减少了百分之五十八。而且由于数百万美国民众打开电视机,导致用电量激增。早上十点至十点十五分之间(太平洋时间)的用水量因较少人使用盥洗室而降低了。纽约股市交易量也萎缩了百分之四十一。美国国务卿与中情局局长的会会议也暂时延后几分钟。总统也暂时离开椭圆形办公室,与部署同仁一起看电视。本来总统预定在东岸时间上午宣布是否争取提名,但也因为这件事而延迟了。最高法院也安排好以传递纸条的方式,将辛普森案判决的结果通知正在开庭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全国的健身房、工厂生产线暂歇,邮局工作、医院手术室也停罢。这可说是美国商业史上最没有生产力的半个小时,这个时间估计损失了四亿八千万美元。甚至远在中东的以色列,正值犹太教的赎罪日(Yom Kippur),在这假期间,这个几乎不开启电视机的地方,也有上万个犹太人转到约旦的电视谈观看审判结果。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89页

陪审团是我们民主机制当中很重要的守护者,一个防止政府过当行为的保险措施。就像所有的保险政策一样,我们可能因为必须付出代价而感到可惜,但这样的代价是值得的。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页 - 全文笔记(待补充)

社会大众跟陪审团获得完全不同的资讯,这种事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然而辛普森案至少有两方面是比较特殊的。首先是辩方在一开始所作的冒险决定,亦即挑战秘密的大陪审团程序,从而迫使检方在预审中公开提出其论控及相关证据。这个决定有助于辩方在陪审团开始审理前得知检方的步数,但付出的代价就是舆论对这个案子的不利影响,并且可能因此而加深了社会大众与陪审团之间对本案的认知差距。普森案另一个特殊的地方是,被害者的声音比以往任何一个案件都要大声、清楚而频繁地在媒体上呈现。但是这些在法庭里就未能这么清楚地听到了。历史上,美国的刑事审判所牵涉到的就两个当事人——检方与辩方——对抗式的争讼。虽然检方通常旨在为被害人发言,特别是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但是检方真正的当事人是州政府,而不是被害人。尽管这个清清楚楚的法律规则区分了政府的利益与被害人的利益,但是被害人的家属通常会倚赖检方他们说话。这时常是个严重的错误,因为检方实际的利益可能跟被害者家属的利益完全不同。
23页 科学真相和法律真相之间的差异
我和哲学教授罗伯特·诺昔克(Robert Nozick)、古生物学教授史蒂芬·古尔德(Stephen J. Gould)十起在哈佛大学教授一门通识课,这些问题就是我在课堂上对学生所提出的部分问题。课程名称为“有关思考之探索”("Thinking About Thinking"),探讨科学家、哲学’历史学家、律师、神学家们是如何看待真理,怎么追求真理。历史学家与科学家的目的,至少就理论来说是要还原或发现真相。历史学家借由访谈证人、检阅史料、拼凑各种片断的记录来决定最近、或更久以前所发生的事情i其真相究竟如何。古生物学家则借由分析化石遗骸、地质变动的状况,挖掘遗骸以及进行DNA测试,来探查更久远以前的真相。对历史学家与科学家而言,过去的发现都只是个开端,他们所作的研究,通常目的在于根据过去的事实来推断将来会发生什么,同时并建构成具有普遍性的规则——无论是历史规则或科学规则。
虽然历史与科学研究有其伦理道德界限,但这些原则所推论出的特定结果其检验标准仍旧是真或伪,而非道德判断。想象一下这个假设的情况。一位邪恶的科学家(或历史学家),从不当的来源发现或建立某项事实。即使这项事实经由独立的测试并加以确认,诺贝尔奖的评审仍菸可能根据道德理由拒绝授奖,但他所发现的真实,却不会因为他获得该真实的手段上有道德瑕疵,而减损其作为真实的本质。科学家谴责“科学诈欺”,是因为它有可能产生假象。但如果欺罔的实验恰好证成真理,而这样的真理又可以借由非欺罔的实验加以复制,那么这项真理最终会得到认同。

