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的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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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文才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0-04出版)
出版日期:2010-4
ISBN:9787564306274
作者:文才
页数:179页

章节摘录

  综合不同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如下主张可取:在具体人格权中,首先,生命健康权应作为第一位进行规定。这在民法上具有重大意义,意味着在民法上宣示生命的利益就是最高的利益,任何利益与生命利益发生冲突,首先要保护生命利益。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交通肇事造成行人死亡的赔偿上,也应按照生命是最高的法律保护价值,实行严格责任。甚至比严格责任更进一步,即不管受害人有没有过错,都要赔偿。当然,可以按照受害人过错的程度减轻责任人的责任,但是不能免除责任。此外,还应规定在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允许其近亲属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主要是指精神上的痛苦,应该包括不安和焦躁。没有什么痛苦能比父母失去子女的痛苦更为痛苦,既然对名誉的损害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就更应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具体人格权中应规定隐私权。高科技发展的一个负面作用就是对个人隐私的侵害,如互联网上对隐私的侵害是一个最大的问题。隐私权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民法典不仅要规定,而且要扩大规定的范围。隐私权的内容一是保护个人秘密,这是其基本含义。二是满足自然人生活安宁的要求,如垃圾邮件、电话骚扰、侦探跟踪等,对个人生活的安宁造成了侵害,其他国家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三是自然人住宅空间的自由。英美法中规定一旦住宅安宁受侵害,任何人都可以行使驱逐的权利,但是如何补救是非常困难的。假如屋主因行为人非法侵入感到害怕,按照财产权的损害赔偿是比较困难的,由此产生了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如果行使驱逐权,对财产权的保护是实现了,但是对人身权的保护还需要通过隐私权的方式来实现。此外,还要规定自然人通信秘密不受侵害,包括禁止非法进入私人电子信箱,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等等。最后,民法典还应规定信用权等商事人格权。人格权的商品化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格权可以基于商业目的使用,使人格权和财产权结合。人格权的商品化在英美法国家也称为商事人格权,在人格权遭到侵害后用财产利益来计算损害。  ……

内容概要

  文才,男,汉族,高级(二级)律师,法学博士,现为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个人简历  (1)1986年9月-1990年7月,在西北政法大学攻读民商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2)1990年8月-1991年8月,在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工作:  (3)1991年9月-1994年7月,在西北政法大学攻读民商法专业,获硕士学位;  (4)1993年8月-1995年8月,在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专司公司上市、重组工作;  (5)1995年9月至今,在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6)2004年9月-2009年7月,在澳门科技大学攻读民商法专业,获博士学位。  曾经或现正担任的主要社会职务  (1)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2)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专家评审团成员;  (3)珠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团专家组成员;  (4)珠海市人民政府普法讲师团讲师;  (5)珠海市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评审专家组成员;  (6)广东省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执委;  (7)珠海市律师协会理事;  (8)珠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9)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0)国内多家知识产权鉴定中心特聘专家组成员;  (11)国内多所大学客座教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 论第一节 研究动机和目的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限制一、研究范围二、研究限制第三节 研究流程与内容架构一、研究流程二、内容架构第二章 责任保险的兴起、发展及缺陷第一节 责任保险的一般理论一、责任保险概述二、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三、责任保险的种类第二节 责任保险的沿革与理论基础一、责任保险的产生及发展二、我国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现状三、责任保险兴起的原因、理论基础及存在的危机第三节 责任保险的功能剖析一、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二、补偿功能是其最基本的优势三、转嫁风险是责任保险特有的功能四、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创新发展创造了条件五、为受害人打开了诉讼方便之门……第三章 责任保险对传统侵权行为法的挑战第四章 责任保险对侵权行为法的促进第五章 完善我国类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设想第六章 设立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法律制度的构想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要参考文献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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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兼论责任保险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由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论完善我国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兼论责任保险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内容简介:结合我国责任保险的实践,笔者建议,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应当首先在公众责任、雇主责任、产品责任、火灾责任、医疗责任、环境责任等关系到国计民生、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就业保障、生存环境等方面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同时完善与上述类型责任保险配套的归责原则等。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应建立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法律制度。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责任保险制度中特有的法律设计,它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的非故意民事赔偿责任为责任基础,通过适用与保险合同和侵权行为相同的法律规则,实现第三人向保险人直接请求保险赔偿金的诉讼权利。我国《民法典》应当规定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责任保险作为不同于侵权行为法的一种赔偿制度,在《民法典》中应有自己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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