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制度史》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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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何勤华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9-09出版)
出版日期:2009-9
ISBN:9787510201332
作者:何勤华
页数:462页

《检察制度史》的笔记-第138页 - 大陆法系检查制度发达史

大陆法系一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成。主要特征是,全面集成罗马法,实现法典化,即法律规范的抽象画、概念化;要求法官遵从法律的文明规定处理案件,禁止法官造法;法院系统重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双轨制,采取演绎法,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
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主要共性:
1、机构设置方面,采取审检合署,检察机关不单独设立,或设于法院系统内。
2、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采取职权主义模式,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相对较大。
3、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比较小,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部分采纳起诉便宜主义的合理做法。但是同时限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受案件性质限制,收到监督制约的程序。
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发源地是法国,法国的前身是法兰克王国,发克兰王国分为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三个独立国家,其中法兰西就是当今的法国。法国建立后,封建程度日益加深,由于国王的封建统治,形成法国的封建等级制度,随着法国王权的不断加强,13世纪,法王路易九世实行司法改革,其中设立国王法院,将大封建主的司法权置于国王法院的管辖之下。为了加强国王在司法中的地位,由国王任命非贵族出生的法学家担任司法工作,并派遣代理人进驻法院,以便代表国王监督法院的工作,维护国王的利益,从腓力普四世起设立检察官一职,主要负责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是对地方当局实行监督,第二是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对罪犯进行侦查,听取死人告密,批准被告人的起诉书,参加法院审讯,14世纪法国成文法没有承认国王的代理人的存在,直到16世纪,法国才以成文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制度。检察制度是中央王权对付封建司法的重要手段,最初是和民事诉讼领域相关,发展后来却以提起刑事诉讼为主,大陆法系检察官多派驻于法院体系内。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统治,全面废除旧有制度,例外地继承和保留了中世纪的检察制度,过敏议会通过的法令中规定:检察官是行政派驻在各级法院中的代理人。1790年重新设立检察官一职,1801年恢复检察机关的设置,拿破仑时代检察机关有权追诉的形式案件范围扩大,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职权的干预,法国检察制度以1808年11月27日颁布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2至54条全面规定了检察官的地位和职权,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资产阶级的检察制度。
法国严格意义上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其设在法院内,实行审检合署彼此不存在隶属关系,检察官主要是带便国家和政府,法官代表的则主要是法律和社会正义。在法国人看来,带便国家和带便法律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是发了的主体,应服从于法律的制约。下级检察机关接受上级检查机关的监督和领导,检察机关职权主要有:
1、侦查和侦查指挥权,实行警检一体化,警察为检察机关的辅助机关。
2、提起和支持公诉权,在法国只有少数轻微犯罪案件允许自诉,检察院是拥有特权的原告当事人。
3、检察机关不仅对审判行使监督权,还对刑事裁判的执行行使监督权。
4、针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国家作为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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