换言之,在科学与历史的领域里,寻求真相时,不像法律有“排除法则”。历史与科学的探讨被认为应该对于所将发现的真相保持独立、超然的态度。历史学家不应偏好那些“政治上”、“爱国地”、“性别上”、“宗教上”正确的真相。当然,在实务操作上,部分史学家及科学家非常有技巧地引导他们的研究,避免揭穿特定的部分真相——就像特洛芬·李森科(Trofim Lysenko)为了斯大林主义所做的,或者就像某些为了迎合希特勒思想而建构的种族理论。在但他们这么做的时候,与其说是以史学家或科学家的身份,倒不如说是以政策决定者的身份。

从那些对基础事实无知的公众中随机选出几个普通无特殊专业能力者,组成一个陪审团,这样的陪审团不是被赋予寻求历史或科学真相的责任。要寻求这类真相,必须依赖那些经年累月学习相关领域,同时对相关既定事实与理论相当熟悉的专业人士。
历史与科学研究并不要求研究者必须在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任何事上,代表一般民众——然而哮审团必须如此。
25页 寻求真相不是刑事审判的唯一目的
真相的发现虽然是刑事审判一个重要的目的,但绝非唯一目的。若非如此,法官就绝不能指示陪审团必须开释那些他们认为“可能”犯案的被告,这是陪审团在刑案审判中应该做的。有罪的条件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但这与客观真理的追求有所不同,因为这明显偏好某种特定的真相。所偏好的真相,是认定嫌犯并未犯案,同时我们要求陪审团必须宁可错放,即使在某些案子中,被告似乎真的有罪。
陪审团也并非被要求就到底相不相信“他干了那件事”来投票。陪审团被要求的是,判定检察官所提的证据是否足以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而相信他确实犯下罪行。
一些改革者主张采用古苏格兰式的判决方式,以“未经证实”(not proven)的判决,取代英美法的“无罪”(not guilty)。即使“无罪”一词并不完全表示“清白”(innocent)的意思)。又有一些评论者主张采纳折中的办法:采用“有罪”、“清白”、“未经证实”几项作为判决方式,这样一来,当陪审团发现被告并没有犯罪时,可以给予“清白”的判决作为补偿,名正言顺地声明他的清白。而不单只是负面的表述,判定因为没有令人满意的证据可以证实有罪,所以被告无罪。
如果辛普森正在进行中的民事赔偿诉讼,被民事庭的陪审团认定应该就刑事审判中作成无罪开释决定的同一行为,对谋杀案被害人的继承人负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发生了这样的结果,便更显示出法律是相当微妙的机制,可能相当细腻地区分,一方面剥夺个人自由时应该要具备什么证据条件,另一方面剥夺个人财产时,又应该用什么标准来审查相关的证据。就像在“温绪案”中哈蓝法官更进一步说明:比方说,假如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是优势证据标准(审订者按:优势证据标准,是一般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意指如果有百分之五十一的证明,即可胜诉),而不是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那么因为事实认定错误而纵放有罪被告的风险就比较低,但因为事实认定错误,而误判一个无辜者有罪的风险就会大幅升高。

28页 优势证据标准
在刑事诉讼当中,证据审查的标准在于能否“排除合理的怀疑”:然而在民事诉讼当中,证据标准则只要求“优势证据”。简单说,要判一个刑事被告有罪,相较于认定民事被告必须负担金钱损害的赔偿,应该有更多、更好的证据。我们知道所谓的优势证据应该是说:即使是接近势均力敌的案件,较有说服力的一方获胜。在民事诉讼中,真相必须胜出,法律的拇指不偏向正义天秤的任何一方。

30页 证据排除法则
我们采用证据排除法则:欠缺任意性的自白,以及它所有的成果都必须加以排除,即使这些成果能够证明自白的真确性。这样一种广泛的排除法则,其设计目的不只是为了发现真相:不论长期或短期。更是基于一些与真相毫不相干的重要价值观,包含隐私权(或者用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的十八世纪用语,称之为“安全”),一种免于遭受政府不当侵犯的自由,并保持身、心的完整性。因为那些引介“排除法则”的人士认为这些价值比真相更重要,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是如此。这项“排除法则”认在特定情况下有罪的被告必须被释放,如此才能让检警知道寻求真相此一高贵的目的,并不能正当化不合理的搜索或强迫自白这类卑劣的手段。

58页 合理的怀疑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怀疑才算“合理”呢?美国最高法院,以一种知识分子的敷衍姿态,宣称“合理的怀疑”一词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本质上无法作出更进一步的明确定义。高法院宣称,“试图解释‘合理的怀疑’,此一词语,反而往往无法让陪审员更加明白其意涵何在。”。

