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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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4
ISBN:9787513004152
作者:史飚
页数:289页

章节摘录

  (四)对仲裁裁决不可仲裁性和公共秩序方面的审查  1.对仲裁裁决的不可仲裁性的审查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是影响仲裁裁决效力的关键因素之一,它实际上是对仲裁范围实施的一种公共秩序限制。根据主权原则,每一国家均可从本国公共秩序出发,对可仲裁争议的范围作出立法限定。并且,立法上有关争议可仲裁性问题的规定也都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则,对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均产生法律约束力。一方面,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立法所允许的可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争议事项,如将立法禁止或限制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作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将会导致该仲裁协议无效;另一方面,如果仲裁庭依据该仲裁协议对不可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仲裁作出地国或被请求执行地国法院将会撤销或判定该项仲裁裁决无效或者拒绝执行该项裁决。目前,各国立法均将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纳入到司法监督的范围。  必须提及和注意的是,争议的可仲裁性规则对仲裁裁决能产生双重适用的效果,即它可作为裁决作出地国和被请求执行地国对仲裁裁决实施双重审查的根据。一方面,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和法院对其实施司法审查所考虑的因素之一。例如,1985年《比利时司法法典》第1704条第2款(b)项规定,“如果争议不能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可被申请撤销。1986年《葡萄牙仲裁法》第27条第1款(a)项也规定“该争议是不能由仲裁解决的”,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争议事项不能提交仲裁解决,也是被请求执行国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和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2(1)款规定,争执的事项,依照仲裁裁决执行地国法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   ……

内容概要

  史飚:女,1971年出生。199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和2003年先后在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民法学硕士学位与民事诉讼法学博士学位,1999年开始于中国政法大学任教,现为副教授,兼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学和商事仲裁法学。
  曾经参加多部著作与教材的撰写工作,其中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图合同法修订与适用》、《姻家庭与继承法学》、《调解实务研究》、《民事诉讼法学》、《商事仲裁法学》、《仲裁案例教程》、《仲裁法学》等;在核心期刊及其他期刊公开发表《完善我国保全制度初探》、《两岸三地保全制度比较研究》、《论我国督促程序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重审制度之反思与重构》、《浅谈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合法性》、《我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研究—从司法审查的范围视角谈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构建我国商事仲裁监督体系初探》;
《我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研究——从司法审查的范围视角谈仲裁裁决可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我国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的架构》等论文。
  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研究》,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制约与监督的法律制度研究》,参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仲裁证据制度研究》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导论:影响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基本因素
第二章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基本问题
第三章当事人对商事仲裁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第四章仲裁委员会对商事仲裁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第五章仲裁协会对商事仲裁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第六章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机制
第七章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作者简介

《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研究》的研究特点在于用一个全新的视角,将商事仲裁置于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总体系中,通过以其成长所需的资源和制度的支撑作为基础,对商事仲裁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及其内部关系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和研究。《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研究》从商事仲裁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及其与政治国家之间互动的关系入手,对商事仲裁的性质之间和价值之间的内在关系及其对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在制度和内容设置上的影响和要求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以多种层次的监督与制约主体共存并彼此互动为背景,以监督与制约的时间为主线,对当事人、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以及法院对商事仲裁的监督与制约的具体制度内容、现状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并对其完善进行了理性的思考。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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