某些定义了什么是合理怀疑的法院,却是以将举证责任完全移转到被告身上的方式来定义。

纽曼法官查阅了许多有关合理怀疑之传统理论的社会科学文献。关于“排除合理的怀疑”,他建议采一种较简单的定义,亦即“那些能让你确信被告有罪的证据”。

因为法官针对合理的怀疑所作的典型指示,往往非常有利于检察官,所以许多辩护律师引用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要求法官不要对这个名词下任何定义。
93页
早在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中,我预言检方会先从虐妻的证据开始,而不由物证开始举证,这点引起辩护律师团的惊讶。传统谋杀案都会以“倒叙法”来进行检控。检方先从尸体谈起——验尸报告、死因、犯罪现场证据——再把焦点倒转回被告。我们希望本案的检察官落入依时序排列举证的陷阱,先说出辛普森夫妇的婚姻情况。我们相信他们如果先将最有争论的证据提出来,检方将耗掉其所具有的先行举证与最后论告的优势。(审订者按:美国的刑事审判是由检方先行举证,再由辩方举证。最后的言词辩论,则颠倒过来,由辩方先进行,之后才是检方。从心理学的观点而言,开头和结尾有较大的效果,这是检方在程序上的优势。)刚开始几天所提出的证据,咸认与最后的辩论一样对陪审团有最大的影响,特别是在双方势均力敌的案件中。

家庭暴力没有任何正当化的理由。但也没有任何科学上可被接受的证据可以证实家庭暴力——即使辛普森被指控的那类最糟糕的家庭暴力——是谋杀的前奏。伊藤法官准许陪审团听取的那些有关家庭暴力的证据——就家庭暴力相关证据的裁准提出,他相当偏向检察官——也只能构成弄个非常脆弱而有重大争议的论断,因为不能在缺乏任何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主张辛普森从殴打升高到谋杀。就科学实证的事实来说——不同于律师的修辞一个巴掌很少会是谋杀案的前奏。
当然检方还有更多更多的证据。如果只有辛普森之前曾经打那个惨遭杀害的前妻的证据,检方自己也不敢将这个案子提交法院审判。而是结合了殴妻的证据(据称证实了行凶的动机与模式)、刑事鉴定的证据(据称证实了凶手的身份)以及时间顺序(据称证实了行凶的机会)才让检方“如山的铁证”这么壮观。

研究结果似乎有一致的共识,种族背景比较有可能借由对证据的观点,间接影响陪审团的判决,而不是直接、明白地以种族偏好发作用。

辩护律师多半打自己接到的牌。他们很少处于发牌地位,无论台面上或台面下。
108页 大打“种族牌”
希特勒残酷无比地加害于数百万名无辜犹太人的罪行,当然不能与范耐特先生的滥行搜索、殴打、非法逮捕、作伪证、画上纳粹党的印记以及据称的栽赃行为,相提并论。不过,柯兰先生并未建议我们任何诸如此类的比较,批评他的人应该先读清楚他确确实实所说出来的,而非只是媒体的断章取义。他所论证的,只是希特勒与富尔曼先生确实有着类似的观点,这点他说得对。富尔曼先生曾经声言同种族净化——大规模地烧死、射杀、或炸死黑人,特别是那些跟异族通婚者。柯兰先生也提醒他的听众,如果我们忽略这样的种族义论者的观点,可能会危及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特别当这些人穿上了制服、戴上警徽、配上枪支的时候……事实上,柯兰先生清楚地区分了希特勒与富尔曼,指出希特勒“最终攫取了权力”,因此可以将也的种族丰义思想付诸实行。当然我们在引用夫屠杀或希特勒作推论时,应该相当谨慎。但我们应该无惧于提醒这个世界,如果我们漠视洛杉矶警局长期以来所纵容的结构性种族主义,必然会为我们所人带来灾难。柯兰先生勇于站出来作为被攻击的标靶,只为了提醒他的听众,当人们不在乎种族主义的蔓延,不试着加以阻止时,有一天这就可能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了。

检方的支持者说,种族问题蒙蔽了陪审员对证据的判断能力。因为柯兰的挑拨——一位好律师,却是坏公民——使陪审团变了政治党派,没有尽到应有的本分,未能针对这个牵涉两名惨死被害者的命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反倒去做那些不是他们该做的事。这陪审员强奸了他们的职责,只为了表达有关种族主义、警察腐败或其他什么事情的讯息。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页 - 世纪大审判的反思

It's another "fictional" nonfiction work by Prof. Aian M. Dershowitz. Strongly Recommended.
This book focuses on the heated topics about criminal procedur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proof of standard(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the jury system of US and the role of public prosecutor. The O. J. Simpson Case is still a typical and controversial study material to look into the underlying problems in the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Prof. Dershowitz also inspired his readers to refocus the problem that how racist, money and mass media affect judicial decisions.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87页

司法制度可能错放了很多有罪的人,也有一些无辜被定罪的。但是我们不可能减少前者而不增加后者,每一次我们让罪人可以更容易地被定罪,我们也就使得无辜的人更容易被入罪了。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59页

因为法官针对合理怀疑的所作的典型指示,往往非常有利检察官,所以许多辩护律师引用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要求法官不要对这个名词下任何定义。他们宁可让陪审团凭着通常的理解来掌握这个词语的意义,同时也保留一点空间。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38页

这种差距是不公平的。但是这种不公平制度的受害者,是那些受剥夺的、缺乏资源可以挑战检方指控的穷被告。消除这种不公平的方法,不是如同某些人所建议的那样,借由限制被告的所能花费的金额,把那些像辛普森那样的富被告,拉到跟穷被告一样的条件层次上。穷被告不会因为这项限制而受惠。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43页

该是到了为每个被告,特别是那些面对死刑或长期徒刑的被告,提供充足的资源去挑战检方指控的时候了,当然这不是建议每个穷被告都应该有一组十二人的辩护律师、三个调查员以及六个鉴识专家来支援他们。但是所有的穷被告——也确实包含那些劳动阶层的被告——被一大群的检察官、警察跟专家起诉,应该要提供他们适度对等的辩护团。那些相信刑事审判应该更重视真实发现而较少促进其他价值观的人应该支持这样的改革计划,因为长期而言一个不受挑战的检方就不太可能促进发现真相,而被那些辩方有适当资源能够站在对等地位上积极挑战的检方,则较能促进发现真相。如果司法要保持她的天平两端平衡,辩方就应该享有跟检方对等的资源。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00页

每个陪审员有其特有的生活经验、也以其特有的方式接收到有关特定案件的讯息,最后得出他所认为属于这个事件最合理的描述,然后做成对应此一故事的最是判决。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40页

无数的学术研究、犯罪报告、轶事听闻都确认警方对牵涉到搜索扣押行为的案件经常撒谎。我相信,可以公允地说警方在这类案件中如此惯用伪证,是个“公开秘密”。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24页

科学家谴责“科学欺诈”,是因为它有可能产生假象。但如果欺罔的实验恰好证成真理,而这样的真理又可以皆由非欺罔的实验加以复制,那么这项真理最终会得到认同。换言之,在科学和历史的领域里,寻求真相时,不像法律有“排除法则”。科学和历史的探讨被认为应该对于所将发现的真相保持中立、超然的态度。历史学家不应该偏好那些“政治上”、“爱国地”、“性别上”、“宗教上”正确的真相。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39页

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警方享有打击毒贩的美誉,他的头顶上司也有漂亮的统计数字,检察官又添一笔胜绩,法官可以高喊一下“司法的正义性”,却不会因为真的释放了一个有罪的犯罪,而危机下次改选法官的机会。律师拿了毒贩的肮脏钱,反正他知道他已经尽力了。社会大众则很兴奋又有一个毒贩被扫除街头。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80页

换句话说,他们认为警方试图构陷一个有罪的嫌犯。虽然他们相信被告有罪,但是他们拒绝加以定罪,因为根据警方刻意伪造的证据而定被告的罪,这绝对是错误的。

《合理的怀疑》的笔记-第117页

我知道,没有任何有效的民调或其他研究,可以区别以下这两种不同资讯如何影响了人们对本案的看法:一方面是人们看到多少实际的审判过程,另一方面则是来自过滤的二手资料,例如记者报道、分析者法人论述、脱口秀来宾的意见以及朋友转述等所获得的资讯。但我确实从自己的观察做看出,有许多人——包含了一些所谓的“专家”,但没有亲自观看审判过程——而严重误会了实际呈现在陪审团面前的证据,与辩方实际提出的抗辩。


 合理的怀疑下载 更多精彩书评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